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
1學校危險化學品管理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學校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規范管理、責任落實”的原則,校長負總責,學校分管校長和相關人員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擔相關的責任。
2危險化學品應設專庫(專柜)存放,應按危險化學品的特性,分類存放,做到“雙人、雙鎖”管理,實行用量登記。
3專管人員應經過國家相關部門的培訓,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質、貯存、防護及發生意外和事故后的應急措施。
4設置危險化學品明細賬,并實行信息化管理。專管人員應定期對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標簽、狀態進行認真檢查,做到賬目清楚完整,賬物相符,卡物相符,并定期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書面報告。
5危險化學品室應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如滅火器、消防桶、黃沙等),學校教育技術中心負責人和專管人員應定期檢查、記錄,應把危險化學品室列為節假日值班重點防范區。
6使用危險化學品進行實驗前,教師必須向學生講清實驗操作要求,實驗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教師領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提前計算用量,經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批準后,由專人領取。使用后剩余的危險化學品應立即送還,登記并妥善保管。
7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實驗產生或殘存的廢氣、廢液、廢渣,應按規定進行收集、處理,不得在實驗室內存留、釋放,更不可隨意倒入下水道內。
8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使用如出現安全問題或事故,應迅速采取妥當措施排除,并及時向學校教育技術中心(組)負責人、校長報告直至向當地公安、衛生等部門報告,不得隱瞞。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2
1目的和范圍
規范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保障企業生產安全。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運輸、采購、銷售、儲存等環節。
2編制依據
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制定本制度。
3職責
3.1管理部負責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演練,并到政府相關部門備案。
3.2管理部負責開展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普查工作,依據普查情況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負責到有關部門和機構進行登記、備案。
3.3管理部負責配合企業內開展的各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對廠內員工進行危害告之教育。
3.4公司設立24小時報警、咨詢電話。
3.5各歸口管理部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并相應建立的管理、檢查臺帳,對相關方進行危害告之,對使用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方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4控制程序
4.1生產和使用
4.1.1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4.1.2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嚴格執行企業制定的《劇毒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4.2安全技術措施
4.2.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散。
4.2.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4.2.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3個人防護措施
4.3.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4.3.2嚴禁直接接觸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4.3.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4.3.4有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4.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4.5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4.6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3
為了積極應對課堂化學品可能對師生傷害事件的發生,有序地組織開展搶救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及時控制事故擴大。特制定“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
科學實驗經常接觸到各種化學試劑,在操作過程中常伴有各種氣體、蒸氣、煙霧和粉塵等生成。這些化學試劑和反應生成物有不少是可燃的、有毒的、有腐蝕性的或是易爆炸的。實驗儀器很多是玻璃制成的,實驗過程中又經常使用燈火或其它熱源加熱,容易發生如失火、爆炸、觸電、割傷、燒傷和中毒等事故。為確保科學實驗室的安全,現將它們發生的主要原因、預防措施和處理方法分述如下:
第一條幾種傷害發生的原因、預防措施及處理方法。
(一)防火
發生原因:
1、點燃的酒精燈碰翻或酒精噴燈使用不當。
2、可燃物質如汽油、酒精、乙醚、苯、丙酮、氫氣、乙炔等因接觸火焰或處在較高溫度下著火燃燒。
3、能自燃的物質如白磷等由于接觸空氣或長時間氧化作用而燃燒。
4、化學反應引起的燃燒或爆炸。
5、電路故障
預防措施:
1、易燃物和強氧化劑分開放置。
2、進行加熱或燃燒實驗時,要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3、使用易揮發的可燃物質,實驗裝置要嚴密不漏氣,嚴禁在燃燒的火焰附近轉移或添加易燃溶劑。
4、使用酒精噴燈前應先檢查盛酒精的筒有無酒精外漏,酒精蒸氣出口處有無局部阻塞。
5、易揮發的可燃性廢液只能傾入水槽,并立刻用水沖去。可燃廢物如浸過可燃性液體的濾紙、棉花等,不得倒入廢物箱內,及時在露天燒去。不得把燃著的或帶有火星的火柴梗投入廢物箱內。
6、實驗室內嚴禁吸煙。
7、實驗室內經常備有砂桶、滅火器等防火器材。
9、實驗結束離開實驗室前,仔細檢查酒精燈是否熄滅,電源是否關閉。
處理方法:
1、迅速移走一切可燃物,切斷電源,關閉通風器,防止火勢蔓延。
2、如果是酒精等有機溶劑潑灑在桌面上著火燃燒,用濕抹布、砂子蓋滅,或用滅火器撲滅。如果衣服著火,立即用濕布蒙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衣服的燃燒面積較大,可躺在地上打滾,使火焰不致向上燒著頭部,同時也可使火熄滅。
3、撲滅化學藥品、試劑造成的失火要注意以下事項:
(1)比水輕的有機溶劑(如苯、石油烴類、醚等)著火,切勿用水撲救,對于這些物質的燃燒用細砂覆蓋或用泡沫滅火器撲滅。
(2)比水重且不溶于水的有機溶劑(如二硫化碳)著火,可用二氧化碳滅火器滅火。
(3)與水發生劇烈作用的化學藥品著火,如金屬鉀、鈉、鎂、鋁粉、電石、三氯化磷、五氯化磷、過氧化氫、過氧化鈉、過氧化鋇等切勿用水撲救。這些物質小范圍的燃燒可用細砂覆蓋,使之與空氣隔絕而熄滅。若燃燒范圍較大時,應用干粉滅火機撲救。
(4)如果在燒杯、蒸發皿或其它容器中著火時,可用玻璃板、磁板、金屬板甚至木板覆蓋,通常即可使火熄滅。
(二)防爆炸
發生原因:
1、點燃未經檢驗純度的氫氣、乙烯、乙炔等氣體,或在檢驗純度時疏忽而引起爆炸。
2、儀器裝置錯誤,在加熱過程中形成密閉系統,或操作大意,冷水流入灼熱的容器。
3、某些固體試劑混和后研磨發生劇烈化學反應,如誤把紅磷和氯酸鉀混和后進行研磨。
4、氣體通路發生堵塞故障。
5、在密閉容器里加熱易揮發的有機試劑,如乙醚。
6、減壓試驗時使用薄壁玻璃容器,或造成壓力突變。
預防措施:
1、在點燃氫氣、乙烯或乙炔等可燃性氣體前,必須檢驗它的純度。這些氣體的發生器應遠離燈火。
2、固體試劑應分別研磨。
3、蒸餾時,儀器系統不可完全密閉。使用氣體時,應嚴防氣體發生器或導氣管堵塞。
4、在減壓蒸餾時,不可用平底或薄壁燒瓶,所用橡皮塞也不宜太小,否則易被抽入瓶內或冷凝器內,造成壓力的'突然變化而引起爆炸。操作完畢后,應待瓶內液體冷到室溫,小心放入空氣后,再拆除儀器。
5、對在反應過程中估計會有爆炸危險的,則使用防護屏和護目鏡。
6、長期靜置或加熱的銀氨絡鹽溶液是一種強爆炸性物質(存在AgN3疊氮化銀),因此不長期放置銀氨溶液。加熱或混和這種溶液時,必須十分小心。萬一發生爆炸,如伴有失火,則按照(一)所述方法處理。如有人身傷害應送醫院治療。遇到大量出血,應先止血。
(三)防中毒
發生原因:
1、接觸了有毒物質或吸入有毒氣體。
2、對有些試劑的性質不夠了解,處理不當。如黃血鹽本身無毒性,但若與酸作用,就會分解出劇毒的氰化氫氣體。
3、制備有毒氣體的裝置不合理或操作不熟練。
預防措施:
1、一切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實驗,必須在通風櫥內進行。必要時戴上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
2、有毒藥品應嚴格按操作規程和規定的限量使用。
3、使用氣體吸收劑來防止有毒氣體污染空氣,如氯氣可以通過氫氧化鈉溶液或活性炭吸收。
4、有毒的廢物、廢液要倒在專設的廢液桶里,由實驗員經過消毒處理后再酌情處理。
5、禁止在實驗室內飲食或利用實驗器具貯存食品,餐具不能帶進實驗室。
6、手上如沾到藥品,應用肥皂和冷水洗除,不宜用熱水洗,也不可用有機溶劑洗手。
7、皮膚上有破傷,不能接觸有毒物質。
8、處理液溴、氯化氫、氯氣、氰化物、甲醇、氯仿、四氯化碳、苯、硝基化合物、苯胺、酚類等藥品時,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必要時,可戴防護目鏡和橡皮手套。
