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管理辦法
員工管理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范圍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三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核目的,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條 各類考核目的':
1. 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揮,工作表現考核;
2. 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 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時間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對象,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 各類考核形式有:
1. 上級評議;
2. 同級同事評議;
3. 自我鑒定;
4. 下級評議;
5. 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 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 各類考核辦法有:
1. 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2. 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 人事部根據工作計劃,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 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八條 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總分。
第十九條 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 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并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后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考核之后,還需征求考核對象的意見:
1. 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 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 試用考核。
1. 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 對試用優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 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理,并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 后進員工考核。
1. 對認定為后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 對留職察看期的后進員工表現,作出考核決定;
3. 該項考核主辦為后進員工主管,并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 個案考核。
1. 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 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 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 調配考核。
1. 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 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后,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 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理。
第二十七條 離職考核。
1. 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 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 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 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并需部門主管協辦。
第十章 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 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并留存于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 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2. 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3. 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4. 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5. 決定對員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后頒布生效。
員工管理辦法2
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信科技”或“公司”)員工持股計劃(下以簡稱“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或“員工持股計劃”或“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關于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開戶的有關問題的通知》、《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章 員工持股計劃的制定
第二條 公司設立員工持股計劃的目的
(一)實現股東、公司和員工利益的一致,維護股東權益,為股東帶來持續回報;
(二) 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公司長期、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幫助公司實現戰略業務突破和產業升級;
(三) 倡導公司與員工共同發展的理念,有效調動管理者和公司員工的積極性,吸引和保留優秀管理人才和業務骨干,兼顧公司長遠發展。
第三條 員工持股計劃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程序,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實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員工持股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
(二)自愿參與原則
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愿參加原則,公司不以攤派、強行分配等方式強制員工參加本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參加對象均需符合公司制定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標準,并經董事會、監事會確認。
(三)風險自擔原則
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盈虧自負,風險自擔,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
第三章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概述及參加對象、資金來源、股票來源
第四條 概述
員工持股計劃的參與對象均為與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簽署《勞動合同》,在公司或下屬子公司領取薪酬的在職員工(以下簡稱“公司員工”),資金來源為員工自籌資金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股票來源為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但不限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
第五條 參加對象
參加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總人數不超過600人,包括公司及下屬子公司部分董事(不含獨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含中層管理人員)及骨干員工,其中:
1、參加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13人,合計認購本員工持
股計劃份額不超過8300萬份,合計認購份額占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總份額比例為27.67%。
2、其他參加對象為公司及下屬子公司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含中層管理人員)以及骨干員工合計認購本員工持股計劃份額不超過21700萬份,合計認購份額占本員工持股計劃總份額比例為72.33%。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他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含中層管理人員)以及骨干員工的認繳份額比例具體如下:
序號 持有人 認繳份額(萬份)合計占本員工持股計劃籌集資金總額比例1 董監高認購份額合計(陳奇、高前文、 8300 27.67%張兵、陳夕林、許沭華、廉健、陳偉達、朱立祥、潘治、廖斌、何晏兵、鄭建軍、鄒蓁)
2公司及其附屬子公司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含中層管理人員)及骨干員工 21700 72.33%
合計 30000.00 100%
第六條 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為員工自籌資金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股票來源
股票來源為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包括但不限于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法律法規許可的方式。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的股票總數不包括員工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獲得的股份、通過二級市場自行購買的股份及通過股權激勵獲得的股份。
第八條 資金繳納期
參加對象應根據《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認購協議書》相關約定足額繳納認購資金。未按繳款時間足額繳款的,自動喪失認購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未繳足份額的權利。
第九條 鎖定期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購買所獲標的股票的鎖定期為12個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筆買入過戶至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名下之日起計算。
第四章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第十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
本員工持股計劃由公司自行管理,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負責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管理事宜。公司董事會負責擬定和修改本草案,并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辦理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相關事宜。
