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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審計制度

時間:2025-11-21 13:26:04 好文

(薦)內部審計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么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內部審計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薦)內部審計制度

內部審計制度1

  一、建立以醫院院長、副院長及科室負責人組成的內部審計工作領導小組。

  二、醫院建立內部審計,其任務是監督本院會計、出納員、收費員及本單位內部其他人員,檢查其貫徹執行國家的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的具體情況。通過內部審計,監督檢查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情況,保障本單位合理使用資金并讓其發揮應有的效益,保證資金和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護國有資產不流失。

  三、內部審計的對象

  1、檢查單位制定的出納人員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原始單據和報銷情況、審計現金流量。

  2、檢查單位制定的收費人員的工作制度實施情況,審計收費過程中執行收費標準、藥品價格和存款情況。

  3、檢查審計會計人員的憑證、帳表、預算、決算、經濟合同、藥品、物資與國有資產的管理情況,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

  4、審計單位內部有關科室人員,對資金使用、領用固定資產及管理情

  四、實施內部審計

  1、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進行詳細調查并索取必須的證明材料。

  2、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或制度,或即將造成嚴重損失或浪費行為,立即進行實時審計,作出臨時的制止決定。

  3、對阻撓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上級領導批準,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處理建議。

  4、提出改革意見,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紀律、制度行為的意見。

  5、對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審計部門進行書面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2

  內部審計形成于上世紀初,其產生的真正動因是企業管理的需要。可以說,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或得益于內部審計工作的強勢滲入,但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當前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現,內部審計的實效和職能作用發揮不夠明顯,內部審計制度亟待完善。

  一、內部審計的應有職能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首先是單位內部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隨著內部審計活動的深入,內部審計能確定企業單位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

  2.評價職能

  評價職能是由經濟監督職能派生出來的另一種職能,包括評定和建議兩部分,也是內部審計的一項基本職能。通過內部審計可以全面了解部門、單位的真實經營管理狀況,并以此來評價經營決策、計劃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評價其規章制度設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運行,評價其經營管理水平及效益的優劣。

  3.控制職能

  現代企業已越來越多元化、層級化,跨國公司業務遍布全球,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隨之而增加,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不可能事無巨細地對每一項業務進行監督,必須委托一個獨立于被審計部門的單位進行控制,以保證企業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因其受企業高層的直接領導,對公司的決策層負責,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經營活動的控制活動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并檢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

  4.咨詢職能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企業ERP系統及會計電算化的普及,財務資料的錯誤會越來越少,內部審計的工作重點必須從傳統的“查錯防弊”轉為內部的管理、決策服務,內部審計的'職能作用也已從監督評價向咨詢方面延伸。另外,現代企業所面臨的環境復雜且多變,經營風險增加,市場競爭激烈,這些導致包括各管理層尤其是高級管理層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顧問”的身份對其制定的目標、決策、計劃以及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和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

  二、當前內部審計存在的不足

  1.對審計在企業內部治理中的作用認識不夠許多企業模仿國外實行了管理審計,但大多數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功能還是履行監督職責,主要任務還是審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重點仍在財務收支。而管理審計作為一種獨立、客觀、公正的約束和評價機制,其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管理職能尚未得到充分認識和重視,使得審計領域、范圍受到限制,管理審計發展受到影響。

  2.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缺失

  政府審計和民間審計分別有《審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作為法律依據,而關于內部管理審計的法規卻是一片空白。內部審計人員在進行管理審計時,只能依據經驗和知識進行分析判斷。

  3.內部審計對象的特性對內部管理審計形成挑戰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集團、股份公司等大型企業的出現、企業內部管理層次的增加使得內部管理審計對象復雜化。同時,由于企業的資產重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購、改制和重組等問題,為審計對象開拓了新領域。

  凡是對企業商業利益和持續經營有影響的管理因素都是內部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

  內部管理審計事項的復雜性和隱蔽性往往會增加內部審計的難度,使內部審計人員難以做出正確判斷。

  4.審計程序和方法的不確定性影響管理審計結果的正確性傳統的詳細審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漸被淘汰。由于現代審計強調成本效益原則,審計人員可能會舍棄一些對審計結論影響不大但耗時費力的審計程序,這可能導致管理審計結論出錯。

  5.審計人員的素質不能滿足管理審計需要(1)審計人員綜合素質不高。企業現有審計人員多是從財會崗位轉過來的,對財務、會計等專業知識比較熟悉,而對現代管理等知識相對欠缺,不能滿足現代管理審計發展的需要。

  (2)審計人員的獨立性不夠,影響了其發揮管理審計作用的積極性。審計人員在參與企業管理活動、開展審計業務時,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審計人員迫于某種壓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誤而帶來的后果。

  (3)審計人員在數量上還不能滿足企業進行管理審計的需要。有些企業審計人員本來就不多,有的離職學習,又得不到及時補充,因此,在數量上就明顯不足。

  6.審計信息的不足導致內部管理審計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當今的企業日益集團化、管理層次化,其參與企業管理活動的范圍必將受到限制,從而難以實現對管理信息的占用,更無從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7.企業的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意識較為薄弱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是指企業內部審計組織或人員對具有重要影響的經營管理活動進行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結論的可能性。內部管理審計風險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構成:客觀因素、主觀因素和審計方法的選擇。在企業內部管理不斷市場化的今天,隨著內部審計所面臨的審計環境、審計內容、審計目標、審計方法的轉變,重新評價內部管理審計風險十分必要。

