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管理制度大全[15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消防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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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制度1
消防安全工作是一項長期性、經常性、基礎性的工作,公司所有人員都應高度重視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時刻把它放在心上,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保證人員人身和財產絕對安全,保證公司長期穩定地發展。
一、消防重點單位及有消防重點部位的`單位務必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保衛處負責對各單位巡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消防巡查要要指定專人負責,并建立巡查日志。
三、消防巡查日志要對每日巡查狀況做詳細記錄,并由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簽字。
四、巡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對巡查中發現的火險隱患要立即上報本單位主管領導,并力爭做到當場妥善處置,本單位無法解決的,要立即報告學校主管部門,在隱患未解決前,所屬單位要采取用心措施,不能使隱患釀成火災事故。
五、每日防火巡查的資料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崗位與值班人員的在位狀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狀況。
校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部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資料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狀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狀況;
(六)學生宿舍夜間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七)其他消防安全狀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消防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通知人員疏散、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消防管理制度2
一、消防安全管理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到所有部門的消防工作,明確有人負責管理。
二、應建立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期召開消防安全例會,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四、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
五、應建立疏散設施管理制度,應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六、應建立消防設施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七、應建立火災隱患整改制度,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責任部門、責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經費來源。
八、應建立用電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電防火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九、應建立用火、動火安全管理制度,并應明確用火、動火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用火、動火的審批范圍、程序和要求以及電氣焊工的崗位資格及其職責要求等內容。
十、應建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制度,明確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一、應建立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管理制度,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十二、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十三、應制訂有針對性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開展消防演練。
十四、火災發生后,立即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疏散建筑內所有人員,實施初期火災撲救,并報火警。應保護火災現場,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總結事故教訓,改善消防安全管理。
消防管理制度3
為了確保商場消防安全,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管理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商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消防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1、商場成立消防應急指揮部,負責商場消防應急管理工作。
2、消防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商場總經理擔任,副總指揮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擔任,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
3、消防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消防應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制定商場消防應急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
(3)組織落實商場消防應急處置預案的培訓和演練;
(4)組織消防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向當地消防部門和政府部門報告火災事故;
(5)配合消防部門進行火災事故調查和處理。
消防管理制度4
1、認真貫徹執行消防監督條例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嚴格按公司《消防保衛部門安全責任制》履行職責。
2、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專管專用,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撤除、移動和改裝,并定期做好維護保養和更新。
3、庫內保持整潔干凈,不得堆放任何雜物及廢品。
4、禁止使用電爐,生活用火應做到人離火滅。
5、五級以上大風天氣,禁火區內禁止一切生產、生活用火,并加強巡視。
6、建立管理責任承包制,確保避雷、消防設施完整,做到“二會”一一會保管、會使用,“三定”一一定人、定位、定期(管理、掛置、換藥),“四不”一一不丟失、不損壞、不銹蝕、不霉爛變質。
7、發現火患按屬地原則立即處理;發現火警報公司安全保衛部門組織處理;發現火災事故現場人員應及時向公司報告,并根據火勢情況組織報警,重大以上的.火災事故或險情應請示上級領導,啟動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8、健全公司防火檔案,關鍵危險點和重點部位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消防滅火預案,并進行演練。
消防管理制度5
為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商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商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努力控制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結合本商場實際情況,制訂商場安全經營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并復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匯總并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占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按規范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3、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并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技術性能的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了解消防設備的運行情況。查看運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設備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設備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并定期檢測。
(2)相關消防設備定期對其進行測試。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1)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于完好狀態。
(2)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并上報領導。
(3)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并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范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并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隱患整改的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如需拉線必須由值班電工負責。
(2)電氣線路、設備安裝應有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后,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嚴禁在商場內使用明火,一旦發現將給予責任人嚴厲考核。
(七)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結合對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
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為貫徹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針對員工宿舍的環境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生產車間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為各車間課長,負責本部門消防工作的督促檢查和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車間內要保持環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并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四、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五、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臨時需要,需報安全生產小組批準,由機電課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六、使用各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嚴禁違章作業。
七、各機械設備運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八、避免各種電氣設備、線路受潮和過載運行,防止發生短路,釀成事故。
九、車間內禁止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填寫《動火申請》,征得安全生產小組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后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十、公司安管員按時對各生產車間內各部位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報告壁掛整改。
十一、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并填寫點檢表,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十二、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十三、發現火災險情按《消防應急預案》操作,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由義務消防隊及時、有效的撲救,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公司報告。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
一、公司對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隊長具體組織實施。
