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委托代銷的限制優秀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規定了種子經營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經營種子。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的規定經營種子。但是,下列四種情形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一是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在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二是種子經營者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三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四是種子經營者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屬于不需要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之一,是中小企業常用的種子經營方式;在種子經營實踐中,將這種經營方式稱作委托代銷。因為種子經營者不能正確理解有關種子委托代銷的法律規定,不清楚種子委托代銷應受到的限制,所以在種子委托代銷活動中,存在著重大法律風險。

1 種子委托代銷制度
種子委托代銷,是指受托人(代理人)即種子經營者在委托人(被代理人)即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授予的代理權限內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銷售種子的活動。種子法律法規規定,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內委托;前者規定的是代銷,后者規定的是委托。
種子委托代銷的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二是以書面委托,即不得以書面以外(如物、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的形式委托;三是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內委托。
在種子委托代銷制度中,受托人(代理人)在委托人(被代理人)授予的代理權限內以委托人(被代理人)的名義銷售種子的活動,其法律效果直接對委托人(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委托人(被代理人)與受托人(代理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委托關系。委托人(被代理人)與受托人(代理人)之間產生糾紛的,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委托人(被代理人)、受托人(代理人)與相對人即種子使用者三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屬于代理關系。委托人(被代理人)、受托人(代理人)與種子使用者之間產生糾紛的,依據《種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理。
2 種子委托代銷的限制
2.1 對代銷的限制
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以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可以不辦理種子經營許可證;這是對代銷的限制。這里規定的限制條件有兩個:一是受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即不得受不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委托;二是以書面委托,即不得以書面以外的形式委托。
案例一簡介。上海市的甲公司進口的北京市的乙公司分裝的廣東省的丙公司代銷的“CR世農301”蘿卜種子,經廣東省陸豐縣碣石鎮的24戶菜農種植,未到蘿卜成熟季節就全部抽薹開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菜農向當地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投訴。法院主持種子經營者和種子使用者達成協議,種子經營者賠償種子使用者損失5 446 880元。法院又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50 000元。
案例一分析。該案蘿卜種子的進口商上海市的甲公司,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確定的有效區域是上海市。該案蘿卜種子的分裝商北京市的乙公司,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確定的有效區域是北京市。無論是進口商甲公司,還是分裝商乙公司,都不具有在廣東省經營種子的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廣東省都不屬于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廣東省的丙公司受不具有在廣東省經營種子的乙公司的書面委托在廣東省代銷其蘿卜種子的行為,違反了種子經營許可制度,代銷行為無效。廣東省的丙公司未領取種子經營許可證,在廣東省經營蘿卜種子,經營數額2 685 250元,獲利813 030元,構成非法經營罪。
2.2 對委托的限制
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書面委托其他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其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內委托;這是對種子委托的限制。這里規定的限制條件有兩個:一是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內;二是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內。既然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經營者的經營受到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的限制,其就無權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有效區域和有效期限外委托他人代銷其種子。
2.2.1 對違反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區域委托的限制
案例二簡介。四川的MY種業有限公司,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有效區域是四川省。2008年12月28日,MY種業有限公司向河南省信陽市的種子經銷商楊某某簽發《農作物種子經銷授權書》,委托楊某某在河南省信陽市代銷其生產經營的某品種的水稻包裝種子25000kg。楊某某代銷的水稻種子經農民種植后,出現了早熟、減產現象。農業局組織專家鑒定,判定楊某某代銷的水稻種子為假種子,造成損失175.35萬元。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罪和非法經營罪數罪并罰判處MY種業有限公司的總經理范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55 000元。
案例二評析。四川的MY種業有限公司具有的種子經營許可證確定的有效區域是四川省。四川的MY種業有限公司自己無權在四川省以外的區域經營種子,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種子經營者楊某某在確定的有效區域以外的河南省代銷其種子,違反了種子經營許可制度對種子經營有效區域的限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2.2.2 對違反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委托的限制
案例三簡介。新疆的某西甜瓜制種基地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有效期為2002年1月10日至2007年1月20日。該基地于2009年2~3月和內蒙古的張某某簽訂委托代銷協議,委托張某某在內蒙古銷售其生產經營的甜瓜包裝種子。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新疆某西甜瓜制種基地的負責人董某某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案例三評析。新疆的某西甜瓜制種基地領取的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有效期限屆滿日期是2007年1月20日。既然種子經營許可證注明的有效期限屆滿,該基地就無權再經營種子了,其于有效期限屆滿后的2009年2~3月再委托張某某代銷其生產經營的甜瓜包裝種子,就違反了種子經營許可制度對種子經營有效期限的限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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