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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02-23 09:17:36 管理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想學習擬定制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集合15篇】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主要涵蓋了作業前的準備、作業過程的管理、安全措施的實施、應急救援預案以及作業后的評估與改進等方面。

  內容概述:

  1、作業前準備:包括風險評估、作業許可證的申請、安全培訓、設備檢查和現場布置。

  2、作業過程管理:涉及監護人職責、作業者的安全操作規程、通信聯絡機制和持續的環境監測。

  3、安全措施:涵蓋個人防護裝備的使用、通風換氣、有害物質的控制和電氣安全規定。

  4、應急救援預案:包括應急計劃的`制定、救援設備的配置、演練和緊急情況下的響應程序。

  5、作業后評估與改進:對作業過程進行回顧,查找安全隱患,提出改進措施,持續優化作業流程。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2

  一、目的

  嚴格執行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毒氣體中毒等事故的發生。

  二、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高白氫鋁項目范圍進入危險有害因素且受到限制、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三、定義及分類

  3.1有限空間危險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存在危險有害因素(如缺氧、甲烷等有毒氣體或粉塵中毒危險)且受到限制和約束的封閉、半封閉設備、設施及場所的作業。

  3.2封閉、半封閉設備:儲罐、反應塔、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3.3地下有限空間:地下管道、地下室、暗溝、地坑、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池、地下電纜溝等。

  3.4地上有限空間:垃圾站、溫室、冷庫、煙道等。

  四、權責

  4.1高白氫鋁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高白氫鋁項目負責人、調度室主任、綜合辦公室主任、機電維修室主任,負責需現場有限空間的識別、建

  立有限空間作業臺賬,負責對現場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監督等工作。

  4.2作業部門負責提出申請要求,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并落實好事前預防措施;

  4.3作業部門負責確定作業人員、作業時間段、作業種類、使用工具及需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4機電維修室負責檢測、分折及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4.5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有限空間危險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5.1按照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原則,凡是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先檢測其氧氣、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含量,將檢測結果記錄“作業證”內,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進入作業;

  5.2確保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現場的空氣質量,其中氧氣含量: 18%

  5.3有限空間危險作業進行過程中,在氧氣濃度、可燃性氣體濃度可能發生變化的危險作業中應保持必要的測定次數或連續檢測;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5.4作業時所用的一切電氣設備,必須符合有關用電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照明應使用安全礦燈或12伏以下的安全燈,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5.5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前和離開時應準確清點人數,采取必要通風措施,保持有限空間空氣流通良好;

  5.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警示標志;

  5.7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相應的搶救器具,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必須設有專人現場監護;

  5.8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接的密閉設備(如油罐、反應塔、儲罐、鍋爐等)內部作業時必須嚴密關閉閥門,裝好盲板,并在醒目處設立禁止啟動的標志;

  5.9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前應履行申報手續,填寫“有限空間安全作業證”。逐項落實各項措施,經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現場負責人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后,方可進入作業;

  5.10作業(施工)完畢后,現場及時清理干凈,安全監控員、操作人必須在表內簽名確認;

  5.11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5.12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5.13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

  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5.14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六、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人員職責

  6.1嚴格按照“作業申請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6.2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服裝、防護器具和使用工具。 6.4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七、作業監護人的職責

  7.1監護人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能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7.2監護人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好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7.3監護人應和作業人員擬定聯絡信號。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發現異常,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

  7.4監護人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護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并堅守崗位。

  7.5監護人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證”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八、禁止以下作業

  8.1無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證”的作業。

  8.2與“有限空間作業證”內容不符的作業。

  8.3無監護人員的作業。

  8.4超時作業。

  8.5不明情況的盲目救護。

  九、禁止以下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

  9.1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的女性。

  9.2有聾、啞、呆、傻等嚴重生理缺陷者。

  9.3患有深度近視、癲癇、高血壓、過敏性氣管炎、哮喘、心臟病、精神分裂癥等疾病者。

  9.4有外傷疤口尚未愈合者。

  十、附則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3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半封閉設備,如:儲罐、反應塔、冷藏車、沉箱及鍋爐、壓力容器、浮筒、管道、槽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 ,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窖、沼氣池及化糞池、下水道、溝、井、池、建筑孔樁、地下電纜溝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槽池、發酵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封閉車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文件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有害因素》

  《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

  《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管理制度》

  《安全檢查管理制度》

  《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廠區動火作業管理規定》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所屬各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安全辦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建立公司《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以下簡稱《有限空間清單》),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各單位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組織單位開展有關培訓教育、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審批,負責對公司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六條 制造部、 機修組和水電組負責協助安全辦建立公司《有限空間清單》,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對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七條 管理部及安全辦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對本單位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的申報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和過程中的管理工作,安全辦負責建立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有限空間相關的培訓教育和應急演練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管理

  第九條 公司對有限空間實行危險分級管理。根據有限空間內部已聚集或可能聚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種類和含量、入內作業的頻繁程度以及可能導致事故的嚴重程度等因素,將有限空間分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二級危險有限空間、三級危險有限空間。

  第十條 制造部會同管理部參照本制度第二條、第九條之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具體擬定公司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

  第十一條 管理部負責將有限空間危險級別判定標準下發各單位,并組織其按標準開展本單位有限空間識別和危險級別判定工作。各單位按要求組織有關安全、生產、設備、技術管理人員及一線職工共同識別、討論、判定形成本單位的《有限空間清單》,并上報安全辦。

  第十二條 安全辦對各單位上報的《有限空間清單》進行補充、審核、確認,報公司管理部主管批準后,形成公司《有限空間清單》,由安全辦下發各單位執行,同時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三條 制造部應按照《安全標志及其使用的導則》等有關標準,組織各單位在有限空間入口處或醒目處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安全辦予以協助和監督指導。告知牌內容應包括警示標志、作業現場危險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項、危險有害因素濃度要求、應急處置措施和聯系方式等。各單位應在日常加強對告知牌的維護和管理,保持其清晰、完好,并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告知牌所告知的要求。

  第十四條 各單位對有限空間控制應按照“優先綜合治理、其次封閉隔離、而后作業控制”的原則進行,具體控制措施及其先后順序如下:

  (一)采取技術革新、設備改造等措施從本質上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

  (二)采取改進作業組織、封閉隔離等措施,減少或消除有限空間作業。

  (三)按照本制度及有關規定、規程對有限空間作業過程進行控制。

  第十五條 公司《有限空間清單》形成或集中更新后,制造部、管理部應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研究討論技術設備改造、作業組織改進、封閉隔離等措施的可行性,必要時應形成改造計劃、改進方案等報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予以實施。

  第十六條 各級《有限空間清單》均應實行動態管理。各單位應堅持在日常持續關注、不斷識別并及時上報安全辦進行增減和完善。管理部應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進行一次集中識別、判定,并按程序更新各級《有限空間清單》。

  第四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應嚴格執行“先檢測、再審批、后作業”的程序,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及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以下簡稱《作業票》,《作業票》辦理程序如下:

  (一)作業負責人向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以下簡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接到申請后應根據本單位《有限空間清單》和現場實際情況作出是否具備基本作業安全條件的定性結論,并告知作業負責人。如結論為“否”,則本流程終止,不得作業。如結論為“是”,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則應向作業負責人發放空白《作業票》并指導其填寫。

