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5篇[優秀]
在現實社會中,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燃氣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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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
一、為了保證鍋爐及其附屬設備正常運行,以代班為主按下列順序每兩小時至少進行一次巡查。
二、鼓風機引風是否正常,電動機和軸承升溫是否超限。
三、檢查燃燒設備和燃燒工藝是否正常。
四、檢查鍋爐受壓元件可見部位和爐墻等部位是否有異。
五、檢查水溫水位,給水泵軸承電動機溫度,各閥開關位臵和水壓力等是否正常。
六、檢查是否漏電,水膜除塵器水量大小。
七、檢查安全附件和一次儀表,二次儀表量是否正常,各項指標信號有無異常變化。
八、風機,水泵等潤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九、巡回檢查發現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將檢查結果記入鍋爐及附件設備運行記錄內。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2
為確保燃氣的安全使用,維護保障商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和利益,防止因燃氣使用不當發生火災,特制定本規定:
1、氣使用部門定期對燃氣管道及燃氣具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因設施及設備的損壞、帶故障運行造成的安全隱患,發現損壞、銹蝕立即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燃氣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由所在部門對其進行燃氣安全操作培訓,作到'二知三會'。
一知:燃氣安全使用規定二知:燃氣具構造
一會:燃氣安全操作使用二會:保養維護燃氣具
三會:發現隱患,處理意外險情
3、涉及使用燃氣的部門,須設有專職安全員,負責燃氣的日常管理。
4、燃氣具必須由專職操作人員使用,任何與燃氣操作無關或與之工作無關的人員,不得進入燃氣操作間。
5、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對燃氣管道、閥門、開關、計量表、灶具私自拆改,使用燃氣具嚴格按照先點火后開氣的`順序進行操作。
6、定期清洗燃氣操作間的排煙道,避免因排煙道積油、積污過多而引起的火災事故。
7、燃氣操作間要保持良好的通風,發現燃氣外泄時,要采取應急措施,開窗、開排風扇,加大通風量,嚴禁吸煙、開燈、動火。
8、每日班前、班后燃氣使用部門要對燃氣操作間進行安全檢查并要有文字記錄。
9、對安保部門配置于燃氣使用區域內的消防器材需妥善保管,不得挪做它用,對閑置燃氣灶具要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3
加強設備管理,采取一系列技術、經濟、組織措施,使設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提高運行效率,充分發揮設備效能,對保證加氣站安全生產,準確及時完成天然氣車輛加氣工作,完成各項生產任務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條貫徹執行國家、部委、國際通用的有關設備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標準。
第二條遵守執行上級設備管理部門制定的有關設備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規程和管理標準。
第三條建立健全加氣站設備管理體系。
第四條按照設備管理體系,各級管理人員明確職責分工、責任到人、分級負責。
第五條設備的前期管理,包括組織有關人員對新設備進行調研,論證、規劃、選型定貨、驗收、安裝調試和移交投產等各項內容。
第六條設備運行前,由生產技術部門根據設備本身技術要求和加氣站實際情況組織編制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使用、維護、保養、檢修、規程及完好標準,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打印下發并組織學習。
第七條設備操作檢修人員上崗前,必須對設備的性能和各項規程學習掌握,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設備的技術改造和更新計劃,由生產技術部門編制,每年度計劃在上年10月31日編制完成,本年度增項計劃要在當年一季度前完成計劃,完成后報上一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上級批準的各項技改、技革項目,由生產技術部門組織落實并有計劃地管理實施,項目完成后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第十條設備的檢修包括大修、中修、小修及維護保養。由生產部門根據設備使用情況制定計劃落實。大、中、小修項目(250小時、500小時、1200小時、20xx小時、4000小時、8000小時、16000小時)應提前制定檢修方案,施工部門要根據計劃落實實施。
第十一條設備的正常運轉和檢修工作。生產技術部門專職人員要對加氣站的執行和落實情況不定期進行檢查,并監督、考核、指導,對有違反設備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并糾正。
第十二條設備操作和維修人員應分期分批進行技術培訓,由生產部門有計劃進行安排;專業技術知識的學習和提高,對整體提高加氣站設備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十三條各加氣站負責人對所管轄、使用設備運行狀況應詳細了解、掌握。站長對設備運行的各種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第十四條生產部門對設備運行的各種原始記錄表格進行累計,整理并存檔。設備的檢修要有記錄,包括檢修前設備的各種技術參數、檢修的內容、日期、更換零部件情況及檢修后設備技術狀況是否達到要求,都要記錄清晰,檢修負責人簽字、驗收負責人簽字(不允許代簽),整理歸入設備卡片。
第十五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設備使用規程,掌握設備的`結構、性能、技術規范和維護保養知識,掌握設備使用要求的“三好”、“四會”原則,嚴格執行“四項要求”和“五項紀律”。
“三好”即:管好、用好、維修好。
“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四項要求”即:整齊:工具、工件附件等放置整齊;清潔:設備內外清潔、無油垢、灰塵、不漏水、不漏油、不漏氣;潤滑:按時、按質、按量加油、換油,加油,加油工具齊全、油標清楚、油路暢通;排污:按時排放干燥器污水和回收罐內廢油,要做到排污干凈;安全:憑證操作、合理使用、精心維護、安全無事故。
“五項紀律”即: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各項管理制度;逐項做好運行、加氣和交接班記錄,要字跡清楚、記錄詳細;經常保持設備清潔,按規定加油潤滑和排污;管理好工具附件,不得遺失,發現異常立即停運,及時處理、及時上報;文明禮貌、服務規范、嚴守制度、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操作技能。
第十六條設備的備品、備件購置計劃,由生產部門根據當年的使用情況核實后,于年底制訂出明年的計劃,報上級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七條由生產部門根據加氣站構成和維修工作情況,確定備件范圍,制定備件儲備定額,并定期核實備件儲備,負責備件采購、供應。
第十八條外購的設備要檢驗并辦理入庫手續,入庫后應建帳保管,備件出庫要憑領料單(站長以上負責人可申請領料),并做好出庫登記工作(經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發料)。
第十九條儲存的備件要做到“三清”(規格清、數量清、材質清)、“兩齊”(庫容整齊、碼放整齊)、“三一致”(帳、卡、物一致)、“四定位”(區、架、層、件號定位)、“五五碼放”(一五一十地碼放)。
第二十條設備的報廢、調撥由生產部門根據使用情況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后,填計劃報請審批,任何個人無權處理。
第二十一條設備檔案管理,包括建立新購置設備的檔案、各種技術資料的整理、收齊存檔,對舊設備的各種記錄、技術資料、檢修記錄建立檔案。
