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精選12篇)
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1
為加強單位車輛的管理,本著“方便管理、節約開支、提高效率、優質服務”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車輛管理
第1條車輛有關證照和有關手續,由司機妥善保管。
第2條下班后車輛停放在指定停車點,因事不能停入指定地方的車輛應存放在相應有關規定的停放處。如:出差在外的車輛,要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場所,并鎖好方向盤和門窗,搞好安全防范。否則產生不良后果由駕駛員負責。
第3條車輛原則上實行專車專人駕駛,嚴禁司機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外單位向我單位借車的,須經領導批準;
第4條車輛進行加油需憑加油卡加油,如遇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加油卡,而又確需加油的事前要向辦公室報告。
第二章、車輛調度和使用
第5條車輛調度實行先領導后一般、先急后緩、先遠后近的原則。
第6條實行派車制度。由用車人向辦公室申請,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出車,否則,按私自用車論處。
第7條用車實行出車登記制。下鄉、出差憑派車單,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領派車單的,下鄉或出差回來要及時補辦,司機每月的出差或下鄉補助,憑當月派車單,作為報銷旅差補助等費用的依據。
第8條各科室如需用車的,須提前一天向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方可用車。
第9條車輛出車返回后,司機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以便于車輛調度。
第10條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都要自覺按制度辦事,尊重司機的'勞動。用車人員和司機要主動配合,搞好工作銜接。
第11條司機要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隨時待命,聽從本單位統一安排。
第12條司機未出車時,應嚴格按照作息時間在辦公室待命,不得隨意串崗、外出。
第三章車輛維修、養護與行車安全
第13條為確保行車安全,司機必須認真鉆研業務,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服從交警指揮,嚴禁酒后開車,不準超速行駛。
第14條司機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勤擦洗,使車輛始終保持最佳運行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防事故發生。原則上安排下午下班前一小時內洗車,無特殊情況不得提前洗車,以免影響正常用車。
第15條要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發現問題,反應敏捷,處理及時。
第16條辦公室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督促司機按時進行年度審驗,及時辦理保險等有關手續,定期進行保養檢查、油料使用情況檢查。
第17條定點維修。車輛需維修時,司機要事先辦理車輛維修報批手續,手續完備后,方可到定點廠家維修,并將更換的零件和維修費用票據帶回,辦公室及時核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修車、購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廠家修車,其費用不得報銷。
第18條定點洗車、美容。由辦公室確定1-2個服務質量好、價格合理的洗車美容店,統一購買洗車卡,對市社的公務用車進行定點洗車美容。無特殊情況(如出差在外)在非定點店洗車、美容的,一律不予報銷。
第19條定點辦理保險。市社根據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選定一個保險公司作為定點保險單位。辦理車輛保險時,由司機填寫公務用車保險申請表報告辦公室,辦公室領導要親自與保險公司洽談,在政府采購的優惠費率基礎上,初步確定險種和價格。報領導審批后方可辦理保險手續。
第20條建立車輛維修、養護檔案。每輛公務用車要分別建立一個維修臺帳,由辦公室保管,以便監督、檢查、核實。
第四章費用開支審批與報銷
第21條實行嚴格的費用開支審批制度。市社所有的辦公用品和公務用品原則上由辦公室統一組織采購。公務用車需購買或更換有關用品的,必須辦理審批手續。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以下的,辦公室可以委托司機辦理;一次性購買價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辦公室要認真做好市場調查,向領導提供參考價格,經審批后由辦公室負責采購。無特殊原因,凡是不經審批,先斬后奏的費用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22條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油費、路橋費、泊車費等費用,有關票據與車牌號、出差時間、地點要相符,統一由辦公室人員審核、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司機當月的費用需當月報銷(特殊情況除外)。
第23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2
一、為了規范供銷社財務行為,結合供銷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供銷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供銷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供銷社資產。
五、供銷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供銷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供銷社費用支出由主任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主任直接審批; 5000-2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主任審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由主任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供銷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供銷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供銷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供銷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供銷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供銷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供銷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二、供銷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的監督指導和縣社的審計監督。