  (二)對于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應通知管理部進行檢測。對于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由安全管理機構進行檢測。

  (三)檢測完成后,檢測人員將檢測結果和檢測結論填入《作業票》中,簽字確認,并將檢測時所取樣品封存保管(樣品至少保留8小時)。

  (四)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共同確定、安排好作業監護人,向作業人員、監護人員交代必要的安全知識、氣防知識、器具使用及急救常識,并組織落實防護措施。交代完畢、防護措施落實后,作業人、監護人共同在《作業票》中簽字確認。

  (五)檢測合格、措施落實到位后,作業負責人在《作業票》上簽署意見,并將《作業票》報審批單位簽字批準后,方可開始作業。其中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管理部審批(必要時應由公司負責人簽署意見),二級和三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票》由所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審批(必要時,應由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作業票》管理要求

  (一)作業票共四聯,第一~三聯分別由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在作業過程中隨身攜帶,第四聯由審批單位留存備查(保存期1年)。

  (二)《作業票》要有明確的起止時間和作業詳細地點、部位,作業期間應根據有限空間內介質的危險程度,確定檢測分析的時間間隔和作業票的有效時限。作業時限要求一般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不應超過4小時,每隔4小時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進行一次復查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過程間斷超過1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二級、三級危險有限空間連續作業通常不超過8小時,裝置(設備)全面停工(停車)檢修期間不超過24小時,作業過程間斷超過4小時應重新檢測分析,超過8小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

  第二十一條 檢測分析單位應具備較高的檢測分析能力、安全防護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取樣要具有代表性,在進行檢測分析時要確保自身安全,必要時應佩戴隔離式呼吸器。檢測過程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作業負責人等相關人員應在現場進行監護。

  第二十二條 作業負責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范措施,具備較高的應急處置、指揮和急救能力;

  (二)負責辦理《作業票》;

  (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符合要求后,在《作業票》規定的時限和地點,依照作業標準、安全標準組織作業;

  (四)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空間內發生的變化,當作業條件異常或不符合安全要求時,要立即終止作業,并組織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第二十三條 監護人的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工藝情況及作業人員,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具備基本急救常識,掌握應急報警方式。

  (二)全過程掌握作業者作業期間的狀況,與作業人規定明確的聯絡信號,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第二章 (三)檢查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發現落實不到位或措施不完善時,有權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

  (六)發現附近排放易燃、可燃、有毒、有害物質時,應立即下達暫停或終止作業的指令,并及時通知有限空間內作業人員安全撤離。

  (七)在作業前后對進出有限空間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清點。

  (八)有限空間作業完畢后,監督對有限空間予以恢復或封閉。

  (九)監護過程中如發現作業人員中毒、窒息或出現異常,應立即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報警,不得盲目進入空間內施救。

  第二十四條 作業人能力要求和職責

  (一)熟悉所從事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應急處置及自救措施,掌握報警及聯絡方式。

  (二)嚴格執行“五不作業”的原則,即:沒有有效的《作業票》不作業;監護人不在現場不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不作業;作業時間、地點與作業票不符不作業;勞動保護著裝和器具不符合規定不作業。

  (三)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人防護用品;

  (四)與監護人保持有效的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五)對違反本制度和有關規程規定的、強令冒險作業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或不落實的指令,有權拒絕執行并向上級反映。

  (六)作業過程中如發現他人或自身有中毒、窒息癥狀或出現異常時,應立即發出撤離信號,向監護人傳遞信息,并立即撤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作業單位與有限空間所屬單位不是同一單位時,雙方應分別指派一名以上人員擔任監護人。作業人員分屬不同單位時,雙方應協商指定一名人員擔任作業負責人。一級危險有限空間作業時,還應設置專職指揮人員,負責在有限空間外統一指揮。

  第五章 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環境檢測合格標準如下:

  (一)氧氣含量為19.5%-23.5%;

  (二)有毒有害物質濃度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規定,如:一氧化碳濃度不超過20mg/m3,硫化氫濃度不超過10mg/m3。

  (三)可燃性氣體含量低于其爆炸下限的10%,如:一氧化碳含量低于11.25%(爆炸下限為12.5%),丙烷含量低于1.89%(爆炸下限為2.1%)。

  第二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要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所有與有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必須斷開、加堵盲板,并按規定進行吹掃、置換合格,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盲板,盲板應掛牌標示。

  第二十八條 進入帶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必須先停機、切斷電源,并懸掛“有人檢修,禁止合閘”標示牌,必要時應設專人監護。

  第二十九條 有可燃氣體或可燃性粉塵存在的作業現場,必須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檢測儀器、電動工具、照明燈具、作業工具等,進入煤氣環境還應攜帶便攜式報警儀。

  第三十條 有限空間內如需進行動火、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同時辦理上述作業審批手續。

  第三十一條 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有限空間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可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

  第三十二條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所用照明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在金屬設備內及特別潮濕場所作業,使用的行燈電壓應在12V以下,凡超過12V的電氣設備都必須設漏電保護器且保持良好絕緣和接零保護。

  第三十三條 電器設備、焊鉗、手持電動工具、導線進出有限空間必須事先切斷電源傳遞進出。暫時不用的焊鉗、電氣設備、工具應切斷電源,放在干燥的木板或絕緣板上,嚴禁將帶電的焊鉗、電氣工具隨意直接放在有限空間的金屬體上。

  第三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內使用二氧化碳、氬氣或氦氣進行焊接作業時,必須在作業過程中不間斷通風換氣,確保空氣符合安全要求。

  第三十五條 有限空間的出入口內外應保持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第三十六條 有限空間應急要求

  (一)管理部按照《應急準備與響應管理程序》組織相關單位制定基地級和單位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預案應確定救援人員及職責,明確救援設備器材,科學、規范策劃事故處置程序。預案應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演練后應及時進行可行性評估、修訂。

  (二)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作業負責人應組織擬定緊急情況下的撤離路線和方法,并在《作業票》中注明,作業人應牢記。

  (三)有限空間外的現場應配備合格的隔離式呼吸器、滅火器、應急照明設備、強制通風設備、安全繩、安全梯等應急物資。

  (四)有限空間發生事故時,監護人應立即啟動有關預案,指揮內部人員撤離,并及時報警,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配備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嚴禁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第六章 日常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條 各單位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三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三十九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工具、儀器等由裝備動力部組織配備。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等應作為安全防護報警用具進行管理,裝備動力部應組織各單位建立《安全防護報警用具登記臺帳》,開展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檢定工作。安全環保部應對各單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外委施工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應通報安全環保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安全生產協議應明確承包單位承擔的檢測分析、安全管理等責任。作業過程中,我方不得為其出具檢測分析結論、審批《作業票》等。外委施工組織單位(部門)、安全環保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承包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規程應分別單獨制定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規程編制過程中安全環保部應予指導。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安全環保部審核并報安全監督管理處備案后下發執行,相關作業人員必須熟知熟記并嚴格遵守。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二條 未按要求建立并動態管理《有限空間及安全要求清單》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處每例100~3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 有限空間作業未辦理或違規辦理《有限空間作業票》的,對責任單位處20xx~4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同時,違規情況應在基地范圍內通報。