  三、對完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的幾點建議1.盡快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審計法規體系,開發管理審計標準管理審計標準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依據。國家可以制定一個指導所有行業的內部管理審計框架體系,企業可以在大框架體系內,由內部管理審計機構自行開發適合本企業的管理審計標準。內部審計人員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適合本企業的管理評價體系之后,才可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時,使內部管理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對內部審計人員在人員、經費方面予以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并且在經費上予以傾斜。在人員的配備上,各種專業特長的人員都應齊全,以便全面監督企業的管理活動,服務于企業,確立內部管理審計的周期。目前,我國的內部管理審計工作可以每兩年進行一次,而且應當將審計工作分散在平時,分期、分批地進行,以便避免審計工作過分集中。

  3.不斷充實和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建立管理審計師考核或考試制度,形成高素質的管理審計師隊伍首先,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培訓包括對其進行后續教育。其次,在機制上、制度上保證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可從社會上聘請外審人員參與企業的審計項目,以保證審計的高度獨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個內部管理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為那些沒有實力的企業提供服務。

  4.靈活運用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果在審計過程中,要選準審計的重點內容和事項,找到切入點,從中發現控制的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運用審計方法,多角度地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進企業各項經營管理的信息,推進企業發展。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方法積極進行探索,改變傳統的審計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審計的廣度和深度,為適應現代企業的迅猛發展,面對信息革命的挑戰,必須將信息技術與審計業務相結合,將數據審計與系統審計相結合,將傳統方法和技術創新相結合,提高審計的效率和效果。

  5.強化內部審計人員的風險意識內部審計人員是內部管理審計工作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強化他們的風險意識,對控制和防范內部管理審計風險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審計的計劃階段,要認真評估管理控制風險;在審計的實施階段,要依法收集和認定審計證據,并且盡最大努力保證審計證據的客觀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審計的服務階段,對審計意見的表達應當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絕對化的語言等。

內部審計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省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監督作用,規范內部審計工作程序,提高內部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條:財政審計局負責對山水城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財政審計局根據當年內部審計計劃派出審計組,審計組可由機關專職審計人員和熟悉財務工作的人員組成,也可聘請中介機構專業審計人員。

  第四條:審計組的主要職責:

  (一)檢查會計憑證、賬簿、報表、預決算、資金、財產,查閱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三)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領導批準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四)提出改進財務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紀行為的建議。

  (五)對嚴重違反財經法紀和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的人員,向領導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六)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違法事項移送監察室進一步審理。

  第五條:審計人員必須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權限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條:內部審計包括:內部財務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和專題審計。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收入是否真實、合法;

  (二)財務支出是否遵循財務規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有無違規違紀行為,列支手續是否完備;

  (三)銀行開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有無儲蓄存款、公款私存行為和多頭開戶;

  (四)固定資產內部管理和使用情況,包括: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存量是否真實,核算是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購建、調撥、報廢和處理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定;

  (五)有關財務收支的其他問題。

  第九條:內部財務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實施審計前10日向被審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二)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核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部門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三)審計終了,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條: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離任前,必須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對本單位違反財經紀律應負的責任;

  (二)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對本單位國有資產流失應負的責任;

  (三)重大經濟事項進行調查研究、論證、集體討論情況;對決策失誤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后果應負的責任;

  (四)重大問題反映、報告情況;對本單位財務數據及有關重大經濟問題的報告失實、延誤應負的責任;

  (五)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情況;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

  第十二條: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程序

  (一)對山水城管委會直屬事業單位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人事處提出建議,報局領導審批后實施;

  (二)財政審計局在接到人事處建議15日內,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并抄送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

  (三)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接到審計通知后,應當向審計組真實、完整的提供下列資料:

  1、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工作總結;

  2、內部管理制度及人員的職責和分工情況;

  3、會計憑證、賬簿、報表和財務分析報告;

  4、資產情況;

  5、需要說明的其他情況;

  (四)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提出審計報告。

  第十三條:專題審計是財務處根據管委會領導批示或有關部門的要求,對某些問題進行的審計。專題審計的`程序和方式按照內部財務審計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必須與財政審計局派出的審計組積極配合,認真落實內部審計結果。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結果是指內部審計終結后,按規定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等反映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內部審計報告;

  (二)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三)內部審計意見;

  (四)內部審計決定

  (五)內部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事項。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結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的內容包括:審計的基本情況、發現的問題、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當在審計終了15日內提出,并向被審單位征求意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同時征求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的意見后,報局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被審單位自接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書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限期未提出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條:財政審計局根據審計報告中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作出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經本單位領導批準,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報經管委會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執行,并抄送被審單位負責人本人和有關部門。

  第二十二條:被審單位應當在接到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3個月內,向財務處書面報告執行情況(附被查出問題糾正的相關實證資料)。

