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鄉村醫生隊伍管理,提高鄉村醫生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更好地為農村居民健康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鄉村醫生考核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法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經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一定條件和考試考核批準聘用的村級公共衛生助理員參照執行。
第二章機構設置及人員管理
第三條根據服務范圍合理設置村衛生室。原則上一個行政村設立一個村衛生室。村衛生室服務范圍以步行30分鐘能到達為宜,偏遠地區和人口較多的行政村根據當地地理環境、經濟條件、群眾意愿也可適當增設服務網點,但兩個村衛生室之間應不低于步行30分鐘的距離。
第四條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受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中心負責本轄區內鄉村醫生的行政、人事、業務指導與培訓。
根據服務人口、服務范圍、地理環境合理配置村衛生室人員,村衛生室法人實行擇優聘用制。原則上每千農村人口配備一名鄉村醫生,各地可在轄區內的村衛生室中擇優調配鄉村醫生。偏遠地區可適當減少比例。
鄉村醫生變更執業地點,應當填寫《鄉村醫生注冊申請表》,并向注冊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畢業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村衛生室《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
第五條鄉村醫生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鄉村醫生連續注冊時,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申請重新注冊。逾期未重新注冊的,不得繼續執業。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受注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因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勝任鄉村醫生工作的。
第七條鄉村醫生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執業所在地村委會或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中心應當在30日內報告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注銷注冊,書面通知當事人或家屬,并收回《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中止執業活動滿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請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八條對從事公共衛生的鄉村醫生實行聘用制管理。
(一)聘用的村級公共衛生人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個別邊遠村可適當放寬至取得衛生類中專以上學歷并經衛生局培訓考核合格的,聘為村級公共衛生助理員,從事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相關工作;
2、身體健康,能勝任公共衛生工作;
3、上年度縣級培訓與綜合考核均合格;
(二)聘用程序:
1、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村委會簽署意見后,報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中心;
2、鄉鎮(街道)公共衛生管理中心在轄區內公示5天無異議,審核同意后報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原則上一年一聘,其身份性質不變。
第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
【鄉村醫生管理考核制度】相關文章:
鄉村醫生述職04-30
鄉村醫生作文02-28
車間管理考核制度04-30
部門管理的考核制度05-30
鄉村醫生述職報告04-03
鄉村醫生培訓總結08-09
最美鄉村醫生[1]05-01
鄉村醫生例會制度05-02
鄉村醫生優秀事跡02-24
鄉村醫生述職報告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