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發行國家債券計劃及資金調撥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國農業銀行系統內部代理發行國家債券業務的管理,進一步規范各種債券的承銷發行、本息資金調撥以及手續費撥付等工作,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債券,系指由國家財政部委托金融機構面向社會發行的憑證式國債。
第三條、本辦法僅適用于中國農業銀行系統的內部管理,不包括國家債券交易及其衍生產品的交易等二級市場業務。
第二章、代理發行國家債券的計劃管理
第四條、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發行國家債券業務實行“統一承銷,計劃分銷,集中管理,適時調節”的管理辦法。
統一承銷系指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發行的國家債券,由總行按財政部發行計劃統一承銷。各級行不得通過其他任何渠道,采取任何形式承銷、認購國家債券。
計劃分銷系指總行統一承銷國家債券后,根據本辦法規定分配給各分行債券分銷計劃?傂袑Υ_定給各行的發行計劃實行指令性管理,未經批準不得超計劃發行。
集中管理系指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發行國家債券的計劃及相應的資金調度一律歸口計劃部門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嚴格發行計劃管理,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規范,防止發行計劃的失控和賬戶透支。
適時調節系指總行根據分行(分行對其下屬)發行計劃的執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確保發行計劃的順利實施。
第五條、中國農業銀行代理發行國家債券業務的基本目標是,嚴格執行發行計劃,積極支持國家財政政策。代理發行國家債券的計劃分配,原則上以總行計劃安排為主,分行申報承銷為輔。
第六條、對各行分配國家債券發行計劃的基本依據為:
。ㄒ唬└餍猩夏甏婵钤黾宇~占全系統同期存款增加總額的比例;
。ǘ└餍挟斈辏ń刂沟椒峙溆媱澢暗哪吃拢┐婵钤鲩L情況;
(三)各行申報承銷的意向額度及上年國家債券發行情況。
第七條、總行代理發行國家債券計劃一經下達,各分行必須嚴格執行,不得超額發售。但分行可根據債券發售情況向總行申請調整發行計劃?傂懈鶕中猩暾埣叭袀袖N情況及時調整計劃,并以正式文件下達各分行執行。
第八條、各分行在財政部國債發行公告后,可在總行發行計劃下達前,按照一定預售額度先行安排大城市的國債發行工作。
某期國債各行的預售額度=財政部公告的該期國債發行總數×20%×各行國債發行量權重×10%各行國債發行量權重即各行上年實際發行數占全行實際發行數的比重。增發國債與原發國債要分開計算預售額度;不同期限的國債也要分開計算預售額度。
第三章、國家債券發行款項的上繳及起息
第九條、各分行必須按照總行下達的國家債券發行計劃按時足額上繳發行款。繳款方式包括:
(一)按照規定的繳款比例及日期上繳發行款。
每次上繳資金數額=發行計劃數×至本次為止累計應上繳比例-至本次為止累計已上繳資金數額(二)按照實際發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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