內部審計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本準則適用于各類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從事的內部審計活動。

  第二章、一般準則

  第四條、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應考慮組織的性質、規模、內部治理結構及相關規定,并配備一定數量具有執業資格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五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有效的質量控制制度,并積極了解、參與組織的內部控制建設。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學識及業務能力,熟悉本組織的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并不斷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業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與執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交往技能,能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第三章、作業準則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問題。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考慮組織風險、管理需要及審計資源的基礎上,制定審計計劃,對審計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前,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深入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采用抽樣審計等方法,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試。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審核、觀察、詢問、函證和分析性復核等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積極利用計算機進行輔助審計。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下進行審計,不應改變審計計劃確定的目標和范圍。

  第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將審計程序的執行過程及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章、報告準則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后,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的編制應當以經過核實的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完整、清晰、及時、具有建設性,并體現重要性原則。

  第十八條、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提出結論和建議,并應當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

  第十九條、審計報告應聲明內部審計是按照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的規定實施,若存在未遵循該準則的情形,審計報告應對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審計報告的分級復核制度,明確規定各級復核的要求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進行后續審計,促進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采取合理、有效的糾正措施。

  第五章、內部管理準則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確定年度審計工作目標,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編制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根據《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中國內部審計準則,結合本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審計工作手冊,以指導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建立內部激勵約束制度,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

  第二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應在組織適當管理層的支持和監督下,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準則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發布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準則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5

  第一條為了有效防范經營風險,合法依規經營,保證典當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公司的具體情況,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條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典當管理辦法》和公司的經營目標、規章制度,對公司的帳務收支、資金營運、會計核算及其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系統地審計監督,以達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第三條公司審計工作人員在董事長領導下,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四條公司審計部門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財務會計、現金出納業務;

  (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

  (三)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

  (四)限額內絕當物品的變賣業務;

  (五)當金利率、綜合費率的合規性;

  (六)當票、當物管理的嚴密性;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公司內有關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計劃、預算、決算、報表、文件、資料及規章制度等。

  第六條公司審計部門的主要職權是:

  (一)審查與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稽審事項有關的各類經濟、技術資料,包括各類賬冊、憑證、合同、計劃、報表、業務文件等。

  (二)參加公司有關部門的業務會議。

  (三)對審計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調查并索取證明材料。

  (四)對審計部門進行稽審,不提供有關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對稽審結論、意見、建議,不按要求及時改正,屢查屢犯的部門或有關人員,經公司領導批準,可給予必要的批評和處理。

  (五)對嚴格管理,遵守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無重大經濟案件或工作事故,經營效果顯著的單位或有關人員,要幫助總結經驗,肯定成績,加以推廣。

  (六)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以及糾正、處理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建議和意見。

  第七條公司審計部門可以根據授權,建立必要的處罰制度,處罰的方式包括:

  (一)書面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經濟制裁。

  第八條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據商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體情況,擬定稽核審計項目計劃,報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稽審項目時,一般應當事先通知被稽審部門。必要時,也可不予通知。

  (三)對稽核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部門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稽審終結,提出稽審報告,征求被稽審部門的意見后,報送公司領導審批。經批準的稽審結論或決定,被稽審部門必須執行,并將執行結果反饋給稽審部門。必要時,稽審部門應進行后續稽審。

  (四)被稽審部門對稽核審計結論或決定如有異議,可提請公司董事長進行復審和裁決。

  第九條審計部門對辦理的稽核審計事項,必須建立稽核審計檔案,按照規定管理。

  第十條根據審計工作的實際需要和本人情況,審計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審計人員必須依法辦事,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如有違反,應依法論處。

  第十三條對在審計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稽審人員,可給予表彰。對違反本規定由公司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如與上級頒發的審計法規相抵觸的,應以上級審計法規為準。

  第十五條本規定解釋權屬于公司。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批準之日起開始實行。

股東簽字蓋章:

  xx年xx月xx日

內部審計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職責,發揮內部審計在強化內部控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進一步促進公司的自我完善和發展,實現內部審計工作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XX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下稱“《股票上市規則》”)、《XX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并結合《XX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之“內部審計”指對有關事項開展的全面的內部審計,即對公司、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等組織機構所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管理活動、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關資料,來促進目標的實現。

  本制度所稱“審計人員”,是指在公司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包括審計部專職審計人員以及從非審計部抽調、借用短期從事審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目標是:

  1、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使作為管理層決策依據的會計信息更為可靠;

  2、監督檢查有關財務會計法規、準則、制度,以及稅收有關法規、制度的執行情況,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公司財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

  3、監督公司制定的有關制度、規章、流程的執行情況,保證其運行有效;

  4、保證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產生的舞弊,減少由此產生的漏洞;

  5、開展審計調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審計建議,規避有關風險,為加強公司經營管理服務。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的設置方案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作為專職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業務規模等工作需要配置一定數量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并按公司發展規劃,逐步建立多層次、多功能的審計監察體系。

  審計部及審計人員在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領導下,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對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不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干涉。