第二十二條操作人員在設備使用過程中,出現違反規程的行為要逐級處理,對出現設備事故的,根據事故的大小,交由上級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處理設備事故要本著“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即:不查清事故發生原因不放過、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不使事故責任者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二十四條為了保持設備完好、保證安全生產,全站職工要用高度的責任心對待本職工作,杜絕任何事故的發生。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4
為保證食堂膳食工作安全進行,保障全體師生及職工的'生命安全,依據相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員工要認真學習消防法,經常參加消防知識普及講座,按照學院后勤部的要求積極參加消防演習。
二、所有員工必須熟悉消防知識,熟悉滅火方法,做到發生煤氣泄漏或火災時能有效、迅速處理。
三、食堂煤氣管道應按消防重點部位做到定點、定人、定時間、定措施進行管理,結合食堂的實際情況制定處理煤氣泄漏、火災事故應急方案。
四、每個員工必須熟悉煤氣管道的走向及各開關的位置,保證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從容處理。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無工商營業執照、餐飲服務許可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二、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燃氣作業、使用、檢查、隱患整改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設備、操作、崗位安全技術要求等操作規程、設備使用臺帳(包括設備數、設備產權單位、使用起始年限、定期檢查記錄、用氣方式等內容)并嚴格落實。加強對使用燃氣場所的現場檢查,及時消除“三違”行為。
三、經常性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產專業人員為主導的隱患整改效果評價制度,確保整改到位。要定期進行燃氣安全檢查,建立自查記錄臺帳,并制定有針對性的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方案,保證從業和施救人員掌握相關應急內容。
四、強化員工安全培訓。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要定期參加安全教育培訓,掌握燃氣安全知識。特種作業人員要經過安全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企業對從業人員,特別是操作燃氣設備設施的人員要進行安全培訓教育,對新員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建立安全培訓考核臺帳。
五、用氣單位應當與液化石油氣供應單位簽訂安全供氣合同,每次購氣后留存購氣憑證,購氣憑證應當準確記載鋼瓶注冊登記代碼。
第二章使用燃氣餐飲場所作業現場基本要求
一、作業環境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
(二)使用瓶裝壓縮天然氣的,應當建立獨立的瓶組氣化站,站點防火間距應當不小于18米。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存瓶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應當設置專用氣瓶間。存瓶總重量在100千克和420千克之間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筑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存瓶總重量大于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為與其他民用建筑間距不小于10米的獨立建筑。
2、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于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筑物;外部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設備,電器開關設置在室外。
3、放置鋼瓶、燃具和用戶設備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明火。
(四)瓶組氣化站、燃氣管道、用氣設備、燃氣監控設施及防雷防靜電等應當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xx)。
(五)用氣場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進行定期測試并記錄,確保處于靈敏有效狀態,并按標準配備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二、使用管道燃氣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室內明設燃氣管道與墻面的凈距,當管徑小于DN25時,不宜小于30mm;管徑在DN25~DN40時,不宜小于50mm;管徑等于DN50時,不宜小于60mm;管徑大于DN50時,不宜小于90mm。
(二)燃氣管道與配電盤、配電箱的水平凈距不小于300mm;與接線盒、開關、插座的水平凈距不小于150mm。
(三)燃氣管道的支承不得設在管件、焊口、螺紋連接口處;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道轉彎處2m以內設固定托架不應少于一處;沿墻、柱、樓板明設的燃氣管道應采用支架、管卡或吊卡固定。
(四)商業用氣設備應安裝在通風良好的專用房間內,不得安裝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存處,也不應設置在兼做臥室的警衛室、值班室、人防工程等處。
(五)商業用氣設備設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閉房間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引入管應設手動快速切斷閥和緊急自動切斷閥,緊急自動切斷閥斷電時必須處于關閉狀態;
2、用氣設備應有熄火保護裝置;
3、用氣房間應設置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并集中監控;
4、應設置獨立的機械送排放系統,通風量應滿足正常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6次/h;事故通風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12次/h;不工作時,換氣次數不應小于3次/h。
(六)高層建筑內使用燃氣作為燃料時,應采用管道供氣。
三、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嚴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壓力罐裝燃料(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作為烹飪熱源。
(二)要使用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供應企業提供的合格的燃氣鋼瓶,嚴禁從無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進行充裝燃氣。不得使用自有、無警示標簽、無充裝標識、無使用登記證、過期或者報廢的鋼瓶,凡在用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三)鋼瓶與散熱器的凈距不應小于1m,當散熱器設置隔熱板時,可減少到0.5m。
(四)灶具與鋼瓶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0.5m。
(五)不得將鋼瓶內的氣體向其他鋼瓶倒裝或直接由罐車對鋼瓶進行充裝。
(六)鋼瓶必須角閥向上直立放置,嚴禁臥放和倒立使用。
(七)鋼瓶使用環境最高溫度不得超過45℃,不要用火燒烤、澆熱水等辦法加熱鋼瓶,也不能在陽光下曝曬鋼瓶。
(八)不得自行處理鋼瓶內的殘液。
(九)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墻隔開。
(十)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3年,使用單位應建立使用、更換記錄,到期應當立即更換。
(十一)嚴禁使用摻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氣氣瓶。
四、燃氣燃燒器具使用的安全基本要求