管理委員會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與本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文件規定管理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并維護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安全,避免產生公司其他股東與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之間潛在的利益沖突。
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間,管理委員會可聘請相關專業機構為員工持股計劃提供管理、咨詢等服務。
本員工持股計劃的內部管理權力機構為持有人會議;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根據持有人會議的授權行使員工持股計劃所持公司股票對應的股東權利。
參加對象實際繳納出資認購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的,成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每份員工持股計劃份額具有同等權益。
第十一條 持有人權利
持有人享有如下權利:
(一) 按持有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享有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的權益;
(二) 依照本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參加持有人會議,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三) 享有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員工持股計劃規定的持有人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持有人義務
持有人應當承擔如下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規定;
(二) 遵守員工持股計劃方案,履行其為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所作出的全部承諾,并按承諾出資的員工持股計劃員工出資額在約定期限內足額出資;
(三)按持有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承擔員工持股計劃投資的風險;
(四)遵守生效的持有人會議決議;
(五)承擔相關法律、法規或本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規定的持有人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持有人會議
1、持有人會議的職權
持有人會議由全體持有人組成。所有持有人均有權參加持有人會議,并按各自所持有的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份額行使表決權。持有人可以親自出席持有人會議并表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并表決。持有人會議行使如下職權:
(1) 選舉、罷免管理委員會委員;
(2) 審議批準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和終止;
(3) 審議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公司以配股、增發、可轉債等方式融資時,決定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是否參與該等融資,并審議管理委員會提交的參與方案。
(4) 授權管理委員會監督本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5) 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所對應的股東權利;
(6) 授權管理委員會行使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管理職責;
(7) 修訂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辦法;
(8)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規定的或者管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召開持有人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
2、持有人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1) 首次持有人會議由公司董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人會議由管理委員會負責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主持。管理委員會主任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員會委員負責主持。
(2) 公司董事會提出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方案;管理委員會委員發生離職、連續三個月不能履行職務等不適合擔任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情形;或者出現本員工持股計劃草案規定的需要持有人會議審議的其他事項的,應當召開持有人代表會議。
(3) 召開持有人代表會議,會議召集人應提前5日發出會議通知,會議通知通過直接送達、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給全體持有人。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方式,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發出通知的日期。書面會議通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的時間、地點:
<2>.會議的召開方式;
<3>.擬審議的事項(會議提案);
<4>.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議;
<5>.會議表決所需的會議材料;
<6>.持有人應當親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7>.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8>.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1>、<2>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持有人會議的說明。
3、持有人會議的表決
(1)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持有人每1元出資額認購1計劃份額,每1計劃份額有一票表決權,持有人以其持有的有表決權的計劃份額行使表決權。
(2) 每項提案應當經過充分討論及審議后表決,并形成會議決議;主持人可以決定逐項表決議案,也可以決定在會議全部提案討論完畢后一并提請與會持有人進行表決;經主持人決定,可以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主持人應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持有人會議采取通訊方式開會和進行表決的方式、表決意見的寄交方式。
(3) 持有人的表決意向分為同意、反對和棄權。與會持有人應當從上述意向中選擇其一,未填、錯填、多填、字跡無法辨認的表決票或未投的表決票均視為投票人放棄表決權利,其所持份額的表決結果應計為棄權。持有人在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后或者規定的表決時限結束后進行表決的,其表決情況不予統計。
(4) 持有人會議應當推舉兩名持有人參加計票和監票,以現場方式召開持有人會議的,會議主持人應當當場宣布現場表決統計結果。每項議案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半數以上份額同意后通過(須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額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會議的有效決議。
(5)會議主持人負責安排對持有人會議做好記錄。
第十四條 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
員工持股計劃設管理委員會,對員工持股計劃負責,是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監督管理機構。管理委員會由5名委員組成,設管理委員會主任1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均由持有人會議選舉產生,經出席會議的持有人所持有效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管理委員會主任由管理委員會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選舉產生。
1、管理委員會任期管理委員會的任期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一致。
2、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
(1)候選人征集。持有人會議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5日向全體持有人發出會議通知。首次持有人會議的議案為征集并選舉員工持股計劃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通知中說明在規定期限內征集管理委員會委員提名。該提名的征集至會議召開前1天截止。
單獨或合計持有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提名一名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應為持有人。經單獨或合計持有10%及以上份額的持有人簽署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的提名函應以書面形式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給召集人。
(2)召開會議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持有人會議按照持有人會議規則召開。會議開始前,召集人應當公布征集到的全部管理委員會委員候選人提名名單,以及有效提名情況。持有人所持每1計劃份額有1票表決權。持有人會議推選二名持有人計票和監票。管理委員會候選人按得票多少等額依次確認當選管理委員會委員。管理委員會委員的履職期限自當選之日起至員工持股計劃終止,管理委員會委員發生變動時,由持有人會議重新選舉。
3、管理委員會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員工持股計劃(草案)》的規定,對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及全體持有人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1)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員工持股計劃的財產;
(2) 不得挪用員工持股計劃資金;
(3) 未經管理委員會同意,不得將員工持股計劃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4) 不得違反《管理辦法》的規定,未經持有人會議同意,將員工持股計劃資金借貸他人或者以員工持股計劃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5) 不得利用其職權損害員工持股計劃得益;
(6) 不得擅自披露與員工持股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7)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管理委員會委員違反忠實義務給員工持股計劃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管理委員會的職權
管理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 根據《管理辦法》規定負責召集持有人會議,執行持有人會議的決議;
(2) 代表全體持有人監督員工持股計劃的日常管理;
(3) 代表全體持有人行使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股份的股東權利;
(4) 代表員工持股計劃對外簽署相關協議、合同;
(5) 管理員工持股計劃利益分配;
(6) 決策員工持股計劃棄購份額、強制轉讓份額的歸屬;
(7) 辦理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繼承登記;
(8) 負責員工持股計劃的減持安排;
(9) 持有人會議授權的其他職責。
5、管理委員會主任的職權
管理委員會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會議和管理委員會會議;