  第四十五條 《有限空間作業票》未按要求隨身攜帶的,對責任人處50~1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四十七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300~5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四十八條 作業過程中違反本制度第五章之規定的,視情節每項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400元罰款,并責令暫停作業進行整改。

  第四十九條 未開展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條 未制定有效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未分別單獨制定不能保證與各個有限空間一一對應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五十一條 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五十二條 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預案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3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三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的,對責任單位處1000~20xx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五十四條 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處500~10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五十五條 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預案規定的,由管理部等主管部門視情節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還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制度所用記錄見附表。

  第五十七條 本制度由安全辦制定,報公司審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五十八條 本制度由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4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職工的健康和安全,根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化學品生產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范》(AQ3028-20xx)等法律、法規要求,特制定以下制度。

  1.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崇利制鋼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1.3術語和定義

  1.3.1有限空間定義及范圍

  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公司主要有限空間包括以下三類:

  (1)密閉設備:主要包括煤氣柜、高爐、轉爐、混鐵爐、預熱爐、電爐、精煉爐、加熱爐、熱風爐、鐵水罐、鋼水罐、中間罐、渣罐、鍋爐、煙道、氧氣和氮氣貯罐、壓力容器、

  管道、除塵器、布袋除塵箱體、破碎機、磨機、一二次混合機、點火器、環冷風箱、冷礦篩等。

  (2)地下有限空間:主要包括精煉爐地坑、鑄造坑、泵坑、地下管道、暗溝、隧道、涵洞、地坑、旋流井、污水池(井)、化糞池、下水道等。

  (3)地上有限空間:主要包括:料倉、料斗、礦槽;冶金煤氣管道、污水池等。

  1.3.2有限空間作業

  進入或探入各單位的有限空間進行的作業。

  1.3.3作業人員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

  1.3.4作業負責人

  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車間負責人,包括外協隊伍。

  1.3.5安全監護人員

  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的人員,應為有限空間所在車間人員。

  2、職責

  2.1有限空間作業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2.1.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作業者、監護者職責。

  2.1.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作業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2.1.3督促對有限空間作業負責人員、作業者和監護者等開展安全教育培訓。

  2.1.4保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2.1.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2.1.6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2.1.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2安全部職責

  2.2.1審批并保存公司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或審查車間管控級別《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2.2到現場了解有限空間內外情況。

  2.2.3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2.3發包單位職責

  2.3.1委托承包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嚴格承包管理,規范承包單位作業行為,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2.3.2有限空間作業發包時,應當與承包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存在多個承包單位時,應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2.3.3督促承包單位嚴格遵守安全協議,遵守公司各項操作規程,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2.4作業人員職責

  2.4.1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有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具體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嚴格按照《有限空間安全作業票》的簽署項目任務、地點、時間進行作業。

  2.4.2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2.4.3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2.4.4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2.4.5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如發現作業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應停止作業并撤出有限空間。

  2.4.6在作業中如出現異常情況或感到不適或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

  2.5作業負責人職責

  2.5.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2.5.2在有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5.3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在有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

  2.5.4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2.5.5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有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2.6安全監護人員職責

  2.6.1對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并懂得相關急救知識。

  2.6.2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了解可能面臨的危害,對作業人員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2.6.3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立即停止作業。

  2.6.4負責或委托其它人員(不得是作業人員)在作業前和作業中對有限空間氣體采樣分析。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5

  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定義:有限空間是指在密閉或半密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如:深基坑的肥槽、地下工程、隧道、管道、容器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險性: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有害物質。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重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重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1、必須在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出入口懸掛警戒標識及注意事項,無關人員嚴禁入內;

  2、作業必須履行審批手續。做好安全條件驗收,留存書面記錄。

  3、作業前必須進行危險源有害因素辨識,并將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應急措施告知作業人員。

  4、必須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

  5、必須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使用純氧通風換氣;

  6、作業現場必須配備呼吸器、通訊器材、安全繩索等防護設施和應急裝備;

  7、施工過程中必須設專人旁站,保證通訊暢通,作業人員必須配帶五點式安全帶;

  8、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保持出入口暢通;

  9、嚴禁在事故發生后盲目施救。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保證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預防和控制中毒、窒息、火災、爆炸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標準和公司相關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術語

  (一)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二)有限空間分為以下三類:

  1、封閉、部分封閉設備,如:貯罐、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除塵器、磨機、預熱器、回轉窯、篦冷機、選粉機、罐車等。

  2、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電纜溝、地下工程、暗溝、地坑、水井、污水坑(井)、化糞池等。

  3、地上有限空間,如:沉淀池、料倉、儲藏室、溫室、冷庫、封閉房間、試驗場所、煙道等。

  (三)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

  第三條 相關制度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技術措施管理制度》

  《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護管理制度》 《事故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安全檢修制度》 《安全教育培訓管理制度》 《相關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及外協單位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總工程師負責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工作。

  第六條安監部是公司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單位,負責對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的配備、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負責制定有關應急預案,負責對檢測單位開展檢測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對有限空間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

  第七條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各單位進行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專項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設備部負責組織配備、管理、檢定和維護有關檢測設備及應急設備,負責組織配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負責協助、指導各單位開展日常有關檢測工作,負責對外協單位施工過程中有關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九條武保部負責與有限空間作業有關的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和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是本單位有限空間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責任單位,負責制定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并報總工程師批準,同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負責組織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對安全技術措施進行學習并技術交底。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前的危險有害氣體檢測工作并填制有關表格備查。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應急預案等有關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三章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

  第十一條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中還應根據作業環境可能發生的變化實施持續檢測或動態檢測。在未準確測定氧氣含量、有害氣體、可燃性氣體、粉塵的濃度前,或經檢測上述物質濃度不達標或超標而未采取有效的防控手段時,嚴禁進入該場所。

  第十二條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第十三條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第十四條 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第十五條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第十六條 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有限空間作業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

  (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第十八條 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并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條公司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安全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公司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 管理。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二條

  作業單位應當根據有限空間存在危險有害因素的種類和危害程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教育監督作業人員正確佩戴與使用。

  第四章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每年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有限空間存在的危險特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進入有限空間的程序;檢測儀器、個人防護用品等設備的正確使用;事故應急救援措施與應急救援預案等。培訓應有記錄,參加培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前,作業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作業空間的結構和相關介質、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情況以及處理、救護方法等。

  第二十五條設備部應組織配備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需設備、 工具、儀器等,并建立臺賬進行統一管理,同時負責日常維護管理和定期 檢定工作。安監部應對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的建賬登記、 日常維護管理、定期檢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外協單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有關職能部門應通報安監部和有限空間所屬單位,并與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告知其有限空間危險狀態。有關職能部門、安監部、有限空間所屬單位應加強對外協單位的有限空間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應認真執行有限空間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明確作業步驟、安全要求和應急措施等。安監部負責監督檢查。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措施,或未經總工程師審批,或未對作業人員進行學習、安全交底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二十九條作業單位未按規定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對作業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