二、重點季節公司領導小組應對全公司消防實施檢查,及時消防火災隱患。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四、公司應加強義務消防隊建設,組織必要的消防演練,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
五、公司應定期召開會議,布置公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
六、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消防違法違章案件,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調查。
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建筑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單位發生火災時,應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攔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二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五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三十條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教育。
第三十八條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
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獎懲
第四十五條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發布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消防管理制度6
第一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四條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國家重點工程;
(二)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五條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六條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七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八條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
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
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
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
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
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
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xx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消防管理制度7
1、引用標準
1.1《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
1.3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
2、范圍
公司倉儲、儲罐區及其它儲存物品的部門。
3、基本要求
3.1庫房、儲罐區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3.2庫房、儲罐區均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4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第6號令《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以及有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規定、條例和標準,公司《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3.3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儲存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和檢測報警設備。
3.4庫房、儲罐區、泵房管理責任部門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安全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3.5在倉庫、儲罐區等區域,應設置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3.6保管人員應根據危險化學品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3.7倉儲管理人員每日工作結束,應進行安全檢查,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3.8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3.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部門,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專人負責維護、保養,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適用狀態。
4、倉庫管理
4.1倉庫應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庫房內嚴禁煙火和火爐取暖,庫房動用明火作業必須按公司的《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ah02/01)。
4.2機動車輛不準進入危險品倉庫,鏟車、電瓶車必須采取防爆措施,才能進入危險品庫房。
4.3電氣裝置必須根據物質性質要求安裝,并執行公司《電氣安全管理制度》(ah01/10)。
4.4庫房內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及高溫照明燈具。
4.5電器開關箱單獨設在庫房外安全部位,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管理人員離庫必須拉閘斷電。
4.6倉庫責任部門應制訂物品入庫存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存物品的規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4.7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應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4.8物品的發放,應嚴格履行發放手續,認真核實。應嚴格控制危險化學品的發放,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
4.9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要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呂的配裝規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嚴格職責離,具體要求為:
4.9.1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4.9.2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類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4.9.3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4.9.4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4.9.5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4.10劇毒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并由兩個領取。
4.11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如因特殊需要,按《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ah02/01)進行,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公司有關領導和安全部門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方能進行。作業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12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分垛存放,不得超量貯存,其安全距離要求如下: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100m2;垛與垛之間不小于1m;垛與墻間距不小于0.5m;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2m。
4.13危險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4.14危險物品露天堆放要與建筑物這間的防火距離符合防火規范要求;應當分類、分垛、分組堆放,并留有安全間距;應有防曬防雨設施,桶裝可燃液體在夏季要采取降溫措施。
5、儲罐區管理
5.1嚴格執行公司的《防火防爆管理制度》(ah01/07)。
5.2各種承壓儲罐區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位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5.3易燃、可燃液體的儲罐、設備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5.4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嚴禁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5.5易燃、可燃液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5.6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堵死出口。
5.7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定期檢測,并按照《石油庫設計規范》(gbj74-84)等有關規定執行。
5.8危險品罐區是公司消防重點部位,倉儲責任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和規程,定期檢查執行情況,并詳細記錄。
5.9倉儲管理責任部門應有一名負責人分工具體抓罐區防火安全工作,罐區班組長抓好班組防火安全工作。義務消防隊員和崗位人員要做好本崗位防火安全工作。
5.10罐區人員要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5.11罐區人員定期開展罐區安全檢查,堅持每日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和報告,不準拖延。
5.12嚴禁非本公司使用的河燃液體或其它物質存入罐區,進廠的桶裝液體應分類堆放,堆與堆之間要留有通道,罐區內要保持道路尤其是消防通道的暢通。
5.13儲罐的計量要正確,儲罐不準超過規定的儲量。定期對儲罐進行清理、維修保養。
5.14操作人員掌握各類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正確使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處理解決。
5.15責任管理部門必須安排專人負責開啟和關閉防護堤下水道閥門,根據季節特點做好保溫、降溫工作。防雷與防靜電的接地電阻要定期監測。
5.16罐區人員嚴守崗位,正確穿戴防護用品,防止漏料、混料;工作完畢清理場地,關閉閥門與切斷電源。
5.17嚴禁非罐區人員進入罐區,外來人員進入罐區必須有安全部門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辦理登記手續,并講明有關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6、原料碼頭泵房管理
6.1原料碼頭泵房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與防爆管理制度》(ah01/07)的有關規定。
6.2泵房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及有關危險化學品倉庫的規定、條例和標準。
6.3碼頭的儲存設施按“5.”的有關規定執行
6.4碼頭泵房嚴禁使用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及高溫照明燈具。
6.5崗位人員要加強防火安全知識的學習,堅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動日,積極參加公司各項安全活動。
6.6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堅持每日的巡回檢查,發現隱患必須立即整改和報告,不準拖延。
6.7掌握各類設備及安全附件的正確使用,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保證完好。發現異常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予以及時處理解決。
6.8嚴禁非有關人員進入工作區域,外來人員進入工作區域必須有安全部門或保衛部門人員陪同,辦理登記手續,并講明有關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消防管理制度8
1目的
為貫徹執行《中國國消防法》和有關法規,強化“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明確“誰主管,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原則。加強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管理,進一步統籌各中心(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預防火災和減少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確保企業運營安全。