  第五條審計部應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一個整體應該擁有或獲取履行職責所需的知識、技能和其他能力。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審計經驗,及恰當地與他人進行有效溝通的人際交往能力等,以保證有效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第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不斷地通過后續教育來保持相應的專業勝任力。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遵循職業道德規范,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內部審計工作任務。

  第八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正直、客觀、勤勉、保密和適任。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對內部審計人員進行獎勵和處罰。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向被審計單位及其人員或其他人員提供、展示、透露審計工作記錄文件、其他審計人員的意見及未經認可的審計結論和審計意見等。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業務時,如果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行使職權,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阻撓、打擊或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的對象及依據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公司各職能單位人員、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有關員工;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檢查的其他事項和有關人員。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本公司,包括公司各職能單位有關規章、制度、流程、會議決議、規劃、計劃、工作目標、經營方針等;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適宜的其他相關標準。

  第四章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的范圍和內容包括:

  (一)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經、稅收法律、法規、制度的情況;

  2、貫徹執行本公司制定的經營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流程的情況;

  3、與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情況:會計資料和經濟信息的真實性和正確性情況,包括財務報告、會計報表、會計賬簿及相關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及有效情況。經營成果及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管理和核算財務收支的計算機系統及其反映的電子數據和有關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效性;

  4、公司資產、權益的安全與完整性情況;

  5、各種經營方案、計劃、預算的制訂和執行情況;

  6、關聯交易的確立及執行情況;

  7、經濟合同的簽訂及執行情況;

  8、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及有效執行情況;

  9、股東大會、董事會有關決議的落實、執行情況;

  10、建設項目的預算、決算情況;

  11、投資項目,包括合同的簽訂和執行,投入資金、財產的經營情況及效益;

  12、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大問題的專項審計調查;

  13、股東會、董事會、管理層認定的其他審計事項。

  (二)公司各單位員工:

  1、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的情況;

  2、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規章制度的情況;

  3、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

  (三)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內部審計事項。

  第五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

  第十五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和監督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溝通;

  (三)審閱公司的財務報告并對其發表意見;

  (四)監督及評估外部審計機構工作;

  (五)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工作;

  (六)監督及評估公司的內部控制;

  (七)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八)審查公司內控制度,對重大關聯交易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公司審計委員會下設審計部,其具體履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的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董事會或者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的,或者保薦人、獨立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指出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已經或者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擬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條負責制訂年度和具體審計計劃。年度審計計劃是對一個會計年度審計工作的總體安排。審計機構應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內部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審計機構應根據計劃的執行結果或實際工作需要,及時修改審計計劃并報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對公司及公司各職能單位、設立的其他機構的日常財務收支及經營管理活動等相關環節進行全面審計。

  第二十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內審人員應按操作規范要求開展各項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操作規范,參照國家審計準則、獨立審計準則和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并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要求,辦理其他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內部審計年度工作報告。

  第二十三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外部審計單位對公司及有關單位的審計。

  第二十四條逐步實現審計電算化,根據需要,開發并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需要的審計電算化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經理職責:

  1、組織內審人員的業務培訓,支持審計人員依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的規章制度行使其審計監督權;

  2、負責擬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組織審計人員根據審計目標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有序地進行各項審計工作;

  3、負責對審計情況進行復核,并組織編寫審計報告及審計評價書;

  4、負責就初步審計結果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

  5、協助公司有關單位對財務、經營管理情況進行分析,為公司決策提供依據;

  6、負責建立內部激勵機制,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評價其工作業績,激勵其努力工作;

  7、制定單位經營預算,控制單位經營支出;

  8、確保審計團隊的人員充足且具備必要的審計知識、技能、經驗,以完成本制度所要求的任務及使命。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職責:

  1、根據審計計劃和審計范圍,選擇適當的審計方法進行現場審計;

  2、根據審計情況,收集相關的事實依據,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3、根據審計底稿,編寫相關的審計報告及意見;

  4、負責審計意見的具體處理,保證意見的及時處理及信息的及時反饋;

  5、建立、健全審計檔案,保證資料的及時歸檔,并負責管理。

  第六章內部審計機構的權限

  第二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制定公司的內部審計規章制度,并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執行;參加公司財務管理和經營決策方面的有關會議,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進行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參與研究制定、修改有關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按時報送內部控制制度、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報表和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權限:

  (一)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二)檢查內部審計范圍和內容中的有關事項;

  (三)對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四)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六)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并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七)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經領導批準,有權暫時予以封存;

  (八)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對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條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授予內部審計機構必要的處理、處罰權。內部審計機構據以對有關事項和人員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經當年財務預算批準,予以充分保證。

  第三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對象之遵守財經法規、公司制度流程、貢獻突出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七章內部審計的種類和方式

  第三十三條內部審計的種類包括:

  (一)內部會計報表審計。對公司的內部會計報表進行檢查。審計范圍包括與內部會計報表相關的會計資料及其它資料,審計目的是為提示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數據的合法性、合規性、公允性。內部審計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銷貨與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

  (二)財務收支審計。對被審計對象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

  (三)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執行情況審計;