(一)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采用硬管連接,并將用氣設備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接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間,且沒有接口;橡膠軟管應當每2年更換一次并建立使用、更換記錄;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墻壁、窗戶和門。
(二)所使用的燃氣燃燒器具應在本市進行品牌備案,使用天然氣燃燒器具的應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合格。
(三)嚴禁用明火試漏。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6
一、電氣運行
1、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行《電業安全工作規程》。
2、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3、現場要備好安全應急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4、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及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執行。
5、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保持完好,且每年定期檢測。
6、電氣作業必須由經過專業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特種作業資格證的人員進行。
7、電氣作業人員上崗,應按規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并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8、變、配電所必須制定運行規程、巡回檢查制度,明確巡回檢查路線,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規程制度中明確規定。
9、作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工作許可證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10、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檢修安全距離要求。
11、雷雨天氣巡視室外設備時,巡視人員必須穿絕緣靴,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12、在高壓設備或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進行,且由經驗豐富的人員擔任監護。
13、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后方可操作,并將聯系內容、時間及聯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14、在低壓配電系統中,必須正確選擇、安裝、使用電流動作型漏電保護器,其運行管理從其規定。
15、變壓器油冷卻系統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的水壓0.05—0.1兆帕。
16、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壓、穩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短高壓并報警。
17、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18、變壓整流油箱及附屬變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19、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二、電氣檢修
1、電氣檢修必須執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并明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工作班成員責任。工作票必須經簽發人簽發,許可人許可,并辦理許可手續后方可作業。
2、原則上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拆下熔斷器,并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除專責掛牌人外,未經許可,任何人不準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工作完畢并經復查無誤后,由工作負責人將檢修情況與運行值班人員做好交接后方可摘牌送電。
3、帶電檢修安全要求。
(1)必須帶電作業時應在良好的天氣進行。如遇雷、雨、雪、霧等惡劣天氣不得進行帶電作業。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條件下作業,應組織有關人員制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經企業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
(2)500伏以下可按一般帶電工作要求進行。500伏以上必須是受過高壓帶電作業專門訓練經考試合格的人員進行操作。操作時應使用專用的'工具和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具,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3)嚴禁利用事故停電間隙進行檢修工作。在同一線路設備上進行不同項目工作時,應分別掛停電牌。
4、在停電線路或設備上裝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并在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工作地段線路的分支線掛接地線。
5、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
6、對外線桿、塔、電纜檢修時,作業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定后方可作業。
(1)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臨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做好標志,設專人監護,防止誤登桿塔。
(2)對于有兩個以上供電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技術措施,防止誤送電。
(3)對于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采取措施,防止傷及臨近電纜。
(4)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
(5)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及在桿、塔上作業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桿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結束辦理匯報手續。
(6)在同桿共架的多回路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不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因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檢修作業時,每根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7、檢修變壓器及油開關時禁止使用火爐、噴燈等工具,其他部位使用明火與帶電部分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要求:10千伏以下不小于1.5米;10千伏以上不小于3米。在化工區域動火作業時,應同時遵守《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
8、不準隨意拉設臨時線路。確因需要拉臨時線路的,必須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其導線應用橡套絕緣電纜,線路應架空敷設,并采取防機械損傷的保護措施。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米。在易燃、易爆場所拉設的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應符合防爆規定。其它臨時用電具體規定遵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執行。