2適用范圍
適用于軌道交通企業所管轄區域的消防管理。
3引用標準
下列引用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規章的引用成為本規章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本標準。凡是未注明日期(或版本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規章。
《中國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主席令第6號
4定義
4.1消防器材
是指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產品。如滅火器、消防水帶、消防水槍、防煙面具、空氣呼吸器等移動滅火器材和工具。
4.2消防設施
是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消防產品。
5職責
5.1安全監察部職責
5.1.1負責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軌道交通企業有關消防法規、規章制度。
5.1.2負責編制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工作計劃,制定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制定消防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各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中心(部)、個人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1.3收集和整理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為做出消防安全決策提出可靠資料依據。
5.1.4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糾正違規操作。督促、跟蹤火災隱患整改。
5.1.5做好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等專門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新、報廢的管理工作,確保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5.1.6建立和健全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軌道交通企業開展消防演練。指導各中心(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臺賬檔案,指導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中心級及以下的消防演練工作。
5.1.7組織員工的軌道交通企業級消防安全培訓和崗位消防演練。
5.1.8負責與公安消防部門的聯系,做好消防管理的協調工作。
5.1.9參加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各中心(部)職責
5.2.1負責認真完成上級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務,針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建立完善相應的消防安全規章制度。
5.2.2負責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應急預案和消防演練方案,檢查、考核所屬班組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對各班組消防安全獎懲意見。
5.2.3做好所屬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管理工作,按照本規章7.17項中明確內容進行工作開展,確保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消防水帶、消防水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由設備維修中心負責。
5.2.4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臺帳檔案,組織專(兼)職消防安全員、義務消防隊開展消防演練。
5.2.5定期組織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中心(部)、車站和班組級消防安全培訓。
5.2.6配合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5.2.7建立義務消防隊,定期組織義務消防隊員學習消防業務技能,提高消防技術能力。
6質量要求
認真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的發生。
7工作規范
7.1消防安全教育制度
7.1.1消防安全教育的內容
消防工作的方針和政策教育。
消防安全法規教育。
消防科普知識教育。
火災事故案例教育。
消防安全技能教育。
7.1.2定期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增強員工的防火安全意識,提高員工自防自救能力。
7.1.3各中心(部)必須結合各自的崗位實際,對員工開展消防安全教育,每年不少于一次。
7.1.4重點部位必須結合崗位及季節變化的特點,適時開展防火教育。
7.1.5對委外人員必須在上崗前進行防火安全教育,未經教育,不得上崗。
7.1.6成建制的外來施工隊伍必須設立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對施工人員開展經常性的防火教育。
7.1.7新員工上崗前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使他們懂得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識。
軌道交通企業教育由人力資源部、安全監察部負責,介紹軌道交通企業基本概況、生產特點、火災的危險性、重點部位、防火制度、消防設施、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等,經考試合格,做好考試記錄并發放公司級消防安全教育合格卡。
中心(部)教育由中心(部)負責介紹崗位職責、設備情況,使員工熟悉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和本中心(部)消防設施、器材的分布,掌握使用撲救方法,做好培訓記錄并發放中心(部)級消防安全教育卡。
車站、班組級教育由車站、班組負責教育,使員工熟悉本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本崗位消防器材的分布,做好培訓記錄并建立消防安全教育登記卡,對公司級和中心級消防安全培訓記錄進行補登記。
7.2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7.2.1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及其他重要物資的生產、使用、儲存、運輸過程中的防火安全情況。
用火用電情況及其他火源管理情況。
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級和水源道路情況。
火災隱患整改情況。
消防組織和防火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配備和完好情況。
消防通道安全疏散情況。
員工的安全思想情況。
7.2.2消防安全檢查的方式和要求
部門自查。在部門消防責任人的領導下,由兼職安全員、義務消防隊員及有關員工參加,開展經常性防火檢查。特別是各中心每月至少檢查一次,消防重點部位至少每半月檢查一次。
主管部門的抽查。安全監察部組織人員,不定期的對部門和重點防火部位進行檢查,每月不少于一次。
軌道交通企業消防安全檢查。互查工作由軌道交通企業安全監察部組織,有關部門派員參加,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7.2.3消防安全檢查的形式
一般檢查。按照崗位防火責任制的要求,以班組長、安全員為主,對所在的中心防火情況進行檢查,通常以班前、班后和交接班時為檢查重點。
夜間檢查。由防火責任人(或指定的專人)和保安檢查電源、火源,注意有無異常情況,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定期檢查。根據季節的不同特點和重大節假日的要求,由中心領導組織參加,除了對所有部門進行檢查外,應對重點防火部位進行重點檢查,解決平時檢查難以解決的重大問題。
7.2.4地鐵車站等公眾聚集場所在運營時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由值班站長負責;運營結束后應對營業場所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由值班站長負責組織。
7.2.5防火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字。
7.2.6各中心對查出的火災隱患,必須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的要采取防范措施,制定整改計劃上報安全監察部。
7.3防火巡查
7.3.1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
消防設施、器材位置是否被移動;
消防設施、器材數量是否完整;
有無違章用火用電現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被阻塞;
消防重點部位人員在崗情況;
防火門是否處在常閉狀態,防火卷簾門下有無被雜物阻塞;
7.3.2各中心指定的專人每日應對所屬危險品庫區進行一次防火巡查。
7.3.3車站、易燃品庫、變電所等消防重點部位每兩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
7.3.4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主管人員應在巡查記錄上簽字。
7.3.5在巡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立即進行整改,對無法整改的應及時向中心負責人和安全監察部匯報。
7.4大型活動申報制度
7.4.1地鐵范圍內舉辦的慶典等大型活動,主辦部門除周密安排安全保衛工作外,應確保滿足消防安全要求。
7.4.2主辦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安全監察部審核,提請公安部門批準同意,方可進行。
7.4.3慶典等大型活動的部門,要對活動的場所、范圍、參加人數、時間、內容、安全保衛措施等認真研究,制定詳細的活動方案。
7.4.4慶典等大型活動過程中,安全監察部應密切配合公安部門及主辦部門,做好安全、保衛、消防等工作。
7.5電器安全防火制度
7.5.1各中心(部)按職責定期組織有關人員檢查所轄區域內的電路和電器設備,保持電路線路和電器設備完好無損。
7.5.2禁止在電線電器設備周圍堆放、懸掛物品。
7.5.3禁止在電源附近烘烤衣物。
7.5.4禁止堵塞電器開關的通道。
7.5.5禁止無證人員拆裝、維修電器設備。
7.5.6禁止亂拉亂接電器電線。
7.5.7禁止用銅絲等有色金屬絲代替熔斷器。
7.5.8危險品庫、油漆車間、蓄電池檢修間等部位的電器設備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7.5.9嚴禁違章使用電爐、熱得快、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確因生產需要必須使用的,必須由使用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審批,采取安全措施后,確定專人負責,安全使用。下班前,各部門生產和工作場所,必須落實專人切斷電器電源,方可離開。
7.6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7.6.1凡引發火災和影響滅火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良狀況都會成為火災隱患。
7.6.2發現火災隱患要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7.6.3不能及時整改的火災隱患,要積極落實防范措施,并及時向安全監察部報告,認真研究制定火災隱患整改計劃,落實專人負責,按要求落實整改到位。
7.6.4中心整改火災隱患有困難的,應書面報告安全監察部,及時研究,盡快解決。
7.6.5凡接到公安消防部門有關消防隱患整改通知書的中心(部),應由中心(部)負責人簽名確認,應及時向領導匯報,要在規定時間內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向上級報告。
7.7滅火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
7.7.1滅火應急預案由安全監察部組織編制和完善,每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7.7.2各中心根據火災應急預案,結合本中心的特點和情況,制定本中心相應的滅火應急預案,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7.3客運中心、指揮中心、車輛中心、設備維修中心,每季度進行一次消防演練,其他中心(部)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并做好記錄(按消防安全活動記錄要求填寫)。
7.7.4消防演練前,各中心(部)要認真研究、充分準備,防止演練中事故的發生。
7.7.5每次消防演練結束,各中心(部)要對演練情況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火災應急預案,提高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
7.8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7.8.1火災發生后,要劃出警戒區,指派專人負責,保護火災現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調查。未經公安消防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清理和撤銷火災現場。
7.8.2失火中心(部)要協助公安消防部門,查清火災的原因和損失情況,實事求是地處理好火災事故的善后事宜。
7.8.3發生火災事故,要及時上報安全監察部,不得隱瞞不報,不得弄虛作假。
7.8.4火災事故的處理,要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總結事故教訓,完善規章制度,落實防范措施,提高企業防災搶險的應急能力。