  (四)規章、制度、內部流程審計。對公司及各職能單位已制定的制度、流程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部審計部門每季度至少應當對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檢查一次。在檢查貨幣資金的內控制度時,應當重點關注大額非經營性貨幣資金支出的授權批準手續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權審批行為,貨幣資金內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環節等。發現異常的,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五)內部控制制度審計。內控制度審計是審計機構運用專門的方法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遵循情況,提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整改意見。內控制度審計的主要目標是促進被審計單

  位加強內部控制,維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主要對公司重大的固定資產投資進行專項審計;

  (七)審計專案調查。審計專案調查是審計機構發揮專業特點,以提高公司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為目標,開展調查研究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供公司決策層參考的專項審計;

  (八)其他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專項審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內部審計方式有:

  1、報送(送達)審計:被審計對象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審計機構接受審計檢查;

  2、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對象所在地進行審計;

  3、網上即時審計:通過基于網絡的電算化內部審計管理信息系統,進行實時對財務報告、會計帳薄、會計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實時審計,提高審計的時效性,提高審計效率。

  第八章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三十五條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一)內部審計機構制定年度內部審計目標、計劃、工作方案、人力資源計劃和財務預算,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內部審計機構在制定審計計劃過程中,應充分考慮重要性與審計風險。同時,內部審計機構應使制定的目標、計劃、工作方案滿足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防范風險及管理的需要;

  (二)內部審計機構依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和被審計對象的具體情況,擬訂具體的審計計劃和工作方案,確定審計項目負責人,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三)實施審計前,需與公司管理層及相關單位人員充分溝通,確定本次審計項目的目標、范圍、重點關注的問題,審計的難、重點等事項;

  (四)根據溝通情況,制訂本次審計具體的工作計劃,包括對審計重點

  的審計方案,常規審計的審計方法,審計進度安排,以及其他為達到審計目標所采用的方法等。具體的審計計劃,需審核后實施;

  (五)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電話、傳真通知或者直接進點,直接進點應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事前同意;

  (六)按計劃實施審計,編制統一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帳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取證等措施,深入調查了解被審單位的情況,對其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方面進行測試。內部審計人員可以運用座談、檢查、抽樣和分析性程序、實質性測試等審計方法,獲取充分、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以支持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并將收集和評價的審計證據、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及形成的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清晰、完整地記錄于審計工作底稿。如實施過程中,實際情況與審計前了解的情況有較大差異,經評估后,可以變更審計計劃;

  (七)審計終結,根據取得的審計證據等資料,提交審計報告(初稿);

  (八)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以征求被審計機構或有關人員的意見。被征求意見對象應當在收到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否則視為無異議;

  (九)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反饋意見,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征求意見完畢后的審計報告及審計意見書;

  (十)經審計委員會審核批準的審計意見書及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對象,并要求就審計報告中所提出的問題和意見進行整改;

  (十一)被審計對象對審計意見書如有異議,可在十日之內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材料二十日之內作出復審意見。如無異議,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

  (十二)根據初審情況,安排對某些審計項目的后續跟蹤或復審,以確保審計報告所提出的審計結論和建議得到有效實施;

  (十三)審計工作結束后,審計人員要認真整理工作底稿,原始記錄,

  憑證及其他審計資料,并及時完整地建立審計檔案;

  (十四)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報股東大會備案;

  (十五)審計過程中若發現重大問題,可隨時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報告并及時制止;

  (十六)內部審計機構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調查)時,審計人員不得少于2人,以保證審計復核,發揮其應有的專業性、謹慎性。審計人員力量不足時,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同意可借助其他單位協助工作。

  第九章內部審計報告

  第三十六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于審計實施結束后,出具審計報告。內部審計報告的編制必須以審計結果為依據,做到客觀、準確、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設性。審計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符合規范,方便報告使用人閱讀和理解,正確地傳遞審計信息。

  第三十七條內部審計報告應說明審計目的、范圍、審計情況、結論和建議,并可以包括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內部審計機構應建立內部審計報告的審核制度。內部審計負責人應審查審計證據是否充分、相關、可靠,審計報告表述是否清晰,審計結論是否合理,審計建議是否可行。

  第三十九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內部審計報告經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主要負責人批準后,應向被審單位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書。對于審計機構做出的書面整改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積極整改,并把整改情況告知審計機構。必要時審計機構應對整改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報送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條內部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是對被審計單位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對保證。

  第十章內部審計檔案制度

  第四十一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的六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審計檔案銷毀必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后方可進行。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五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五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十年。

  第四十二條內部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計對象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十一章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對遵守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貢獻突出的集體和個人,可以向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出表揚和獎勵的建議。

  第四十四條對內控制度不健全的被審計單位,依照有關法規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要求和意見,并上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五條對已經因此造成損失的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提出追究責任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內部審計機構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的資料有嚴重不實或者其他違法違紀問題時,應當責令其自行糾正;需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的,應當建議有關單位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七條被審計單位違反本制度規定,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及證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阻礙檢查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審計結論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責令其

  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報請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條報復陷害內部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泄露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審計部負責解釋、補充。