9、實驗室經常注意通風,即使在冬季,也適時通風。
萬一發生中毒,一般的急救方法如下:
1、吸入氯氣、溴蒸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時,會引起頭暈、乏力、呼吸弛緩等感覺,應該立即離開實驗室,轉移到空氣新鮮的地方。對吸入氯氣、溴蒸氣的,可嗅聞由等體積酒精和10%氨水的混和液的蒸氣來解毒。
2、誤吞毒物,常用的急救方法是給中毒者先服催吐劑,如肥皂水、芥末和水或給以面粉和水、雞蛋白、牛奶和食用油等緩和刺激,然后用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嘔吐。對磷中毒的人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的硫酸銅溶液加入一杯溫水內服,以促使嘔吐,然后送醫院治療。
3、有毒物質落在皮膚上,要立即用棉花或紗布擦掉,除白磷燒傷外,其余的均可以用大量水沖洗。如果皮膚已有破傷或毒物落入眼睛內,經水沖洗后,要立即送醫院治療。
(四)防觸電
實驗室內觸電的發生可能由于儀器外殼漏電、操作不當或對某些電器裝置沒有事先采取安全措施。為了預防觸電,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實驗室內一切電氣裝置都裝著三相插頭、插座、開關,電線全部是暗線。
2、電器設備的外殼如有破損都及時修復。
3、不用潮濕的手接觸電器設備。
萬一發生觸電事故,采取下列措施:
1、迅速切斷電源。如果不能切斷電源時,要用木棍挑開電線或戴上絕緣橡皮手套等,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2、把觸電者迅速轉移到適當的地方,解開衣服,使其全身舒展。必要時,采用人工呼吸等急救措施。
(五)防燒傷和割傷
燒傷是由灼熱的液體、固體、氣體、化學物質或電熱等引起的損傷。為了預防燒傷,實驗時嚴防過熱的物體與身體任何部分接觸。
燒傷的傷勢一般是按燒傷深度不同分為三度,燒傷的急救辦法應根據各度傷勢分別處理。
一度燒傷:只損傷表皮,皮膚呈紅斑,微痛,微腫,無水泡,感覺過敏。如被化學藥品燒傷,應立即用大量水沖洗,除去殘留在創面上的化學物質,并用冷水浸沐傷處,以減輕疼痛,最后用1∶1000“新潔而滅”消毒,保護創面不受感染。
二度燒傷:損傷表皮及真皮層,皮膚起水泡,疼痛,水腫明顯。創面如污染嚴重,先用清水或生理鹽水沖洗,再以1∶1000“新潔而滅”消毒,不要挑破水泡,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請醫生治療。
三度燒傷:損傷皮膚全層、皮下組織、肌肉、骨骼,創面呈灰白色或焦黃色,無水泡,不痛,感覺消失。在送醫院前,主要防止感染和休克,可用消毒紗布輕輕包扎好,給傷者保暖,必要時注射*以止痛。
割傷是由于使用玻璃儀器、銳器等不當造成的。預防割傷要求注意以下幾點:
1、折斷較粗的玻璃管時必須用布包好后再用力。玻璃管或棒的兩端都燒熔或磨鈍使之圓滑。
2、玻璃管插入橡皮管或橡皮塞內時,要握住距橡皮管或橡皮塞的近端,邊旋轉邊插入,為了易于插入,玻璃管用水潤濕一下。
3、裝置或拆卸儀器時,要防止儀器損壞而引起割傷。使用玻璃儀器前要檢查,防止有暗損的儀器割傷手指。使用銳器如小刀、等工具都要求小心操作。
一般傷害的救護措施是:
1、割傷:如有玻璃碎屑混入傷口的,能自行取出的,必須立即取出,無碎玻屑的,可在傷口上搽紅藥水或龍膽紫藥水,再用紗布包扎。
2、燙傷:傷口上搽燙傷藥膏,注意不要把燙傷引起的水泡弄破,也不要用凡士林或油脂涂傷口。
3、被強酸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碳酸鈉或碳酸氫鈉溶液沖洗。
4、被濃堿腐蝕:立即用大量水沖洗,再用醋酸溶液或硼酸溶液沖洗。
5、被液溴腐蝕:立即用苯或甘油洗滌傷處,再用水沖洗。
6、被磷灼傷:用硝酸銀溶液或硫酸銅溶液或高錳酸鉀溶液洗傷處,再行包扎。切勿用水沖洗。
7、被石炭酸腐蝕:用大量水沖洗,再用4體積酒精(10%)和1體積三氯化鐵(1N)的混和液沖洗。
實驗室里備有救護藥箱,在實驗室的固定處放置。箱內貯放下列用品:
1、消毒紗布、消毒繃帶、消毒藥棉、膠布、剪刀、量杯、洗眼杯等。
2、碘酒(5~10%的碘片加入少量碘化鉀的酒精溶液)、紅汞水(2%)或龍膽紫藥水(供外傷用)。注意:紅汞與碘酒不能合用。
3、治燙傷的軟膏、消炎粉、甘油、醫用酒精、凡士林等。
4、硼酸(2%的水溶液)。
5、醋酸(2%的水溶液)。
6、碳酸鈉或碳酸氫鈉(3%的水溶液)。
7、過氧化氫(雙氧水,3%的水溶液)
8、硫酸銅(5%)溶液或硝酸銀(1%)溶液。
9、高錳酸鉀晶體,用時溶于水制成溶液。
第二條成立龍頭小學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組長:校長z
副組長:副校長zz
組員:z
第三條領導小組職責:
1、組織學校各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進行處置,突發事件發生后,及時準確報告市教育局有關部門。學校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為最高指揮機構。
2、根據突發事件的情況,學校統一組織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
3、在本學校內緊急調用各類物資、設備、人員等,事故后應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4、有危及學校和人員險情時,及時溝通情況并組織人員和物資疏散工作。
5、配合市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做好穩定學校教育教學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7、向上級領導部門報告突發事件的原因、責任、結果及處理意見。
第四條學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學校行政辦公室和教導處處組成,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突發事件的信息情況收集和報告工作、承辦具體處置事宜。
2、負責檢查和監督應急救援物資、設備人員準備情況,指導、監督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工作。
3、牽頭負責事件調查處理工作。
4、協助市有關部門對突發事件進行勘察、取證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程序
1、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目擊者或當事人立即向單位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組報告情況,工作組立即向市教育局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報告,不得遲報、漏報和瞞報。
2、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按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示進行處置。
3、突發事件報告應急救援流程圖
突發事件(目擊者、當事者)
120 ←本單位應急救援
人員工作小組→教育局應急救援
領導小組
控制事態
保護現場組織搶救疏導人員
傷員送往醫院車輛物資保證
調查了解事件及死傷人員情況
事故簡況
事故善后工作←事故發生單位救援工作組→事故調查
市教育局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
第六條突發事件現場的保護及具體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后,學校領導小組和工作組相關工作人員力爭第一時間到達現場,迅速組織救援。
2、事件發生單位和有關部門必須嚴格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財產、疏散(導)人員。
3、詳細記錄案情,繪制事件現場圖,進行現場拍照。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等。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4
1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基本要求
1.1危化品儲存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倉庫。
1.2危化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1.3危化品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且熟悉各存儲物品的危害性和泄漏緊急處理辦法的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1.4應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各類危化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存,儲存的危化品應有明顯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化品時,按最高等級危化品的性能標志。
1.5危化品儲存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2危險化學品儲存的要求
2.1危化品倉庫不得有地下室,其防火等級、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設置警示標志,規定警戒區,無管人員嚴禁入內。
2.2倉庫內的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符合安全要求,存儲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針設備。
2.3危化品庫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有消除靜電的接地裝置,不得使用蒸汽和機械采暖。
2.4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及時調整。
2.5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
2.6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得接近酸類物質。
2.7腐蝕類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共存。
2.8危化品在儲存期內,應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等應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
3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3.1危化品入庫前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核對數量、包裝、危險標志,當商品性質未弄清不得入庫。