(2)督促、檢查持有人會議、管理委員會決議的執行;
(3)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6、管理委員會會議的召開
(1)管理委員會不定期召開會議,由管理委員會主任召集,于會議召開5日以前通知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對表決事項一致同意的可以以通訊方式召開和表決。
(2)代表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員會委員,可以提議召開管理委員會臨時會議。管理委員會主任應當自接到提議后5日內,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員會會議。
(3)管理委員會召開臨時管理委員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3日以前以當面告知、電話、郵件、傳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1)會議時間和地點;
2)事由及議題;
3)發出通知的日期。
(4)管理委員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管理委員會委員參加方可舉行。管理委員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管理委員會委員的過半數通過。管理委員會決議的表決,實
行一人一票制。
(5)管理委員會會議,應由管理委員會委員本人出席;管理委員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員會委員代為出席,代為出席會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管理委員會委員的權利。管理委員會委員未出席管理委員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6)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管理委員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與權益處置
第十五條 員工持股計劃賬戶
管理委員會根據《指導意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登記結算業務指引》的規定為本次員工持股計劃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及其他相關賬戶。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賬戶與資金賬戶名稱為“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員工持股計劃”,并根據實際情況開立資金托管等相關賬戶。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賬戶只能由管理委員會使用,不得轉托管或轉指定。公司及管理委員會不得將專用賬戶以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給他人使用。
第十六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資產由如下資產構成:
(一) 本員工持股計劃成立時認購人投入的現金資產用以認購長信科技股票,本員工持股計劃認購長信科技股票金額不超過30000萬元。
(二) 本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資金為委托財產,獨立于公司的固有財產。公司不得將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委托歸入其固有財產。因本員工持股計劃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本員工持股計劃資產。
(三) 資產構成
1、長信科技股票;
2、現金存款和應計利息;
3、資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的處置辦法
1、在存續期之內,持有人所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后可以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持有人之間(或者:具備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資格且同意受讓的受讓人)進行轉讓。
2、在鎖定期內,本次員工持股計劃不進行收益分配。
3、在鎖定期內,公司發生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送股票紅利時,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鎖定,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票的解鎖期與相對應股票相同。公司發生派息時,員工持股計劃因持有公司股份而獲得的現金股利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不進行分配。
第十八條 員工所持員工持股計劃份額的處置辦法
1、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除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或經持有人會議審議通過,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計劃份額不得主動轉讓、退出、用于抵押或質押、擔保或償還債務。
2、持有人所持權益不作變更的情形
(1)職務變更存續期內,持有人職務變動但仍符合參與條件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作變更。
(2)喪失勞動能力存續期內,持有人喪失勞動能力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作變更。
(3)退休存續期內,持有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作變更。
(4)死亡存續期內,持有人死亡的,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不作變更,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并繼續享有;該等繼承人不受需具備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資格的限制。
(5)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3、在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內,發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經管理委員會審議決定可以取消該持有人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資格,并將其持有的員工持股計劃權益按當日凈值或者持有人所持有份額的認購成本價孰低者強制轉讓給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其他持有人(或者:具備參與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資格且同意受讓的受讓人),由受讓人向上述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人員支付轉讓價款。
離職時,必須先辦理持股轉讓,再辦理離職手續。
(1)持有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受到刑事處罰的當日;
(2)持有人員工在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內主動辭職的 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遞交辭職申請當日;
(3)持有人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以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違紀行為。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公司認定重大違紀行為的當日;
(4)持有人在勞動合同到期后拒絕與公司、子公司續簽勞動合同。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勞動合同到期的當日;
(5)持有人未經公司或子公司同意,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而被公司或子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該情形下,持有人不再符合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資格的日期為持有人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當日。
(6)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員工持股計劃期滿后股份的處置辦法
當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屆滿后,本次員工持股計劃資產均為貨幣性資產時,經持有人會議及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即可終止。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屆滿前1個月,如持有公司股票仍未全部出售,經出席持有人會議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額同意,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可以延長。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滿不延長的,存續期屆滿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第六章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成立、存續、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為24個月,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本員工持股計劃之日起計算,本員工持股計劃在存續期屆滿時如未展期則自動終止,經持有人代表會議決議同意的,可以提前終止。如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標的股票的轉讓做出限制性規定,導致標的股票無法在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屆滿前全部變現的,或因股票流動性不足等市場原因導致標的股票未在存續期屆滿前全部變現的,本次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限可在經持有人代表會議和董事會通過后相應延長。
第二十一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存續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變更須經出席持有人代表會議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額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二條 員工持股計劃的終止
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在下列情形下將自行終止:
(一)本次員工持股計劃存續期滿后自行終止,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額進行分配;
(二) 本員工持股計劃鎖定期滿后,當持有的資產均為貨幣性資金時,本員工持股計劃可提前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公司實施本員工持股計劃的財務、會計處理及其稅收等問題,按有
關財務制度、會計準則、稅務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
蕪湖長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xx年 1月 18日
員工管理辦法3
湖北博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崗位聘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獎罰分明、合理流動的用工用人機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公司全體員工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定編及崗位設定
