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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管理制度

時間:2025-12-27 04:20:39 管理制度

小作坊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小作坊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小作坊管理制度優選15篇

小作坊管理制度1

  一、組織企業員工學習質量誠信規范,提高質量誠信意識,并做好相關的記錄。

  二、結合企業員工的崗位職責落實質量誠信職責,形成質量誠信績效評價和獎懲機制,并做好相關記錄。

  三、向消費者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建立顧客檔案。

  四、建立售后服務網絡,在承諾的`時間內幫助顧客解決產品使用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并做好記錄。

  五、公布投訴電話,妥善處理顧客對產品質量的抱怨和投訴,努力使顧客滿意,并做好相關記錄。

  六、開展顧客滿意度調查,了解顧客需求,持續改進質量,并做好相關記錄。

  七、對產品使用的質量性能指標或質量狀況等級等反應產品質量狀況的特性進行明示或作出公開承諾。

  八、企業網站公布質量方面信息,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九、企業員工的承諾與實際行動一致。

  十、企業對員工的承諾兌現,員工改善逐步提高,員工的職業健康得到保護。

  十一、企業內外部環境和產品公害因素定期進行檢測,且達標合格,無周邊及社會的投訴。

  十二、企業對社會責任及公益活動的支持履行要好。

小作坊管理制度2

  一、烹飪人員〔廚師)要嚴格檢查待烹飪加工食品原料的安全質量,發現有腐敗變質或其他感官性反常,不吻合安全要求的食品絕不烹制。

  二、加工食品時要充分加熱,燒熟煮透,其中心溫度不低于70℃。不能只講食品顏色而造成食物外熟內生。菜肴著重體現菜品特色,感官性強,做到可口易于消化。加工四季豆,扁豆等高危險食品一定要煮爛、煮透,確保食品安全。肉類食品烹調后應無血、無毛、無污染、無腥味、無異味,嚴防外熟內生。

  三、烹調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兩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存放時必須使用清潔、經消毒過的菜盆、瓢、碗、盤等專用容器盛裝,并有序排放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未經消毒清洗的餐具,工器具、容器、抹布等不得使用。

  四、供應后殘剩的食品必須放入冰箱冷藏,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成品、半成品與原料、生食熟食品要分冰箱放置。

  五、凡冷藏的隔夜、隔餐的食品必須經高溫徹底加熱,在經過嘗試后、確認感官無異樣、無異味方可出售。

  六、烹飪加工工作結束后,調料容器要加蓋收好。灶上灶下,工具、器具都要沖洗干凈、隨時保持操作間清潔,無油垢。空中無食渣、渣滓入桶,空中用水沖干凈。

  七、嚴格按照<食品生產謀劃單位廢棄食用油脂管理規定》要求,收集處理廢棄油脂,及時清洗抽油煙機罩。

  八、按照食品從業人員衛生要求做好個人衛生。

小作坊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建材生產小作坊的管理,確保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保護環境,提高生產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適用于建材生產小作坊,包括但不限于磚瓦廠、混凝土攪拌站、石料加工坊等。

  第三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取得生產許可證等證照。

  第二章建材生產小作坊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設立專職負責人,負責生產過程的管理,并組建專業人員隊伍,保證生產過程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保證生產過程中的安全。

  第六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定期組織員工進行安全培訓,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七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環保管理制度,配備污染治理設施,嚴格執行環保要求,確保生產過程中的環境保護。

  第八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制度,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嚴格把關,保證產品質量。

  第三章建材生產小作坊的生產管理

  第九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規范進行生產,禁止使用假冒偽劣產品和違規產品。

  第十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生產計劃進行生產,并及時調整生產計劃,以滿足市場需求。

  第十一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設置生產工藝流程,指導生產操作,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確保產品質量。

  第十二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規范原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對原材料進行驗收、儲存、使用等環節進行記錄和管理。

  第十三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生產記錄制度,對生產過程進行記錄和整理,以備日后查閱。

  第十四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設備維護制度,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建材生產小作坊禁止在無組織的、裸露的地面上進行生產,應當配備相應的生產場所和設施。 第四章建材生產小作坊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配備安全生產設施和防護裝備,如滅火器、疏散通道、防護眼鏡等。

