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村民自治的法學思考
中文摘要:本文認為,村民自治既不是村民個人自治,也不是村民委員會自治,而是作為自治主體的全體村民的自治。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可以將自治制度作為憲法的獨立章節予以明確規定。在全體村民組成的自治共同體內部,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體的最高權力機關,村民委員會只是村民自治體的執行機關,不能將其稱為“自治組織”。村民自治體應當擁有自治權,具有法人資格。根據法人形態法定原則,村民自治體可以歸類為自治法人。關鍵詞:村民自治,自治權,自治規范,村民委員會
中國的城市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根據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它們的性質都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其自治機關-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也被現行法律確定為“群眾性自治組織”,從而不享有如民族區域自治和特別行政區所具有的地方政權性質的自治權。這種自治形式如何歸類,學術界鮮有論及。筆者認為,從廣義上說,中國的城市居民自治和農村村民自治應當屬于基層社會的社區自治,這種自治體本身不是作為政權組織存在,而是在基層政權組織之下,由基層社區的居民所組成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一詞的基本含義是指相對獨立完整的地域性社會生活單位。它“一般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社會群體和社會組織根據一套規范和制度結合而成的社會實體,是一個地域性社會生活共同體”[1].這里與社區自治相對應的基層社區,是指在居民的居住管理上相對獨立的居民區。從理論上說,這種社區自治所體現的基本思路是社區自治組織與國家基層行政組織相對分離,即社區范圍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由該社區內的成員實行自我管理,國家地方政府不予干預。顯然,根據民主原則由一定區域的居民建立自治組織,共同制定自治規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是一種靈活而有效的方法。根據這一基本理解,本文將就中國村民自治相關的法學問題進行討論。
一、村民自治的定義
中國憲法和法律中,沒有關于村民自治的定義,只有村民委員會的定義。現行《憲法》第111條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因此,目前的學術著作,對于村民自治的定義多是從現行《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關于“村民委員會”的界定中推導出來的[2].現舉兩例:
例1:“中國農村村民自治是農村基層人民群眾自治,即村民通過自治組織依法辦理與村民利益相關的村內事務,實現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和自我服務。它包括以下內容:(1)自治的主體是農村村民,村民享有自主管理本村公共事務的民主權利;(2)自治的地域范圍是村,即與農村居民生活聯系十分緊密的社區,這是農村社會最基本的組織單位;(3)自治的內容為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即村務;(4)自治的目的是使廣大農村居民在本村范圍內實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有效地處理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本村公共事務,將社會主義民主落實到最基層,保證國家對農村基層社會的有效治理。”[3]
例2:“村民自治的含義,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風網絡xfhttp教育網)、自我服務。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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