第三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企業總體經營目標和要求,提出公司人員規模和人力資源需求規劃,報總經理批準實施。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會同各部門科學合理地劃分企業組織職務,明確職務間的相互關系,建立清晰的職務層次和順序。
第五條 編制崗位說明書,明確每個崗位的工作性質、任務、 權限、責任大小以及任職條件。
第四章 崗位聘用原則
第六條 堅持任人唯賢、優化組合結構。
第七條 公司調配方案與個人業務專長和意愿相結合。
第八條 實行自上而下的逐級聘用制,并由人力資源部統一辦 理聘用手續。
第九條 崗位聘用期限不得超過員工勞動合同期限。
第五章 管理人員任免
第十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由董事會成員、總經理、副總經理、 董事會秘書和財務總監組成;公司中級管理人員由各部門部長、經理、主任和部門副部長、副經理、副主任組成。
第十一條 公司管理人員任免通過聘用制實現,即聘用和解聘。
第十二條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
1、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2、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任免;
3、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由總經理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十三條 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由總經理任免。
第十四條 公司所有人事任免事項,均須正式行文通告。
第六章 晉升和降職
第十五條 公司建立正常職務升遷機制,由人力資源部提出備選方案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后實施。
第十六條 對成績出色者或卓著者,可以晉升職位,特殊情況可破格晉升。
第十七條 對業績不良者或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者,可以降職使用,特殊情況可連降幾級。
第十八條 職位升遷由部門負責人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經總經理審核批準,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行文通告。
第十九條 當事人可因自身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晉升或降職請求,人力資源部受理后提出初步意見,報公司高級經理會議審批。
第二十條 員工職位升遷后,其工資福利待遇應進行相應調整,特殊情況報總經理批準后可保持不變。
第七章 崗位調換
第二十一條 為了做到人盡其才,公司允許員工在公司崗位間調動。
第二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崗位調換時,可向人力資源部遞交調動申請書,經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任免事項,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公司提出人事調動命令時,征求員工個人和新舊崗位部門負責人意見后,人力資源部正式行文調動,當事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四條 所有崗位變動,其部門負責人均須對員工原崗位的工作進行考核、鑒定,并交人力資源部存檔。
第八章 試用及正式聘用
第二十五條 公司所有員工均應實行試用制,須簽訂試用勞動合同或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新員工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需延長試用期的必須報總經理審批,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六條 試用員工部門負責人對其試用期工作績效進行考核,提出提前結束、按原定期限、延期、解聘等意見,并填寫試用考核單,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二十七條 員工由試用轉入正式聘用,須簽定正式勞動合同或由人力資源部發出通知。
第二十八條 根據員工崗位、職務等原因,可協商決定員工的`聘用年限,一般分別為1年、2年、3年。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滿XX年的,如員工提出,可續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 員工和公司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確定員工在試用、正式期的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章 解 聘
第三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可對有關員工解聘:
1、受聘人因本業務、技術水平等原因,經考核不能勝任崗位要求;
2、受聘人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不能完成崗位任務;
3、因違反國家和公司法律規章制度;
4、因公司部門工作變化,部門提出撤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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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5、公司因經營業務和經營范圍調整、變化;
6、受聘人因脫產進修、長期外借,難以履行崗位責任;
7、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達十五天;
8、因身體健康狀況不適宜崗位要求;
9、受聘人因勞動合同趨于屆滿;
10、其他本公司認為不合適崗位工作要求且不觸犯國家有關法規的事宜。
第三十一條 解聘可由員工或公司各方提出,須于離職前1個月提出。
第三十二條 公司無正當理由提出解聘要求的,按雙方簽定的勞動合同進行補償。
第三十三條 員工解聘后,公司將不再負擔員工的任何非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費用。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員工管理辦法4
根據中永中學教師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試行方案,決定對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實行坐班制,相關事宜做如下規定:
一、坐班對象:全體教職員工
二、坐班時間:(在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
1.行政、班主任、科室、后勤人員:8:00~16:30
2.食堂管理人員:7:00~15:00
3.其他教師:8:30—16:30。
三、考核地點:傳達室或食堂
四、考核辦法:
1.全勤獎每周80元,滿勤獎每周100元,每周統計累計以學期為單位發放。
2.不影響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行政、班主任、科室和后勤人員:全勤12次;食堂管理人員:8次;其他教師:全勤9次;
3.考核時間:
行政、班主任、科室、后勤人員①8:00之前②11:40---13:40③16:30之后
食堂管理人員①7:00之前②15:00之后
其他教師①8:30之前②11:40---13:40③16:30之后
4.考核超過規定,按如下辦法扣除結構工資:(遲到或早退以半小時為限)
遲到、早退超過一次扣5元,缺勤超過一次扣10元。
5.公出人員需填寫請假單向主管校長或校長辦公室請假。外出培訓、進修按考勤實際發放;公出辦事或參加會議不扣考勤數。
6.每學期考核結果做為期末教育教學獎檔次的重要依據。
五、本《辦法》自學校教代會通過之日起實施。
員工管理辦法5
一、目的
為了優化**銀行的人力資源結構,探索建立市場化的勞動用工機制,規范非業務崗位臨時用工人員管理,以滿足我行向現代商業銀行發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一)本辦法適用于對**銀行總行及各支行(營業部)的勞務派遣人員的管理;
(二)勞務派遣一般適用于非業務崗位、后勤輔助崗位和臨時性工作崗位的工作。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四、定義
(一)勞務派遣: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再將該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勞動的一種特殊用工形式。
(二)勞務派遣人員:本文所稱勞務派遣人員是指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往我行以提供派遣勞務的自然人。
(三)勞務使用單位:指我行總行及各支行(營業部)使用勞務派遣人員的各個單位。
五、管理原則
(一)先內后外的原則:即我行崗位缺員或出現臨時性崗位需要用工時,應優先從我行現有人力資源中進行調配。當我行內部人力資源不足或確實無法滿足需要時,才能考慮使用勞務派遣。
(二)計劃原則:即根據我行發展戰略,結合人員崗位管理情況,有計劃地確定使用勞務派遣的崗位和數量,同時根據計劃使用和控制勞務派遣。
(三)規范原則:即勞務派遣的接受和使用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
六、管理職責
(一)人力資源部
1.人力資源部是**銀行使用勞務派遣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務派遣從規劃、接收、使用直至清退等全過程的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
2.負責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合同,協調處理涉及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
3.負責有計劃地從勞務派遣員工中錄用優秀人員,錄用人員可與**銀行簽訂勞動合同。
(二)勞務使用單位
1.根據經營的'需要,準確預測本單位年度所需的勞務派遣人員數量。
2.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后,負責對其具體工作項目的安排,工作項目應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操作(技術)規范、工作質量和數量的要求。
3.根據勞務派遣公司的授權委托,履行對勞務派遣人員的相關管理工作(如考勤、業績考核等)。
(三)計劃財務部
1.負責根據財務制度的要求,規范勞務派遣相關費用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
2.在進行會計核算時,計劃財務部根據:(1)**銀行簽訂的使用勞務派遣合同,(2)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勞務派遣費用明細表,(3)國家統一制定的稅務監制發票,(4)年度勞務費用預算等材料,將勞務派遣費用分別計入相關人力費用科目。
七、管理程序
(一)人力資源部在每年12月結合我行崗位人員管理情況,制定次年勞務派遣的需求計劃,計劃中應包括勞務使用單位、崗位、數量和使用期限等要素。制定勞務需求計劃時,首先由勞務使用單位填寫《**銀行勞務派遣需求表》(附件1);然后將需求表送人力資源部審核;審核通過后,由人力資源部提交董事會批準。勞務派遣需求計劃經董事會批準后,成為正式的勞務派遣使用計劃。
勞務派遣使用計劃一旦確定,則應在計劃范圍內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如遇特殊情況,確實需追加使用勞務派遣人員時,則應填寫《**銀行追加勞務派遣人員申請表》(附件2),同時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二)人力資源部根據勞務派遣使用計劃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簽訂勞務派遣合同,引入勞務派遣人員。如果勞務使用單位需要推薦勞務派遣人員,應在提交勞務派遣需求計劃的同時,提交勞務派遣人員推薦表(見附件3)。被推薦人選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合格后,由人力資源部提交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與被推薦人簽訂勞動合同,然后再將其派入**銀行。
勞務派遣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具備法人資格,并獲得政府勞動管理部門批準,具有從事勞務派遣資格的企業。
2.必須是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
3.必須具備健全的內部勞動管理制度。
4.必須與派出的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三)人力資源部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勞務派遣人員是否已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能否涵蓋勞務合同期限;勞務派遣人員的身體與技能狀況能否符合所需崗位的工作要求等。
(四)人力資源部將符合要求的勞務派遣人員分配到勞務使用單位。