  第十八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對危險品、有毒有害品等進行儲存和管理,防止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安全隱患,確保生產過程的安全。

  第二十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高員工的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章建材生產小作坊的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國家環保要求進行建設和運營,配備污染治理設施,保證生產過程中的環境保護。

  第二十三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環評制度,對新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保證項目的可持續發展。 第二十四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對廢水、廢氣、廢渣等進行合理處理,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五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定期對生產過程進行監測,確保環境指標合格。

  第六章建材生產小作坊的質量管理

  第二十六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管理體系,確保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的穩定和可控。

  第二十七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制定質量控制標準,對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嚴格把關,確保產品質量。

  第二十八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檢測制度,對生產過程和產品進行抽檢和全檢,確保產品質量符合標準。

  第二十九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跟蹤制度,對產品投放市場后進行質量追蹤,及時處理產品質量問題。

  第三十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建立質量記錄制度,對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進行記錄和整理,以備日后查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若發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接受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制度由建材生產小作坊負責人制定,經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四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本管理制度解釋權歸建材生產小作坊負責人所有。

  以上為建材生產小作坊管理制度范,該制度是為了規范建材生產小作坊的管理,確保生產安全和產品質量,保護環境,提高生產效益而制定的。建材生產小作坊應當按照本制度進行管理,并配合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若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小作坊管理制度4

  一、為了使采購的原輔材料(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能夠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單位購進的原輔材料一律應當進行實地查驗,經過驗證后方可入庫。

  三、在進貨查驗員輔材料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時,應查驗供貨方主體資格的合法有效證件,按批次向供貨方索取證明產品質量符合標準或規定的相關證件,保存原件或者復印件,記錄生產許可證編號、復印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以備日后檢查。

  四、進貨查驗記錄包括以下內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以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生產日期及批號、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對本企業自行檢驗食品原料的,要記錄檢驗結果并保存檢驗記錄。其中,聯系方式中應當注明供貨者聯系電話和聯系地址。

  五、對原輔材料包裝標識進行檢驗核對,主要查驗內容包括:

  (一)查驗包裝標識是否有中文標注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是否在包裝上顯著位置清晰標注凈含量、規格、型號等項目。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能量營養素、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

  (二)是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說明、產品執行標準、質量等級。

  (三)對使用不當容易造成損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是否標注警示標記或中文警示語。

  (四)經感官鑒別是否存在已經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五)是否符合產品說明書的質量情況。

  (六)是否存在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情況。

  (七)進口產品是否有中文標注的原產國國名或者地區名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者經銷商名稱和地址。

  (八)輻照、轉基因食品原料是否在顯著位置予以清晰標示。

  (九)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經過檢驗檢疫的,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明,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采購。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由供貨者提供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方可采購進貨。

  六、應加強原輔材料的外觀質量檢查,對包裝不嚴、破損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不得入庫,并立即停止進貨和使用,進行返廠或無害化處理。

  七、在進貨查驗時,發現產品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應拒絕驗收。發現有假冒偽劣時,應及時報告。

  八、進貨查驗記錄應如實記錄進貨時原始情況,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小作坊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行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堅持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范引導、社會共治。

  第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誠信自律,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并接受社會監督。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執行食品安全追溯的有關規定,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依法組織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加強服務和統一規劃,改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定,做好本轄區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販占道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依法組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開展風險評估,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承擔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鼓勵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入相關食品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食品小作坊

  第八條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

  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模相適應的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九條申請登記證應當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生產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合同;

  (四)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五)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單、設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七)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八)有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小作坊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生產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品種、登記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提出申請,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提出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

  登記證上載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生產經營品種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后十日內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符合條件的,原發證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生產經營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申請登記證,原登記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

  第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八)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食品質量規范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三條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和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四)酒類(不含糧食釀造酒);

  (五)國家和本市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制定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目錄及明細應當根據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等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生產經營的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二)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三)在生產經營的食品標簽、標識、說明書上標注虛假內容或者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內容;

  (四)分裝食品;

  (五)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實施控制。如實記錄原料使用和食品生產情況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七條新投產、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應當在生產加工前七日內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停產超過六個月后恢復生產或者改變生產工藝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十九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表(配料表)等,并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條食品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食品小作坊在銷售食品前,應當查驗食品安全狀況。