3.2危化品的領取,應經主管領導簽字批準,經手人簽名后方可出庫,生產剩余料應及時退庫。嚴禁存放作業區。
3.3進入危化品儲存區域的人員、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裝卸搬運危化品時應按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動和滾動。
3.4裝卸對人體有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3.5不得用同一車輛裝運互為禁忌的物料。
3.6換裝、清掃、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應使用不產生電火花的銅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4.1使用危化品的作業人員,應根據其危險特性,穿戴相應的個體防護用品,作業場所注意通風排毒。
4.2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禁止違章作業。
4.3使用危化品區域應與一般作業區域相對隔離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工作完畢,未使用完的危險物料應及時清點退庫。
5廢棄物處理
5.1禁止在危化品儲存、使用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
5.2泄漏或滲漏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5.3按危化品特性,用化學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6消防措施
6.1應根據危化品特性和倉庫、作業場所條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器具。
6.2倉庫管理人員和使用人員必須熟悉存放化學品種類、特性、事故處理程序、消防器具的使用方法和所存放物品的撲救辦法。
6.3儲存、使用危化品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作業制度。
6.4儲存、使用危化品的建筑內應根據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5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減少各類事故發生,保護職工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危險化學品儲存、出入庫的安全管理。
3.應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3《常用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
3.4《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
3.5《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4.控制程序
4.1消防
4.1.1根據物資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4.1.2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4.1.3要配備熟悉現場情況的.義務消防組織。
4.2儲存和發放
4.2.1企業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名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危險化學品必須掛貼《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簽》。
4.2.2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2.3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危險化學物品的發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4.2.4危險物品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4.2.5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2.6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不準同存一庫。
4.3儲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應有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4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4.5有機過氧化物必須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冷庫內,冷庫必須設有高溫報警裝置,并保持良好,4.8倉庫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4.9對氣瓶的儲存管理必須遵循下述原則:
4.9.1應設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9.2氣瓶進庫一律不得用電磁起動機械搬運,氣瓶應旋緊瓶帽,套上兩個防震圈,搬運、進庫及堆放時不得敲擊、碰撞、拋擲。
4.9.3氣瓶放置應整齊,并戴好瓶帽。
4.9.4退庫的空瓶,應留有余壓,永久氣體氣瓶的剩余壓力應不小于0.05兆帕;液化氣瓶留有不少于0.5-1.0%規定充裝量的剩余氣體。對于退庫空瓶應逐個檢查瓶閥,旋緊后再旋上瓶帽。
5.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6
為了積極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同時進一步加強我司庫外輸油、危化化學品管道巡查保護,消除一切事故隱患,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道巡查領導小組:
公司成立管道巡查領導小組:
組長:梁冬萍
副組長:高俊
成員:韋振愿、張銳明、黃大倫
日常工作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二、管道巡查專職人員:
公司設有兼職的庫外管道巡查人員,專門負責庫外管道的日常巡邏、檢查、保護和異常情況報告及應急處置(庫內管道巡查仍按規定的人員、路線、次數和辦法執行)。
管道巡查班班長:由安環部韋振愿擔任。
兼職管道巡查員:3人:陸景強、蔡山興、黃煜
三、管道巡查制度:
1.巡查時間:每天不定時巡查1次,有卸船作業時作業前和作業后都要巡查1次。
2.巡查范圍:庫外輸油、危險化學品管道(含輔助生產管如氮氣管等)至東灣化工碼頭碼頭。
3.巡查要求:沿管道徒步巡查,并不得騎車走馬觀花。
4.巡查路線:東灣化工碼頭至庫區東門外管道,廊架和應急閥門組。
5.巡查記錄:巡查隨身攜帶記錄本,一是記錄每次巡查路線和時間,二是記錄發現的異常情況以及后續處理辦法。公司盡快在庫區通往化工碼頭的管道邊設立多個自動化巡更點,以此來強化管道巡查工作。
6.應急情況報告:發生緊急情況,巡查人員持對講機立刻通知安環部和生產部領導。
7.巡查勞保:為巡查人員的提供必需的雨具、電筒等勞保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和巡查用具等。
四、管道巡查安全職責:
1.加強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洞察能力,做到有隱患能夠發現、能夠及時糾正或消除。
2.不斷進行危險和環境因素識別,并采取削減措施使其降到最低。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如實報告,并采取控制措施,保護現場,配合事故調查。
3.設施檢查主要內容:
管道、管線支座、管礅、各種管道元件、管道焊接口;有無異常情況;
防雷防靜電接線、防雷防靜電跨接線,是否完好無損;
閥門和法蘭等連接處、是否有滲漏現象;
輸油過程中是否有異常振動或響聲;
管礅是否有傾斜、裂縫、振碎、移位情況;
管線是否有變形、移位等異常情況;
掃線系統等輔助設施是否正常完好;
惡劣氣候或災害天氣后是否有異常情況。
4.人和環境檢查主要內容:
是否有人盜竊、破壞管道及其輔助生產設施;
是否有人盜竊、破壞管道安全防護和安全警示設施;
是否有人在管道上挖孔鉆眼、偷盜油品,危及油庫安全;
是否有人在管道上安全防范區內非法動火、施工或其它危害管道安全的作業;
是否有人擊打管道、或穿釘子鞋踩踏管道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5.過程檢查要做到------看、聽、聞、查、摸。
看:要仔細查看管線及周邊有沒有異常情況;
聽:要善于聽到和辯別異常聲音,特別是敲擊聲和燃爆聲;
聞:要能聞到細小的異常氣味,特別是有沒有油味、有沒有火焦味。
查;查設備、閥門、管線及周圍是否有跑冒滴漏現象;
摸;摸設備、管線振動情況和溫度情況。
6.堅決遵守管道巡查制度,按規定時間、規定路線、規定的檢查內容進行管道巡查,并到管道各固定電子巡更點打更,做好巡查記錄。
五、管道巡查安防措施:
1.在管道上每隔30米,涂刷安全警示語;龍門架上做限高標識,貼反光紙;
2.在穿越道路、河堤、河池、人員活動密集區,設置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3.在關鍵受力部位,加寬加厚并整固管礅設施;
4.合理設置伸縮器和導向或固定支座,消防應力破壞因素;
5.禁止在管道50米范圍燒荒、或其它動明火而威脅管道安全;
6.禁止非作業人員擅自開啟、關閉管道閥門;
7.禁止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砸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
8.禁止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志;
9.禁止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10.禁止在管道行走或者放置重物;
11.禁止擊打管道;
12.禁止鐵釘鞋踩踏管道;
13.禁止偷盜破壞管道設施和防雷防靜電等配套設施;
14.加強管道反腐保護,防止滲油漏油現象發生;
15.設置管道安全泄壓,保證安全裝置完好無損;
16.設置管道壓力表等裝置,保證作業壓力不超過規定值;
17.高溫季節做好管道和管件防脹保護,低溫季節做好管道和管件防冷保護;
18.對管道勤巡勤查、做到隱患及時發現、及時阻止糾正違章行為、及時消防隱患、及時報告隱患、及時整改隱患。并積極做好巡查和整改記錄。
19.開展管道及其管道元件定期檢測工作,及時消除管道自身存在的安全隱患;