7.9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9.1容易發生火災或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如地鐵車站內的變電所、蓄電池室、環控電控室、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車站控制室等;控制中心大樓內的控制中心大廳、變電所、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消防控制室等;車輛段內運用庫、檢修庫、信號樓內通信設備房、信號設備房、物資倉庫、食堂廚房等;主變電所主要設備房;地鐵列車;都屬于消防安全的重點部位,要嚴格加強管理。
7.9.2重點部位防火工作必須確定責任人,明確防火工作的范圍、內容、責任。
7.9.3重點部位為禁火區域,嚴禁火種帶入。
7.9.4重點部位要加強門衛管理,非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因工作需要進入時,必須辦理進入的登記手續。
7.9.5化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要求入庫、按標準堆放,要做好入庫品種、規格、數量的統計,要有專人負責,做好防范工作。
7.9.6重點部位必須指定專人,每兩小時進行防火巡查。
7.9.7重點部位每日防火巡查的主要內容是: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
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警示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消防通道周圍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消防重點崗位的人員在崗位情況;
消防安全其他情況。
7.9.8重點部位的火災隱患一旦發現,必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
7.10倉庫材料儲存安全防火制度
7.10.1露天和室內倉庫的材料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垛堆放,按規定留出必需的防火間距。
7.10.2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的物品,必須分庫、分間儲存,并標明物品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7.10.3材料物品入庫前應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隱患后方可入庫。
7.10.4甲、乙類物品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必須設辦公室時,可靠近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
7.10.5易燃易爆物品庫內的電器要有防爆裝置。
7.10.6倉庫內外設置防火警示標志,按規定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7.11食堂安全防火制度
7.11.1廚房使用燃氣的各管道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并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發現燃氣泄漏情況,應立即關閉總閥門,并及時通風,嚴禁明火,嚴禁開關電器。
7.11.2食堂內使用的所有壓力容器炊具必須經常檢查其保險安全裝置,防止失靈爆炸。
7.11.3廚房內使用的電動設備不得過載運行,不得亂拉臨時電線。電器設備旁不得堆放雜物并保持干爽,防止設備漏電、起火。
7.11.4烹飪食品時,按程序操作,防止油、火燙傷或引發火災。
7.11.5廚房工作人員下班后,要檢查是否關閉燃氣、電器設備,確保無火災隱患存在方可離開。
7.12吸煙管理制度
7.12.1凡禁止吸煙的場所,要設置禁止吸煙的標志。
7.12.2凡設有禁止吸煙標志的場所嚴禁吸煙。
7.12.3禁煙場所包括:地鐵車站、列車、運用庫(含車間、車庫)、主變電所、控制中心和設備房、通號樓設備區、材料倉庫等。如部門需設置吸煙場所需劃定指定場所并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2.4公共辦公場所吸煙有關要求按照《**市防止二手煙草煙霧危害條例》執行。
7.12.5非禁區域場所吸煙者,吸完煙應將煙頭熄滅,不得亂扔煙頭,以防引發火災。
7.12.6員工應模范遵守吸煙各項制度,并列入安全獎懲考核。
7.12.7對乘客和其他人員在禁煙區域和場所的吸煙行為,要嚴加制止,并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嚴格執行。
7.13生產動火管理制度
7.13.1各中心(部)因生產(工作)需要實施動火,必須在動火前七個工作日到安全監察部辦理審批手續。辦理審批手續必須向安全監察部提供動火申請報告,報告包括:施工方案、動火方案、動火作業安全保證書和焊工上崗證復印件等。
7.13.2安全監察部根據申請報告確定動火級別。根據動火不同等級,由中心(部)安全員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辦理相關手續。
7.13.3動火過程中,動火人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切實履行本崗位的安全防火職責。
7.13.4中心安全員在動火現場要履行監督和防火的職責,確保動火現場的安全。
7.13.5所有動火完畢后,必須經中心(部)安全員現場查驗,認定確無火災隱患后,將《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副聯)(見附錄i)返還發證部門,視為動火工作結束。未按時返還許可證的,將視為動火未完畢。在此期間發生的任何問題,由動火中心(部)領導及動火直接責任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
7.13.6對動火過程中沒有辦理審批手續擅自動火、違反操作規程、沒有采取防范措施的,以致引發火災,責任中心(部)及安全監察部將配合公安消防部門進行調查,嚴肅處理。
7.13.7禁火區域和場所的確定,由安全監察部根據運營生產的特點、設備、物資的特性,防火的標準要求,危險的程度及后果影響等,初步認定后報地鐵公安消防部門審定。一經審定的防火區域和場所,必須設立禁火標志牌。
7.13.8禁火區域和場所,一般不允許明火作業,地鐵列車運營時間嚴禁在車站公共區域動火施工。如因生產工作需要動用明火作業,必須實行三級動火審批制度。
7.13.9一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油庫、危險品庫、以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包括油、煤氣、液化氣)的倉庫區域,控制中心、食堂、地鐵電客車、工程車(不含非動力車廂)、變電站(所),以及儲存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危險性較大的登高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都屬于一級動火審批范圍。
一級動火的審批,必須由動火的中心(部)負責人簽發書面申請報告,經安全監察部、技術部等有關人員到場斟察,共同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交企業分管領導審批。對危險性特別大的動火項目,由企業向地鐵公安消防部門提出報告,經審批同意后,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方可動火作業。
7.13.10二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地鐵車站(含集中冷站)、隧道區間、運用庫、檢修主廠房(含靜調庫)、信號樓等具有一定危險性因素的禁火區域和場所進行的臨時焊割作業,為二級動火審批范圍。
二級動火的審批,由動火作業的中心(部)負責人召集有關人員,制定安全動火實施方案,報安全監察部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
7.13.11三級動火審批范圍及審批辦法:
各中心(部)登記核定的固定動火區(指允許正常使用電氣焊(割)、砂輪、噴燈及其他動火工具從事檢修、加工設備及零部件的區域)和其他非固定區域的臨時動火為三級動火范圍。
三級動火審批,固定動火區的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部門提出申請,在中心(部)登記,報安全監察部備案;非固定的臨時動火作業由作業部門提出申請,經中心(部)負責人審批,發放《臨時動火作業許可證》(見附錄i),報安全監察部備案。
7.13.1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得擅自進行焊割作業。
7.13.13發生事故時需緊急搶險動火作業,由現場事故處理主任行使動火許可權。
7.13.14凡經批準臨時焊割作業時應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動火前“八不”:防火、滅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周圍的易燃雜物未清除不動火,附近難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措施不動火,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干凈、排除殘存油質的不動火,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凡儲存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車間、倉庫和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危險的不動火,在高空進行焊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不動火,未配備相應滅火器材的不動火。
動火中“四要”:動火中要有現場安全負責人,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要及時撲救,動火人員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動火后“一清”:動火人員和現場安全負責人在動火后,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后才能離開現場。
7.13.15技術安全要求
動火前,應檢查電焊、氣割等工器具安全可靠,不帶病動火。
動火前檢查乙炔氣瓶和氧氣瓶不得靠近熱源,不得暴曬,兩瓶相距不小于5m,且與動火點距離不小于10m。
動火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辦理,現場派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接地點應距離焊接點50cm以內,接觸良好,并雖焊點移動。
加強特殊環境下的作業監控。高處動火時,應采用圍擋及接火盤,防止火花飛濺,同時地面應設專職動火監察人員監控,遇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露天作業遇雨天時,應停止焊接。
作業時應保證充足照明。
作業現場應有足夠的有效的消防滅火器材,并保持現場通道和消防通道暢通。
一、二級動火作業必須制定專門的現場動火監察人員進行動火監察。動火監察人員不得隨意離開現場,發現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聯系有關人員采取安全措施。
在易燃易爆場所移動電動工具視同動火。
7.14外來施工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4.1因生產需要聘請外來施工單位時,承辦部門應與施工單位簽消防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報安全監察部備案,由承辦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7.14.2外來施工單位進入地鐵范圍內施工作業,應辦理施工人員出入證,并明確消防安全組織及負責人,在動工前報安全監察部備查。
7.14.3外來施工隊伍動用明火作業時,應按照動火制度,向相關中心(部)辦理動火審批手續,明確專人負責,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7.14.4外來施工單位應嚴格遵守企業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對違章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合同(協議)有關條款履行;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視情節給予警告、停工整頓、追究法律責任。
7.14.5外來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熟悉和使用滅火器材,在發生火情時,采取果斷措施,把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7.15建筑、裝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5.1凡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建筑工程項目,其消防設計、施工過程安全、竣工投產要實行“三同時”,報公安消防部門和有關部門審核、批準、驗收。
7.15.2建筑、裝修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必須委托給有相當資質的單位實施。
7.15.3承辦建筑、裝修工程建設的部門,應持有關材料(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明,設計藍圖,申請報建報告書)報安全監察部審查確認后,報公安消防部門審批。
7.15.4建筑、裝修工程的竣工驗收,必須填寫“建筑工程消防驗收申報表”,并提供建筑、裝修材料發票的復印件,以備審查。
7.15.5建筑、裝修的材料,應按工程設計要求選用合格產品,并應滿足安全負荷要求,采用阻燃、不燃材料。
7.16消防檔案管理制度
7.16.1各中心(部)應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的管理,應安排專人負責。
7.16.2消防檔案要保證真實性、完整性和保存的價值性。
7.16.3消防檔案的內容包括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資料、圖表,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配備情況,消防安全各項情況,維修、更新的變化情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等等。