十三、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供銷合作社是農民群眾的合作經濟組織,其資產全部歸供銷社社員所有,受法律保護,各級理事會依法管理,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保護社有資產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條縣聯社對縣直各企業、基層供銷社實行主任、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主要經濟指標實行逐年核定、分項考核、年終審計兌現。
各企業應根據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內部各個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獎懲嚴明。
第三條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以及各項方針政策,決不允許坑農害農事件發生。
第二章資產經營管理
第四條縣聯社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必須替社員監督管理好社有資產。
基層供銷社主任作為企業法人代表,直接對農民的合作社負責,要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保證其經營管理的社有資產保值增值,接受縣聯社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社屬企業的社有資產經營主體是縣聯社,縣聯社行使對社屬企業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權利,各企業的經理在縣聯社的授權下經營社有資產,要對社有資產合法權益負責。
第六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對社有資產的承包、租賃、經營實行分層審批制。
所有承包租賃要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防止暗箱操作,造成社有資產流失。
1—3年期(含三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本級社務委員會決定并經職代會通過。
4—5年(含五年)的資產承包、租賃合同,由縣聯社主任辦公會議審批并備案;超過5年期以上的承包租賃合同,須由本單位提出方案和書面合同,由縣聯社常務會議審批并備案。
第七條各基層供銷社,縣直各單位必須做好資產管理制度的建設,健全資產登記手續,建立產權變更審批程序,加強資產增減變動、毀損報廢處理的核算和管理。
報廢的固定資產及庫存商品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
建立并登記產權變動和資產管理臺帳,及時地記錄和反映所有產權資產增減的品種、數量、結構和價值等全面的資料,同時要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建立規范的內部控制制度,對企業經營管理者既有激勵機制,又有約束機制。
第八條企業為了盤活資產,凡涉及土地變更,資產處置等,必須按規定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資產評估,以評估值作為處置資產的價格依據,不得隨意估價或低價出售。
并將評估情況及時報告縣聯社。
第九條為確保社有資產的安全,各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社有資產為其它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或抵押。
第三章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條對于企業的自身基本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等新增固定資產。
要對項目投資總額進行認真預算,積極籌措資金,企業在征得發改、城建、規劃、等部門的同意后,在進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后,方可進行項目建設招投標。
項目竣工后,要及時進行工程決算,和帳務處理,嚴格管理好資產。
第十一條企業購買運輸工具、機器設備,辦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報縣聯社審批,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十二條企業現占用的土地屬國家劃撥的土地,拍賣、出讓應按國家土地政策執行,企業不得向其它個人轉借或抵押土地使用證。
企業出售或轉讓經營設施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必須由縣聯社審批,同時要及時收回資金,進行帳務處理,按財務制度辦理有關手續。
變賣收入要在縣聯社的監督下有計劃的使用,決不能胡支亂花。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維修,一次性投資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必須報縣聯社審批,在當期損益中核算,年終考核可視利潤,不準掛帳。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四條社有資產收益歸本級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社有資產收益包括承包利費收入和租賃收入等。
第十五條社有資產收益主要用于上繳社有資產使用費及干部職工的各種勞動保險費等鋼性開支。
一般不得用于發本單位行政人員的工資。
各企業行政人員要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本著“以收定支”的原則,收多少,支多少,不能坐吃皇糧,更不能將發不了的工資預提掛帳。
要積極開展業務創收,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第十六條農資商品經營及農副產品的收購屬集體經營收入,企業必須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正確核算,嚴禁體外循環,私設“小金庫”。
第十七條經縣聯社批準出租或拍賣的固定資產收入,原則上留給企業,用于供銷合作事業的發展,按規定辦理有關財務手續,并在縣聯社監督下合理開支。
第五章費用管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必須嚴格審查外來原始憑證,對于不符合規定的原始憑證,如“白條”現象等,會計人員不準入帳。
對各項費用支出,必須嚴格把關,手續齊全。
無經辦人簽名和單位領導審批的費用開支,不準報銷,對于數額較大的開支項目。
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下帳報銷。
第十九條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要同企業的經營情況和帶來的經濟效益掛鉤,不搞鋪張浪費,損公肥私,本著量入為出的原則,對已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企業所得稅法》進行帳務處理,要遵守企務公開制度,按月向職工大會公布,實行民主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的通迅費用,包括主任(經理)的手機費,固定電話費,原則上據實列支,但要根據企業的經濟效益而視,虧損企業不得報銷通訊費。