(五)勞務派遣人員進行后,使用單位負責安排其具體工作任務,同時根據勞務派遣合同的要求或勞務派遣公司的授權委托對勞務派遣人員的考勤、考核、現場管理和工資核算等方面進行管理。
勞務派遣人員應與**銀行現有員工一樣遵守行內相關的各項規章制度。一旦發現勞務派遣人員有違規行為時,使用單位應書面報人力資源部。
勞務派遣人員發生工傷事故時,我行采取緊急措施救助傷員,保護好現場,并立即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人員在現場處理完畢后確定適用的治療方案、處理方案和理賠方案并進行處理。勞務派遣公司工作人員與受傷員工進行協商,處理理賠的有關事宜。若協商不成,產生仲裁
或訴訟,由勞務派遣公司出庭應訴。
員工突發性疾病和工亡參照上述程序進行。
(六)支付勞務派遣費。勞務派遣費的構成項目、標準和付款周期由**銀行人力資源部與勞務派遣公司協商并在勞務派遣合同中予以明確。到期時由**銀行直接向勞務派遣公司支付。勞務使用單位因使用勞務派遣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由計劃財務部根據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七)勞務合同期滿時,勞務使用單位應及時清退勞務派遣人員。清退時應書面通知人力資源部,然后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勞務派遣公司。如需繼續使用,應按以上程序重新申請。
八、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管理
(一)勞務派遣人員屬于勞務派遣公司的員工,由勞務派遣公司向其支付工資。工資標準以國家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工資福利制度為基準,根據我行確立的工資等級制定,并按照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勞務派遣人員工資以銀行卡形式定期劃賬發放。支付流程工資流程如下:
1.發放工資五日前,人力資源部將勞務派遣人員上月(統計周期以我行財務結算周期為準)的出勤表(含加班、值班、請假等情況)進行統計,核算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明細、各項保險費及管理費后以電子版形式提供給勞務派遣公司;
2.發放工資三日前,我行收到勞務派遣公司開具的正式發票后,將上述費用劃定到勞務派遣公司指定賬戶,同時,勞務派遣公司及時對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含工資、保險、代扣代繳費用)進行核算;
3.發放工資一日前,勞務派遣公司將勞務派遣人員本月實發工資發放到每人的銀行工資卡中
員工管理辦法6
第1條為使員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潔、整齊的環境和秩序,保證員工得到充分的休息,以維護生產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住宿條件
2.1員工在市區內無適當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申請宿舍。
2.2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住宿。
2.2.1患有傳染病者。
2.2.2有吸毒、賭博等不良嗜好者。
2.3不得攜眷住宿。
2.4保證遵守本制度。
第3條員工離職(包括自動辭職、被免職、解職、退休等),應于離職之日起3天內,遷離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補償費或搬家費。
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主管及行政部。
4.1留宿親友。
4.2宿舍內有不法行為。
4.3員工身體不適以致病重,通知主管及行政部的同時,應通知其親友并及時送至醫院。
第5條員工對所居住宿舍,不得隨意改造或變更。
第6條員工不得將宿舍之一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出租借予他人使用,一經發現,即終止其居住權利。
第7條公司主管和行政部主管應經常視察宿舍,住宿員工不得拒絕。
第8條宿舍所有器具設備(如電視機、玻璃鏡、衛浴設備、門窗、床鋪等),住宿員工有責任維護其好.如因疏于管理或惡意破壞,酌情由現住人員承擔修理費或賠償費,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9條住宿員工應遵循下列規則
9.1服從管理員管理、派遣與監督。
9.2室內禁止燒煮、烹制食品或私自接配電線及裝接電器。
9.3室內不得使用或存放危險、違禁物品。
9.4起床后棉被疊放整齊。
9.5煙灰、煙蒂不得隨意丟棄,室內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9.6換洗衣服不得堆積室內,暫不用的.衣、鞋必須收入柜內。
9.7洗滌衣物在指定位置晾曬。
9.8使用電視機、收音機,聲音不得放大,以免妨礙他人休息。
9.9就寢后不得影響他人睡眠。
9.10宿舍不得留宿親友,外人拜訪應登記姓名、關系及進出時間。
9.11夜間最遲應于23時前返回宿舍,否則應向管理員報告。
9.12貴重物品應避免攜入,違反規定放入室內而致丟失者,責任自負。
9.13不得隨意在墻壁、櫥柜、門窗上張貼字畫或懸掛物品。
9.14廢棄物、垃圾等應集中傾倒于指定場所。
9.15房間清潔由住宿人輪流負責。
9.16節約用水、用電。
9.17不得在床上抽煙。
9.18不得于宿舍內酗酒、賭博、打麻將或釣魚其他不健康活動。
第10條住宿人員輪流值班,負責公共區域的清潔,公共設施的修繕,水、電、門窗等的安全巡視,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并立即采取措施。
員工管理辦法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會人員相對穩定、維護人才正常流動秩序,保護基金會和員工的法定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或秘書長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秘書長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秘書長簽署意見后,報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基金會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清算工資。
第七條 基金會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基金會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主管負責人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基金會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基金會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領導共同簽字,基金會和離職員工各執一份。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必須進行工作移交,內容包括:
1.征求離職員工對基金會的評價及建議;
2.收回員工工作證、鑰匙、公務護照、文件資料等;
3.收回其他屬于基金會的各類財物。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報銷手續。
第十一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不得帶走基金會的紙質和電子文件資料,不得泄漏基金會的機密事項。
第十三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基金會的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四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五條 辭職員工清算款項:
1.清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基金會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基金會借款、罰金;
2.員工對基金會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基金會脫離勞動關系,基金會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負責解釋、補充,經理事會批準后執行。
員工管理辦法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員工教育培訓管理,促進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提高教育培訓質量和效果,結合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培訓工作以“培養學習型員工、打造學習型銀行”為目標。通過開展多層次、多領域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素質和業務技能,為推進業務經營全面起飛提供人才支持。
第三條培訓工作堅持“學以致用”原則。根據全行業務發展需要,制定切合實際的員工培訓計劃,使培訓工作有利于“起步、起飛、騰飛”發展戰略需求,有利于員工形成持續學習、終生學習能力,促進員工隊伍綜合素質提高。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鹽城農發行全體干部員工。
第二章培訓內容與形式
第五條培訓內容包括一般技能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
(一)一般技能培訓。主要開展適用于全體員工的通用技能培訓,包括企業文化、規章制度、計算機應用、公文處理、商務禮儀、安全保衛等內容。
(二)專業技能培訓。主要開展提高員工專業崗位勝任能力培訓,包括市場營銷、信貸與風險管理、財務會計、業務軟件系統、文秘、法律事務等內容。
第六條培訓形式分為內部培訓、外部培訓和員工自我培訓。
(一)內部培訓主要以行內業務骨干為培訓師資,采取短期培訓班、培訓會、條線工作會議等形式開展培訓。
(二)外部培訓主要采取邀請外部專家開辦專題講座,參觀訪問先進單位,現場觀摩學習等形式開展培訓。
(三)通過定期舉辦員工崗位技能比武、業務知識專項競賽等活動,引導員工開展持續學習、自我培訓。
第三章培訓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七條員工教育培訓工作由市分行黨委統一領導,人力資源管理部具體組織實施,市分行機關各部門、各縣(市)支行協作配合,各司其職,共同完成。
第八條人力資源管理部作為教育培訓管理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行員工教育培訓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制定;
(二)審定各縣(市)支行和機關各部室培訓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加強內部培訓師資建設;
(四)負責組織完成上級布置的各項培訓任務;
(五)負責建立員工培訓檔案和學分檔案,對培訓效果實施考核評估。
第九條建立兼職培訓管理員隊伍。市分行機關各部室和各縣(市)支行明確一名兼職培訓管理員,負責處理教育培訓工作日常事務。
(一)機關部室兼職培訓管理員職責
1.統計分析本部門年度培訓需求,反饋至人力資源管理部;
2.根據人力資源管理部確定的年度計劃,制定培訓實施方案。
3.擔任本專業業務培訓內部講師,準備培訓資料;
4.負責對下級條線部門培訓效果的督促考核,分解落實培訓責任;
5.組織員工參加上級行舉辦的各類培訓。
(二)縣(市)支行兼職培訓管理員職責
1.統計分析本行員工年度培訓需求,反饋至市分行人力資源管理部;
2.督促本行員工開展自我培訓,分解落實培訓責任;
3.負責組織本行員工參加各類培訓。
第四章培訓需求與計劃
第十條確定培訓需求。每年11月初,由人力資源管理部向全行員工發放下年度《培訓需求調查表》,各兼職培訓管理員將本部門、本單位員工《培訓需求調查表》匯總,于11月底前反饋至市分行人力資源管理部。人力資源管理部根據反饋的培訓需求,結合黨委發展思路,年度經營目標、員工崗位勝任能力現狀,形成年度培訓需求報告,匯報市行黨委。
第十一條制定培訓計劃。人力資源管理部根據經市行黨委審核的培訓需求,與相關部室協商溝通,設立具體培訓項目,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培訓計劃,提交行務會討論確定。
第十二條細化培訓實施方案。按照經行務會討論確定的培訓計劃和培訓專業,由市分行相關部室制定培訓實施方案,明確具體培訓項目的負責人、培訓對象、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教師以及培訓經費預算等。
第五章培訓實施
第十三條培訓實施過程應嚴格按照培訓計劃和實施方案進行,如需調整,培訓主辦部門須提前通報人力資源管理部,報經行領導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十四條每個培訓項目原則上都要預留現場測試時間,對每位員工進行現場考試,考察培訓目標實現情況,考試成績作為參訓人員計算學分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培訓主辦部門負責對培訓過程進行記錄,保存過程資料,如電子文檔、錄音、錄像、幻燈片等。培訓結束后及時送交人力資源管理部,建立培訓資料檔案。