7.16.4消防檔案的管理,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7.17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7.17.1軌道交通企業配置的消防器材、設施是專用滅火工具,必須人人愛護,不準任何人損壞和擅自動用,各中心(部)、班組(車站)負責管理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指定專人管理,保證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7.17.2地鐵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裝置、消防泵以及消火栓等防火裝置由設備維修中心定期檢查保養,以確保設備完好。
7.17.3滅火器、空氣呼吸器、防煙面具由各管理部門檢查,檢查中發現需維修、更換、添置的,由各中心(部)報安全監察部處理。各中心(部)對所管轄的消防設備,要建立檔案,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7.17.4地鐵列車消防器材的檢查由車輛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周期為每月進行一次。如發現丟失、損壞或失效,應及時更換、補充、維護。列車上的消防器材需送修時,由車輛中心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匯總上報安全監察部,統一由安全監察部進行購置、更換、補充、維修(送廠家維修)。
7.17.5各部門和個人應當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禁止下列行為:
不得隨意更改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用途;
保護消防設施、器材、設備的完整,防止消防設施、器材、設備被偷竊、毀壞;
避免堵塞消防通道。
7.17.6安全監察部部每季度組織一次軌道交通企業防火檢查,對太平橋車輛基地、哈南停車場及車站消防器材、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的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7.18消防重點單位房間鑰匙管理
7.18.1為了保證災害信息確認的效率和防災減災工作有效開展,消防重點單位(地鐵車站、控制中心大樓)消防責任部門必須集中持有轄區內各房間鑰匙。
7.18.2車站各房間(票務室除外)鑰匙保存在車站控制室鑰匙柜內,由當班行車值班員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3控制中心大樓設置專用鑰匙柜,用于保存大樓內各房間鑰匙,鑰匙柜由控制中心當班值班主任負責保管。部分房間(如運營總部外單位使用的房間)鑰匙必要時進行加封處理。
7.18.4鑰匙借用應進行登記。
7.18.5借用加封鑰匙到現場確認原則上必須兩人(或多人)同時前往,加封鑰匙開封使用后,鑰匙保管人應在第一個工作日內向鑰匙所有人(部門)通報,并在雙方確認情況下對鑰匙進行重新加封保存。
7.19考核規定
7.19.1發現火災隱患,安全監察部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軌道交通企業規章制度對責任中心(部)下發火災隱患整改通知,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火災隱患整改的中心(部),根據情況考核該中心(部)負責人的當季度安全積分5-100分。
7.19.2軌道交通企業內需要動火的作業,必須根據相關規定辦理動火令作業。無動火令的動火作業,根據情況考核責任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0分。
7.19.3各中心(部)對轄區內的消防器材、設施要指定責任人,妥善保管,發現違規使用消防器材、設施的行為,根據情況考核當事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4同一中心(部)發生類似火災隱患三次,根據情況考核中心(部)負責人當季度安全積分5-50分。
7.19.5其他違反消防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安全監察部根據情況處理。
消防管理制度9
一、消防安全職責
1、有防火安全領導組織,有滅火疏散預案,層層簽定有消防安全責任書,有宣傳標語。
2、制定有消防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幼兒職工達到“三知兩熟悉”即知火災特點、知重點部位、知滅火器材位置和性能,熟悉崗位職責、熟悉滅火對策。
4、有健全的防火檔案,有防火檢查記錄,能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5、幼兒園內不能裝設蒸汽鍋爐房。
二、電器防火
1、幼兒園內電源開關、電閘、插座等距地面應不小于1、3M,燈頭距地面應不小于2M。
2、學校內熒光燈和超過60W的.白熾燈,不應直接安裝在可燃材料上,白熾燈與可燃物的距離不應小于0、5M,不準使用落地燈和臺燈照明,燈泡不能使用紙或其它可燃物遮光。
3、幼兒園的兒童寢室內不能隨意亂拉電線,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等電器等。
4、配置使用空調的幼兒園,空調應有接地線,周圍不能堆放易燃物品,窗簾不能搭在空調上,供電接線板和電表等應擴容,達到相應的負荷。
三、消防設施
1、滅火器應完整好用。
2、疏散指示標志明顯
3、幼兒園自動報警系統保持完好。
消防管理制度10
引言
學校是老師和青少年人員集中的密集場所,由于學生年齡和身體等原因,對于火情的自防自救能力較弱,一旦發生火災,極易 造成人員傷亡。因此,做好校園的火災防控具有重大意義。 本制度按照公安部在全國實施構筑社會消防安全“防火墻”工程中提出的提高社會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的目標,結合雙吉中學校園環境及場所的特點,對“四個能力”建設內容進行介紹和規范統一,重點掌握學校、防火、滅火、自救逃生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識和技能,供全校師生學習和演練。從而使全校所有人員懂得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預防為主”的基本原則。
“ 四個能力”的建設:
一、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能力
檢查消除火災隱患,是預防火災的有效手段。學校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要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內設部門每周要開展一次防火檢查。消防安保人員每天都要進行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不得少于兩次。防火檢查、巡查的重點是: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防火間距是否被占用。常閉式防火門是否保持腸壁狀態,閉門器、順序器是否保持完好,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門窗上設置了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2.安全疏散指示標志、火災事故應急照明設置是否正確、醒目,是否保持完整好用。
3.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知道并組織師生進行演練。師生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如何。
4.值班室人員是否在崗在位。是否堅持24小時值班,每班不少于1人。報警設施以及通訊器材是否暢通好用。值班記錄是否齊全,填寫是否認真。
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內、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無損壞、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的情況。
6.消防器材、滅火器具配備是否充足并完整好用。
7.電氣線路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有無違章使用情況。
8.水泵房、配電室、等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實。
9.緩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是否完整好用。
10.廚房和餐廳的燃油、燃氣管道閥門有無破損、泄露。灶臺、油煙罩和煙道清洗是否及時。就餐結束后,廚房和餐廳的`貨源電源是否切斷,有無遺留火種等。
11.值班人員是否堅守崗位,并定期、定時進行防火檢查或巡查。有無違章使用蚊香、蠟燭照明,使用大功率電器等現象。
12.學生集體宿舍夜間有無鎖閉安全疏散門或堵塞安全出口現象。
對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應當記錄在案并向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并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和具體負責人,并加強整改期間的安全防范,確保消防安全。
二、撲救初起火災能力
及時發現火情,有效處臵火勢,是減少火災損失和防止火災擴大蔓延的關鍵。學校領導和教職員工,都要具備撲救初起火災的能力,掌握撲救初起火災的方法。
1.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切合實際的滅火預案,并定期組織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演練,熟悉初起火災撲救的程序和要求。
2.根據常識的規模和人員配備情況,建立消防應急處臵的第一梯隊和第二梯隊。第一梯隊由起火部位附近的當班教職員工組成。每個梯隊分為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一旦發生火災,各組要按照具體分工,迅速到位。
3.滅火行動組人員要熟知消防設施、器材以及呼吸面罩、緩降器等逃生自救器材的位臵和使用方法。
4.當班人接到火災報警信號時,立即通知巡查人員或報警區域的工作人員,迅速趕往現場實地查看,確認火情后,要立即報警,同時組織滅火行動組在30秒內形成第一滅火力量,使用現場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器材,有秩序地進行滅火。
5.值班室接到報警后,要立即啟動消防設施,并通過單位內部電話、無線對講或廣播、警鈴等有效方式,發出火警指令,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到場及時處臵,并撥打“119”電話向公安消防隊報警。
6.學校教職員工都必須熟練掌握消火栓、滅火器等滅火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確保一旦發現火情,能夠及時有效的處臵。
三、組織疏散逃生能力
學校人員比較多,一旦發生火災,組織人員快速、安全疏散時預防人員傷亡的關鍵。我校利用每年的“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防災減災日”、“11.9消防日”等教育契機,根據學校教學樓、教室、學生宿舍的不同特點,科學合理制定預案,因地制宜地組織全員參與的火災疏散逃生演練活動,使學生學會辨認火災疏散指示標志,熟悉應急事故廣播,學習掌握正確的火災疏散逃生程序、行進路線、行進姿勢、攜帶物品、聯絡方式、集合地點及安全注意事項:
1.學校教職員工要掌握火災防護裝備、器材的位臵和使用方法,明確自己的疏散任務,熟悉分工負責的樓層、區域和火災時人員疏散的通道及安全出口。
2.確認火災后,值班室或值班人員,要及時啟動應急廣播、火災事故應急照明或其他警示信號,及時將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
3.人員在通通過煙氣彌漫的火場時,要用濕毛巾或衣物捂住口鼻,低頭彎腰快速前進,不要深呼吸,最大限度地減少將有毒氣體吸入體內的可能。
4.一旦身上著火,不要到處亂跑,要就地翻滾,壓滅身上的火苗或將著火的衣服脫下,防止燒傷。
5.疏散人員時,要通過喊話、發出燈光信號等方式,通知和引導人員采取正確方式,沿正確路線,有序逃生,并提醒人員不要恐慌,要互幫互助,提高疏散效率。
6.教職員工在疏散學生時,可使用肩背、人抬等方法,迅速將其轉移到安全區域,并注意疏散過程中的安全保護。
7.教職員工疏散人員時,要在確認房間內無人后再關閉房門,并做上標記。當人員被困無法疏散時,要勸其保持冷靜,并帶領大家到相對安全的地方,躲避煙火,等待救援。當火勢無法控制時,火場總指揮要及時通知所有人員撤離。
四、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能力
學校的教職員工,有對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和進行消防宣傳的義務: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明確和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成為消防安全明白人。
1.要制定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防火檢查、巡查制度。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值班制度。火警處臵程序。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2.教職員工上崗或轉崗前,必須經過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對在崗人員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使員工懂得本崗位火災的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懂得逃生的方法。會使用消費器材,會報火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組織疏散逃生。
3.要在醒目部位或顯要位臵,懸掛或張貼消防宣傳標語,利用展板、宣傳專欄、黑板報、電子顯示屏等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4.學校在每學期開學第一周內進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識教育。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滅火器材使用、火災自救互救知識和火災案例教育。組織學生開展一次參觀消防隊(站)或消防宣傳教育館的活動。
5.消防設施、器材要粘貼提示性或警示性標識。
學校積極參與“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學校”創建活動,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積極籌劃,加大投入,并以創建活動為抓手,建立和完善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傳教育的長效機制,切實履行雙重職責,提高學校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消防安全教育成效。 消防安全,人人有責。為了社會的消防安全,為了你和他人的幸福平安,讓我們攜起手來,共創美好家園!