  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發現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食品小作坊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二十二條食品小作坊在其生產經營場所銷售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原則,統籌規劃,建設、改造適宜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并完善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

  第三章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統一規劃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改善食品攤販經營環境,規范食品攤販經營秩序。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相關要求,會同市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確定經營時段,應當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符合食品攤販就地發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

  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自開展經營活動之日起十日內向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信息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并發放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備案卡應當載明經營者的姓名、經營地址、經營時段、經營品種、聯系方式、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等信息。

  備案卡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攤販不需要辦理備案卡。

  第二十七條食品攤販應當在劃定的`經營區域、確定的經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卡。

  第二十八條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包裝材料和容器清潔、無毒、無害,符合標準要求和法律法規規定,一次性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環使用;

  (三)從業人員保持個人衛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的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四)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洗凈、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別;

  (五)遵守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規定;

  (六)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九條食品攤販不得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得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

  食品攤販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行為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

  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食品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第三十二條在學校、醫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區、旅游景區等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并遵守管理者的相關要求。

  未經特定區域管理者同意在特定區域內擺攤設點的,特定區域管理者有權制止;不能制止的,應當報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處理。

  在特定區域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攤販,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食品攤販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參照食品攤販有關規定執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的,應當在宴席舉辦前向宴席舉辦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報告時,應當告知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活動經營者相關的食品安全注意事項。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開展綜合治理,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

  第三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檢查制度,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驗、快速檢測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市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規范食品攤販的占道經營行為,及時查處未在劃定經營區域和時段內開展經營活動等違法占道經營行為。

  第三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組織實施;應當依法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三十八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統一食品安全要求的,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生行政、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食品質量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安全規范,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四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四十一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和信息資源共享。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并實時更新;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可以通報其他有關部門,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人員進行免費的食品安全培訓,促進其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市政管理、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對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及時報告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或者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加工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加工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備案時提供虛假信息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攤販經營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生食水產品、裱花蛋糕、散裝食用油、散裝酒等國家和本市禁止經營的食品,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三)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四)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五)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六)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構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八)食品小作坊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九)分裝食品。

  除前款和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對食品小作坊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五)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一)食品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三)食品小作坊新投產、連續停產超過六個月恢復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加工首批食品未按照規定報告;

  (四)食品攤販未按照規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

  (五)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六)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八)家庭集體宴席服務經營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未按照規定報告。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小作坊登記證,責令食品攤販停止經營。

  第五十八條食品小作坊、食品攤販已經履行本條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構成行政拘留相關情形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拘留。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所稱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從事食品銷售或者食品現場制售的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分裝食品,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將直接投放市場的大包裝食品分成小份,包裝成含量較小的包裝食品的行為。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已經取得的核準證、備案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

小作坊管理制度6

  一、組織支持本部門日常全面工作,編制本部門年、季、月工作計劃;

  二、貫徹企業有關生產方面的方針、工作政策,根據企業年度工作大綱,負責領導編制和初步審定年度、月度生產作業計劃和輔助生產作業計劃,并組織檢查、落實和考核;

  三、加強統一指揮,組織并領導企業生產調度工作,定期主持召開生產調度會,嚴格按生產計劃進行督促、檢查,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協調平衡,搞好均衡生產;

  四、負責生產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訂工作,并督促貫徹執行;

  五、加強生產指揮,控制產品成本和產品質量;

  六、簽發本部各項工作指令;

  七、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企業生產、設備安全、現場進行檢查考核;

  八、組織安排企業各級調度人員的業務學習,提高業務管理水平;

  九、負責本部門人員的.管理和業績考評工作;

  十、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小作坊管理制度7

  為了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等對小作坊質量安全管理的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環境衛生要求

  生產場所必須清潔、衛生,地面硬化平整無積水;生產場所應與生活區嚴格區分,生產場所不得存放生活用品;生產車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換氣設施;加工車間不得堆放雜物,原料與成品堆放應與加工車間嚴格區分;加工車間、庫房應有防蠅、防鼠、防蟲設施;物料堆放應離地離墻;生產的生熟食品及盛放器具應隔離存放,存放成品的器具應潔凈衛生;定期對使用的工具、設施、管道進行清洗、消毒,并指定專、兼職人員定期檢查環境衛生執行情況,保存清洗、消毒和檢查記錄。