  第五十三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11月4日

內部審計制度7

  改革開放多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這個過程中,民營企業中的家族企業更是為我國經濟的發展做出了巨大的貢獻,然而從目前家族企業的發展狀況來看,在其管理中也仍然存在著很多的問題,亟待解決,這其中家族企業的內部審計制度是制約其發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家族企業必須提高認識,發現問題,充分發揮審計機構的作用,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

  一、家族企業審計制度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1. 法律、法規不完善。

  建立審計制度是提高家族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正常的審計工作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規作為保障,是捍衛企業制度的必要手段。然而,在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企業審計制度沒有權威性,在審計的職權、工作范圍等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企業審計所依靠的法律法規依舊是《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其內容已經不適應目前企業發展的需要,其針對性也較弱,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缺乏合理的法律法規的制約,內部審計工作無法發揮正常的職能。

  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審計機構必須保持獨立性,一旦失去其獨立地位就制約了審計職能的發揮。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也體現了審計的價值,獨立性越高,審計工作的效果就好,反之則就低。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不僅表現在機構的上下級關系上,還表現在職權的行使上。從一些家族企業的現狀看,審計機構大多受高層管理人員的制約,在很小的范圍內開展審計工作,獨立性較低,審計作用難以發揮。此外,有的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與財務部門合并;還有的受各種領導的制約。家族企業獨特的管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審計工作的開展,一般來說,家族企業的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關系模糊,一旦發生利益沖突,親緣的維系作用很難與利益沖突抗衡,很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審計機構的設立從本質上來說是對企業的一種管理,但家族企業的特殊性使審計機構缺乏權威,不利于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3. 審計人員素質較低。

  審計工作對審計人員的要求較高,不僅要求他們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還要掌握扎實的財會知識,同時還要有較強的責任心。但在目前的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中,審計人員一般由管理者的親信或者財務部門的人員兼任,而這些人的專業素質較低,審計工作還停留在查賬層面,這樣不但沒有使審計工作發揮應有的作用,反而降低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4. 管理層審計意識薄弱。

  家族企業的管理層一般擁有較大的權利,他們能自主決策,掌握的企業資源也較多,對企業有絕對的調控力。這樣,企業的管理層對審計工作就缺乏足夠地認識,他們沒有認識到審計工作也是企業管理的重要一部分,對審計工作的需求還處于非理性階段,對審計工作較為排斥。另外,一些企業的審計工作與財務收支同時進行,沒有意識到審計工作所帶來的.隱藏價值,使審計工作失去了應有的地位。

  5. 內部審計工作偏離重點。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營規模和投資環境都發生了變化,面對的風險也較多,然而一些家族企業仍然以傳統的財務審計為主,忽視了對資產、負債等項目的審計,使企業在項目投資、內控等領域缺少相應的審計結果,使家族企業在面對市場經濟的變化時應對能力很弱。因此,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必須轉移到企業的效益上,以企業的健康、穩定發展為最根本目標,不斷促進企業實現長遠發展。

  二、影響家族企業內部審計制度的原因探析。

  1. 產權結構高度集中。

  家族企業的一般特征就是股權高度集中,企業為少數人所有,他們對企業的產權極為重視,一般不會輕易引進外部資金。家族企業的產權開放度極低,十分封閉,仍然以個人控制為主。正是這種產權結構使企業缺乏有效的監督,權利高度集中,企業的發展完全由企業所有者決定,承擔的風險較高。在事必躬親中,企業所有者認為沒有必要設立審計機構,這就使我國的一些家族企業沒有審計機構的重要原因。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開始引進外部資金,成為上市公司。這樣,家族企業必須調整產權結構,審計制度隨之發展。但由于家族企業的特性,使企業的所有權和經營權仍然高度集中,此時的審計仍然是"自己人審自己人",審計部門缺乏獨立性,同時也削弱了審計部門的職能,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

  2. 資本結構的影響。

  目前,我國家族企業的資產負債率低,企業項目和經營管理方面的資金主要靠家族內部自己籌集,所擁有的外部債權較少。這種資本結構影響了企業的經營效率和相關機構的建立,債權人與企業的管理幾乎毫無關系,企業的經營、決策以及審計工作的開展完全取決于資本所有者,審計工作受資本者意志的影響,企業經營缺乏有效地監督,這些都不同程度地使企業的正常發展受到了制約和影響。

  隨著國家對家族企業扶持力度的加大,家族企業逐漸向現代制企業發展,企業的資本結構也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外債增加,債權人積極地參與到了企業的管理之中,企業的審計工作也充分考慮到了債權人的利益,使企業審計工作加大了對企業的經營和資產管理地審查,不僅促進了家族企業審計工作的完善,也推動了家族企業穩步發展。

  3. 管理層落后經營理念的影響。

  據調查顯示,家族企業所有者往往學歷較低,多為中學水平,大學學歷的則很小。而從管理的實際來看,家族企業的經營理念與學歷水平緊密相關,一般而言,學歷高的,其在經營中越容易接受新的經營理念,制度創新的速度也越快。