第二十一條縣直企業的各項費用支出,嚴格執行按月由縣聯社審核后進行帳務處理。
第六章項目資金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爭取的所有項目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截留挪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否則帶來的后果由單位一把手負責。
第七章經營責任
第二十三條基層供銷社的主任、公司經理是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財務管理全面負責,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社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企業的財務人員要在主任(經理)領導下具體搞好財務管理工作,企業的全休職工都有責任和義務維護并監督執行財務管理制度,保證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經營的農資商品必須從正規渠道進貨,杜絕經營假冒偽劣商品,否則被質檢、工商、農業部門查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單位負責人承擔。
各單位為購進商品,儲存化肥及其它業務,需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收到借款后記入短期借款戶下,月利率不得超過8‰。
外單位及個人向企業投入的資本金,記入實收資本戶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只可分得紅利,不得計付利息。
如果計付利息只能作為借款,記入短期借款戶下,不能作為資本金。
第二十五條在財務管理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經法規規定,并視情節輕重,縣聯社有權責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權限,追究單位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予以必要的行政處罰,年終考核將實行一票否決,并不得提拔職務、對于問題嚴重的,將移交司法機關查處。
1、由于經營管理不善和決策失誤,玩忽職守,致使企業遭受較大損失的。(一次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
2、財務人員違反《會計法》規定,集體經營收入不帳,私設“小金庫”,給企業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3、編造篡改會計數據,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該支不支,使企業經濟包袱不斷增加,嚴重影響企業發展后勁的。
4、借故業務招待大吃大喝,請客送禮、胡支亂花、浪費集體資財的。
5、不執行縣社財務制度,不經審批,擅自修建,搞土地變更,使社有資產流失的。
6、放松管理,使企業連續發生虧損的。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主任(經理)要認真遵守,并自覺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縣聯社的各項管理制度,縣聯社審計科對各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制度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主任(經理),除賠償損失外,要給予免職、撤職或開除,觸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財務人員不能執行財務制度的要免去會計或出納職務,造成損失要給予賠償,違犯法律法規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從二Oxx年元月一日起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及時向縣聯社財統科反映。
第三十條各企業根據本制度制定企業內部管理實施細則。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4
1、從上級工會領用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以下稱收據)實行專人保管、專柜保存,做到防火、防盜、防霉爛、防損毀、防蟲蛀、防鼠咬、防丟失。
2、按照規定的.使用范圍使用,僅限于工會依法取得的“五項收入”。填寫的項目完整、內容真實、金額準確,同號各聯次之間項目、內容、金額應完全一致。
3、領購、使用、繳銷等工作符合規定,做到手續清、記錄清、責任清。收據使用完后,及時向上級工會等辦理相關校驗、注銷手續,按規定重新辦理領取手續。
4、不得有相互轉借、轉讓收據或擅自處理空白聯和其它質量殘次無效聯的行為。
5、對停止使用的收據做好清理登記工作,及時向上級工會等辦理相關核銷手續。
6、銀行票據有明確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注銷等環節的職責權限和程序,設置登記簿進行記錄。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5
1、建立健全內部財會制度,加強內部會計控制,防范化解財務風險。
2、一切財務收支必須首先經過審核,符合要求后才能編制記賬憑證,記賬憑證必須經過復核后才能據以記賬。對審核、制單、復核、記賬等工作要分人交叉進行。
3、根據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明確職責分工,實行會計、出納分設,錢、賬、物分管,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和相互監督。
4、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在設置會計人員工作崗位時應做到:凡涉及財產和貨幣資金的收付、結算及其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二人分工掌管。
5、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6、會計負責日常收支核算和審核工作,編報本級工會各期財務報表、年度經費收支決算,確保各種會計資料及時、準確、真實、完整。
7、財會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業知識、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遵守會計職業道德規范。財會人員應當加強業務學習,參加地方財政部門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和上級工會舉辦的業務培訓。
8、財會人員保持相對穩定。財會人員的任免應符合法定手續,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6
一、為了規范供銷社財務行為,結合供銷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供銷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供銷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供銷社資產。