  第三十條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未按規定對有限空間進行檢測,而盲目開始作業的,對作業負責人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因此造成事故的加 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要求設置“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告知牌”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罰款100~300元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安全措施落實不到位、管理松散的,視情節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對責任單位處300~10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3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存在違章、違規行為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四條 未認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相關人員安全培訓或培訓無記錄的,對責任單位處100~500元罰款,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條未在有限空間作業前對作業負責人、監護人、作業人進行針對性安全教育的,對責任單位處100-300元罰款,對責任人處100-200元罰款,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第三十六條有限空間檢測分析及應急所用設備、工具、儀器配備不全或管理不善的,視情況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未與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外協單位簽訂安全協議的,對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處100~500元罰款,并責令限期整改,必要時責令立即停止施工。

  第三十八條其他違反本制度及有關規程等規定的,由安監部視情節 作出處罰決定,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7

  一、總則

  (一)為了確保進入有限空間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項目部負責對本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管理內容

  (一)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填寫《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辦理程序如下:

  1、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項目的工程部負責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

  2、落實進入有限空間的安全防護措施,確認安全措施和有限空間內氧氣、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的檢驗結果。

  3、指派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與作業部門共同檢查監護措施、防護設施及應急報警、通訊、營救等設施,確認合格后簽字認可。

  4、工程部負責人在對上述內容全面復查無誤,報項目經理審批后,方可進入作業。

  (二)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1、作業前,應指定專人對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包括有限空間作業的結構和相關介質等方面的知識,作業中可能遇到的意外和處理、救護方法等。

  2、切實做好有限空間的工藝處理,所有與作業點相連的管道、閥門必須加盲板斷開,并對設備進行吹掃、蒸煮、置換,不得以關閉閥門或水封來代替盲板,盲板應掛標志牌。

  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有限空間內作業,電源的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措施,并加警示牌,設專人監護。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30分鐘應取樣,嚴格控制可燃氣體、有毒氣體濃度及含氧量在安全指標范圍內,分析合格后才允許進入設備內作業。有毒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GBZ1-20xx設計衛生標準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以上。如在設備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取樣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有限空間容積較大時要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遵守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有關安全規定,《有限空間作業記錄表》不能代替上述各作業票,所涉及的其他作業要按有關規定執行。

  7、有限空間作業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應保證其暢通無阻,以便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

  8、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一般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特殊情況需報經公司批準。

  9、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10、作業現場要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和滅火器材。

  11、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前,應首先擬定和掌握緊急情況時的外出路線、方法,有限空間內人員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12、有限空間作業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通風的方法(嚴禁向有限空間內通氧氣或富氧空氣)。

  13、對隨時產生有害氣體或進行內防腐作業的場所應采取可靠措施,作業人員要佩戴安全可靠的防護面具,由安全人員親自監護,并進行定時監測。

  14、發生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時,搶救人員必須佩帶氧氣呼吸器進入作業空間,并至少留一人在外做監護和聯絡工作。

  15、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設備內作業審批手續。

  16、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與車間負責人共同檢查設備內部,確認設備內無人員和工具、雜物后,方可封閉設備孔。

  (三)進入有限空間前應做一次全面檢查,凡是取樣分析不合格、無安全措施、安全措施未全面落實和工具行燈等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均不準進入內部作業。

  (四)進入有限空間內進行檢修作業,應打開設備的所有手孔、人孔、風門、煙門,保持設備內空氣流通,必要時可向設備內通風;對于通風不良、容積較小的設備,作業人員要進行間歇作業,不準強行連續作業。

  (五)進入罐、容器、塔、井內作業時,應按作業點的高度或深度搭設安全梯或配備救護繩索為應急救離使用,在作業中嚴禁向外投擲材料,以保證作業安全。

  (六)進入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要按要求戴好個人防護用具。

  (七)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的人員應清理衣兜,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所帶入的工具、配件等必須登記清楚,作業結束后應一一清點,防止遺留在設備內部。

  (八)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九)作業中斷時間在150分鐘以上或作業條件發生改變,需繼續進入內部作業時,應重新辦理作業票,作業者要嚴格按照作業票規定的時間進入內部作業。

  (十)作業完成后,作業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必須共同對設備容器內外進行檢查,雙方確認無誤,且均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方可封閉人孔。

  1目的

  為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總局59號令)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應公司范圍內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3定義

  3.1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3.2公司有限空間由各生產單位統計,交安全科匯總、確定、調整并下發各部門。

  3.3有限空間分三類:封閉、半封閉設備,地上有限空間,地下有限空間。如窯內、各類工業管道、鍋爐、電纜隧道、地坑、污水處理池等。

  3.4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動。4職責

  4.1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管理,由業主單位和作業單位或委托作業單位負責,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全面負責,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單位區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負責。

  4.2設備科負責有限空間作業工作場所的消防監護和后勤保障工作。

  4.3安全科負責危險作業工作場所的安全檢查、督促工作。

  5工作內容和要求

  5.1有限空間作業分級審批程序

  5.1.1凡屬非突發性的受限空間作業均應有下達作業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作業任務部門共同制訂安全作業程序、防護措施,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按分級審批要求進行審批。

  5.1.2突發性的有限空間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突發性的,為做好安全防范或搶救人員,避免、減少人身傷害及公司重大財產損失的事件,可立即電話匯報公司領導、安全科,并指定專人在現場指揮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由安全科負責組織相關單位進行事件調查、原因分析等。

  5.2危險作業分級監控或安全督查程序

  5.2.1施工前,施工單位要檢查現場,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制訂的各項安全措施,按作業程序,對參加作業的所有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作業中除專(兼)職安全員到現場外,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分管領導必須到現場監護或安全督查。

  5.2.2根據分級審批。

  4.2.3作業前要清理好現場,保持現場清潔整齊,消除不安全因素。

  4.2.4不執行有限作業審批制度,私自從事危險作業,任何人員都有權制止,并按違章論處,如發生傷亡、火災、爆炸等事故,或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等,應追查單位領導和操作者的責任。

  4.3有限空間作業控制

  5.3.1各單位對本部門的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等基本情況,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5.3.2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對作業環境進行評估,分析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并經公司負責人批準;未經許可任何人禁止入內。

  5.3.3各單位應當按照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明確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及其安全職責;部門安全員檢查確認作業人員安全知識、技能及身體狀況是否滿足作業要求。

  5.3.4各單位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包括防暑降溫藥品、飲用水、通風設施以及應急救援物資等)。

  5.3.5各單位應當采取可靠的隔斷(隔離)措施,將可能危及作業安全的設施設備、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空間與作業地點隔開,上下游及相關設備按《停送電管理辦法》辦理停電手續。

  5.3.6有限空間作業應當嚴格遵守“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

  檢測人員由公司指定的專人負責。檢測指標包括氧濃度、易燃易爆物質(可燃性氣體、爆炸性粉塵)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檢測應當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未經通風和檢測合格,任何人員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檢測的時間不得早于作業開始前30分鐘。

  5.3.7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應當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經檢測人員簽字后存檔。

  檢測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發生。

  5.3.8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5.3.9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禁止采用純氧通風換氣。

  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限值時,必須立即停止有限空間作業,清點作業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5.3.10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

  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5.3.11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的`照明燈具電壓應當符合《特低電壓限值》(GB/T3805)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作業場所存在可燃性氣體、粉塵的,其電氣設施設備及照明燈具的防爆安全要求應當符合《爆炸性環境第一部分: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5.3.12作業人員在有限空間內部作業要規范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5.3.13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現場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有限空間出入口暢通;