第十六條培訓期間,培訓主辦部門要堅持“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強化培訓過程管理,詳細記錄參訓人員出勤、課堂紀律、考試成績等方面的培訓表現,并及時將培訓實施情況反饋人力資源管理部,確保培訓效果。
第六章培訓效果考核與評估
第十六條實行學分管理。每年為員工建立一張《員工培訓學分登記卡》,存入個人檔案,記錄每位員工參加各類培訓情況及所獲學分,年底計算員工年度平均學分,并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年度平均學分在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不合格、8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取消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七條建立動態培訓考核體系。在每個培訓項目實施方案中設立具體考核指標,主要包括:出勤情況、課堂紀律、心得交流情況、現場測驗成績等內容,并對考核指標進行量化賦分。根據每位員工在培訓中的現實表現對考核指標進行評分,計算個人學分。
第十八條實施雙向考核,加強培訓項目評估。每個培訓項目結束后,進行培訓效果評估,組織參訓人員填寫《培訓評估調查表》,對培訓課程安排、授課老師進行評估,評價本次培訓效果,不斷提高培訓項目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分行人力資源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管理辦法9
1、目的
規范員工入離職管理,改善人事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質量。
2、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的入離職手續辦理。
3、參考文件
《行政人事部管理程序》
4、定義
無
5、職責
5.1行政人事部員工入、離職手續的具體辦理工作。
5.2公司各部門,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1接收新員工,安排必要的崗前培訓。
5.2.2本部門員工離職審核。
6、程序
6.1員工招聘工作具體執行參照《員工招聘管理辦法》
6.2本公司員工聘用須符合以下條件:
6.2.1管理人員
6.2.1.1年齡:23周歲以上,年齡上限視崗位需要而定。
6.2.1.2學歷:所有管理人員均須大專(含)以上學歷。
6.2.1.3身體健康,工作經驗視各崗位需要而定。
6.2.2普通員工
6.2.2.1年齡: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
6.2.2.2學歷:技術類崗位須高中、中專以上學歷,非技術類崗位(除清潔員須初中以上外)均須高中以上學歷。
6.2.2.3身體健康,持有效《健康證明》
6.2.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6.2.3.1被起訴或犯罪在案,尚未撤銷者。
6.2.3.2曾犯嚴重刑事案件者。
6.2.3.3吸食毒品者。
6.2.3.4在其他單位服務,未解除勞動合同或雇傭關系者。
6.2.3.5曾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任職被開除者。
6.2.3.6應聘時所提供資料不真實者。
6.2.3.7不符合前款第6.2.1或6.2.2項規定者。
6.2.4公司實行管理回避制度,任何員工不得插手在本公司為親屬、朋友安排工作,特殊情況下舉薦高層管理人員及高級技術人才,或政府關鍵部門解決親友工作的,須經行政人事部審核后報送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復審,并由總經理審批。
6.3入職手續
6.3.1行政人事部電話通知錄用人員辦理入職,員工入職時應交驗身份證、學歷證明、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各項培訓證明和工作資歷證明。
6.3.2所有員工入職時均須提供當地戶口擔保,由擔保人本人如實填寫《擔保書》(附錄8.1)并簽字確認。
6.3.3新入職員工應到區級以上衛生防疫部門或正規醫院進行體格檢查并提供《健康證明》。
6.3.4非本地常駐戶口的新入職員工,應提供在戶口所在地開具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6.3.5新入職員工交驗上述證明、證件,繳交相關費用,憑行政人事部開具的《員工報到通知單》到用人部門報到。
6.4試用及轉正
6.4.1試用及考核
6.4.1.1所有人員試用期為三個月,表現特別優秀者可酌情縮短試用期,但最短不得少于二個月,提前轉正人員須報總經理審批。
6.4.1.2員工試用期滿,由行政人事部會同用人部門根據其工作態度、工作能力、工作業績及規章制度的遵守狀況等進行考核,合格后方可轉為正式員工,不合格者視情況延長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半年)或解除勞動關系。
6.4.2員工轉正,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6.4.2.1必須經過規定的試用期(表現特優,經批準縮短試用期者除外)。
6.4.2.2必須完成入職培訓和崗位培訓,且考核合格。
6.4.2.3試用期內未受過行政處分。
6.4.2.4試用期內無曠工記錄。
6.4.3試用期內曾受過記過處分或試用期內遲到、早退累計達5次以上將予以辭退。
6.4.4轉正面談
公司領導轉正由總經理面談;部門副經理(含)以上人員(包括分店店長助理、分公司部門經理)轉正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面談;其他人員轉正由行政人事部經理面談。
6.4.5轉正審批
6.4.5.1公司經理級(含)以上人員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其他崗位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主管公司領導審批。
6.4.5.2行政人事部于每月15日向轉正人員用人單位下達轉正考核通知,用人單位在接到轉正通知后3日內通知轉正人員撰寫轉正申請,由員工所在部門對轉正人員進行考核并填寫《轉正申請審批表》(附錄8.2),報行政人事部及相關部門和公司領導審核、審批。
6.4.5.3轉正工資的確定
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根據員工的學歷、資歷、技能、試用期工作表同和轉正考核結果,參照公司有關工資標準確定。經理助理(含)以上員工轉正工資由總經理核準;其他員工轉正工資由行政人事部主管公司領導核準。
6.5離職
6.5.1離職通知期
6.5.1.1員工辭職,已轉正的(包括合同期滿辭職)必須提前30天書面申請;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書面申請。
6.5.1.2試用期內,如員工不符合公司錄用要求,公司有權隨時予以辭退;轉正后辭退員工,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并說明辭退理由。
6.5.2離職面談
6.5.2.1公司所有職員離職均需進行離職面談。
6.5.2.2離職面談的目的是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及其對公司的意見和建議,以便分析并不斷完善公司相關管理。
6.5.2.3行政人事部在接到員工離職申請三天內,須安排與該員工進行面談。
6.5.2.4離職面談離職面談規程同
6.4.4轉正面談。
6.5.3離職批核權限
6.5.3.1辭職
各分店防損員、收銀員和顧客服務員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審核,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審批,其他員工辭職,由行政人事部經理、主管人事的公司領導審核、總經理審批。
6.5.3.2辭退及開除
公司辭退員工,需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書面提出,經行政人事部經理及主管公司領導審核,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確認后通報執行并備案。
6.5.3.3自動離職
員工未辦理請假或離職手續,不在工作崗位3天以上,即構成自動離職。屆時由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出,行政人事部確認后通報執行并備案。
6.5.4離職處理
6.5.4.1提出辭職的公司所有正式員工必須按公司規定的離職通知期(一個月)提前填寫《員工離職申請表》(附錄8.3),經審批后留行政人事部存檔。
6.5.4.2離職人員在批準離職時間到期后,在規定時間內移交公司所發物品、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并填寫《工作交接清單》(附錄8.4)。
6.5.4.3凡提前離職未按公司規定提前一個月申請者,公司有權扣除員工一個月的全額資作為補償金。
6.5.4.4凡自動離職者一概不予結算工資。
6.6檔案管理
6.6.1檔案的建立
6.6.1.1每位員工入職,行政人事部應于員工入職當天建立其人事檔案。
6.6.1.2員工人事檔案資料應包括:員工基本資料、員工應聘登記表、深戶擔保材料、身份證復印件、學歷證復印件和其他資格、資歷證明復印件等。
6.6.2檔案記錄
6.6.2.1行政人事部跟蹤記錄員工在公司任職期間的工作表現情況,及時增添有關資料。
6.6.2.2人事檔案內容應包括:升遷、獎懲、考核、培訓、考勤、薪資資料等。
6.6.3檔案管理
6.6.3.1公司員工檔案統一由人力關鍵在于工發中心保管。
6.6.3.2員工的人事檔案須由專人負責管理并做好嚴格的保密措施。
6.6.3.3只有經過授權的人士才可以查閱人事檔案。公司總裁、總經理、主管人力資源的公司領導、行政人事部經理有權查閱所有員工的人事檔案;主管部門公司領導、各部門經理、分店店長和分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有權查閱本部門員工的人事檔案;查閱人事檔案須作好登記,以免丟失。
6.6.3.4員工離職,行政人事部須于一周內抽出離職人員檔案另行管理;經理助理級(含)以上人員離職檔案保存期為二年,其他人員離職檔案保存期為一年。
7、記錄
7.1《轉證申請審批表》由行政人事在員工職期間一直保存。
7.2《員工離職申請表》、《工作交接清單》由行政人事部保存一年。
7.3《擔保書》由行政人事部保存至員工離職后六個月。
7.4《員工報到通知單》的保存部門和保存期限參閱《人力資源管理程序》。
8、附錄
8.1《擔保書》
8.2《轉正中請審批表》
8.3《員工離職申請表》
8.4《工作交接清單》
員工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宗旨
日立建機(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稱為“公司”)為保證公司業務的正常運行,同時保障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實現公司與員工共存共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員工工作規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
本規則適用于公司和員工。
第三條員工的定義
本規則中使用的“員工”一詞,是指公司基于其與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包括勞務合同等)使用的受雇于人才派遣公司并受人才派遣公司派遣的員工。
第四條人才派遣公司的定義
本規則中使用的“人才派遣公司”一詞,是指根據中國法律設立、具有合法經營向其他公司或者不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等輸出勞務或者派遣其雇傭的員工等業務的公司或者組織。
第二章關于員工的一般規定
第五條員工個人資料的提供
員工應當自派遣之日起日內向公司提供以下個人資料:
1、戶口簿復印件或者實際居住地址;
2、婚姻狀況和家庭狀況;
3、身份證復印件;
4、個人簡歷;
5、健康證明;
6、資格證書(適用于有特殊技能者);
7、本人報名照片(最近三個月拍攝);
8、公司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通知義務
員工的姓名、國籍以及第五條規定的應當提供的個人資料中記載的內容發生變化時,員工應當在發生日起10日內通知公司。
第七條保證
員工應當保證其向公司提供的個人資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第八條擅自公開的禁止
負責管理員工個人資料的員工未經公司許可不得擅自向第三者公開員工的.個人資料。
第九條使用關系的確定
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使用關系的確定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
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和員工就使用關系另行簽訂合同或者協議。
第十條試用期
公司對員工設定期限為三個月的試用期。公司認為員工不符合使用條件的,可以隨時與試用期內的員工終止使用關系。
第十一條使用期限
員工的使用期限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的約定,員工的試用期包括在使用期限之內。
第十二條使用關系的終止
以下條件之一成就時,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使用關系終止。
1、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均無延長或者更新使用期限之意時;
2、員工單方面提出終止使用關系時;
3、公司單方面提出終止使用關系時;