五、供銷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供銷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供銷社費用支出由主任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5000元以內,由主任直接審批; 5000-20000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主任審批;20000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后,由主任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供銷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供銷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供銷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供銷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供銷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供銷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供銷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二、供銷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的監督指導和縣社的審計監督。
十三、本制度從公布之日起執行。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7
為抓好全縣供銷社系統安全生產工作,縣供銷社成立以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縣社有關科室負責人和各基層社主要領導為成員的安全生產領導組,負責全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并制定如下制度:
一、系統安全隱患排查制度落實,由縣社安全統籌股具體負責。
二、各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安全排查的具體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必須每月對本部門管轄范圍內的設施設備安全情況進行一次排查,并將排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縣社安全統籌股備案。
三、各單位應指定專人作為本單位安全排查負責人,并建立安全排查臺帳。
四、安全排查責任到崗到人,每周對易發生安全隱患的地方進行一次排查并進行登記。對排查發現的問題,務必書面報縣社安全統籌股備案;同時責成該單位領導進行限期整改。
五、單位安全負責人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督促整改到位的責任。
六、系統安檢人員每月應堅持對本單位內線路進行一次巡查,對發現的.問題立即整修。
七、下列專項排查由指定的專人負責進行。
1、危房安全隱患排查:單位安檢人員。
2、消防設備排查:單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負責人。
3、線路安全隱患排查:電工。
八、排查專人既是安全隱患排查人,又是安全管理員,因此消除安全隱患的重點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要根據各崗位的特點,想法保證單位設備的安全性。
九、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認真仔細,不能有任何疏漏,除不可抗原因外,出現安全事故,嚴厲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十、排查專人在排查時要及時做好安全排查記錄,有險情隱患應立即向單位領導匯報,自己可以處理的應及時消除隱患,不能自行處理的應及時提出處理方案,交由單位討論并及時解決。存在重大險情的單位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十一、縣社安全統籌股應做好檢查督促工作,同時要加大安全檢查力度。
十二、各單位必須制定安全生產事故處理預案,并報上級備案。
十三、年終總結,縣社將根據安全檢查記錄和安全情況,統一對安全隱患排查單位負責人進行年度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上報縣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抓得好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十四、對因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單位,實行一票否決,并根據造成的危害程度給予單位和個人進行相應的處理。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8
第一章總則
一、為促進新時期供銷社各項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進一步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供銷社各項工作中要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落實縣委、縣政府和省、市社的指示、決定,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進作風,積極探索,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第三條供銷社全體人員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奮發有為;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不斷進取;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力戒空談;要廉潔自律,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要與當地鄉鎮、政府結合大力推進“兩區同建”鄉鎮每建一個新型社區供銷社就在社區內建一個超市;要以對政府和“三農”高度負責的態度,主動做好各項工作。
第二章供銷社基層組織和職責
一、供銷社的領導機構由下列人員組成:主任、副主任。
二、供銷社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須經主任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三、供銷社副主任按照分工處理分管的工作,實行個人分工負責制。
第三章業務管理制度
在當前新形勢下,為保證業務的正常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構管理
分支機構是基層社存在的基礎,由于新的基層社剛剛成立,機構還不健全,要吸取職工的門店納入供銷社管理,成為供銷社的.分支機構,隨到隨辦,為啟動基層社打下基礎。