  (二)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和警示說明;

  (三)作業前清點作業人員和工器具;

  (四)作業人員與外部有可靠的通訊聯絡;

  (五)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并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六)存在交叉作業時,采取避免互相傷害的措施。

  5.3.14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作業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撤離作業人員。

  5.3.15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其他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承包方,并與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存在多個承包方時,接洽單位和安全科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公司對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5.3.16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分廠、公司相關安全管理部門和人員匯報,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6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安全培訓

  6.1各單位應當對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專項安全培訓,車間主任以上管理人員培訓由生產安全處組織。專項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

  (三)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四)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由參加培訓的人員簽字確認。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8

  一、目的

  根據集團公司安全環保部關于加強《有限空間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杜絕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災爆炸、機械傷害等事故,保證員工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適用于生產作業區范圍內的有限空間作業。

  三、定義

  有限空間指與外界相對隔離,進出口受限,自然通風不良,足夠容納一人或多人進入并從事非常規、非連續作業的有限空間(如爐、塔、釜、槽車以及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涵洞、船艙、地下倉庫、儲藏室、地窖、谷倉等)。

  四、進入有限空間需得到許可的條件

  進出有限空間,分為需要得到許可和不需要許可兩種情況。

  1、不需要許可的有限空間一般不包含任何危險物質,也不可能對作業人員安全有任何影響。

  2、需要辦理許可的有限空間的條件:

  1)含有或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氣體;

  2)含有可能將作業人員掩埋的物質;

  3)內部結構易使進入者落入引起窒息或迷失;

  4)含有其他危及安全健康的危險因素。

  3、進入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

  4、在生產作業區,需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的有限空間有:磨機內、成品庫庫內、熱風爐、烘干機、熱風管道、收塵器、料倉等符合有限空間條件的地點。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進行通風置換檢測合格。按檢修掛牌制度的要求,辦理拉閘掛牌手續,確認有限空間上游和下游設備已拉閘掛牌,方可進行作業。

  五、有限空間作業的主要危險

  在需許可的有限空間作業時存在下面一些危險:

  1、物料間形成的“橋”突然坍塌導致被物料掩埋;

  2、火災或爆炸;

  3、窒息或CO中毒;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須經過主管生產負責人、安全員簽字方為有效;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必須標明工作過程中所有的危險以及即將采取的預防措施;

  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上述的人員要求,挑選合適的工作人員;

  5、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受訓人員必須確認已掌握相關的安全要求;

  6、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確保以下條件得到滿足:

  1)作業期間至少要安排一名具有相關防護搶救知識與技能的監護者在有限空間外,持續進行監護;

  2)進入有限空間的空氣質量達到安全要求,并不斷進行檢測;

  3)在有限空間中作業O2含量不得低于19.5%或超過23%;

  4)在有限空間中作業CH4或其它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不得超過爆炸下限(LEL)的20%。當可燃氣體(蒸汽)濃度低于爆炸下限(LEL)的20%時,作業者必須在符合防爆要求的情況下,佩戴呼吸器具后進入作業空間;

  5)當H2S濃度>10mg/m3(7ppm),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7、在使用煤氣的有限空間內作業,要可靠的切斷煤氣,引風機持續運行一小時后,用煤氣報警器檢測該處的煤氣濃度,經檢測合格后,并嚴格按照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的要求進入作業(煤氣中的主要有害物質為一氧化碳)。

  1)一氧化碳含量與可工作時間對應關系如下:

  一氧化碳含量<30mg/m3(24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兩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50mg/m3(4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一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100mg/m3(8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半小時;

  一氧化碳含量<200mg/m3(160ppm)作業時間不超過15—20分鐘;

  一氧化碳含量>200mg/ m3(160ppm )作業者須佩戴呼吸器進行作業;

  2)帶煤氣作業、在煤氣設備上動火或在煤氣區域內動火,應有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生產作業區與責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后,并由雙方安全管理人員審查開具動火證,方可開始作業。 使用合適的勞動防護用品;

  現場有充足的救援設施;

  所有使用的起重設備和通行設備(腳手架、梯子等)符合安全要求;

  工作過程中使用的設備使用前進行檢查;

  有限空間內照明只允許使用36V及以下的安全電壓;

  在熱風爐、熱風管道內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達到相關的.防爆要求;

  良好的有限空間內外人員交流(配備必要的通訊器材)。

  八、作業中的安全須知

  1、檢查有限空間內的狀況,已制定安全的工作方式;

  2、工作負責人必須制定詳細的進入有限空間工作計劃;

  3、當有限空間內有人工作時,負責外面監護的人員不得離開崗位,或進入有限空間內;

  4、盡量從有限空間的上方進入有限空間內;

  5、裝車庫內工作人員須始終保持在物料的最上方或側方;

  6、工作人員進入成品庫內必須系上安全繩,安全繩必須牢固且有一定的張緊度;

  7、在交待工作時,應確定更換人的時間長短,確保里面的作業人員不至于過度疲勞;

  8、確保所有使用的工具設備不會掉到有限空間內;

  9、嚴格按照工作許可證上的要求進行工作;

  10、作業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必須確認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清理好現場,關閉相應的孔、門、蓋等方可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九、緊急撤離有限空間條件

  發生以下情況之一,應命令和協助作業者立即撤離有限空間,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

  1、發現禁止作業的條件;

  2、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

  3、有限空間外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

  4、監護者不能安全有效地履行職責時。

  十、作業的收尾

  1、確保設備處于正常狀態,清理現場;

  2、確保有限空間內無人或其它隱患后,關閉有限空間門、洞;

  3、解除安全防護措施;

  4、集體試車(生產、維修人員一起)。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9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4)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5)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6)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1)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2)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3)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4)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5)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6)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1)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3)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4)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1)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2)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3)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4)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5)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6)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1)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2)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3)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4)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5)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1)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2)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3)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4)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5)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6)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7)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8)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9)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0

  事故發生后,省領導作出批示,要求各地深刻吸取事故教訓,編制和完善相應操作規范,切實加強生產經營單位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工作,嚴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為認真貫徹落實省領導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強化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切實加強企業復工復產安全生產工作,堅決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現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著力防范化解安全風險。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切實擔當起政治責任,要以事故教訓為鑒,督促企業全面查漏補缺,對涉及有限空間作業、涉爆粉塵、使用煤氣(燃氣)、液氨等危險化學品的工礦商貿企業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復工復產企業安全管理體系、安全設施“三同時”、重大危險源、危險場所和重點部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應急管理等情況。堅持從源頭上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真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時。

  二、開展專項整治,全面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各地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企業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項整治行動:

  一是開展一次專題教育培訓。各地要利用公眾號等網絡媒體廣泛宣傳,普及有限空間等危險作業安全常識和科學施救知識。企業要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員、檢測人員、監護人員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記載培訓的'內容、日期等有關情況。未經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

  二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嚴格按照《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參考目錄》等規定要求,開展有限空間作業條件確認,建立有限空間作業管理臺賬;規范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度、作業審批制度、現場安全管理制度和外包隊伍管理制度。