  二、進貨查驗要求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料,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檢驗,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如發現存在嚴重影響或可能影響食品質量安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做好記錄并24小時內向盤縣質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告。

  三、進銷臺賬記錄要求

  應建立食品進貨臺賬和產品銷售臺賬。進貨臺帳應如實記錄購進食品名稱、購貨時間、規格(品種)、數量、供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檢驗檢疫證明編號、食品質量保質期限等情況;銷售臺帳應如實記錄銷售食品名稱、銷售時間、規格(品種)、數量、購貨方名稱及其聯系方式等情況。進貨臺帳和銷售臺帳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食品添加物質的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20xx(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14880(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采購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獲得生產許可證(QS),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添加,不得濫用食品添加劑和使用非食用物質添加食品。

  五、人員健康管理要求

  從業人員應經衛生知識培訓,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件,持有有效健康證明的才能上崗。工作時必須穿戴工作衣帽鞋和口罩,衣帽鞋應定期消毒,手指甲應修剪整齊,不得藏污納垢,不得佩戴飾物。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應立即脫離工作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小作坊管理制度8

  一、加工前應認真檢查各種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反常的,不得進行加工。

  二、未用完的點心餡料、半成品,應冷凍或冷藏,并在規定存放期限內使用。

  三、各種工具、器具、容器生熟分開使用,用后清洗干凈,定位存放。各種熟食面點改刀要在專用的熟食板上進行,不得在面案上直接改刀。

  四、當餐未用完的面點,應妥善保存,糕點存放在專用柜內,水分含量較高的含奶、蛋的點心應當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注意生熟分開保存。

  五、使用的食品增加劑必須吻合<食品增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應嚴格按照標識上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量和使用辦法使用食品增加劑,禁止超范圍、超劑量濫用食品增加劑。使用完后,由專人專柜保存。

  六、各種食品加工器具、設備如:面板、面案、容器、絞肉機、饅頭機、豆漿機、和面機、面條機等,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定期消毒。各種用品如蓋布、籠布、抹布等要洗凈、曬干備用。

  七、加工結束后及時清理面點加工場所,做到空中無污物、殘渣,器具、設備清潔。各種容器、器具、刀具等清洗干凈后定位存放。

小作坊管理制度9

  (一)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為改善環境衛生,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潔衛生要求

  場地做到每天一小掃,周末大掃除,不準隨地吐痰和亂扔臟東西,不準亂扔亂倒垃圾,隨時保持清潔衛生。

  二、生產場地要求

  1、各種原材料、工具堆放有序,場地、設備保持清潔衛生;

  2、通道不能堆放雜物,確保人流、物流暢通;

  3、衛生設施保持完好;

  4、任何設備上嚴禁堆放零件及其它雜物;

  5、交接班前必須做好設備周圍的環境衛生,不得有積油和其它雜物。

  三、庫房要求

  1、產品入庫前,出庫后必須對庫房進行清掃;

  2、隨時保持庫房清潔衛生,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工作。

  (二)從業人員健康衛生管理制度

  為提高從業人員個人衛生意識,對個人衛生要求進行控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從事食品加工的人員每年做一次全面的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

 二、新進作坊的人員必須經過體檢合格后方可從事食品加工。

  三、生產人員進入加工間前,必須更換專用工作服、帽,并穿戴規范整潔,頭發必須藏于帽內,不得外露;出車間須換下工作服、帽。

  四、直接接觸食品的加工人員必須戴口罩。

  五、進入加工間的工作人員,不得攜帶任何私人物品,不得染、留長指甲,不得化妝和配戴首飾。

  六、進入前,必須認真洗手、消毒。

  七、生產加工人員手部有明顯外傷的,不得直接從事食品加工。

  八、作坊內不得有隨地吐痰、挖鼻孔、掏耳朵等不衛生行為。

  九、工作人員應定期接受食品衛生教育和培訓。

  (三)原輔材料進貨查驗管理制度

  為采購驗證原輔材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根據生產需要采購原輔材料,采購吋應向供貨方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