1二、為農民提供質優價廉的日常用品、農資商品,優化農民的購物環境,杜絕假冒偽劣產品通過供銷社渠道流入市場,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三、積極開展農資科技下鄉活動,做好測土施肥工作,指導農民科學合理用肥、用藥,提高農資經營的科技含量。
四、結合當地實際,與鄉鎮政府結合,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引導和幫助專業合作社規范管理,促進專業合作社發展。
第四章財務管理制度
為加強財務統一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有效、合理地使用資金,保證企業正常工作需要,特制訂本制度。
一、企業經費的管理
企業經費來源,主要是向門店收取管理費,本著節儉的原則,開支前,基社主任要預先向縣社分管主任匯報,事后由縣社分管主任簽字方可報銷,嚴禁先開支后匯報。
二、為增加財務工作透明度,并按季公布經費收支情況,以接受職工的監督。
三、基層供銷社其他財務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章學習制度
一、根據縣社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堅持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由于班子成員普遍年齡較大,只有不斷學習新知識才能干好本職工作。
二、學習要以法律法規,市場經濟知識、上級社的文件精神內容為主。
三、認真學習農資、測土配方施肥方面的農業知識,更好地為“三農”服務。
基層供銷社管理制度 9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基層供銷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現將我部制定的《基層供銷社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予以發布,請結合各地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如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部安全辦公室。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火災危害,根據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基層供銷社的消防安全工作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其法人代表是安全第一負責人,對所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各分社、分銷店也要指定一名防火負責人。防火負責人的確定與變動,要報上級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關備案。同時,各基層社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工作人員。
第三條 各基層供銷社必須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并堅持一季搞一次訓練,半年搞一次演習,一年搞一次整頓。義務消防組織發生人員變動時,必須及時調整補充。
第四條 各基層供銷社要根據有關規定備有適當種類、數量的消防設備和充足的水源。消防設備、消防栓和消防蓄水池等要定期保養維修,經常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要有專人管理,嚴禁移作它用。消防設備周圍不準堆放其它物品。
第五條 每月確定一天為“安全活動日”,學習有關安全規定和消防知識,檢查安全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
第六條 庫區必須和生活區、加工廠、車庫分開。一時難以分開的,要有防范措施,積極創造條件,加以解決。
第七條 庫區內、柜臺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生活區、管理場所安裝使用的固定火源,必須符合安全規定,指定專人管理,做到人走火滅。
不準靠近火源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物。
第八條 用電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由正式電工負責安裝維修,嚴禁亂拉電線和超負荷用電,不準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每年至少對電線、電器設備進行一次徹底檢測。有問題的要及時維修或更換。庫房內不準使用超過60瓦以上的燈泡。燈頭與商品應保持安全距離。電閘開關必須設在庫外,人員出庫必須拉閘斷電。落雷地區倉庫、貨場應裝避雷設備。
第九條 凡經營棉花、火柴、鞭炮、火硝、石油、農藥等易燃易爆和毒商品,必須專倉專柜分開存放,一律不準與其它商品混存。要制定突發事故的應急預案。
第十條 定期進行安全檢查,領導必須參加,作出檢查記錄,對查出來的問題,要逐條研究,落實整改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 值班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交接班制度。值班時不準擅離職守,不準喝酒、打撲克、下棋和從事其他的與值班無關的活動。
要落實領導干部值班、帶班制度。要加強夜班巡邏,做好聯防工作。
第十二條 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經營責任制,防止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現象發生。同時,把消防安全工作的好壞作為對職工獎懲的條件之一,對在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發生以及撲救火災等方面有功的`人員,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給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對發生的火災事故必須及時上報,堅持“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的原則。要對事故責任者及有關防火負責人進行嚴肅處理。
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供銷社(商業廳、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XXXX年X月X日原商業部發布的《基層供銷社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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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防治污染,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造福子孫后代的大事。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各項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銷社各級行政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保護工作方針。
