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轉發中國證監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各區縣體改部門、財政局,北京地區期貨經營機構:為加強對國債期貨市場的管理,規范交易行為,嚴格控制風險,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國債期貨高風險市場的正常運行。現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關于印發《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證監發字〔1995〕2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期貨、證券監管部門,財政廳局,各期貨交易所、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中心:
為了加強對國債期貨交易的管理,規范市場運作,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現將《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債期貨市場的管理,規范國債期貨交易行為,保護國債期貨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是指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期貨交易是指以國債為合約標的物的期貨合約買賣。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的國債期貨交易和相關活動以及對其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債期貨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期貨交易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下同)是國債期貨交易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全國國債期貨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國債期貨交易場所和國債期貨經紀機構的資格條件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國債期貨交易場所是指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批準進行國債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
未經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批準,任何交易場所不得開展國債期貨交易。
第七條 申請上市國債期貨的交易場所必須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交易場所章程;
(三)國債期貨交易管理規則及其實施細則;
(四)擬參加國債期貨交易的會員名單;
(五)擬聘任國債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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