  二、對每批原輔材料、包裝物等外購件均應按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能入庫,并建立相關檔案記錄。

 三、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能投入生產使用。

  四、若發現原輔材料質量有問題進入生產環節的`,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五、進貨查驗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六、記錄的保存。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生產工藝過程管理制度

  為實施生產工藝過程的質量控制,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產人員必須經過培訓,應按工藝要求進行加工。

  二、原材料必須根據工藝要求投入使用。

  三、使用合適設備和工具進行生產,并保持適宜的工作環境;

  四、生產流程保持合理。

  1、保證原輔材料和半成品不會出現交叉感染;

  2、保證原輔材料和成品不3會出現交叉感染;

  3、保證半成品和成品不會出現交叉感染;

  五、發現不合格的原輔材料,不能投入生產使用。

  六、發現不合格的半成品,必須按要求處理,不能流入一道工序。

  七、發現不合格的成品,必須按要求處理,不能出坊銷售。

  (五)食品出坊檢驗管理制度

  為規范食品岀坊檢驗要求,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感官檢測。

  對食品感官涉及到的形態、顏色、香氣、滋味、異物等進行評價,防止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出坊。

  二、凈含量檢測。

  使用符合測量精確度要求的計量器具,對每批出坊食品進行凈含量檢測,確保出坊食品凈含量符合相關要求。

  三、標簽檢測。

  對標簽進行檢查,確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編號或備案號、產品名稱、配料、生產者、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完整無誤,內容清晰、易于識別。

  (六)銷售記錄管理制度

  為追溯銷售后的產品去向,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銷售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

  二、銷售記錄填寫要求。

  1、字跡清楚,內容真實、完整、詳盡,不得使用鉛筆填寫;

  2、填寫及時、準確,不得提前或者錯后填寫;

  3、不得隨意撕毀或者任意涂改,確實需要更改時,須在錯處劃一橫線,在其旁邊重寫,簽上姓名、日期,并蓋章;

  4、簽名或蓋章須填全名,印章須清晰可辯;

  5、填寫時計量單位必須統

  6、不同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以及不同規格的產品,在記錄及單據的填寫時,必須分開填寫。

  (七)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為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預期使用或銷售,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進貨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進貨查驗發現的不合格原輔材料,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生產過程中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生產過程中發現的不合格半成品,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不得流入下一工序。

  三、不合格成品的處理。

  出坊前發現食品腐敗變質等現象的,立即對該批成品進行銷毀并記錄,絕不允許岀坊銷售。

  四、已出坊后發現不合格品的處理。

  對于已出坊后發現的不合格品,立即進行召回,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并記錄。

  五、不合格品記錄內容。

  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式、處理日期等內容。

  六、記錄的保存。

  1、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不得用于掩蓋食品的缺陷(變質、腐敗)或粗制濫造欺騙消費者。

  (八)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

  為控制食品添加劑的使用,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采購食品添加劑時應認明包裝標簽上“食品添加劑”字樣,并索取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合格證明等材料,后入庫。

  2、使用添加劑目的在于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

3、使用添加劑在于減少食品消耗,改進存儲條件,簡化工藝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添加劑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衛生要求。

  4、添加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規定使用,不得擅自擴大使用范圍和加大使用量。

  5、食品添加劑應由專人專柜保管,做好使用記錄。

  6、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內容:產品名稱、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食品添加劑名稱、使用量、使用人、使用日期等內容。

小作坊管理制度10

  1、采購管理

  選擇有法定資質的供應商,對采購的每批次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做好入廠驗收工作。驗收可以對主要指標進行檢驗,或采用對外觀(或感官指標)進行檢查,對包裝的完好性、合格證、檢驗報告、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進行查驗等方式。要保持檢驗、驗證記錄和進貨臺賬。

  2、質量控制

  公開并嚴格執行質量安全承諾。明確生產工序中的品質關鍵控制點和危害關鍵控制點,明確控制的方法步驟。按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加工助劑,并作好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報告工作。

  保持生產設備設施狀態良好和干凈衛生。保持廠區環境干凈衛生,廠內外不得有污染源,不得飼養畜禽等動物。保持生產車間衛生,防蠅、防鼠設施齊全、有效,每班打掃衛生,生產設備、地面、墻壁干凈、衛生、整潔,車間不得出現與當班生產無關的物品,不得有污跡、雜物。