  學歷較低的管理者則常常會受到知識和能力的不同程度的限制,而制約著企業管理效果。此外,由于經營理念的限制,家族企業的審計范圍還停留在財務收支上,以保證企業的資產安全,缺乏風險審計意識和經營管理審計意識,從而阻礙了現代審計制度的建立和發展。

  三、家族企業審計制度問題解決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規,加強指導。

  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在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國家對民族企業的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規范其審計程序,同時還要賦予企業審計機構一定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和質量。具體來說,就是要構建一套適合民族企業的審計法律法規體系,指導家族企業的審計工作。

  要根據《內部審計法》《內部審計規則》和《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有關審計的規定,建立一部適合家族企業的審計法律,在審計的范圍、具體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確的規定,把其納入到統一的審計管理中,提高審計的規范性,促進其經營活動的有效性。

  其次,要積極推動內部審計協會指導作用的發揮。雖然內部審計協會是社會團體,但其發揮著橋梁的作用,能使國家加強對企業的指導。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需要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對國家的指導也越來越需要。在行業管理模式中,內審協會要積極發揮指導作用,推動家族企業內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要加強宣傳,提高民族企業對審計的認識,可以舉辦茶話會,邀請在審計方面取得成效的民族企業家介紹他們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協會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最大化發揮對民族企業的指導作用。

  2. 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首先,要保證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的組織形式要與企業的規模、股權結構相適應,確保審計部門的獨立性。企業要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安排專人從事審計工作,依法開展設計。

  其次,要保證審計部門的權威性。審計部門的組織地位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有重大的影響,審計部門的權威越大,審計的效果就越好。審計部門地位的提高為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條件,同時擁有處罰權的審計部門也能夠督促被審查部門改進工作。

  3. 提高對審計工作的認識。

  在企業的管理中,"人"是決定性因素。在家族的內部審計工作中,影響審計工作的是企業管理者的重視程度。因此,要提高審計人員對審計的認識,改變陳舊的審計觀念。

  第一,企業領導者要轉變認識,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

  現代企業實行自主負責經營,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必須實行激勵和約束并行的制度,提高管理效率。家族企業的領導要認識到審計工作的重要性,要以審計制度的建立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為企業生存打下堅實的基礎。首先,家族企業的領導者要建立審計機構,并保持其獨立性,發揮監督作用;其次,要給予審計機構和人員必要的權限,提高審計工作的權威性,促進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再次,要隨時關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認真聽取審計報告,在發現問題后要提高重視,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整改,促進審計成果的切實轉化;最后,要關注審計人員的生活、工作和思想,獎罰并重,提高審計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第二,提高審計人員和被審者的思想認識。在家族企業中,有的審計人員觀念落后,認為審計工作就是"挑毛病""找茬",而被審者也多為家族成員,這樣在審計過程中,由于雙方的不理解很容易形成矛盾。因此,審計人員和被審者應該提高思想認識,把審計工作作為促進企業發展的重要舉措,要互相配合。一方面,對于審計人員來說,他們要明確審計的目的不僅僅是查明被審查者的問題,而且還找出原因,提出相應的對策,實現審計的作用,改善企業的運作方式,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最終實現企業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被審查者要認識到企業利益與自身利益是統一的,要消除對審計工作的誤解,應當積極配合審計人員的工作,在審計過程中不要為難審計人員,要多與審計人員探討問題,聽取建議,彌補工作中的不足。

  第三,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審計人員的專業技能水平和素質狀況往往對企業會計工作的質量和效果產生最為直接的影響,因此,必須要的加大力度,切實提高家族企業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水平。為此,一方面要做好選拔工作,多渠道地選拔審計人員。要拋棄親情主義,任人唯賢。另一方面,還要加強培養工作。要鼓勵審計人員積極參加學習,加大培訓投入力度,提高專業素質。

  4. 審計機構要轉變職能。

  首先,審計機構要強化服務,同時做好經濟監督。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首先要做好審計工作,基于家族企業的特殊性,審計部門要認識到自身工作的特殊性,要強化服務職能,同時還要做好監督工作,這樣才能適應企業發展的需要,提高企業的經濟經濟效益。

  其次,審計機構要準確定位審計目標。審計目標是審計機構要達到的最終目標。然而審計目標的定位還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經濟性質。對家族企業的審計機構來說,其審計的目標要符合企業自身的特點。在其他部門的長期壓制下,審計部門的職能難以發揮。同時家族企業的審計部門既要滿足政府的行政要求,同時還要管理好企業,這樣就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隨著家族企業的發展,經營者和股東的目標逐漸一致,審計目標逐漸規范化,即要協助其他部門促進企業價值的提高,從而促進企業的經營效率。

  5. 轉變審計重點,重點加強風險控制。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經濟活動也逐漸增多,相應的審計內容也逐漸增多。

  審計工從傳統的財務審計逐漸擴展到風險的管理和控制上。

  首先,保證財務審計的基礎地位,向管理審計發展。財務審計是企業的一項基礎工作,一方面要企業生產的規范,另一方面要保證審計信息的準確性,為企業經營者的決策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要促進內審管理作用的發揮,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和組織的運營效率,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發展目標的實現。