20.建立健全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加強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并持證上崗。
六、外界施工活動預防管理
1.預防性協調與溝通。巡查人員在進行線路巡查,發現在管道100米外有施工時,就應詢問施工人員其施工是否可能擴展到管道保護范圍,如果可能,應告知管道保護法規的要求,獲取聯絡人員的聯系電話,確定進一步協調解決的方式和步驟,并將此情況報告生產運行部。施工活動距離管道間距不同,其管理措施及相關要求可見下表:
施工活動距離管道間距與管理措施要求
施工活動距離管理措施其他要求距管道中心線
<5米安排專人,現場全天安全監護如果有動火作業必須安全環保部同意批準。
動土作業應確定管道、光纜位置走向、埋深等基礎數據,必須人工開挖不允許機械開挖。
審批施工方案,簽定安全生產協議。距管道中心線
5米—50米兼職巡查人員每天查看,報告其施工進度1.不允許爆破作業
2.在管道周圍應建立隔離區域,設置警戒標識距管道中心線
50米-100米詢問施工人員其施工進度及可能的擴展范圍告知管道保護法規的要求,獲取聯絡人員的聯系電話, 報告生產運行部
2.危害告知。生產運行部應派人到現場提前了解情況,做好如下工作:
講清楚我司危險管道的潛在危害、后果及法律責任、告知我方管道保護的要求。
交換相互的聯系方式和聯系人員
3. 方案審批。對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線5米范圍內的施工,應要求施工單位編制細致可行的施工技術方案,得到工程技術部的審批認可。
4.簽定安全生產協議。對于穿跨越管道的施工或在管道中心線5米范圍內的施工,由健康安全環保部與對方簽定“安全生產協議”,確定施工時間,并告知生產運行部。如有可能時應要求施工單位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
5.安環部應加強管道周圍施工活動的監督管理。安排監護人員。施工單位在管道附件的施工時,由生產運行部安排監護人員進行監督,必要時工程技術部派人配合;對于有重要影響的`施工如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管理員。對于公司沒有同意的施工應堅決制止。
6.施工進度報告。巡查人員或現場監護人員應向施工單位了解施工進展,每天報告施工單位的進度情況及對管道的潛在影響,并形成報告制度,以便于公司相關部門制定措施。
七、輸油管線泄漏油應急預案
1.應急領導小組
組長:梁東萍
副組長:高俊
成員:韋振愿、張銳明、黃大倫
日常工作由安全環保部負責。
2.應急救援小組
組長:韋振愿
副組長:張銳明、黃大倫
成員:當班的安全員、操作工
3.危險分析:
(1)輸油管線未按作業規程開啟膨脹閥,使管內壓力過壓或過度負壓。輸轉泵操作失誤造成過壓。
(2)輸油管線、法蘭、墊片破損,閥門破裂或填料損壞造成泄漏。
(3)地層崩裂、塌方造成管線開裂拆斷油料泄漏。
(4)設備老化銹蝕破損引起泄漏。
4.應急處理
(1)立即停止該管線作業,切斷相關電源和閘閥。
(2)通知油庫負責人并現場進行警戒,嚴防火種入內。
(3)對外泄油料組織人員進行圍堵,防止油料進入下水道。
(4)使用對應的搶險工具對泄漏油料進行回收,利用吸油氈、棉回絲等對少量油料進行吸收。
(5)被土壤吸附的油料應用工具迅速鏟除油土壤,統一回收處理,切不可用水沖洗,以免污染更多的土壤。
(6)使現場的清洗油水導入隔油池而不向外擴散。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7
一、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監督管理權
《安全生產法》第九條規定“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工商部門即要依據《安全生產法》,也要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二、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審批權
1、《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審批并實施監督管理。”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三、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查處權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分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質檢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予以關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無害化銷毀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
(二)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擅自開工生產危險化學品的;
(三)未經審查批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擅自改建、擴建的;
(四)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或者未經工商登記注冊,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五)生產、經營、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或者用劇毒化學品生產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的。(本條的內容有些歸工商,有些歸其他部門。比如,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主管部門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經營行為歸工商管轄,因為工商部門負責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管,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工商是主要的監管部門)
四、工商部門對危險化學品行業的處罰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再重復。
2、《安全生產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未依法取得批準”的情形包含無證、無照經營,被吊證、吊照后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工商部門屬于“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知道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
3、《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或者予以關閉,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法第九十六條解釋了危險物品包含危險化學品,該法條指出“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所以就同一事項法律有規定的應該依據法律規定(依據上位法)。
4、《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決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從該條規定我們看出:(1)工商部門是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可以決定《安全生產法》規定的行政處罰。(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也規定了工商部門是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3)“對行政處罰的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是對執罰機關的規定,不是對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的規定。法律沒有說在罰則上可以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那么,應該依據法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工商部門依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履行監管職責,在對無證無照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應當首先依據《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同時,對于其他法律法規(例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沒收、無害化處理等有規定的,還要依據相關法規進一步采取措施。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8
一、目的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管理,提高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實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依據國家《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儲存、出入庫、裝卸、使用及廢棄化學品的處理。
三、職責
采購部負責危險化學品購買過程的安全管理。
生產部負責建立公司進出廠危險化學品臺帳和一級庫房危險化學品儲存保管、出入庫及裝卸過程的安全管理。
安全部負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使用及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過程的監督、檢查考核。
各生產單位負責公司使用、生產危險化學品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四、術語
危險化學品:使之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蝕性,會對人員、設施、環境造成傷害或損害的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潮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的判定依據為《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險化學品名錄》。