  開業歇業應當向質監部門進行報告,出現較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時向質監部門報告。

  3、人員管理制度

  每月對生產人員進行設備操作、安全生產、質量控制、衛生管理等知識進行培訓,經確認熟練掌握者方可上崗操作。生產人員應每年進行健康體檢,沒有皮膚病、傳染性疾病。患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的人員應予以調離。

  4檢驗管理

  明確生產中的質量控制點,做好生產過程產品的檢驗。對出廠的.產品做好檢驗、檢查工作。檢查項目為:感官指標要求、包裝完好性、標識,必要時對產品的理化指標、衛生指標進行檢驗,產品不合格不得對外銷售。

  5銷售管理

  產品包裝、標識符合相關要求,嚴防產品貯存、運輸中的污染、變質。做好銷售臺賬,記清楚購置產品客戶的名稱、地址、產品批次、購置數量,滿足質量追溯需求。

小作坊管理制度11

  小作坊是指規模相對較小、生產環節簡單的工作場所,其產品通常不具備大規模工廠生產的標準和質量保障體系。然而,小作坊所生產的產品對于消費者來說同樣重要,因此必須有一套合格的管理制度來確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

  首先,小作坊應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購管理制度。合格的原材料是保證產品質量的基礎,因此小作坊必須確保采購的原材料符合相關的`標準和要求。制度可以包括審核供應商資質、使用合格的供應商名單、進行原材料樣品檢測等環節,從而降低不合格品進入生產環節的風險。

  其次,小作坊應建立嚴格的生產過程管理制度。這包括工藝流程標準化、操作規范化、設備維護保養等方面。通過規范的生產過程,可以減少產品質量問題的發生,并及時發現和排除潛在的不合格品。同時,小作坊還應建立相應的記錄和追溯制度,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能夠快速定位并解決。

  此外,小作坊應建立合理的質量控制和檢測機制。它們可以包括設立自檢、互檢和專檢等環節,以確保產品的質量穩定性和符合相關標準。制度還可以規定產品抽檢的頻次和標準,以及對不合格品的處理方式,如重新加工、返工或銷毀等。

  最后,小作坊還應進行員工培訓和意識提升。員工是產品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他們需要通過培訓了解和掌握相關的質量管理知識和技能。培訓內容可以包括合格品的判斷標準、不合格品處理流程等。同時,小作坊也應加強員工的質量意識,讓他們明確質量對企業和消費者的重要性,并激勵他們積極參與和改善質量管理過程。

  綜上所述,小作坊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對于保障產品質量和安全至關重要。通過建立完善的原材料采購管理、生產過程管理、質量控制和檢測機制、員工培訓和意識提升等制度,小作坊可以有效降低不合格品的風險,提升產品質量和消費者滿意度。

小作坊管理制度12

  一、為保護消費者(客戶)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單位設立投訴處,具體工作由本單位質檢員負責承擔。

  三、質檢員負責消費者(客戶)投訴的.接待、記錄、調查、處理、反饋等事項。

  四、質檢員應認真做好投訴記錄,并開展調查工作,及時向經理(廠長)匯報情況,主動處理投訴事件。

  五.對消費者(客戶)的投訴,應登記投訴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單位名稱、聯系方式、投訴事件等一切與投訴事件有關的情況。

  六、對投訴事件,質檢員能自行處理的,要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不能處理的,要及時向經理(廠長)請示后再作處理。

  七、對投訴者的書面答復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被投訴事由;

  (二)調查核實過程;

  (三)基本事由及證據;

  (四)責任及處理意見。

  八、消費者(客戶)投訴處理情況要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九、消費者(客戶)直接投訴到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質檢員應積極配合妥善處理,不留后患。

小作坊管理制度13

  一、接受訂單與編制銷售計劃

  (一)銷售部門承接客戶訂單,訂單應連續編號。

  (二)所有訂單均由被授權人員核準。

  二、編制、審定銷售實施方案和信用政策

  (一)銷售部門根據審定的銷售計劃和企業有關產品價格管理等規定和產品生產、庫存、銷售情況,提出銷售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貨款支付方式等具體銷售實施方案、銷售訂單和政策,傳(送)部門領導審核。