  三是開展一次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演練。督促企業為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含檢測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防護設施、檢測儀器、救援裝備。完善應急救援專項預案,加強演練,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

  三、嚴格監督檢查,切實推動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

  針對部分企業存在的審批作業制度不落實、應急管理不到位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中存在的問題,各地要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正確處理好安全與發展、監管與服務的關系,以《安全生產法》《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xx版)》為監督檢查重要依據,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和“三違”現象突出等問題,加大處理處罰力度。情節惡劣的企業,要列為聯合懲戒和黑名單監管對象。各地安委會辦公室落實情況于5月31日前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1

  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一)有限空間作業主要存在以下危害:

  1.中毒危害:有限空間容易積聚高濃度的有毒有害物質。有毒有害物質可以是原來就存在于有限空間內的,也可以是作業過程中逐漸積聚的'。

  2.缺氧危害:空氣中氧濃度過低會引起缺氧。

  3.燃爆危害:空氣中存在易燃、易爆物質,濃度過高遇火會引起爆炸或燃燒。

  4.其他危害:其他任何威脅生命或健康的環境條件。如墜落、溺水、物體打擊、電擊等。

  (二)有限空間作業危害有什么特點?

  1.可導致死亡,屬高風險作業。

  2.有限空間存在的危害,大多數情況下是完全可以預防的。如加強培訓教育,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配備必要的個人防護用品和應急搶險設備等。

  3.發生的地點形式多樣化。如船艙、貯罐、管道、地下室、地窖、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發酵池等。

  4.一些危害具有隱蔽性并難以探測。

  5.可能多種危害共同存在。如有限空間存在硫化氫危害的同時,還存在缺氧危害。

  6.某些環境下具有突發性。如開始進入有限空間檢測時沒有危害,但是在作業過程中突然涌出大量的有毒氣體,造成急性中毒。

  (三)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哪些措施?

  1.進入作業現場前,要詳細了解現場情況和以往事故情況,并有針對性地準備檢測與防護器材;

  2.進入作業現場后,首先對有限空間進行氧氣、可燃氣、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氣體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

  3.對作業面可能存在的電、高/低溫及危害物質進行有效隔離;

  4.通風換氣;

  5.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戴隔離式空氣呼吸器或佩帶氧氣報警器;

  6.進入有限空間時應佩帶有效的通訊工具,系安全繩;

  7.配備監護員和應急救援人員;

  8.嚴格安全管理,落實作業許可。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2

  為進一步規范有限空間外包作業行為,強化外包單位的安全意識,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根據國家和公司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結合生產實際,特制定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在有限空間外包作業中,為明確各方安全責任,認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預防有限空間事故的發生,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二、依據

  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20xx年第59號令)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3、《相關方及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三、范圍

  凡在公司區域內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發包和相關方承包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均在本制度的管理范疇。

  四、職責

  (一)發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在公司范圍內需委托或發包給相關方單位(簡稱承包方)實施有限空間作業項目工程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發包方)應履行以下安全責任:

  1、嚴格審查承包方的安全資質和作業條件, 嚴格控制承包方的承包范圍, 嚴禁承包方再行轉包。

  2、對符合承包作業條件的相關方辦理相關安全資質備案手續,簽訂項目施工作業合同,同時簽訂包括有限空間作業在內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

  3、審查承包方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對其方案的安全可行性和有效性進行確認,并對安全措施的落實進行作業過程的監督管理。

  4、作業前,應對承包方作業人員履行安全教育和現場安全技術交底,并履行安全管理和現場協調的職能。

  5、協助承包方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督促承包方及其作業人員嚴格遵守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認真執行有限空間“一備三查”和“先隔離、再通風、又檢測,后進入”的制度。

  6、檢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間作業現場的安全工具和防護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對承包方人員的作業行為和安全措施的執行進行現場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作業的違規行為。

  7、作業完畢,督促承包方做好現場作業人員的清點及安全撤離。

  8、發生有限空間事故,督促承包方及時上報,并協助作好現場應急救援及善后事宜。

  (二)承包單位的安全責任

  1、承攬符合安全資質和作業范圍的有限空間作業項目,自覺接受發包方(含項目所在區域的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

  2、建立包括項目負責人、安全監護人、作業人員在內的安全管理網絡體系,制定包含有安全職責的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間作業規程及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制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上報發包方審查合格后貫徹落實;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用具,為作業現場配備防毒、防火、防爆等應急設備或救生設施。

  4、進入承包作業區域前,必須對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了解存在的危險因素、安全防范措施和應急處置和緊急避險的技能知識。

  5、開工前,對作業設備、安全器具、人員狀態及現場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和確認,并及時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

  6、作業中,嚴格執行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及作業安全規程,認真執行現場監護及作業安全確認,嚴格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先通風、后檢測、再進入”的制度。

  7、主動接受發包方及所在區域生產單位人員的現場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隱患,要及時糾正和處理。

  8、作業中發生異常情況或出現事故的,立即停止作業,組織人員撤離,并在確保人員自身安全情況下,參與事故搶險和應急救援。

  (三)生產單位的安全責任

  1、對進入本生產區域的從事有限空間作業的相關方實施安全管理,對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許可進行審查、審批,對相關方報送的作業安全措施進行符合性檢查。

  2、對進入本管轄區域的相關方人員履行安全告知、現場檢查、作業條件確認等安全管理。

  3、為相關方提供符合安全作業的工作環境,并為相關方的有限空間作業提供便利條件。

  4、對本轄區發生的有限空間作業事故,實施事故搶險和現場救護,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緊急疏散等應急支援和支持。

  (四)安全部門的管理職責

  1、負責對有限空間外包作業的安全監管,對相關方進入公司施工作業的進行安全資質備案管理。

  2、對承包方提交的一級有限空間作業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對其作業和防護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

  3、對有限空間作業進行綜合監管,對發現的違規行為和現場隱患予以查處,并督促有限空間外包方進行隱患項目的整改落實。

  4、參與有限空間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對發生的有限空間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5、根據有限空間作業變化以及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變更,及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或補充。

  五、管理流程

  (一) 嚴格審查承包方作業安全條件

  工程管理部門或各生產單位需委托相關方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應依據公司在相關方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對承包項目作業的相關方進行嚴格的作業條件審查。主要審查內容如下:

  1、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⑴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方案

  ⑵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⑶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⑷ 有限空間安全教育制度及相關記錄

  ⑸ 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⑹ 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

  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防護設施

  ⑴ 一氧化碳檢測儀及氧氣含量檢測儀

  ⑵ 機械通風設備(密閉空間或僅有單個出入口的有限空間)

  ⑶ 空氣呼吸器、長管呼吸器等應急逃生設備

  ⑷ 安全照明燈具、安全帶、安全繩索、安全梯、安全支架等公用安全防護器具

  ⑸ 滅火器、現場呼叫聯系的通訊工具

  ⑹ 個體防護用品(安全帽、勞保鞋、防護手套、護目鏡)安全護欄以及現場警示標志

  3、有限空間作業人員條件

  ⑴ 作業人員應身體健康,用工年齡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凡患有嚴重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以及身質較弱的不宜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⑵ 項目負責人應熟悉作業現場環境、工藝,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