五、內容
1.危險化學品的購買和銷售
危險化學品的購銷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不得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采購危險化學品;購買危險化學品時應索取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不得購買無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不得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危險化學品;銷售危險化學品時應出示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其他證件的復印件,并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2.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保管
2.1儲存方式和設施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罐內,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儲罐內單獨存放。
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內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儲存場地應當設置通風、報警裝置,
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施應定期監測。
相互禁忌與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質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必須采暖的庫房,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不得采用蒸汽采暖或機械采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間距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柱間距不小于0.3m,主通道寬度不小于2m。
儲存有火災、爆炸性之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沖洗的、不易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2.2倉庫周邊防護距離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與周邊環境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
2.3儲存單位人員的安全要求
儲存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應設置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任職。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設有專職或兼職的危險化學品養護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技術養護、管理和監測工作。
儲存危險化學品倉庫的保管員應經過崗前和定期培訓,持證上崗,做到一日兩檢,并做好檢查記錄。檢查中發現危險化學品存在變質、包裝破損、滲漏等問題應及時通知貨主或有關部門,采取應急措施處置。
2.4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儲存
倉庫應陰涼通風,遠離熱源、火種,防止日光曝曬,嚴禁受熱。庫內照明應采用防爆
照明燈。庫房周圍不得堆放可燃材料。
鋼瓶入庫驗收要注意:包裝外形應無明顯外傷,附件齊全,封閉緊密,無漏氣現象,包裝使用期應在試壓規定期內,逾期不準延期使用,必須重新試壓。
內容物互為禁忌的鋼瓶應分庫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其他種類化學危險品共同儲存,儲存的鋼瓶應直立放置整齊,用柜架或柵欄維護固定,并留有通道。
2.5易燃液體儲存
易燃液體應儲存在陰涼通風庫房,遠離火種、熱源、氧化劑及氧化酸類。閃點低于23℃的易燃液體,其倉庫溫度一般不超過30℃,低沸點的品種必須采取降溫式冷藏措施。大量儲存(如苯、醇、汽油等)用儲罐存放,機械防爆必須防爆,并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儲罐可露天,但氣溫在30℃以上是應采取降溫措施。
專庫轉儲,不得與其他危險化學品混放。
2.6遇濕易燃物品儲存
嚴謹露天存放,庫房必須干燥,嚴禁漏水或雨雪進入。注意下水道通暢,暴雨或潮汛期間必須保證不進水。
庫房必須遠離火種、熱源、附近不得存放鹽酸、硝酸等散發酸霧的物品。
包裝必須嚴密,不得破損,如有破損,應立即采取措施。
不得與其他類危險化學品,特別是酸類、氧化劑、含水物質、潮濕物質混儲混運,亦不得與消防方法相抵觸的物品同庫存放及同車運輸。
2.7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儲存
氧化劑應儲存于清潔、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遠離火種、熱源,防治日光暴曬,照明設施要防爆。
倉庫不得漏水,并應防止酸霧侵入,嚴禁與酸類、易燃物、有機物、還原劑、自燃物品、遇濕易燃物品等混合儲存。
不同品種的氧化劑,應根據其性質及消防方法不同,選擇適當的庫房分類運輸。如有機過氧化物不得與無機過氧化物共儲混運;亞硝酸鹽類,亞氯酸鹽類,次亞氯酸鹽類均不得與其他氧化劑混儲混運;過氧化物則應專庫存放,專車運輸。
倉庫儲存前后及運輸車輛裝卸前后均應徹底清掃、清洗,嚴禁混入有機物、易燃物等雜質。
2.8有毒品儲存
有毒品必須儲存在倉庫內,不得露天存放,應遠離明火、熱源,庫房通風應良好。
嚴禁將有毒品與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混儲混運。
有毒品不得與其他種類物品(包括非危險品)共同儲運,特別是與酸類及氧化劑應嚴格分開。
儲存有毒品,應先檢查包裝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裝破損的不予儲存。
應注意根據有毒品的性質采取不同的消防方法。
2.9腐蝕品儲存
腐蝕品的品種比較復雜,應根據其不同性質,儲存于不同庫房。
儲存容器必須按不同的腐蝕性合理使用。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危險化學品從業人員應接受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培訓并合格,取證后方可上崗。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使用應嚴格按照公司工藝操作規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設施的管理、裝置的開停車、檢修應嚴格按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規程進行管理和操作。
公司應根據生產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凡使用危險化學品者,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
生產和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持有上崗證及相關作業證,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方可進入作業場所作業。
作業場所應配置保護裝置和報警系統,并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4.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生產單位負責把公司產生危險廢棄物的產生量、貯存、流向、處置等有關資料上報市環保局。
各單位的危險廢棄物,必須指定專人集中收集,由物資同一處置,不得隨意拋棄。
禁止在危險化學品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危險廢棄物。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必須按危險廢棄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貯存、
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化學品廢棄物。
運輸危險廢棄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對危險廢棄物的容器、包裝物、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場所、設施,必須設置危險廢棄物標志。
危險廢棄物的包裝應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降解的包裝物。凡金屬容器、設備管道含有危險物質,必須進行檢修清洗、置換處理,經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處理。
劇毒品用完后,留下的包裝物必須嚴加管理,使用部門應登記造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品的場所、設施、設備、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及消毒處理,方可使用。
轉移危險廢棄物,由所在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填寫、辦理危險廢棄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棄物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縣級以上環保局報告。
各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在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棄物時發生意外事故的應急救援措施。
因發生事故,造成危險廢棄物嚴重污染環境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領導和當地環保局以及有關部門報告,若引起重、特大事故,啟動《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5.安全技術與個人防護