4、公司被其總公司決定關閉時;
5、公司與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時;
6、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以員工的生日為準,其中男性為60周歲,女性為55周歲)。
第十三條使用關系終止的手續
公司和員工之間的使用關系終止的手續以及使用關系終止不當的后果等依照公司和人才派遣公司之間的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以及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如存在的話)的約定。
第十四條員工的工作內容
公司決定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公司根據業務上的需要或者員工的工作能力、技能、健康狀況或者工作表現等可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
員工應當無條件服從公司關于員工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調整的決定。
第十五條工作移交
與公司終止使用關系的員工,在離開公司之前應當向公司移交工作,歸還公司物品。如對公司負有債務,應當向公司清償。
被公司決定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的員工,應當向公司指定的員工辦理原工作的移交手續。
第十六條業務培訓
公司根據業務上的要求,在必要時對員工進行業務培訓。員工應當認真參加業務培訓,努力達到公司要求的培訓目標。
第十七條考核
公司每年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次數不受限制),考核內容包括工作成績、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和公司規章制度的遵守情況等。考核結果作為員工工資和獎金評定、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調整以及與公司之間的使用關系是否存續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員工權益的保障
公司保障員工基于公司和人才派遣合同或者勞務合同所擁有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九條工作時間
員工每周基本工作時間為四十小時。
公司由于業務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后,可在一日最多三小時、一個月最高三十六小時的范圍內延長工作時間,即讓員工加班。
公司由于業務需要,經與員工協商后,可在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員工工作。
第二十條上、下班和休息時間
除法定休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公司的工作日。正常情況下,員工在工作日的上班時間為上午9:00,下班時間為下午5:30。其中中午午飯休息時間為12:00至下午1:00。
公司由于業務需要,可以在日工作時間八小時的范圍內變更員工的上、下班時間和午飯休息時間。
上班時間是指工作日工作開始的時間,員工應當在上班時間之前到達公司指定的崗位并且進入可以工作的狀態。
下班時間是指工作日工作結束的時間。員工的工作狀態應當持續到下班時間。
員工的上、下班以及加班、休息日工作和法定休假日工作等,應當得到所屬上司的事先指示或者同意和事后確認。
第二十一條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員工的休息日定為每周星期六和星期日。
員工的法定休假日為:
1、元旦:一日
2、春節:三日
3、國際勞動節:三日
4、國慶節:三日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員工的其他休假日為:
公司創立紀念日:一日(11月20日)
第二十二條休息日的變更
公司根據業務上的情況,可以變更前條第一款規定的員工的休息日。
第二十三條帶薪年休假
公司給予員工每年15日的帶薪年休假。新派遣的員工當年度派遣期間不足一年的,每滿一個月,公司給予一日帶薪年休假。
帶薪年休假可以一次性享受,也可以分數次享受。分數次享受,每次不得低于半日。
當年度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日數可以累積至下一年度。但是,當年度的帶薪年休假日數與歷年累積的未享受的帶薪年休假日數的合計,最多不能超過30日,超過部分在當年度不得再享受,也不得累積至下一年度。同時,公司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因從事特殊工作客觀上無法享受全部帶薪年休假的,不受此限制)。
員工管理辦法1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員工行為,建立和維持公司良好的生產秩序和勞動紀律,樹立員工嚴謹的紀律意識,形成良好的工作狀態,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依據。主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三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在崗人員,在公司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是考勤紀律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考勤紀律的總體統計、管理和考核。
第五條 各部室和分公司是員工考勤的日常管理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日常考勤管理,按要求逐日做好考勤記錄,并交人力資源部匯總。
第三章 請假程序及批準權限
第六條 公司領導請假由辦公室按市公司領導干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第七條 公司中干請假程序。部室或分公司主要負責人請假,須先向分管領導請假,并報公司總經理批準,休假前須明確其請假期間的部門或分公司臨時負責人;部門副職負責人請假,須先向部室或分公司正職負責人請假,并報分管領導批準。
第八條 一般員工請假程序。一天以內的,由班組長批準;兩天以內的,由部室、分公司負責人批準,并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三天及以上的,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分管領導批準,并報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九條 公司中干和一般員工辦理上述請假程序時,須本人親自辦理并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經批準后方可離崗。本人確實不便辦理手續的,必須委托他人代為辦理。
第十條 員工假期期滿后,須按管理權限,向批準該假期的相關部門及時履行銷假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第四章 員工作息時間和加班管理
第十一條 員工根據工作崗位分為標準工時制和非標準工時制,標準工時制作息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非標準工時制包括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作息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調節。
第十二條 每個崗位具體實行的作息時間以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如遇公司作息時間調整,則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員工崗位發生變化后,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員工勞動合同變更手續,再次明確崗位作息時間。
第十三條 確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部門,應事先提交《加班申請表》并按規定履行相關手續,人力資源部將據此進行加班工資造發,未按規定程序履行加班手續的均視為無效加班。
第十四條 節日值班人員以公司辦公室有關值班通知為準。
第十五條 員工在非國家法定節假日進行的加班一律不支付加班工資,由部門或分公司負責人安排補休;員工在法定節假日發生的加(值)班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第五章 假別及假期待遇
第十六條 事假。員工因個人事務需離崗辦理,必須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填寫員工請假審批表。事假超過半天者,停發休假期間的工資。當月請事假累計達4個工作日的,每個工作日計扣月績效獎金的10%;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停發當月績效獎金;季度累計事假超過15個工作日及以上的,計扣當年10%的年終獎。
第十七條 病假(含非因工負傷)。員工患病需停工治療或休息的,應憑縣級及以上醫院的診斷病歷和休息證明,并按請假程序經批準后方能休假。
第十八條 病假待遇。員工當月內請病假累計3-5天者計扣當月績效獎獎金的10%;累計6-10天者計扣30%;10天以上者停發當月績效獎金。
員工患病停工治療休息在六個月以內的,其醫療期病假月工資為:
(1)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75%發放;
(2)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85%發放;
(3)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本人月基薪的95%發放;
(4)連續工齡滿30年及以上的`,按本人月基薪的100%發放。
員工患病停工治療在六個月以上的病假工資在上款規定的基礎上再降低20%,并且停止享受企業年金。全國勞動模范、省級勞動模范,以及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榮譽的職工,在病假期間工資照發。
第十九條 工傷假。員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需要停工治療或休息者,應憑勞動局的工傷證明、醫院證明,按停工留薪期相關規定休假。
停工留薪期滿或工傷治療終結時,根據醫院原始資料及相關的勞動能力鑒**論,由人力資源部辦理復工手續。
工傷員工在停工期內工資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公司各類績效獎不予享受。本規定前發生的工傷,按原相關協議履行。
第二十條 婚假。婚假假期為5個工作日,如男、女雙方均符合晚婚條件再增加婚假10個工作日,再婚婚假為5個工作日。婚假從員工領到結婚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有效,婚假期間不計扣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生育假。按《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重慶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喪假。員工本人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的,在填寫請假申請表,經人力資源部批準后給假5天,喪假期間不計扣工資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條 年休假。公司在崗員工,連續工齡滿1年及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具體標準為:
(1)員工參加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享受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2)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享受10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3)工作滿20年的,可享受1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4)全國勞動模范、全國"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省部級勞動模范(包括享受省部級勞動模范待遇者),不論參加工作年限長短,均可享受15個工作日的年休假;
第二十四條 年休假申請程序和要求。每年年底由人力資源部進行員工當年年休假天數的核定并通知各部門和分公司,由各部門和分公司負責人在確保不影響工作和生產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門和分公司員工年休假計劃。
年休假實行公司安排和員工自愿申請兩種形式,各單位要充分利用工作間歇期或工程間歇期安排員工休假。如本人不同意在安排的休假時間內休息,視為自動放棄當年的年休假。
