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的工作職責
黨支部的工作職責一、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法規,保證上級黨組織的決定、指示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二、積極參與局內重大問題的決策,支持和協助各科室開展工作,促進依法行政。
三、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
四、組織黨員的政治理論學習,不斷加強理想信念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法制教育。
五、加強黨支部自身的思想、組織、作風和制度建設,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做好黨員的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工作,充分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六、領導工會、婦聯工作,支持各群團組織按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一、黨支部議事的形式為支部大會和支委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會議。凡屬黨支部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支委會應提出初步意見,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
二、支部大會由全體黨員參加,支委會由支部成員參加。在討論和研究工作時,根據工作需要可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三、支部大會、支委會在召開前,應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議事內容等通知與會人員。
四、參加會議人員都能發表意見,表明態度,對所議事應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作出決定。議定重要問題要廣泛征求群眾意見,進行表決,獲得應到會正式黨員半數以上通過,才能有效。對于重要議題發生爭執,經過討論還不能統一認識的問題,應暫緩作出決議或決定,會后進一步醞釀,在取得基本一致后,再討論表決,必要時,可報告上級黨組織。
五、經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黨員個人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在沒有重新決定作出新的決議的情況下,必須無條件按照決議堅決執行。
六、每個黨員都要積極支持和尊重支部書記的工作,接受支部書記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支部書記和支委成員應按照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
七、支部書記對決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承擔責任,并迅速采取相應措施。
八、支部大會、支委會由支部書記主持,會議均要有專人負責記錄并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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