9、檢修場所用電,必須設置電源配電箱,不得任意拆用原來電器設備的電源。如須拆用應經生產車間和電氣車間負責人批準,由電工拆接方可使用。檢修用的臨時配電箱、機電設備及電源開關,應堅固、嚴密,有防雨、水和照明設施,設專人負責,掛警示牌并加鎖。
10、臨時線路、開關及電氣設備,使用完畢后應立即拆除。
11、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12、電氣試驗應由兩人進行,并按照帶電作業有關要求采取安全措施。
13、在有腐蝕、易燃、易爆等場所應采用適當的線纜及采取相應的敷設方式,禁止明敷設。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7
一、開機前的準備工作
1、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管道閥門有無泄漏,閥門開關是否到位。
2、試驗燃氣報警系統工作是否正常可靠,按下試驗按鈕風機能否啟動。
3、檢查軟化水系統是否正常,保證軟水器處于工作狀態,水箱水位正常。
4、檢查鍋爐、除污器閥門開關是否正常。
5、除氧器能正常運行
6、軟化水設備能正常運行。軟化水應符合GB/576的標準,軟水箱內水位正常,水泵運行無故障。
二、開機
1、接通電控柜的電源總開關、檢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故障是否有信號。如果無信號應采取相應措施或檢查修理,排除故障。
2、燃燒器進入自動清掃、點火,部分負荷、全負荷運行狀態。
3、在升至一定壓力時,應進行定期排污一次,并檢查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匯編爐內水位。
三、運行中的`巡查工作:
1、開啟鍋爐電源,監視鍋爐正常點火運行,檢查火焰狀態,檢查各部件運轉聲響有無異常。
2、巡視鍋爐升溫狀況,大小火轉換控制狀況是否正常。
3、巡視天然氣壓力是否正常穩定,天然氣流量是否在正常范圍內,以判斷過濾器是否堵塞。
4、巡視水泵壓力是否正常,有無異響。
四、事故停爐
1、當發現鍋爐本體產生異常現象,安全控制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鈕,停止鍋爐運行。
2、鍋爐給水泵損壞,調解裝臵失靈,應按動緊急斷開按鈕,停止鍋爐運行
3、當電力燃料方面出現問題時應采取按動緊急斷開按鈕
4、當有危害鍋爐或者人身安全現象時均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
五、臨時停電注意事項
1、迅速關閉主蒸汽閥,防止鍋筒失水
2、關閉電源總開關和天然氣
3、關閉鍋爐連續排污閥門防止鍋爐出現其它故障
4、關閉除氧氣供氣閥門
5、按正常停爐順序,檢查鍋爐燃料、氣、水閥門是否符合停爐要求
六、燃氣不足時注意事項
1、迅速與化產風機房取得聯系,問清事故原因,并采取相應可行的措施
2、報告上級有關部門及領導
3、隨時觀察燃燒情況,火焰正常為麥黃色鍋爐房安全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8
燃氣管理:
一、幼兒園必須使用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使用的燃氣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頒布的技術規范和標準。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使用場所;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二、嚴格執行年檢制度,接受有關部門對幼兒園安全用氣進行定期檢查,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消除。
三、燃氣使用場所,配備專業防護用品、消防器材等設備,制定各類突發事故的`搶險搶修預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改變燃氣用途或者私自安裝、改裝、拆除固定的燃氣設施和燃氣器具的,應當到燃氣經營幼兒園辦理相關手續。
五、應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門的操作人員。其操作維護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燃氣安全知識,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氣場所內未經批準不得動用其它明火作業。
六、使用機械設備不得過載運行。
七、保證電源電路處干燥,防止因受潮而短路。
八、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操作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爐灶是否有明火,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九、煙道要每半年清掃一次。
十、熟練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隨時可用。
十一、發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并立即向企管部報告。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9
第一條為加強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除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天然氣管道。如使用過程中出現問題,應及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條若發現天然氣泄漏等異常情況,要及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可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施,若需對管道及設施進行維修、更新、改造、拆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
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維修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不得自行更換維修。
第六條連接灶具的膠管要使用燃氣專用膠管,經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連接處應使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及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保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安排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使用天然氣必須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設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連接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施周圍堆物、堆料及使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按照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使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施設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及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視、使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天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即關好天然氣總閥,及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委托天然氣公司維修好后才能使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使用明火檢查天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掌握安全操作氣灶的基本知識。