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有害物溢(逸)散。
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嚴禁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危險化學品儲存和生產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6.中毒人員的搶救。
安全進入毒物污染區
對于高濃度的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毒物污染區以及嚴重缺氧環境,必須先予通風,參加救護人員需佩戴供氧式防毒面具。其他毒物也應采取有效防護措施方可入內救護。同時應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氧氣分析報警儀和可燃氣體報警儀。
迅速搶救生命
中毒者脫離染毒區后,應在現場立即著手急救。心臟停止跳動的,立即拳擊心臟部位的胸壁或作胸外心臟按壓;直接對心臟內注射腎上腺素或異丙腎上腺素,抬高下肢使頭部低位后仰。呼吸停止者趕快做人工呼吸,做好用口對口吹氣法。劇毒品不適宜用口對口法時,可使用史式人工呼吸法。人工呼吸與胸外心臟按壓可同時交替進行,直至恢復自主心搏和呼吸。急救操作不可動作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9
為了加強我校危險化學品的消防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學校財產和師生員工生命安全,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本制度所稱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名錄》下的所有藥品,以下簡稱危險品。
二、危險化學品的存放與保管
(一)危險品必須存放在防盜防火的藥品室中,并用通風防盜阻燃防爆雙人雙鎖的專用櫥存放。 (二)危險品存放柜僅儲藏危險品,不得存放其他藥品,儀器。
三、危險品的領用與使用
(一)危險品領用必須填寫《危險品領用單》,憑單領用藥品,并于領用時如實點清危險品的品種與數目,并填寫《危險化學品使用登記表》。
(二)危險品使用時必須在化學準備室分裝或稀釋,隨即放回原處。
(三)藥品管理員必須嚴格按領用單上用量發放,實驗完畢后,多余藥品必須如數歸還。 (四)劇毒化學品的儲存、使用人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錯發誤用時,必須立即向學校報告。
(五)相關危險品的容器、器皿廢液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亂扔亂放。
四、危險品的申購與報廢
(一)危險品的采購由學校化學老師和實驗室工作人員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參照《上海市中學儀器配備目錄》提出申購計劃。
(二)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毒害藥品的一次采購量。
(三)申購計劃應由備課組長申請,實驗室工作人員申購,報請教導處批準。
(四)藥品采購一般由學校將計劃報教育局統一采購,特殊情況由學校有關專業人員向正規經銷商采購。
(五)銷毀處理存放過久失效變質的危險品,必須填寫《實驗室危險品報廢申請表》,經總務處上報環境保護部門同意后,統一銷毀。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0
1.目的
1.1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訂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采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某某有限公司所有危險化學品管理。
3.名詞定義
3.1危險化學品:是指凡具有爆炸、燃燒、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物質,在運輸、裝卸、儲存和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
3.2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包括:
1)管道的加壓站、計量站、閥室、放空設施、儲罐、裝卸棧橋、裝卸場、分輸站、減壓站等站場;
2)管道的水工保護設施、防風設施、防雷設施、抗震設施、通信設施、安全監控設施、電力設施、消防設施、管堤、管橋以及管道專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設施;
3)管道的陰極保護站、陰極保護測試樁、陽極地床、散亂電流排流站等防腐設施;
4)管道的其他附屬設施。
4.相關文件
4.1《危險化學品目錄》
4.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作業內容
5.1職責
5.1.1從事生產、儲存、保管、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5.1.2危險化學品管理規使用單位。
5.2危化品的采購管理
5.2.1危化品的采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劃,CCJS采購部負責實施采購。
5.2.2危化品的供應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采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范(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5.2.3嚴格控制采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采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生產課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5.2.4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供應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5.3危化品的存放
5.3.1各單位修建危化品場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后方可施工。
5.3.2危化品存放點建筑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價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范的要求。
5.3.3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5.3.4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信息。
5.3.5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志,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5.3.6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置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泄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消防安全設施,并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5.3.7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5.4危化品的運輸管理
5.4.1廠內車倆運輸
1)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前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污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2)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設備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范圍,并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3)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后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4)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國家安全標準規范,采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5)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6)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國家安全標準規范設置標志和配備滅火器材。
5.4.2廠內管道運輸
1)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永久明顯警示標志,警示標志損毀或不清的,管道所屬單位應及時予以修復或更新。
2)管道所屬部門管道巡護列入日常巡檢內容之中,巡護人員發現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情形或隱患,應及時上報部門主管及安環部門。
3)管道所屬單位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存在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排除。
4)管道所屬單位應對安全風險較大區段和場所進行重點監測,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發生。
5)禁止下列危害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運行的行為:
①擅自開啟、關閉危險化學品管道閥門;
②采用移動、切割、打孔、硬撬、拆卸等手段損壞管道及附屬設施;
③移動、毀損、涂改管道標識;
④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重型車輛;
⑤在地面管道線路、架空管道線路和管橋上行走或放置重物;
⑥利用架空管道、管架橋等懸掛其他非相關標牌或搭建構筑物。
6)禁止在危險化學品管道附屬設施的上方架設電力線路、通信線路。
7)在埋設危險化學品管道附近5米范圍內,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為:
①種植喬木、灌木、藤類、蘆葦、竹子或其它根系深達埋設部位可能損壞管道防腐層的深根植物;
②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蝕性物質、使用機械工具進行挖掘施工、工程鉆探;
5.5危化品的使用管理
5.5.1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回收存放并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5.5.2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并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5.5.3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劃,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準后領取。
5.5.4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5.5.5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性能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5.5.6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5.5.7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5.5.8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項目時須報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和批準。項目建成后須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產。
5.5.9凡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編制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經主管部門批準。
5.5.10凡從事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人員,必須熟知物品的危險性質、預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護及火災撲救方法等。會報警、會使用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會處理事故。
5.5.11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受壓設備(貯罐、塔、各類容器等)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電氣、儀表、報警、聯鎖等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并要定期對其進行維護檢測。
5.5.12凡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根據物品種類和性質設置相應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風降溫、防腐、防潮、泄壓、監測、報警、避雷及接地等安全設施。
5.5.13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安全消防設施和防護器材。
5.5.14生產出的危險化學品,應附有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并在包裝、桶身上加貼或者拴掛與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如發現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MSDS)和安全標簽。
5.5.15生產危險化學品可能產生靜電的場所,均須有管道靜電跨接及導除靜電的設施。
5.6危化品出庫入庫管理
5.6.1危險化學品運輸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員、押運人員等,必須了解所運載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5.6.2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要牢固、密封,包裝材料要適應物品的性能,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分解等情況,應立即妥善處理。
5.6.3回收的危險化學品包裝容器,不準改做他用。
5.6.4包裝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貼印警示標志,標志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規定。
5.6.5危險化學品不準超量充裝,充裝時速度不得大于規定值。
5.6.6裝卸和運輸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磨擦、拖拉、重壓和傾倒。
5.6.7化學性質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合裝運。
5.6.8裝運危險化學品車輛通過市區時,應遵守地方公安部門規定的行車路線和時間,中途不準隨意停車。
5.6.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必須配備押運人員。
5.6.10檢驗合格的危險化學品需入庫,依據相應合格檢驗報告,經倉庫確認,主管部門簽字,危險化學品方可入庫;
5.6.11倉庫應建立《危險化學品儲存明細表》。
5.7報廢處理
5.7.1危化品及其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5.7.2廢棄且能夠回收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安環課負責聯系有資質廠商回收處理。凡不能回收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環課,由安環課聯系具有處理資質的企業進行處理,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6.附件
6.1公司內危險化學品一覽表
6.2廠區危險化學品存放位置圖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1
1、目的
為加強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的安全管理,較少或杜絕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及運輸過程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所屬各單位危險化學品裝卸環節的安全管理。
3、引用標準及相關文件
《安全生產法》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關于加強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銷售危險化學品發貨、裝卸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安監發〖20xx〗81號文)
《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
4、裝卸現場管理
4.1裝卸危險化學品前,操作人員負責查驗運輸車輛的安全防護設施及應急器材的配置情況,建立工作臺帳,并做好記錄。
4.2裝卸管理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的理化特性,熟悉危險化學品裝卸過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可能發生的泄漏、腐蝕、火災、爆炸等,熟練掌握預防和處理事故發生的措施和方法,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3卸車時操作人員必須根據所卸危險化學品的.性質,穿戴不同的勞保用品,按操作規程正確操作,嚴禁違章作業,確保卸車現場安全。
4.5卸車期間必須熄火,車輛駕駛員不得離開現場,其他車輛不得靠近。
4.6在卸車前要校對貨物的名稱、數量、規格、生產廠家等是否相符。
4.7灌裝管理人員要嚴格控制灌裝規定量,做好灌裝記錄,嚴禁超量裝卸作業。
5、附則 本制度由安全科負責解釋。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2
一、化學危險品應設專用安全柜存放,柜外應有明顯的危險品標志,并加雙鎖保險,由兩人負責,領用危險品必須按規定執行,以免釀成事故。
二、實驗室供電線路的安裝必須符合實驗教學的需要和安全用電的'有關規定,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實驗室要做好防火、防暴、防觸電、防中毒、防創傷等工作,要配備滅火機、砂箱等消防器材及化學實驗急救器材等防護用品。
三、實驗室要采取防盜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非實驗室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儀器保管室內。
四、實驗室工作人員作為實驗室安全防護的當然責任者,應隨時隨地按照本制度進行檢查,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學校領導要經常督促檢查。
五、任何人不得私自將有毒物品帶出實驗室,違者造成后果應負一切經濟法律責任。
六、嚴格采購審批制度,未經單位主管批準,任何部門、個人不得擅自購買劇毒、易燃、易爆物品。
七、嚴格進出庫登記制度,并有專人、專箱(櫥)保存,實行兩人同時加鎖開、關的制度。
八、領用危險品須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實驗多余的應及時退還給保管人員入庫。
九、使用危險品時要按規范操作使用,學生必須在指導老師指導下進行實驗實習。
十、任何個人不準私自收藏、保存危險品,違者由此發生的事故則負全部經濟、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安全管理政策和法規。
保障工廠各車間安全生產,特制定車間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二、適用范圍
各車間危險化學品的保管和使用。
三、內容
各部門應認真學習有關危險化學品知識,熟悉危化品分類、理化性質,了解危化品的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的入庫