  ⑶ 現場監護人應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工作負責,反應靈敏,能及時發現異常情況并予以示警信息,緊急通知作業者撤離。

  ⑷ 作業人員應具有基本的操作技能,并持有國家規定的專業作業資格證。

  (二) 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責任

  發包單位在與承包方簽訂施工作業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包含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內容的安全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管理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明確外包方的管理職責分工和雙方的安全權利及義務。

  2、明確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提供方和管理方。

  3、明確對突發異常事件的應急救援的程序、措施以及職責和義務。

  4、明確作業中的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三) 強化作業現場管理

  1、外包單位必須在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區域前辦理有限空間工作許可審批手續,并附相應的記錄資料。雙方簽字并經許可審批部門簽字同意,方可進入現場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承包方在單個獨立的區域進行有限空間作業的.,有發包單位對作業進行直接安全管理。

  3、如進入生產現場從事檢修、交叉施工等有限空間作業項目的,承包方還須接受所在區域生產單位的安全管理,服從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其進行的入場安全培訓,安全告知、現場管理和違規處罰。

  4、無論獨立區域還是在生產區域,發包方均應對承包方進行全面安全管理。

  5、在生產區域作業的,由生產單位對發包方和承包單位實施統一協調、管理。

  6、做好有限空間作業中的安全交底,防止因安全交底不清而引發事故。

  (四) 有限空間作業程序及安全要求

  承包單位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按作業審批、作業前的準備、作業的組織和實施、撤離、總結評價等流程,做好各階段的安全工作。

  1、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⑴ 進入二級以上有限空間作業點作業的,承包方必須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許可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經審批單位簽字同意,方可進入作業,未經許可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行作業。

  ⑵ 進入三級有限空間作業點的,承包方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并經發包方管理人員或生產單位相關人員對安全措施的執行確認,方可進入作業。

  ⑶ 進入一級有限空間作業的,承包方辦理許可手續,經發包方或生產單位(進入生產區域作業的)審查,報公司安全部門審批。

  ⑷ 在獨立區域進行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發包方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核簽批,并對作業安全實施管理。

  ⑸ 進入生產場所區域的二級有限空間作業的,由所在區域生產廠的廠級管理部門對其許可手續進行審批,并對作業過程進行過程控制管理。

  ⑹ 許可審批單位在作業審批時應對作業項目負責人及監護人、現場聯系人等進行明確,并對其作業安全管理提出具體的要求。

  2、作業前的準備

  承包方項目負責人接到任務后,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⑴ 聽取發包方項目管理負責人員對作業內容以及危險因素和防范重點的告知。

  ⑵ 到現場對作業環境及相關設備設施、作業條件進行熟悉和了解。

  ⑶ 對作業成員進行分工,對安全提出具體要求。

  ⑷ 編制作業安全方案,填報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按規定程序履行申報。

  ⑸ 對作業用的設備、工器具、安全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護設施進行準備。

  3、作業的組織和實施

  承包方作業人員到達現場后,應做好以下工作:

  ⑴ 作業人員接受現場安全培訓或安全告知教育,對作業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識別,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

  ⑵ 在作業區域設置警戒線和警示標識,如夜間作業,還需設置警示燈光。

  ⑶ 按規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以及使用的安全工具和必要防護器具。

  ⑷ 對作業場所的安全條件進行確認,對連接有毒有害物質的設備設施的隔離措施進行檢查,并對現場通風進行確認。

  ⑸ 由專業人員對作業現場氧含量和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進行檢測,檢測合格方可組織人員進入。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人員不得進入。

  動火作業,一氧化碳應小于12.5%,作業場所一氧化碳氧含量濃度應低于30ppm,氧含量為19.5~23%,硫化氫濃度應低10ppm。如低于安全值范圍,進入人員必須采取佩戴正壓式空氣呼吸器,并增加現場機械通風設施,加大通風量和換氣次數。

  ⑹ 作業環境發生變化或工作時間超過2個小時的,還應對作業場所進行重新檢測(每2個小時定時檢測),根據檢測結果,確定作業方案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或補充。

  ⑺ 作業期間,要保持連續通風,確保空氣流通,禁止使用氧氣進行通風換氣。

  ⑻ 作業過程中,負責人和現場監護人要密切觀察作業狀況,并與作業人員保持通暢的聯系,定時呼叫,對作業現場安全進行確認。

  ⑼ 一旦發現異常,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緊急撤離。

  4、撤離

  作業完畢后,現場負責人應清點人數和設備,并組織人員撤離和撤除設備、設施,恢復作業現場原狀。

  5、總結評價

  作業項目完成后,發包方和承包方應對此次作業情況進行總結,對作業中存在的不足或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在管理和現場作業方面的安全防范措施加以完善。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3

  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物業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有限空間作業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物業區域內所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

  第二部分:作業前準備

  第四條物業安全負責人應組織相關人員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確定有限空間的數量、位置、危險因素等,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并及時更新。

  第五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作業安全。

  第六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使其熟悉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性,掌握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應急救援措施。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根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應急救援設備及器材。

  第八條作業單位應在有限空間入口處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封閉措施,防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三部分:作業安全管理

  第九條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單位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檢測,檢測內容包括:

  (一)氧濃度值;

  (二)易燃易爆物質濃度值;

  (三)有毒有害氣體濃度值;

  (四)其他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第十條檢測人員應持有有效的檢測資格證書,檢測儀器應在計量檢定有效期內。

  第十一條檢測結果應如實記錄,并由檢測人員和作業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有限空間作業中,作業單位應采取通風措施,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第十三條作業過程中,作業單位應安排專人進行安全監護,監護人員不得擅自離崗。

  第十四條作業現場應配備應急救援裝備和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發現通風設備停止運轉、有限空間內氧含量濃度低于國家標準或者有毒有害氣體濃度高于國家標準時,作業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有限空間,并切斷有限空間內外電源,防止意外啟動。

  第十六條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物業安全負責人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報告,并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救援。

  第十七條救援人員應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嚴禁盲目施救。

  第五部分: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保障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窒息、有害氣體傷害等事故的發生,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范圍內進入有限空間的作業管理。本規定所稱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者部分封閉,與外界相對隔離,出入口較為狹窄,作業人員不能長時間在內工作,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間。公司有限空間由各部門和各單位定期辨識,公司審核后備案。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領導都應高度重視有限空間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應建立健全本單位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無事故發生。

  (一)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責任制 1.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職責:

  各部門、單位及車間主要負責人應加強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1)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職責;

  (2)組織制定專項作業方案、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安全技術措施等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

  (3)審批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

  (4)配備符合要求的通風、檢測、防護、照明等安全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

  (5)督促、檢查本單位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有限空間作業的各項安全要求;

  (6)應對從事有限空間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培訓;

  (7)提供應急救援保障、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8)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2.現場作業負責人職責:

  (1)應了解整個作業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

  (2)應當將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和作業現場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業人員。現場負責人應當監督作業人員按照方案進行作業準備。

  (3)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防護設施、作業人員防護達到作業要求后,經過授權批準作業;

  (4)及時掌握作業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條件變化,當有限空間作業條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時,終止作業。

  (5)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3.監護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必須有較強的責任心,熟悉作業區域環境、工藝情況,能夠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