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即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及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防火滅火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能正確使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加強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知識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悉管道燃氣基本知識、操作方法和步驟,掌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除殘氣,應及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清除積沉于室內的天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須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可“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后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使用后應及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施(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須及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經常督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及時清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使用灶具。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0
1、為強化對食堂燃氣運用和燃氣裝備的管理,防止發生爆炸和火災事故,依據現行法規,特制定本安全操作規程。
2、食堂要強化對燃氣設備和燃氣運用的管理,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并將責任制落實到人。食堂班長為食堂燃氣運用安全管理人員,詳細負責燃氣的'日常安全檢查。
3、食堂燃氣運用人員必需懂得燃氣性質、火災危險性、防火措施及運用操作方法,把握防火、滅火學問及消防應急預案,并經過培訓合格;其他人員須熟識消防根本學問。
4、運用燃氣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點燃氣時要按火等氣的原則,在打開總閥后先點火后開氣。燃氣灶等燃氣設備在運用中,操作人員不得離開工作現場,以防外溢物或風吹造成熄火漏氣。下班前關閉總閥門,鎖好門前方可離去。
5、對燃氣設備,每天都要進行漏氣檢查,每周用肥皂液或洗潔精等對接頭處進行檢漏;對運用的軟管到規定的時間(2年左右)和發現變硬開裂時都要按時更換;各種閘閥要確保有效。
6、如發現燃氣泄露,應按時關閉總閥,并進行通風,嚴禁各種火種靠近,嚴禁開啟任何電氣裝備,防止產生電火花。燃氣散發后進行查漏處理。
7、更換液化氣瓶時首先將液化氣罐閥門關閉,然后將罐體與限壓閥的螺紋聯結口按順時針方向旋轉,使液化氣罐與限壓閥別離,再把限壓閥螺紋聯結口和新罐聯結,按逆時針方向旋轉擰緊即可;液化氣瓶中有殘留燃氣時不得自行傾倒或排放。
8、存在腐蝕、變形等異樣的液化氣瓶要嚴禁運用,發現液化氣瓶漏氣等無法處理情況時將液化氣瓶送專業檢測站處理;到期液化氣瓶要按時更新。
9、對燃氣灶具等設備,要做好日常檢查和維護,每天對煙罩、煙道進行清理,不定期開展燃氣煙道等全方位清洗維護,按時消退安全隱患,并將檢查維護情況寫入檢查記錄。
10、燃氣設備的安裝必需由專業部門操作,嚴禁私自拆卸安裝。運用燃氣場所安裝電器裝備必需在斷氣情況下,根據國家標準安裝。在有燃氣設備的場所及附近施工要嚴格報批手續,在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標準安裝。
11、在燃氣設備四周及運用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可燃雜物,嚴禁作為休息間、工作間、倉庫運用,嚴禁吸煙和其他明火作業;禁止安裝臨時用電裝備;禁止將電線纏繞在自然氣管道上;禁止在管道上懸掛任何物品。
12、食堂及辦公室定期對燃氣運用情況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情況報公司主管部門,重大隱患報公司安全主管部門。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1
1、 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問題提出
由于pe管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使其在我國許多城市燃氣工程中得以廣泛使用。與鋼管相比有許多優點:首先pe管使用壽命約為50年,而鋼管為一般為15~20年;其次,pe管有卓越的耐腐蝕性能,柔韌性強、抗地震能力強,其斷裂伸長率一般超過500%,對管基不均勻沉降的適應能力非常強,而且pe管可直埋敷設、蛇行敷設,焊接工藝簡單,管道質量輕,施工方便,減少了工程量,效率高,工程綜合造價低;此外,在搶修時,pe管可帶氣碰口作業,使用夾扁工具,快速夾扁帶氣pe管,能夠迅速恢復供氣,及時消除隱患。
但是,pe管在施工及運行中也暴露了一些弱點:施工中如果出現縱向劃痕,堅硬物劃傷,可導致pe管道應力開裂:一旦具有腐蝕性有機化學物質附在pe管道上,投入運行后,耐環境應力開裂的性能有所降低;pe管抗紫外線能力差,敷土必須達到一定深度;另外pe管在焊接質量上不能有可靠的保證,因為現行的國家標準沒有具體規定,國內廠家也沒有相關的檢測設備,國外的檢測設備也還處于初級階段,而且價格昂貴。其焊接的質量,主要靠的是焊接設備性能的穩定性和操作人員的責任心。然而,當他們的'狀態處于低谷時,極易留下質量隱患。
pe燃氣管遭受人為破壞的可能性較高,尤其是用作庭院管時,其破壞的可能性更高,因此,采取綜合措施加強pe庭院燃氣管道的管理安全,保證安全供氣這一問題非常重要。
2、加強pe庭院燃氣管安全管理
管道供氣設施的安全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安全,一旦出事,就會導致人民生命財產的損失,由于部分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用戶缺乏安全意識,不重視燃氣管線的安全,任意施工,不計后果,極易導致事故的發生。為保證pe庭院管的安全,減少人為破壞,加強pe庭院管安全管理,重點進行以下幾方面工作:
2.1pe管施工時首先必須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施工,使用合格焊接設備,施工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持上崗證,方能保證焊接質量;其次,隨pe管應敷設示蹤線,且在距管道不小于300mm處敷設警示帶,警示帶上應有醒目的標志,地面上的標志樁埋設應清晰,能夠準確體現管道鋪設位置,竣工圖要完整真實。
2.2在建設單位辦理工程開工許可證時,需在供氣單位辦理施工現場燃氣管線確認手續,杜絕施工單位代替辦理,在工程建設初期,對燃氣管線的保護就有了直觀的認識,在整個燃氣工程建設過程中,從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簽定供氣合同,辦理供氣手續,每個環節都會體會到保護燃氣管線安全的重要性,從根本上提高了保護庭院pe管的意識。
2.3為加強燃氣安全管理,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整個小區燃氣開通前后,各物業管理人員應接受燃氣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并接受燃氣經營單位的相關技術指導,供氣單位和用戶(特別是物業管理單位)之間必須簽定安全供氣協議,并且嚴格執行協議內容:
(1)物業管理單位要擁有燃氣管道竣工圖紙,掌握本住宅區內燃氣管道及控制閥門的分布和運行狀況,加強對管轄范圍內的燃氣管道設施及用戶燃氣設施的巡視和監控,尤其在庭院裝修期間,燃氣用戶及相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檢查。
(2)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轄區內的燃氣管道及設施上和安全保護距離內挖坑取土等進行地下開挖作業時,應當向該區物業管理單位申報,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將危及、影響到燃氣管道及設施的施工作業通知燃氣經營單位共同指定保護監管措施或制止施工單位施工。