危險化學品入庫前倉庫應對化學品進行必要的檢查,應保證入庫化學品名稱、型號、數量無差錯,包裝完整、標識清晰。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外包裝干凈、干燥、標簽完整,危險化學品應貯存在干燥、清潔的藥品庫房中,避光、防潮。
危險化學品儲存時應采取防揮發、防泄漏、防火、防爆等預防措施,庫房中應有處理泄漏、著火等應急保護措施。
對于溫度反應敏感的物品不得露天存放,庫房內應設置濕溫度計,定期檢查并做好錄。
庫房應配備規定數量、質量要求的滅火器材,庫房應通風良好,并有專人負責監督。
危險化學品存放應分類儲存、標識,并保留相關化學品的MSDS;
應注意固體試劑與溶液試劑分開,氧化劑與還原劑分開。
危險化學品臨時倉庫要裝有專鎖,并注明所存放的危險化學品的名稱。
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保管員的管理,保管員應熟悉相關化學品的MSDS及相關的應急程序應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庫的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并應盡可能的減少危險化學品的'庫存量。
各使用部門要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臺帳,內容有危險化學品的進購日期、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存放地點。
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落實危險化學品的領用制度,使用化學品時,在保管員處領取,并在《化學品使用登記臺帳》上登記,保管員根據化學品庫存情況進行發料,并建立詳細的化學品流水明細帳,以確定化學品的庫存情況;
使用崗位應有相關化學品的MSDS報告;
各部門的安全員應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進行監督。
使用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相應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產品使用說明及技術要求嚴格執行,必要時操作人員應配備必須的防護用具,使用專用器具,并有防泄漏措施。
取用腐蝕品、氧化劑時,應戴上手套和防護眼鏡等,嚴禁用裸手直接拿取,使用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使用化學品時必須保持通風暢通,必要時戴防毒面具等勞動保護用品。
易燃品在使用過程中移動或起用時不得發生劇烈振動,以防爆炸。
不準用危險化學品擦洗地面及機器,不得在工作場所進食。
危險化學品發生泄漏時應立即清理,并洗凈撒落點,防止造人員傷害和環境污染。
危險化學品的廢棄
廢化學品和化學品容器應暫存在指定的場所,暫存場所應有防雨淋、防泄漏、防火措施,由綜合部負責統一回收處理。
各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學品的部門,對其貯存、運輸和使用情況,應結合月度安全檢查時一并進行檢查并做好相應記錄。
環安監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發放及使用后廢棄物收集處理情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檢查的記錄。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4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是企業安全管理的核心組成部分,其主要作用在于確保企業在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危險化學品過程中,遵循國家法律法規,降低潛在的安全風險,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防止環境受到污染,同時提高企業的合規性和社會責任感。
內容概述: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應涵蓋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法規遵守:明確國家和地方關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規標準,確保企業行為符合規定。
2、分類與標識:建立化學品分類和標識系統,便于識別其危險性質和正確處理。
3、采購與驗收:設立嚴格的'采購流程,確保供應商資質合法,產品符合安全標準,并進行嚴格驗收。
4、儲存與搬運:制定安全儲存和搬運規程,預防泄漏、火災和其他事故的發生。
5、使用與廢棄:規范化學品的使用方法,設定廢棄處理程序,防止不當處置引發事故。
6、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響應計劃,包括報警、疏散、救援和事后恢復等措施。
7、培訓與教育:定期對員工進行危險化學品知識和安全操作的培訓,提升安全意識。
8、監測與評估:實施定期的安全檢查和風險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隱患。
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15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教育部關于新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學裝備工作的意見》(教基一〔20xx〕3號)和省教育廳、市教育局相關精神,進一步加強對我市中小學危險化學藥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化學藥品在采購、貯存、使用過程中污染環境,發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廣大師生的健康,現規定如下:
一、化學藥品購入管理
實驗教師根據教學大綱和教材要求,以及開展課外科技活動的實際需要、做好申購計劃。在做計劃時,應嚴格控制易分解、易變質、劇毒等藥品的一次性采購量。申購計劃應由教研組核準,并報請校領導批準后交有關專業人員采購。采購必須到有化學藥品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供應商)進行采購。并將供應商合規經營證件復印件留存備案。
化學藥品的采購運輸可參照國務院《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山西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化學藥品購買后,實驗教師應與教研組長根據申購計劃、發票與實物一—核對驗收。購貨發票須經實驗教師、教研組長簽字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經驗收的藥品應立即入庫,做好總賬、明細賬等賬務記錄。
每學期末,應進行一次清查,核對好各種藥品的實際消耗量,經教研組長簽字、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并進行賬目處理,確保物品臺賬與使用登記賬、庫存物資之間的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二、化學藥品貯放管理
(一)一般藥品的貯放管理
1.規模較大、藥品采購量較多的.學校應建立專門貯存化學藥品的地庫或利用結構結實、地面容易沖洗且不燃燒的房間作為藥品庫房,用以貯存大宗藥品、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藥品。
2.除劇毒、易燃的危險品外,一般小批量藥品可貯存于化學藥品室內(條件差、規模小的學校可允許只設化學藥品室),嚴禁化學藥品與教學儀器同室混放。藥品應根據藥品存放要求、按照一定的方式分門別類上柜入櫥,定位存放。
3.化學藥品的標簽應保持字跡清晰,藥品柜、櫥門上還應貼上定位標簽。所有標簽均應寫明藥品的類別、名稱、純度等級、數量及購入日期。
4.化學藥品倉庫和貯存室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干燥、防爆、防震、防壓、防潮、遮光、防火、防盜等設施。
(二)危險藥品的貯放管理
凡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性質、在一定條件下能引起燃燒、爆炸和導致人身中毒、傷亡事故的化學藥品統稱為化學危險藥品。化學危險藥品的管理應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1.有地庫或專用藥品倉庫的學校,應把大宗藥品、劇毒藥品、危險品貯存于庫內,并在庫內設一個劇毒藥品專柜用于專放劇毒藥品。
2.沒有地庫或專用藥品倉庫的學校,至少應在化學藥品室內分別設危險藥品專柜和劇毒藥品專柜,用以貯放這兩類藥品。
3.凡危險藥品和劇毒藥品均應分別貯放于危險品庫(柜)和劇毒藥品柜內,并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特性分類、隔離存放和保管。
危險藥品管理應嚴格執行“五雙制度”,即“雙人驗收、雙人雙鎖、雙人領用、雙本帳冊”。領用時必須經領導批準。
三、化學藥品的回收及報廢處理
學校要指定專人負責各類實驗室化學試劑的報廢及廢液、廢固的回收處理,回收的化學藥品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毀棄。每年,要經過合規途徑,交由正規廢物處理單位進行銷毀處理。
報廢回收的化學藥品一定要按不同類別做相關標識(標清藥品類別、名稱、數量等),液體和固體分開放,回收的廢液要用專用膠桶存放,裝滿后貼上標識;銷毀時,要做化學藥品報廢清單(見附表),并由相關負責人、校領導審批簽字。需要通過公安機關、環保機關等有關機關備案的,一定要做好藥品備案工作。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要強化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知識宣傳工作,進一步加強師生危險化學藥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使管理人員和實驗教師了解危險化學藥品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系統掌握危險化學藥品運輸、包裝安全基本知識,掌握常用危險化學藥品的分類及其標志,儲存、使用和廢棄物處理等基本知識以及事故處理的應急措施。對學生有計劃開展危險化學藥品使用、操作的安全教育,防止由于操作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教育局要對中小學實驗室危險化學藥品的管理工作進行不定期檢查,檢查結果將進行通報,問題嚴重的,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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