員工申請年休假須提前一周填寫《請假審批表》,完善相關手續并獲得批準后,交人力資源部備案。人力資源部將根據考勤情況監督年休假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員工申請事假或病假時,應先用當年未休完的年休假進行抵消,請假天數不夠抵消的,再按事假或病假相關規定辦理。員工年休假期間視為正常出勤,薪酬待遇不變。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二十六條 員工違紀分為嚴重違紀和一般違紀。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屬于嚴重違紀:
(1)一個月內遲到、早退、離崗和其它違紀累計超過3次的;
(2)曠工3天及以上的;
(3)在辦公或工作區域內吵架、打架,造成不良影響的;
(4)以暴力或兇器威脅公司各級管理人員的;
(5)帶頭滋事或煽動他人滋事,影響企業正常工作秩序的;
(6)因違反公司紀律,給公司形象造成嚴重影響或造成公司1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7)作為考勤紀律的監督者、記錄者或執行者,對考勤弄虛作假,一年內累計出現3次及以上的;
(8)觸犯刑法的。
第二十七條 對嚴重違紀的處罰。員工出現一次嚴重違紀的,將計扣員工3個月績效獎金;情節嚴重的,除計扣3個月績效獎金外,還將計扣當年全部年終獎;情節特別嚴重或影響特別惡劣的,將依法解除勞動關系。
第二十八條 一般違紀及處罰。未構成嚴重違紀的為一般違紀,包括遲到、早退、離崗、曠工和其它違紀等,對一般違紀的處罰如下:
(1)員工出現遲到、早退、離崗或其它違紀的,按50元/次予以考核;
(2)員工曠工1天的,計扣半月績效獎金;
(3)員工曠工2天的,進行通報批評并計扣一個月績效獎金;
(4)作為考勤紀律的監督者、記錄者或執行者,對考勤弄虛作假,出現一次計扣1個月績效獎金。
第二十九條 遲到、早退的時間界定適用于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實行非標準工時制的項目生產人員由各分公司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根據國家或重慶市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試行。
員工管理辦法12
1.目的
為規范和完善公司日常管理,保障員工合法權益,依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xx科技有限公司。
3.權責
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人員的日常考勤管理、請假、出差等事項的審核工作。
行政部:負責公司考勤制度的修訂、解釋、執行、監督及考勤統計、匯總等工作。
總經辦:負責部門中層人員或一般人員三天及以上的請假的審批工作。
4.工作時間
公司執行每周40小時工作時間制度: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周六:上午9:00-11:30為部門內部的總結、交流、學習或公司培訓。
公司各分、子公司或特殊崗位人員,結合實際情況可自行制定工作時間,經總經辦批準后交行政部備案。
5.考勤規定
打卡制度(包括磁卡、紙質卡和指紋識別系統,統稱為打卡系統)
公司(除總經辦成員或特批人員外)其他員工按規定時間打卡上下班;
員工每天打兩次卡,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打一次,如中途請假或提前下班的也須打卡。
員工上下班忘記打卡,應及時填寫《未打卡說明單》注明原因并由部門負責人簽批。一個月最多簽批3次,超過3次按每次扣10元執行。因遲到而以簽卡的形式作弊者,簽卡無效,并通報批評。
遲到、早退
因個人原因在工作時間開始后未到崗者為遲到;
工作時間未結束提前下班者為早退;
遲到早退30分鐘以上按缺勤半天處理;
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含)以上按缺勤1天處理。
曠工
未經批準擅自休假者,或假滿未經續假而擅自不到職者,視為曠工。
連續曠工達到3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達4天者視為嚴重違紀。
曠工以員工個人日工資額兩倍扣款;
加班
公司提倡員工在工作時間內高效率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員工利用休息或假日完成工作時間內未完成的工作,是正常的職務行為。
加班必須嚴格控制,所有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卡》,由主管領導核準,并交行政部核實。行政部根據《加班申請單》及考勤卡進行監督管理。未經批準而擅自加班的,公司不計入加班。
實際加班時間應與考勤紀錄相符,加班時間計算以考勤紀錄為準。時間不足1小時者不予計算加班。
休息日、節假日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會議、集體活動或因工作需要出席社交場合,及因公差旅期間不計為加班。
員工加班以折算調休為首選,經主管領導確認的'加班時間可計調休。一般員工的加班除首選調休外,可選擇核算加班費。加班費計算按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標準進行。
調休
有調休的可抵消病、事假等。申請調休須辦理調休手續,填寫《調休申請單》。主管領導根據實際情況可調整員工調休時間。
請假與調休以最短2小時計算,凡月累計8小時按1天計算,以此類推;
各部當年的加班調休在當年有效,不跨年度休假,如無法調休的在當年12月底前自動失效。
出差
超過1天的長途出差,需提前填寫《出差申請單》報部門負責人批準,交行政部備案。深圳市內短時間或臨時出差須知會部門負責人同意;
長途出差人員返回后須于第一時間到行政部填寫返回時間;
部門經理級以上人員出差須由總經理核準。其他員工出差由部門負責人核準。
請(休)假管理
法定假日:按照國家規定,法定公休假為: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以上節假日為有薪假。
婚假:在公司工作滿試用期之正式員工結婚,享受婚假3天。晚婚人員(男滿25歲,女滿23歲,初婚)增加婚假10天(需出具有效結婚證明,并在3個月內提出休假申請。如有特殊情況公司無法安排休假的可適當延后時間)。
喪假:公司正式員工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身亡,或配偶父母身亡,可給予3天喪假(不包含往返行程的時間)。
產假:(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方可享受)
1本公司正式女員工生育,產假90天。難產增加產假30天。實行晚育的(24周歲后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休產假須提供準生證明。因產假時間較長,公司須調整或新聘人員進行工作接替,因此員工休完產假后須到行政部辦理復職手續。
2嬰兒6個月內,公司給予生育女員工每天小時的哺乳假。每天可分開上、下午安排,也可集中一起安排。(哺乳假需辦理一次性請假手續,假滿后同樣需銷假)
3公司正式員工因配偶生育,享有10天有薪陪護假(須提供準生證明)。
工傷假:工傷依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年休假:
1休假天數司齡Y(年)≤Y<55≤Y<10Y≥10有薪年假(天數)5710
2公司鼓勵員工休年假。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申請休假,最小休假單位為1天。
3當年年休假可延伸至次年的春節假期內使用完畢,因個人原因未休完之年休假過期自行清零。
病假
1員工休病假須提交區級以上醫院或社保綁定社康中心的醫療診斷證明。沒有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2病假期間工資按如下標準發放:司齡不滿2年的,計發月基本工資的60%;
滿2年不滿5年的計發70%;
滿5年計發100%。
事假
因私事而不能正常出勤的,須請事假,完成審批程序后方可休假。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崗位、或請假期滿未來上班也未續假者,3天(含)以內按曠工處理,3天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
休事假需按公司規定提前填寫《請假申請單》,員工休事假三天以上的,需提前三天申請。
休事假每天扣除日工資的100%審批流程審批系統:分配有ERP系統賬戶的員工,日常考勤及請假走ERP系統的審批流程;
沒有ERP系統的員工走紙質審批流程。對突發的、緊急的、臨時性的、短期的(不超過4小時)的請假,可以通過郵件、微信或短信等快捷方式報主管領導批準。
請假審批
一般員工:3天以內由直接上級審核、部門負責人審批;
3天及以上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總經辦審批。
部門經理:請假須經部門負責人、總經辦批準。
副總經理:1天以上須知會總經理。
核實及備案
對于婚假、產假、病假、陪護假、工傷假等,除要走正常審批流程外,還需要提供相關證明件,到行政部核實和備案。上述假期連續性計算,包含期間的公休假日天數。期滿后返回公司上班時,須第一時間到行政部銷假。因特殊情況沒有及時辦理請假手續的,事后要補辦手續。
超過3天的請假,需要提前3天走審批流程,在審批時需要確定工作的臨時接替人。
所有的假沒有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6.附則
本制度由總經理核準后執行,將來可視情況做補充、修改。
本制度由行政部負責解釋、修改。
員工管理辦法13
一、總則
為了完善食堂管理,規范員工就餐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xxxx公司全體職員就餐管理。
三、員工卡管理細則
3.1、就餐:員工憑此卡在食堂刷卡就餐,每張卡每餐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刷卡一次,每張卡每天只能刷二次。
3.2、員工卡的辦理、則需繳納10元押金。
3.2.1、員工卡的辦理:新進或調入職員,入職手續辦理完成后,員工憑人力資源專員開據的《員工卡充值單》到食堂辦理餐卡。新進、調入或借調返崗職員調入當月的伙食,按實際到崗日數折算。
3.2.2、員工卡的補辦:職員因保存不當導致員工卡損壞或遺失,應及時在食堂辦理員工餐卡補辦或掛失登記,并繳納補卡費10元辦理新卡。(原卡掛失后自動失效)
3.3、員工卡的退還:職員離職或調出,持交接清單在食堂辦理退卡手續,由食堂填寫當月用餐明細后,交廠方確認。員工卡退還食堂。將退還10元押金。(如員工卡遺失或損壞,則不退還押金。)
3.4、伙食標準
供餐方案一:5元/人/餐,我司推出一葷一素一湯,米飯任吃。(附菜譜確保份量)
供餐方案二:6元/人/餐,我司推出二葷一素一湯,米飯任吃。(附菜譜確保份量)。供餐方案三:7元/人/餐,我司推出二葷二素一湯,米飯任吃。(附菜譜確保份量)。
3.4.1早餐、夜宵按實際消費情況以現金支付.
3.5、如因工作需要,來客需在食堂就餐,經辦人憑食堂客人用餐卡打卡就餐。
3.5.1、來客就餐流程:各部門經辦人先填寫《客餐簽批單》,經部門負責人簽批,將簽批的《客餐簽批單》交食堂管理人員后,憑客人用餐卡打卡就餐。若部門負責人不在,經辦人應及時向食堂管理人員說明,并在食堂作好登記,三日內完成補簽手續。
3.5.2、客人用餐卡由綜合管理中心內勤每月統一在投資財務審計中心出納處充值。
3.6、員工卡僅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予或轉于他人使用。
四、結算
食堂每月1日到行政部進行上月就餐打卡記錄統計。與貴司行政部門核對。到財務部門結算上月餐費,最在本月5日前結算清上月餐費。
五、就餐規定
4.1、就餐時間
4.1.1、就餐時間按公司規定時間執行,其他時間食堂一律停止營業,其他特殊情況須經公司行政部批準后營業。
4.1.2、公司員工必須按規定時間就餐,上班時間不得進入餐廳就餐,更不得提前就餐。
4.1.3、如遇會議或其他事情影響正常開餐時間的`廠方要提前通知食堂,做好提前或推遲開餐時間。
4.1.4、未經允許,就餐員工不得私自進入廚房及售賣間。
4.2、排隊就餐制
4.2.1、所有員工必須按照先后順序排隊打飯,不得插隊,服從食堂人員管理和勸告,不得爭先恐后,不推敲盆喧嘩。
4.2.2、就餐人員必須按需盛飯打湯,不許故意造成浪費。在餐廳用餐的人員米飯吃完不夠憑餐具到售賣間免費領用,吃飽為止;需打包到餐廳外就餐的,米飯固定標準(一人吃飽份量)供給,不得再添加。
4.2.3、食堂內不準隨地吐痰,不隨地丟棄雜物,不準大聲起哄、吵鬧,做到文明用餐。
4.2.4、就餐人員一律服從食堂管理和監督,愛護公物、餐具,講究道德。
4.2.5、講文明、講禮貌,尊重食堂人員,對食堂管理服務有意見,可向行政部提出,不能與食堂人員爭吵。
4.2.6、就餐人員要愛護食堂的公物和設施,不得隨意挪動或損壞,若有損壞,照價賠償。
4.2.7、對食堂的飯菜質量和食堂工作人員的服務態度有意見者,可向行政部協商解決和完善,不得因此和食堂工作人員發生矛盾而爭吵、打架。如有違反以上規定者,行政部有權給予相應處罰,情節嚴重者、屢教不改者,給予行政處分或除名。
六、需要公司配合事項
5.1、如有需要,甲方應適時委派水工、電工、焊工等專業人員配合廚房工作順利進行。
5.2、各餐用膳時段,甲方應委派專人(總務、保安)配合乙方督導就餐人員用餐秩序,共同維持餐廳環境清潔、衛生。
5.3、嚴格按合同約定時間支付當月員工餐費。
5.4、對拒不配合食堂管理人員工作,帶頭在食堂聚眾鬧事、無理取鬧者,公司應協助食堂對其進行規勸、教育、處罰,以維護食堂經營者正常的經營秩序。
5.5、經營期間,公司不得隨意變更合同條款,增加任何額外收費項目。
5.6、如遇放假或其他原因需停餐時,應至少提前一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食堂;有客人需在食堂用餐時,同樣需提前4小時以上通知食堂。
注:凡是固定餐人員可享受95折扣。
七、附則
6.1、本管理辦法從x年xx月xx日正式執行。
6.2、附表:
6.2.1、《客餐簽批卡》 6.2.2、《員工卡充值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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