(3)為滿足管道供氣安全及24小時緊急搶險、日常管道系統的巡檢、維修等要求,用戶必須無條件提供作業場所,正常供氣后,若有任何改動,必須首先經過管理處,通知供氣單位確認,保證庭院pe燃氣管道安全。
2.4庭院pe管管理重點是巡查要到位:
(1)管道安全距離內,有無因其他專業施工而造成損壞燃氣管道的情況,管道覆蓋層上有無土壤塌陷、滑坡、人工取土、堆積垃圾或重物、管道裸露、管道上搭建建(構)筑物等,沿線有無燃氣異味、冒泡、樹草枯萎等異常現象或燃氣泄漏發出聲響等;
(2)每半年用檢漏儀對地下管線及周邊雨(污)水井、電纜溝井、地下室等進行燃氣濃度檢測。
(3)新投入運行的管道或漏氣搶修修復后的管道在投入運行24小時內,應加強巡查
(4)庭院裝修期間,增加巡查密度,保證每天巡查到位,及時發現隱患和消除隱患。
另外,工程竣工后、供氣前這段時間,燃氣工程管理非常關鍵,明確建設單位、物業管理單位的管理責任,為安全供氣提供保障。
3、結束語
燃氣pe管工程質量管理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們必須把燃氣pe管的使用特點、物理特性和燃氣工程施工規范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實施系統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燃氣管理,規范燃氣市場,保障燃氣的正常供應和安全使用,維護燃氣用戶和燃氣經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燃氣工程的建設,燃氣的儲存、輸配、經營和使用,燃氣設施的保護,燃氣器具的經營、安裝、維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市政管理委員會是本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
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等城六區以外的區、縣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燃氣發展堅持統一規劃、協調發展、公平競爭、方便用戶的原則。
燃氣經營堅持特許經營、安全第一、保障供應、誠信服務的原則。
第二章 燃氣規劃與建設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并征求建設、消防、安全生產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意見,按法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燃氣管網、站點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燃氣設施;暫不具備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預留的燃氣設施配套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
第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燃氣工程項目,應當符合本市燃氣管網、站點規劃,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依法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經批準的燃氣工程在施工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燃氣工程的消防及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與使用。
第八條 從事燃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依法承攬燃氣工程。
燃氣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和規定,確保燃氣工程質量。
第九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后二十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合格文件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燃氣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整理燃氣工程項目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燃氣工程項目檔案,及時向市城建檔案館和有關部門移交燃氣工程項目檔案。
第三章 燃氣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本市對燃氣特許經營權實行安全經營許可證管理制度。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取得西安市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站點設置符合燃氣管網、站點規劃;
(二)有固定的、符合安全規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四)有符合標準的儲存、輸配、充裝設施;
(五)有具備國家規定相應資格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搶險搶修人員和設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必須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領取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作出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燃氣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公開招投標、拍賣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實行年審制度。
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于經營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向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建筑耐火要求不低于二級,不得用可燃材料裝修,電器、照明設施按防爆要求設置;
(二)瓶庫為相對獨立的非住宅建筑,與居民住宅的距離不少于十米,與重要公共建筑的距離不少于二十米;
(三)瓶庫面積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通風;
(四)配有足夠的消防器材。
瓶裝液化氣供應站點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取締。
第十六條 進行瓶裝燃氣充裝的,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充裝燃氣;
(二)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向超過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四)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第十七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計量和壓力標準向用戶供氣。
管道燃氣設施因施工、檢修等原因需要降壓或者停氣的`,管道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用戶,并按規定的時間恢復供應;因突發事故降壓或者停氣的,應當及時告知用戶。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在六十日前向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八條 燃氣價格及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應當按照價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燃氣價格的確定與調整,應當實行聽證制度。
第四章 燃氣設施、器具管理
第十九條 燃氣計量表及計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產權所屬單位負責維護和更新,用戶應當給予配合;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用戶負責維護和更新。
第二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安全用氣給予技術指導,每兩年免費對燃氣計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一次安全檢查,對檢查出的安全隱患應當書面通知用戶。
