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問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嚴肅審計人員行為,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意識,提升審計工作質量,根據《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部審計工作堅持“誰分管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的原則,按照責任實施問責和責任追究。
第三條 內部審計問責對象: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高級管理層、審計部門負責人、審計人員。
第四條 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堅持實事求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視其性質、情節、后果、影響程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審計工作職責
第五條 審計工作職責分為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高級管理層的領導責任、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和審計人員的檢查責任。
第六條 分管內部審計工作的高級管理層的領導責任包括:
(一)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按照《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 的要求,根據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配備充足、穩定的內部審計人員。
(二)強化審計工作領導,為審計人員創造必要的工作環境,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授予審計部門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協調與各職能部門的關系,督促做好內部同級部門的審計工作。
(四)制定和完善審計工作的制度體系,督促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的制定與執行,對審計部門工作的獨立性和有效性進行考核。
(五)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準確地做出處理,督促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意見及時進行整改。
第七條 審計部門負責人的管理責任包括:
(一)制定審計工作計劃,按序開展審計工作。
(一)檢查權。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如實提供有關審計資料;有權查閱被審計單位各類憑證、報表、文件及會議記錄等資料;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等。
(二)制止權。有權制止、糾正、處理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行為。
(三)建議權。審計人員就審計發現的問題,有權建議被審計單位按有關規定限期予以糾正。對不適合在原崗位工作的人員,有權建議進行調整。對違反金融法規、規章制度的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有權按照規定提出經濟處罰、行政處分和其他處理的建議。
(四)越權報告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時,在逐級報告的同時,有權越級報告。
(五)其他權利。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有權向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質詢,并有權索取有關資料;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報送整改結果;有權派員參加被審計單位有關會議。
第十條 嚴格執行廉潔審計紀律:
(一)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高檔標準的住宿。
(二)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公費宴請。
(三)不準無償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旅游、娛樂和聯歡等活動。
(五)不準無償占用被審計單位的通訊工具和辦公用品。
(六)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任何紀念品、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七)不準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八)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費用。
第四章 過錯行為與處理方式
第十一條 未按要求收集證據,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事實失真,做出錯誤的審計決定,主審計人和相應參與審計的審計人員承擔過錯責任。
第十二條 復查、復核人員未復核出審計文件中存在的問題,由復核人員承擔過錯責任。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違規,給予以下處理:
(一)批評教育:包括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經濟處罰:包括罰款、扣罰績效、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四)其他處理:包括調離崗位、解除勞動合同、辭職等。
以上處理方式可以并處。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經濟處罰:
(一)違反保密制度,擅自透露有關審計內容的。
(二)丟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重要資料的。
(三)未按廉潔審計紀律要求進行審計,未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未造成后果的,調離審計工作崗位;情節較重造成后果的,給予警告至記過紀律處分:
(一)在審計方案規定范圍內,重大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的。
(二)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
(三)未經主管領導同意擅自調整、修改、刪除審計報告中反映的問題,致使報送的審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的。
第十六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輕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記過至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造成后果的,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或解除勞動合同等其他處理:
(一)審計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
(二)幫助被審計單位徇私舞弊、隱瞞問題、弄虛作假的。
第十七條 對審計報告反映的問題和建議,主管領導玩忽職守未處理,釀成案件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按照《XX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報告及處置工作規范》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XX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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