  (3)監護人員不得離開作業現場,全過程掌握作業人員作業期間情況,保證在有限空間外持續監護,能夠與作業人員進行可靠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通訊聯絡;

  (4)應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落實不到位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時,有權提出暫不進行作業;

  (5)應熟悉應急預案,掌握和熟練使用配備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報警裝置等;

  (6)在緊急情況時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告,必要時立即呼叫應急救援服務,并在有限空間外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進入;

  (7)現場應攜帶“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并負責保管、記錄有關問題。

  (8)有限空間作業結束后,應當對作業現場進行清理,并清點作業人員與撤離作業人員一致。

  4.作業人員職責:

  (1)應接受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培訓;

  (2)遵守有限空間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佩戴個人防護用品;

  (3)應與監護人員進行有效的操作作業、報警、撤離等信息溝通;

  (4)嚴格按照“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上簽署的任務、地點、時間作業;

  (5)作業前應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6)按照規定正確穿戴勞保用品、防護器具,并正確使用工具;

  (7)熟悉應急自救措施,掌握報警聯絡方式。 (二)有限空間作業審批

  1.凡進入有限空間從事有限空間檢修、清理等作業的相關部門、單位、車間應實行作業審批制度,按照制度辦理《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見附件),該審批表一式兩份,一份交監護人員保存,作為有限空間作業的憑證以備檢查,另一份由車間或公司安全管理部門保存,審批表不得涂改。未經審批,任何人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在檢修作業條件發生變化,并有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必須立即撤出;若需要繼續作業,必須重新辦理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手續。

  2.將有限空間作業發包給外協單位實施的,應當發包給具備國家規定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外協承包方,并與外協承包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用工單位應當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用工單位對其發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主體責任,外協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承擔直接責任。

  3.填寫《有限空間作業審批表》應注意以下事項:

  (1)作業地點:填寫詳細,應寫到具體設施、設備。任何人無權擴大或更改作業地點;

  (2)工作內容:指作業的具體內容,如對作業對象進行清理、檢修、電焊等作業種類。任何人無權更改工作內容;

  (3)作業人員:指直接進入有限空間作業的人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人員與撤離人員必須姓名、數量一致。

  (4)監護人員:監護人員自始至終必須在作業現場,對作業前必須落實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然后簽字確認。作業中密切注意作業安全狀況,并按事故應急救援,攜帶好相應的救援器材,以備急用。

  (5)現場作業負責人:對整個作業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自始至終在現場直接指揮、參與作業。現場作業負責人應對安全措施給予確認,有權補充完善。

  (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培訓

  1.各部門、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有限空間作業人員培訓制度,都應大力開展有限空間安全宣傳教育,根據本單位的有限空間特點,每年定期組織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作業負責人、作業人員、監護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培訓內容包括:

  (1)有限空間作業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2)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3)檢測儀器、勞動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措施;

  (5)安全培訓應當有專門記錄并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準從事有限空間作業。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作業組織單位(部門、車間)應進行針對本次有限空間作業方案、安全注意事項的交底。

  (四)應急救援管理

  1.各部門、單位應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應急救援預案或應急處置措施,明確救援人員及職責,落實救援設備器材,掌握事故處置程序,提高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演練,并不斷進行修訂完善。

  2.各部門、單位應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風設備、檢測設備、照明設備、通訊設備、應急救援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防護裝備以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應妥善保管,并按規定定期進行檢驗、維護,以保證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行。

  3.有限空間作業場所一旦發生事故,救援人員切忌盲目施救,監護人員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報警或大聲呼救,救援人員首先應檢查現場的通風狀況,并做好自身防護,如帶上空氣呼吸器,攜帶安全繩等,在有人監護的情況下,方可入內施救,禁止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導致事故的擴大。

  (五)通風要求

  1.有限空間作業前可采用自然通風,可以打開料孔、煙門、爐門等與大氣相通的設施,進行自然通風,時間不低于30分鐘;作業中不應封閉有限空間的門、窗、通風口、出入口等,并做好安全警示及周邊攔護。

  2.必要時可再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的方法降低危險,保持空氣流通,嚴禁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

  3.采用管道送風時,送風前應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確認。

  (六)檢測要求

  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前,要嚴格執行“先通風、后檢測、再作業”的原則,根據作業現場和周邊環境情況,檢測有限空間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1.進入有限空間前必須先通風30分鐘,然后對有限空間的氧濃度、有害氣體濃度等進行檢測或進行小動物活體試驗,檢測結果合格后,方可作業;未經檢測或檢測結果不合格,嚴禁進入有限空間內作業。

  2.檢測人員進行檢測時,要注意自身安全,應處于安全環境,要記錄檢測的時間、地點、氣體種類、濃度等信息。檢測記錄需經檢測人員簽字確認。

  3.有限空間內盛裝或者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作業人員應當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換。經檢測,有限空間的危險有害因素低于《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一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1)的限值后,方可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有害氣體含量不得超過《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xx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氧含量應為19.5%-23.5%。如在有限空間內作業時間長,至少每隔2小時分析一次,如發現超標,應立即停止作業,迅速撤出人員。

  5.在有限空間作業過程中,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當對作業場所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定時檢測或者連續監測;作業工作面發生變化時,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合格后再進入;作業中斷超過30分鐘,作業人員再次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應當重新通風、檢測合格后方可進入。

  (七)有限空間作業規范及安全防范措施

  1.在有限空間作業前,現場作業負責人或監護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應向作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應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和緊急狀態下的應急處置措施,交底后雙方在審批表上簽字。

  2.進入有限空間進行檢維修、清理等作業,必須實施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制度,未經作業負責人審批,任何人不得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如需要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等必須按照相關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嚴格遵守相關安全管理規定,《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工作票》不能代替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作業票。

  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設備內照明電壓應不大于36V。在潮濕或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12V,所有燈具及電動工具必須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使用超過安全電壓的手持電動工具,必須按規定配備漏電保護器。

  4.進入含有有害物質的有限空間內作業時,必須按要求正確穿戴好個人勞保用品。不得攜帶易燃易爆以及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有限空間,在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必須配備搶救器具,如:呼吸器具、梯子、繩纜以及其它必要的器具和設備,以便在非常情況下搶救作業人員。

  5.在清理設備容器內的可燃物料殘渣、沉淀物時,必須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嚴禁使用鐵器敲擊碰撞且不準穿戴化纖織物。

  6.嚴禁無關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并應在醒目處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在難度大、勞動強度大、時間長的有限空間作業應采取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

  7.對進入有限空間危險作業場所作業的人員、工具、材料等進行登記,并在作業結束后清點,以防遺留在有限空間內。

  四、附則

  (一)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15

  有限空間作業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企業在進行此類作業時,能夠安全、高效地執行任務,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和企業的生產運營。本制度涵蓋了作業前的評估、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后期的評估與改進等方面。

  內容概述:

  1、作業前準備:包括有限空間的識別、風險評估、作業計劃制定、必要的培訓和授權。

  2、作業過程控制:涉及進入和退出程序、持續監測、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通信聯絡及監護人職責。

  3、應急響應:設立應急救援預案,明確緊急撤離路徑,配備應急設備,并定期演練。

  4、記錄與審核:記錄作業過程,定期審核制度執行情況,及時調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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