消防管理制度11
一、消防安全組織
(一)建立消防安全組織,確定安全防火責任人和職能處室,負責本單位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群眾性義務消防隊伍。
(二)建立防火安全責任制,實行目標管理,逐級落實,每年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年底考核。
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浙江省消防管理條例》和《杭州市高層建筑消防管理暫行規定》,經常性進行消防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高層建筑防火、滅火、疏散等知識。
(二)分期分批進行消防知識和滅火技能培訓。受訓率:兼職保衛干部、義務消防隊員及后勤服務、設備維修人中達100%,機關干部達50%以上,使干部職工普遍做到“三懂三會”(即:懂火災危險性和不安全因素、懂防火措施、懂滅火預案,會報火警、會使用消防器材、會撲救初起火災)。
(三)切實加強對招用外來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各單位對外來施工和聘用的臨時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安全教育,未經教育者,不準上崗工(操)作。
三、用火、用電、用氣及危險物品管理
(一)用火。
1、設備用火及平時維修用火,必須報經安全保衛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
2、用火必須做到“三定”(即定用火地點、定專人負責、定防火措施)。用火設備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并保持良好狀態。
3、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物資倉庫、重要機房、變配電間、機動車庫等要害部位,嚴禁吸煙、使用明火。
4、大樓內禁止使用煤油爐、酒精爐、煤氣爐(機關食堂除外)等明火設備,嚴禁焚燒廢紙等可燃物。
(二)用電。
1、未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不準接、拉電氣線路,臨時確需用電的單位,必須報經安全保衛部門同意,由職能部門組織本單位的正式電工安裝,用完必須及時拆除。
2、電氣設備和電氣線路按技術要求定期測試、維護檢修,嚴禁超負荷運行。
3、大樓內禁止使用電爐、電熨斗、電取暖器、電飯煲、電水壺、電熱杯等電熱器具。確因特殊情況需使用的,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同意后送安全保衛部批準,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專人管理。
4、變配電間實行正式電工晝夜值班管理,非正式電工不得單獨操作變配電設備。
5、照明線路更改,動力線安裝(動力線應外加金屬護套管),必須由市綜合辦公樓機電設備部負責勘察設計、安裝、施工。
(三)用氣。
1、使用管道煤氣和石油液化氣,應由經過培訓的人員進行操作和管理,未經培訓不得操作和管理。
2、市綜合辦公樓食堂備用的石油液化氣鋼瓶,必須存放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液化氣專用倉庫,數量不得超過5瓶,并落實專人管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石油液化氣鋼瓶帶入大樓。
3、未經安全保衛部同意,禁止危險物品帶(運)入大樓。
四、消防設施管理
(一)市綜合辦公樓安全保衛部、機電設備部應按設備管理要求,定期對消防設備(消防監控設施自動報警、自動噴淋、消火栓、消防泵、滅火器等)進行技術檢測、維修,保持良好狀態。
(二)市綜合辦公樓安全保衛部、機電設備部應會同有關單位(部門)每年聯合組織1-2次消防、滅火系統綜合演練。
(三)消防設施周圍和消防安全通道處嚴禁堆放雜物,消防器材不準挪作它用,不準無故按動報警按鈕,不準擅自動用滅火器具和設施。
(四)市綜合辦公樓監控室的`工作人員,應接受消防監控專業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無關人員不得擅自進入。
(五)機關內各單位的消防器材配置方案,由安全保衛部會同各單位(部門)負責制訂,并組織實施,由各單位負責保管、使用。
五、消防重點部位管理
(一)安全保衛部每月對消防重點部位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二)消防重點部位要做到“一清五落實”。即:要做到火災危險性清,防火責任人落實、義務消防員落實、消防管理制度落實、滅火器材落實、滅火預案落實。
六、基建項目、裝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機關內新建、改建、擴建基建項目,裝飾工程必須經市、區消防部門、安全保衛部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各單位應加強對工程施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防火安全制度,杜絕違章作業。安全保衛部應經常檢查、督促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實。
市綜合辦公樓門衛、傳達管理制度
一、進入市綜合辦公樓的工作人員應主動出示工作證或臨時出入證,自覺接受門衛檢查。
二、外來聯系公務人員憑單位介紹信和工作證,在傳達室辦妥登記手續,并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第四號通告精神,予以檢測體溫,無疑后方能進入。
三、因特殊情況未帶證件的,由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用電話與接待人聯系,經同意后,在傳達室辦妥登記手續,根據接待人的意見是否予以進入或由接待人到傳達室領入。
四、上訪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機關大樓,機關人員也不得擅自將上訪人員帶入辦公區域。
五、未經主管部門同意,禁止外來單位和人員在大樓辦公區域從事各種營銷活動,嚴禁外來人員進入大樓收購保密紙、廢報紙、雜志等廢舊雜物。
六、機關下班以后,非市綜合辦公樓的機關工作人員一般不準進入市綜合辦公大樓。每日22:00至次日7:00,大樓實行封閉式管理,大門夜間由門衛值班人員和保安人員負責關閉,原則上人員不得進入。確因公務需進入的大樓工作人員,應憑有效證件在指定處登記,值班人員必須驗明證件后,方可予以放行。
七、各單位召開有大樓外人員參加的會議,事先須抄告市綜合辦公樓安全保衛部,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憑安全保衛部的會務通知單放行;大型會議或特殊情況時,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助門衛維持秩序和驗證工作。
八、凡辦公設備、建筑裝飾材料帶出大門,應由單位出具證明(品名、數量),憑市綜合辦公樓管理處開具的出門單,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驗單屬實后,準予出門;物品無出門單,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有權暫扣。
九、非機動車進出大門應下車推行。
十、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必須嚴守工作(執勤)崗位,文明執勤。
十一、門衛、傳達室工作人員對進入市綜合辦公樓的人員要認真查驗、核實證件,憑有效證件放行。
十二、機關工作人員應密切配合,共同維護大門口的良好秩序,遇突發性事件要及時向安全保衛部和主管領導報告。
十三、傳達室一律不準寄存外來人員的行李包裹。
十四、本機關臨時工作人員及在食堂搭伙的非本大樓工作人員應服從門衛管理,憑市綜合辦公樓專制。
消防管理制度12
1.0目的
建立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體系,確保大廈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xx集團大廈的消防管理。
3.0職責
3.1管理處經理對大廈消防防火管理進行全面監督與指導,處理重大火災事故。
3.2保安部長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消防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制定消防演習及火警應急方案。
3.3工程部主管督促消防系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保障設備能正常投入使用。
3.4保安領班負責大廈日常消防工作的管理,及時發現火險隱患并限期整改。
3.5保安員負責消防安全日常的檢查工作,其它當班人員負責本崗位責任范圍安全日檢工作,發現火險隱患及時處理并報告。
4.0工作程序
4.1建立防火責任制
4.1.1一級防火責任人由公司法人代表(或委托管理處經理)擔任。
4.1.2二級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負責人擔任,由管理處經理任命。
4.1.3三級防火責任人由部門各班組領班擔任,由部門負責人任命。
4.1.4大廈各單位為防火分區責任人,與大廈管理處簽訂防火安全責任書。
4.1.5明確防火責任人職責。
4.1.6認真貫徹執行省、市、公司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分別對本大廈、本公司、本部門、本班組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4.1.7制定大廈消防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及滅火方案。
4.1.8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整改火險隱患。
4.1.9發生火警,全力組織撲救。
4.1.10協調大廈各業主、租戶防火工作,搞好大廈防火工作。
4.1.11加強對全體員工的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意識。
4.1.12組織管理和維修消防設施、器材。
4.1.13制定緊急狀態下的疏散方案,以及滅火作戰計劃。
4.2義務消防組織
4.2.1義務消防隊應占本單位總人數的30%,凡年齡50歲以下身體健康的男女職工均為義務消防員。
4.2.2義務消防員須接受必要的`消防訓練,懂得一般的防火、滅火常識,掌握一般消防器材的使用,熟悉疏散路線。
4.2.3在大廈管理處組織下,每年進行一次系統的消防訓練,提高技能。
4.2.4大廈各單位應將防火責任人以及義務消防成員的名單、樓層、房號、電話等報管理處備案,以加強管理處和各業主、租戶在消防工作上的溝通。
4.2.5義務消防員日常工作中發現火險隱患,應及時向本單位匯報,并及時整改。
4.2.6發生火警,義務消防員應積極參加撲滅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秩序,保護現場的工作。
4.3防火檢查制度
4.3.1日檢制度
a.每日由各班組巡邏隊員對本大廈工作范圍內的消防設施、防火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排除不安全因素。