第三條 全國各級供銷合作社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地區頒發的有關環境保護的法令、條例和各種規定,有計劃地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知識的教育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本系統職工對改善環境防治污染重要性的認識,成立專職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管理人員,督促和指導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搞好環境保護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污染是供銷合作社系統在組織商品生產、加工和流通中產生的一些對環境有污染的“三廢”,它包括各種廢金屬、廢化學纖維制品、舊麻制品、破布、廢線、舊橡膠、舊玻璃瓶、雜骨、舊化工桶等的回收和加工,在這些物資變廢為寶過程中產生新的“三廢”,以及皮、毛、鬃、腸等畜產品加工、籽棉、絮棉加工、煙葉復烤、茶葉加工、食品加工、釀造、野生植物綜合利用和組織化肥農藥商品流通中,所產生的一些對環境有污染的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和有毒商品包裝物,以及機具產生的噪聲、震動。對此,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領導負責,分級管理,積極進行治理。
第五條 各級農業生產資料經營部門要配合有關單位大力做好科學施肥、安全合理用藥的工作。根據國家農藥發展規劃,配合有關部門,努力改變現有農藥的構成比例,逐步減少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機氯農藥的銷售,擴大高效低殘毒農藥的經營。
第二章 保護環境、防治污染
第六條 凡是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與所在地區的建委、衛生、勞動和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合理選定地址,把對有害因素治理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嚴格按照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各級主管計劃、基建、物資、財務等部門,在安排和審定年度基建工程,在采取重大技術措施、增加生產能力、擴建、新建、改建以及投資較大的工程時,必須遵照中共中央(78)79號《中共中央批轉“環境保護工作匯報要點的通知”》、(77)國環字3號《關于治理工業“三廢”開展綜合利用的幾項規定》、國發(80)162號《國務院批轉關于加強現有工業交通企業挖潛、革新、改造工作的暫行辦法》等文件規定,將環保設施納入計劃,在物資和經費上給予保證。
第八條 在城鎮生活居住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內的企業,有污染環境的,必須積極限期治理。
第九條 凡是排放“三廢”的企業,特別是廢舊物資的綜合利用、加工、整理必須積極開展科學研究,采取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以減少污染。
第十條 凡排放有害氣體、煙、塵的車間,必須有通風、排氣凈化、消煙除塵等裝置。有害氣體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并應定期進行測試。
第十一條 工業“三廢”是一種資源,要想方設法利用,以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十二條 各企業、事業單位,凡噪音、震動超過國家標準的設備和裝置,必須采取消音、隔音和防震措施。
第十三條 加強食品檢驗,嚴防食品在生產、加工、包裝、運輸、儲存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凡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嚴禁出售、出口。
第十四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工廠、加工廠(場)所排放的廢水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污染飲用水水源、農田灌溉用水、魚塘池水。嚴禁把污水排入滲坑、滲井、裂隙、溶洞或用稀釋辦法排放有毒有害廢水,以保證地下水不受污染。
第十五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對化肥農藥倉庫和銷售門市部要加強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倉庫和銷售門市部要加以改造,而且不能與食品同庫貯存或同一門市部銷售,對需要改革的包裝,要配合有關單位加以研究改革。發現破包、破瓶及時換裝,要防止滲漏污染。
第三章 環保機構和職責
第十六條 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設管理環保工作的機構,省(市、區)、地、縣供銷合作社和各有關專業公司應配備專職或兼職干部管理環保工作。有污染的企業單位,要配備專業人員,具體負責監督和治理,并要有一名領導干部分工主管環保工作。
環境保護專業人員應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企業領導對他們的工作要加以支持,對他們的使用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換。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各級環保部門的職責:
(一)檢查、監督、指導本系統、本單位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環保法和地方有關環保法令。
(二)組織研究和制定有關環保工作的經濟技術措施,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
(三)提出本部門、本單位環境保護長遠規劃目標,擬定分期分批的防治計劃和限期治理項目。
(四)組織環境保護科研工作,積極推廣適用的科研成果。
(五)組織環境保護技術交流,推行切實可行的技術措施。
(六)負責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在職管理干部和技術干部的培訓工作,提高-干部和技術人員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
(七)負責經常性的環境保護教育工作和宣傳工作,加深干部、職工對保護環境和防治污染重要意義的認識,人人關心,大家動手,做環保工作。
(八)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除經常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外,每年檢查總結一次環保工作執行情況,并逐級上報。
第四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消除污染、保護環境,應作為企業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一項考核指標,各級供銷部門必須把保護環境防治污染納入本單位、車間、班組、個人考核成績和組織評比競賽、評獎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于只完成生產指標而還繼續污染環境程度較嚴重的企業,不得評為先進單位,所生產的產品不能被評為優質產品。
第十九條 凡有污染的老企業,各地供銷社主管部門應作出治理計劃,分期分批實施。
第二十條 新建企業必須執行基本建設三同時的規定,各級供銷合作社環保機構監督其實現。