  (二)銷售部根據產品的'庫存、市場銷售情況,召開產品定價會,提出銷售產品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價格、貨款支付方式等具體銷售實施方案(銷售訂單)和政策,傳(送)部門主管核準,報企業分管副總經理(副廠長)審查、總經理(廠長)審批。

  三、簽訂銷售合同

  (一)銷售數量較大或批量銷售業務應當簽訂銷售合同。銷售合同文本由銷售部門擬定。

  (二)法律部門和財會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對銷售合同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擬定部門修改合同。

  四、組織銷售與收款

  (一)財會部門根據銷售合同和銷售實施方案(銷售訂單)查詢核實客戶預留資金和客戶預付款的到賬情況或客戶信用額度使用情況,向銷售部門傳(送)核實信息或據實開具收款通知單。

  (二)財務部根據銷售合同和銷售實施方案(銷售訂單)查詢核實客戶預留資金和客戶預付款的到賬情況或客戶信用額度使用情況,向經營部傳(送)核實信息或據實開具收款通知單,審核發貨通知單。

小作坊管理制度14

  一、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從業人員上崗前,根據各自的職責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全體員工接受培訓的檔案,記錄組織或派出職工參加食品安全培訓的情況,包括學習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等內容情況,培訓時間、地點、授課人員和考試或考核資料等。

  四、每年組織從業人員兩次以上食品衛生知識、崗位衛生制度、技能、職業道德培訓。提高食品衛生安全知識,熟練掌握崗位的操作規程,遵守崗位衛生制度。每年參加培訓的時間不少于30學時。

  五、質量管理部負責制定年度員工培訓計劃,按照培訓計劃合理安排全年的質量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建立職工教育培訓檔案。

  六、培訓方式以企業定期組織集中學習和自學方式為主,以外部培訓為輔。任何人無正當理由,均不得缺席公司的培訓,并應自覺完成學習計劃。

  七、新錄入員工、轉崗員工上崗前須進行質量知識教育與培訓,主要培訓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崗位職責、各類質量臺賬、記錄的登記方法等。培訓結束后統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八、參加外部培訓以及在職接受繼續教育學歷的`人員,應將考核結果或相應的培訓教育證書原件交行政部門驗證后,留復印件存檔。

  九、企業內部教育培訓的考核,由行政部門與質量管理部共同組織,根據培訓內容的不同可選擇筆試、口試、現場操作等方式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存檔。

小作坊管理制度15

  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十項制度是指在食品加工過程中,必須遵循的十項安全管理措施。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采購管理、加工生產環境衛生管理、人員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等。這些制度的執行對于確保食品安全至關重要。

  二、食品原料采購管理

  食品原料采購管理是確保食品安全的第一步。必須嚴格選擇符合國家標準的食品原料,禁止使用過期、變質或不合格的原料。在采購過程中要注意原料的儲存和保管,避免受到污染。

  三、加工生產環境衛生管理

  加工生產環境衛生管理是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必須保持生產場所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消毒和清潔,避免細菌和其它污染物對食品的污染。

  四、人員健康管理

  人員健康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工作人員必須接受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的人員禁止從事食品生產工作。要加強員工的衛生意識培養,避免因個人衛生問題導致食品安全隱患。

  五、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

  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標準和使用說明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禁止濫用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

  六、食品加工工藝管理

  食品加工工藝管理是確保食品質量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按照工藝要求進行生產,避免因工藝不當導致食品質量問題。

  七、食品產品標識管理

  食品產品標識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關鍵。產品標識必須真實、清晰、準確,禁止虛假宣傳和夸大成分、功效的行為。

  八、食品留樣管理

  食品留樣管理是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措施。必須按照規定留樣保存食品樣品,以備查驗。

  九、食品銷售管理

  食品銷售管理是確保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必須嚴格遵守銷售相關法律法規,禁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十、食品安全培訓

  食品安全培訓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舉措。所有從業人員必須接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總結

  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管理十項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涉及食品的采購、生產、銷售和管理方方面面。只有嚴格執行這些制度,才能確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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