第二十一條 用戶應當依照安全用氣規定使用用氣設備及其附屬設施。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提出改正意見。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氣行為或者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改正的,燃氣經營企業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采取暫停供氣的安全保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到燃氣經營企業查明地下燃氣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在專業人員的監督下施工。
因建設工程施工需要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燃氣經營企業制定施工方案,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及時接通輸氣管道,保障正常供氣,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在燃氣輸配管道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擅自開挖溝渠、挖坑取土或者種植深根作物;
(四)擅自動用明火作業;
(五)擅自打樁或者進行其他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燃氣輸配管道的上下或者兩側埋設其他地下管線的,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本市經營的燃氣器具,必須經具備法定資格的檢測機構抽樣進行氣源適配性檢測,檢測結果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燃氣器具經營企業應當在燃氣器具的明顯位置標注氣源適配性檢測標志。
在本市經營燃氣器具的,應當設立安裝、維修售后服務站點。
第五章 燃氣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燃氣的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經營、使用、設施保護、消防安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限期消除。
第二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和投訴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箱,受理有關燃氣安全、收費標準和服務質量的舉報和投訴,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燃氣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報告。
燃氣經營企業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險搶修,并同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接到事故或者事故隱患報告后,立即處理。
第二十九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制定燃氣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部門備案。發生燃氣事故時,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采取相關的安全措施,及時組織搶修。
第三十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安全防護、維修保養、事故搶險、搶修等制度,有關的情況應當有書面記錄。燃氣設施存在事故隱患或者發生故障的,應當及時排除,確保燃氣設施安全運行和正常供氣。
第三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必須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本市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在安裝天然氣設施和設備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設備層等區域或者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安裝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并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在確認上述場所安裝的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工作正常后,方可供氣。燃氣經營企業、非居民用氣單位應當對燃氣泄漏報警、消防報警和緊急切斷裝置委托專業檢測機構定期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
第三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對燃氣設施進行日常巡查,并在重要的燃氣設施上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覆蓋、移動、涂改燃氣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燃氣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定,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二)進行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三)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四)加熱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五)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六)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七)在地下建筑、高層建筑、古建筑、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人員密集的場所使用鋼瓶燃氣;(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未取得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未經年審或者年審不合格的,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燃氣經營企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銷燃氣安全經營許可證,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未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物品,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消防報警裝置、緊急切斷裝置或者安裝后不能正常運行的,以及未按規定與公安消防報警系統聯網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燃氣經營企業未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處2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百元以上2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燃氣泄漏事故的,處5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對個人處5千元以上罰款,對燃氣經營企業處5萬元以上罰款、停止經營或者吊銷安全經營許可證的,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 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燃氣是指用于燃燒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和其他經批準使用的新型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設施是指燃氣生產、儲運、輸配、供應的各種設備及其附屬設施和計量裝置;