b.各部門員工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報告,及時處理。
4.3.2月檢制度
a.每月由大廈管理處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一次綜合安全大檢查,管理處防火責任人聽取各部門消防工作的匯報,并對各部門的消防工作進行重點抽查。
b.針對檢查中存在的問題,各部門在《安全綜合檢查整改表上》作出及時整改。
4.3.3檢查內容
a.易燃、易爆危險品儲存、管理、使用是否安全,有無跑、冒、滴、漏等現象。
b.電器設備運行是否正常,有無超負荷運行,電線、電纜有無老化、受潮、漏電、短路等現象。
c.各單位動火前有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完工時是否做好清場工作,監管工作有否落實。
d.使用液化石油氣、可燃油類時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
e.對煙頭、遺留火種有否熄滅和清除。
f.消防器材及消防系統、排煙設備是否完好,消防器材是否按規定位置擺放。有否按期換藥,能否保證應急使用。是否提高警惕,做好防火安全工作。
4.3.4管理人員工作
a.保安部長負責制訂《消防演習方案》,每年12月份組織一次消防模擬演習。根據部門制訂的《消防知識培訓計劃》,對義務消防人員進行消防實操訓練和業務知識培訓。
b.工程部主管負責每年12月制訂下一年度的消防系統設維護保養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管理處經理擔當大廈消防檢查員,審核部門提供的計劃及實施方案,與大廈各單位簽訂防火分區責任書,監督消防火險隱患的整改。
5.0相關記錄
5.1《義務消防隊員花名冊》qr/gr-616
消防管理制度13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防范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企業安全和員工人身安全,促進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需要設置消防器材和進行消防管理的部門。
第三條消防安全職責。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公司的安全生產體系中進行統籌管理。
2、公司安全檢察監督部負責全公司消防工作歸口管理,其它部門負責各自分管范圍內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總經理為消防安全總負責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
(2)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統籌安排。
(3)督促各部門籌建消防設施、購置和維護消防器材。
(4)協調專業部門組織防火專項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隱患。
(5)組織撲救火災,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4、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經理為消防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具體履行總經理的消防管理職責。
5、各部門經理為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視實際情況指定本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3)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保養,確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暢道。
(4)在員工中組織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提高全員消防意識和技能。
(5)確定本部門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影響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影響的`部位為火災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6)組織制訂部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7)完成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檔案,包括:
1、建筑物或施工場所、使用或者開始使用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2、消防安全制度。
3、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4、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情況。
5、有關燃氣及燃氣生產所使用電氣設備的檢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
6、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7、加強對部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8、消防安全管理員應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問題。
第四條崗位防火責任
1、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防火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工作負責,主要職責:
(1)嚴格遵守安全規程和各項防火制度,加強對火源、電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的危險因素的區域內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時,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嚴格按《動火管理辦法》審批手續,落實現場責任人,在確認無火災、危險,并落實相應消防措施后方可動火施工。工作完畢要及時切斷臨時電源,熄滅火源。
(2)發現隱患及其它可能導致火險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時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時報告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或當班調度指揮中心。
(3)各班組負責對存放在本崗位的消防器材進行清潔打掃。
(4)發生火災(火警)立即進行正確撲救,并立即向調度指揮中心報警。
2、建筑施工和設備安裝現場的消防管理責任由施工承包單位負責,我公司安全檢查監督部和規劃建設管理部行使監督檢查權。
第五條防火安全檢查
1、安全檢查監督部要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消防工作進行檢查,安排對消防關鍵時期和重點部位進行經常性的消防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督促整改。
2、各部門、班組要把消防安全檢查作為安全檢查的重點內容之一,要將消防責任落實到人,發現火險隱患,立即處理,需要領導協調時,要及時上報。
3、安檢部、各部門、班組要將防火檢查情況作好記錄。
4、防火檢查的內容:
(1)生產過程中有無違章情況。
(2)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4)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好。
(5)消防重點部位安全管理情況。
(6)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和員工掌握消防知識情況。
(7)查閱有關安全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8)各項防火安全管理規范
第六條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范
1、庫內物資要分類,要標明物資名稱,性質相互抵觸或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物品分庫存放。
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不準使用電爐子、電烙鐵等電熱器具和家用電器。
3、照明燈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圍內,不得儲存物品。
4、每個倉庫應在房門入口處單安裝開關,保管人員離開后斷電。
5、庫房內嚴禁煙火,并設有明顯標識。
6、筏作人員不經批準,不得進入。
第七條易燃易爆物品消防管理規范
1、生產和管理危險物品的人員,應熟悉物品特性,防火措施和滅火方法。
2、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耐火等級不得低于二級,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措施,儲存的數量以能滿足生產為準。
3、儲存的危險物品應按性質分類、專庫專放,并設明顯的標識,注明汽、性質、滅火方法等,化學性質相抵觸的物品不得混存。
4、生產施工區域、貯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廠房內嚴禁煙火,電器設備開關、燈具、線路要符合防火要求。工作人員不準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筏作人員嚴禁入內。
5、嚴禁用汽油等易燃物擦洗設備機件。
6、對怕曬(如氧氣瓶等)物資不得露天存放。
7、搬運和操作危險物品應穩裝穩卸,嚴禁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敲擊和開封。
第八條安全用電防火管理規范
1、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線路必須由專業電工按電工技術規范進行,非專業電工不準進行電工作業。
2、倉庫的電器和線路必須按國家《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進行安裝。
3、生產崗位、倉庫、重點消防區域、嚴禁私設電熱器具。
4、嚴禁使用不符合規范的保險裝置(如以銅絲代替保險絲等)。
5、架空高壓電力線不準通過建筑物和危險品上方空間。
6、電器設備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要定時巡檢,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維修,工作結束后及時斷電。
7、燃氣生產崗位、倉庫的電器線路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8、電器著火,應首先切斷電源再組織滅火,嚴禁帶電滅火。