第二十一條 各企業必須對環保設施加強維護和保養,提高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一切環保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時運行,當設施發生故障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嚴防污染。
第二十二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調動各種積極因素,努力開展環境監測工作,掌握供銷合作社的環境污染現狀和規律。各科研所和專業公司的化驗室,凡有條件的均應承擔環境監測工作和環保科研任務,監測結果要隨時向主管單位報告,并建立技術檔案。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執行防治污染、保護環境的單位和個人,所有職工和群眾有權檢舉揭發。各級領導有責任保護檢舉人,不得打擊報復,如有打擊報復者,要嚴肅處理,直至受法律制裁。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保護環境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個人,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五條 凡有下例情況之一者,不得評為先進企業,并追究企業領導人和責任者的經濟責任或刑事責任。
(一)本年內發生嚴重污染責任事故,引起人畜急性中毒甚至死亡,造成經濟損失者。
(二)污染情況嚴重,經上級機關提出限期治理后,未見成效的企業。
(三)有“三廢”治理設施,由于維護管理不善,已不能投入使用者。
(四)已評為先進企業,但污染未解決,要限期治理,到期不見治理效果的企業,應撤銷其先進企業稱號。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供銷合作企業、事業單位、各級供銷合作社環保機構負責監督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企業、事業單位、可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和本辦法,因地制宜地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具體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與國家法令、條例相抵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發布試行,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三十條 各地區在試行本辦法過程中,請注意收集各種反映,總結經驗,提出修改意見,及時上報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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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確保持續穩定的安全生產形勢,根據國家、省、市安全生產有關法規,結合系統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一把手負總責、班子成員分工負責、各責任單位按權限落實的工作機制。安全生產工作由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
第三條市社機關各科室、直屬單位均應遵守本制度。
第四條市社機關各科室負責本科室安全工作。各直屬單位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各項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五條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第六條實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設立安全隱患整改工作臺賬,除按照市安委會的'安排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外,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安全檢查,督查重點隱患單位的整治情況,防患于未然。
第七條市社直屬單位每月應全面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排查各類事故隱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八條市社直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市社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啟動預案,組織人員進行應急處置,處置結束后,要保護好現場。
第九條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在年終考核中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條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報市紀委市監委、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依規處理。
第十一條本制度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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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認真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二、安全生產人人有責,每個員工必須認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職責,做到各有職守,各負其責,實現齊抓共管,共同推進安全生產工作;
三、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機構,對轄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要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四、按照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的要求,供銷社系統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由第一責任人與各副職領導、各組(股)及轄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按責任書所定的目標和任務,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五、每年組織兩次(半年、年終)對簽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的承租戶進行檢查考核驗收;
六、年終考核沒有發生任何事故的給予精神或物質獎勵,年內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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