(三)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和燃氣供應站點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四)燃氣器具是指燃氣灶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熱水和開水器具、燃氣取暖器具、燃氣報警器具,液化石油氣鋼瓶及調壓閥和燃氣表等。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強化我院食堂用氣安全管理,排解各種用氣隱患,提高食堂生產效率和服務水平,預防火險火災事故及氣體爆炸等重特大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燃氣管道由供氣單位專業人員進行安裝,各食堂不得私自改裝、新裝、拆裝自然氣管道。如運用過程中顯現問題,應按時向供氣單位報修。新安裝的燃氣管道,應經試壓、試漏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用。
第三條若發現自然氣泄漏等異樣情況,要按時關閉氣源,通知燃氣公司進行處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四條用戶不行自行改動燃氣供氣設備,若需對管道及設備進行修理、更新、改造、撤除的,應提出申請,報燃氣公司處理。第五條燃具發生故障后,應請具有燃氣器具安裝修理資質的單位進行修理,不得自行更換修理。
第六條聯結灶具的膠管要運用燃氣專用膠管,常常檢查,定期調換。燃氣專用膠管應每兩年更換一次,膠管聯結處應運用喉碼鎖緊,長度不應超過2米,嚴禁穿墻越室。發現膠管老化龜裂應按時更換。
第七條學院在食堂安裝自動熄火愛護裝置或燃氣泄漏報警裝置,產權歸屬學院,用戶(各食堂)應定期布置專人進行檢查,作好記錄,發現問題按時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托付廠家或燃氣公司等專業單位維護、檢測。
第八條運用自然氣必需保持室內通風良好,燃氣管線、燃氣表等定期除塵清理。
第九條燃氣管道不得作為負重支架或者電器裝備的接地導線,以防管道聯結處泄漏。
第十條不得在燃氣計量儀表、閥門及燃氣蒸發器等燃氣設備四周堆物、堆料及運用明火。
第十一條用氣場所應根據消防法規的要求,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檢查維護。
第十二條建立食堂燃氣運用及燃氣管道巡查制度。各食堂設專人負責定期組織對燃氣主管道及各支管道、閥門、燃具灶等設備裝備完好情況進行巡查,發現隱患按時組織整改,并做好巡察、運用記錄,留存臺賬。
第十三條每周至少兩次用肥皂水檢查全套自然氣管道、閥門接口,發現泄漏立刻關好自然氣總閥,按時修復或向餐飲中心管理人員匯報,托付自然氣公司修理好后才能運用。作好安全檢查記錄備查。嚴禁運用明火檢查自然氣泄漏情況。
第十四條廚房燃氣灶具操作人員必需經過專業培訓,把握安全操作氣灶的根本學問。
第十五條無關人員不得動用灶具,發現問題應立刻報告食堂管理人員,并按時關閉供氣總閥門。
第十六條食堂從業人員,特別是燃氣爐灶操作人員應把握必要的防火滅火學問和消防器材的運用方法,能正確運用消防器材撲滅初期火災。
第十七條各食堂應健全燃氣運用安全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強化人員教育、培訓,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并組織演練。指定專人接受供氣單位的安全用氣學問培訓,操作維護人員應熟識管道燃氣根本學問、操作方法和步驟,把握燃氣泄漏的應急處理措施。
第十八條每次操作前操作人員應檢查灶具的.完好情況,有無漏氣情況。發現漏氣嚴禁進行操作,嚴禁開啟電器開關,開啟風機和鍋灶風機排解殘氣,應按時報相關部門或人員進行檢修。
第十九條點火前操作人員應開啟抽氣風機和鍋灶風機,檢查是否正常運轉。員工進入廚房前應打開排風扇,以便去除積沉于室內的自然氣。
第二十條點火時,必需執行“火等氣”的原則,不行“氣等火”,防止因爆燃產生危險,即先點燃引火源,再打開點火器具供氣開關,點燃點火器具后,將點器具靠近灶具燃燒器,最終打開燃燒器供氣開關,點燃燃燒器。
第二十一條運用后應按時關閉流量表前總閥、用氣設備(含燃具)閥門,并確保泄漏報警器等工作正常。每天工作結束后責任人員要檢查廚房總供氣閥門是否關閉,各灶具閥門是否關閉,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當遇意外停氣時,必需按時關閉燃器具自身閥門和燃器具前閥門,待供氣恢復正常時方可運用。
第二十三條各食堂管理人員常常催促相關責任人員做好灶具的清潔保養工作,按時去除煙罩內的油污,以便確保安全運用灶具。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4
(1)值班人員不準擅離值守。禁止在工作崗位上吸煙、飲酒、會客、睡覺等,禁止將火種帶入機房。
(2)嚴禁交接班制度,認真辦理交接手續,對本班次設備出現的問題,要交代清楚,接班人驗收后,交班人方可離開。
(3)當班期間應經常檢查儀表、設備是否正常,如發現問題立即解決,解決不了的,要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4)必須安裝安全報警裝置,配備專用維修工具,其照明、儀表設備要具有防爆性能,防止因燃氣泄漏引發爆炸事故。
(5)經常對調壓站內、外進行安全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并上報有關部門。
(6)值班人員應熟知單位報警程序及機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嚴禁將消防器材挪做他用。
(7)保證應急照明裝置正常運行。
燃氣安全管理制度15
保證鍋爐安全經濟運行,對因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要承擔責任。對任何有害鍋爐安全運行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向有關方面。
1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和監督。加強對各崗的聯系,服從分配,聽從指揮,做一個有理想,講文明懂技術,守紀律的新型工人。
2、堅守崗位,各負其責,科學操作,當班時,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工作崗位,不做與工作無關的的事,遇有特殊情況,須要事先請假,經領導批準后方可休假。
3、司爐工當班時,嚴禁飲酒,睡覺,無關人員不得進入鍋爐房,有急事需要緊急處理時,應在停爐后代班人來后方可離開鍋爐房。
4、嚴格遵守鍋爐操作規程和巡回檢查制度,保持各種設備的完好,清潔無污,消滅跑、冒、滴、漏。
5、認真做好鍋爐和輔助設備及安全附件的保養工作,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6、努力學習不斷提高技術,業務水平,熟悉所操作的鍋爐設備的狀況、運行參數、汽水管路情況和用氣規律,隨時調整負荷,作好供汽工作。
7、發現鍋爐有異常現象,危機安全時,應采取緊急停爐措施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
8、認真填寫運行記錄和設備維修記錄,做到記錄準確、如實,不得假報,字跡要工整,填寫的項目要齊全。
9、保持好鍋爐房內外環境衛生,做到隨時清掃,文明值班。
10、燃氣系統:檢查燃氣壓力是否正常,不要過高或過低,在確認正常情況下打開燃汽的供給閥門。
11、給水系統:檢查水泵是否上水,否則打開放氣閥,直至上水為止,打開鍋爐的`上水閥門和水泵前后上水系統的各個閥門。
12、蒸汽鍋爐應檢查水位計,水位在正常位置,水位計的氣水旋塞必須在打開的位置,杜絕假水位。
13、檢查壓力管道上的閥門,必須打開,煙道檔板必須開啟。
14、電氣系統:檢查控制柜上的各個按鈕均應處于正常位置。
15、排污系統:在鍋爐內低負荷水位正常前提下,進行快速排污,排污完畢后,關閉排污閥,并檢查排污閥是否嚴密。
16、蒸汽管路系統:打開鍋爐本體主汽閥,關閉主蒸汽管放水管閥門,檢查分汽缸主汽閥是否打開,排空閥和其余支汽管閥是否關嚴。
17、檢查軟化水設備是否正常運行,制造出軟化水的各種指標應符合國家標準。
開機點火燃燒
1、打開總電源開關,開啟燃燒器旋鈕,風機應立即啟動吹風清掃。
2、鍋爐內壓力上升至0.2MP時,應定期排污一次,水位計沖洗一次,并校正鍋爐內水位,試驗高低水位報警器。
3、確認水位計、壓力表、高低水位報警器正常工作后,緩慢打開各支路汽閥門進行供汽,根據用汽量進入自動調節燃燒。
4、因為某一故障造成燃燒器停機,應檢查各系統,待確認排除故障后,燃燒器重新啟動。
正常停爐程序
1、正常停爐應在小火燃燒或低壓狀態,停止燃燒器運行,關閉煙道風檔板,讓爐內蒸汽緩慢降壓。
2、當爐壓降至零后,關閉爐體主汽閥和主汽管上閥門,打開主汽管放水管閥門,同時進行排污和沖洗水位計,觀察水位計水位變化。
3、關好燃氣閥門,檢查排污閥是否關好并且要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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