第九條消防培訓教育
1、新員工的教育:
(1)新員工進入公司后進行三級安全教育,要把消防作為重點內容之一,學習消防法律法規和基本消防知識,經考核合格方可逐級向下分配工作。
(2)公司消防教育要與安全教育結合進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組織,安檢部具體實施,主要講解燃氣的基本性質,消防要求和基本防范措施、消防器材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3)各部門消防教育,由各部門具體負責,培訓本部門的安全技術規程、各類消防器材的分布,熟悉其使用的對象和場所,學會正確的操作。
(4)班組的消防教育,由班組具體負責,根據工種特點,具體介紹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特點、流程、設備材料性質、易燃易爆危險性、重點部位、本崗位消防器材的種類、名稱、使用方法、使用范圍。
(5)經過三級安全教育的員工,考核合格后方可進入崗位試用。
2、員工調崗后,要進行調崗消防安全教育。
3、特殊工種防火教育制度。
(1)結合年度安全教育,突出消防安全意識和防火安全技能的提高。
(2)特殊工種防火教育要有針對性,要結合技能培訓進行。
第十條消防器材管理規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風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不得暴曬、雨淋或放在潮濕的場所。蝕性強的場所要采取防護隔離等措施,易凍壞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凍措施。
3、對消防器材要定期檢查,外觀銹蝕嚴重的要送消防維修站進行檢修、檢驗。干粉滅火器(車)、1211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每月檢查一次,將查出的問題作好記錄。干粉結塊、氣壓減少不能備用,要及時外送檢修。
4、公司辦公區、倉庫、站場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消防器材采購部門統一負責定期檢驗。
5、對防火防爆重點要害部位,要根據實際需要配置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
6、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不得埋壓、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一條火災事故報告調查處理
1、首先發現火災(火警)的人,應按照程序向上級領導和調度指揮中心及時報警,講明著火物質、火警規模小,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必要時調度中心要向119報警,尋求消防隊增援。報警人員要在確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邊報警邊撲救,將火撲滅在萌芽或起始狀態。
2、火災造成損失規模較的事故,要保護好現場。經消防部門同意后,方能清理現場。
3、調查處理火警、火災事故,應按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落實責任,制定防范措施,處理事故責任人。
4、發生火警、火災事故,應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損失情況登記備案,重火災事故要按有關規定上報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消防獎懲
1、對下列情況應給予處罰。
(1)對國家消防法規、指示不及時傳達,違防火安全制度,對本部門存在的火險不及時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災后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違動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區內動火作業,未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按相關規定處罰。
(3)因違操作規程或安全規程造成火災,要根據火災的性質及損失情況,按相關規定處罰。
(4)其它違消防管理制度的情況。
2、對以下情況要給予獎勵。
(1)及時發現、報告火險隱患,隱患得以及時控制,避免火災事故發生的。
(2)在火災事故中救人、救物及處理事故過程中表現突出的。
(3)對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的,得到實施并取得明顯效果。
3、檢查與考核
(1)本標準所規定的內容執行情況,由安全科負責檢查。
(2)本標準按照公司《績效考核管理制度》、《違紀職工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考核。
第十三條本制度從二O__年_月_日起執行。
消防管理制度14
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貫徹“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網吧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做到層層有專人負責。網吧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是網吧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負全責。
二.教育員工自覺遵守消防法規,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提高火災隱患處理能力。要普及消防知識,進行消防器材使用的培訓,特別是消防的重點部位,要進行專門的消防訓練和考核,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三.場所內要張貼各種防火標志,組建義務消防隊,配備完善的消防器材與應急照明裝置等設施,保持消防通道暢通,做到有能力迅速撲滅初期火災和有效地進行人員財產的疏散轉移。
四.定期對消防報警,消火栓,滅火器等設施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及時更換過期和損壞的消防器材,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處于良好狀態。
五.按照有關管理部門要求,認真落實安全措施,禁止帶入易燃物品,合理使用電器設備,確保場所安全。
六.場所內設立值班日志,記錄每天的經營管理及安全狀況。每個員工應熟記火災報警電話:119及報警方法。
滅火及應急疏散預案
一、撲救方法:
網吧一旦發生火災,首先值班人員要及時報警,通知業主,按照預案的要求,一面指揮疏散上網人員撤離網吧,同時及時用滅火器進行撲救初起的火災,以免造成重損失。
二、發生火災后:
1、組織好護店值班人員,保護好現場,看守好財產。
2、查清發生火災的原因,教育網吧值班人員吸取教訓。
3、為更好的應付緊急情況,當值網吧管理人員應聽從并協助消防工作人員的`現場指揮。
4、當值網吧管理人員以高度負責的態度,做好危難面前最后一個離開現場的思想準備,根據火情,接受最高指揮官的指揮,對需要撿回的設備、文件等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安全。
5、搞好整改措施的落實。
三、注意事項:
1、經常教育網吧管理人員及上網人員,消防工作是家的事,要以“預防為主,防消結合”,搞好消防工作,真正做到萬無一失。
2、一旦發生火災,須立即查明火源位置,燃燒物質的性質,以防蔓延。
3、在指揮滅火戰斗中,首先要疏散好上網人員,同時要控制火勢的蔓延,要集中力量,撲滅火勢,減少損失。
消防管理制度15
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結合本企業各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産設備、企業財産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企業各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各公司及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
總部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公司防火責任人由各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
第五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設立相應的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各級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均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生火災及專業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行國家消防法規;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産、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部門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部門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公司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公司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廠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指可能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批;三級動火作業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行政管理部總監審核,報消防監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待批準後發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下班前要嚴格執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部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經指出拒不執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經呈總經理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同滅火。
12.發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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