  其次,加強風險控制。家族企業通常采取家族式的經營模式,缺乏專業經理人的參與。在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時,家族企業的領導人對市場環境和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預知都很遲緩,一旦出現決策失誤,很可能導致企業的資金斷流。因此,家族企業要做好戰略規劃和風險控制,通過對產品或市場等戰略問題的評估,降低企業的經營風險。具體來講,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進行。一方面,要積極開展風險審計。

  風險審計要針對企業的風險政策、風險程序等進行評估和監督。審計人員要充分識別隱藏的風險,做出科學的衡量,向管理層提交風險審計報告;另一方面,要與管理層積極溝通,采取風險控制措施,在這個工作進行的同時,還要確認對剩余風險,確定風險的大小,選定相應的審計模式加以控制。

  第三,做好經營審計。家族企業的審計的最終目標是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審計部門還要做好經營審計。一方面,要審查經營過程,找出不利于經濟效益提高的因素;另一方面,要充分開發其的生產力,主要做好經營水平的評價、業務的完成情況、生產要素的利用情況等。

  6. 改善公司的產權結構。

  家族企業要走出家族制的局限,積極改變封閉的產權結構,開放產權,逐漸向現代企業制過渡。家族企業要積極引進外資,可以鼓勵員工購買股份或對優秀員工實施股份分紅,也可以通過合作、兼并等形式走集團化道路,使投資者充分發揮財務監督作用,促進家族企業組織機構的規范化,擺脫審計工作個人化的影響,向法人產權制發展。

  四、結語。

  改革開放以來,以家族企業為代表的民營企業發展迅速,為國家的財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貢獻。但目前,家族企業的審計制度還存在著很多問題,嚴重威脅著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本文從審計中的問題出發,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議,期望推動家族企業的健康發展。

內部審計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專業化管理的需要,健全內部經濟監督、檢查機制,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和經濟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同時規范內部審計工作,提高內部審計工作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以下簡稱:“內審部”)和人員對公司及其所屬部門(包括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子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員責任評價、合同復查等開展的監督、評價活動。

  內部審計工作的目的:1、監督公司經營政策、方針及財務管理制度、財經紀律在公司及成員企業的貫徹執行;2、查處違規行為、保護公司資金、財產的安全和完整。強化公司的經營管理、為提高經濟效益、規避經營風險、實現經營戰略目標服務。

  第三條 公司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司應保證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達到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目的。

  內部審計工作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獨立客觀的確認,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結果只具有出具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的建議權,不負責意見和建議的具體落實,公司董事會對審計意見和建議所形成的處理有最終的裁定權。

  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 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并按需配置專職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可從公司相關部門臨時抽調公司員工組成審計組,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機構的內部審計工作由公司內部審計部門直接領導。內審機構不得置于財務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公司審計委員會負責指導、監督和評估內部審計部門工作,協調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

  審計委員會在監督及評估內部審計部門工作時,應當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二)審閱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三)督促公司內部審計計劃的實施。

  (四)指導內部審計部門的有效運作。公司內部審計部門須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給管理層的各類審計報告、審計問題的整改計劃和整改情況須同時報送審計委員會。

  (五)向董事會報告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等;公司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重大風險或者內部審計部門沒有按前款規定提交檢查結果報告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六)協調內部審計部門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

  審計委員會應當督導內部審計部門至少每半年對下列事項進行一次檢查,出具檢查報告并提交審計委員會。檢查發現上市公司存在違法違規、運作不規范等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對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資金使用、提供擔保、關聯交易、證券投資與衍生品交易等高風險投資、提供財務資助、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等重大事件的實施情況。

  (二)公司大額資金往來以及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人資金往來情況。

  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的內部審計報告及相關資料,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書面評估意見,并向董事會報告。

  第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

  第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蘭衛醫學(301060):上海蘭衛醫學檢,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五)每年應當至少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

  內部審計部門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內部控制規范,具有一定的審計或相關專業知識及技能,并不斷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后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制度進行審計,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條 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不得兼任財務以及其他經營性工作;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按審計程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三章 審計對象和依據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的對象。

  (一)公司及其部門和分支機構。

  (二)全資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董事會認為需要進行審計、檢查的其他事項和人員!

  第十三條 內部審計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政策。

  (二)公司章程、制度。

  (三)公司經營方針、計劃、目標。

  (四)股東大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包括專門委員會決議)。

  (五)其他有關標準。

  第四章 審計種類和方式。

  第十四條 內部審計種類包括。

  (一)財務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的合法性、真實性、效益性等進行監督檢查?。

  對財務管理和財產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評價。

  (二)內控審計: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測評和監督檢查。內部控制的審查和評價的重點為公司(包括全資、控股子公司)采購和銷售環節驗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20xx年、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重要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

  (三)基建項目審計:對基本建設、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立項、計劃、合同簽訂、執行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控制、概預算、決算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四)合同審計:對公司大宗物資采購合同、產品銷售合同、承包租賃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等合同執行情況、存在的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

  公司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公司認為重大的合同,審計部門應當參與合同前期審查。

  (五)責任審計:對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所屬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負責人和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任期的履職情況、經濟活動及個人收入情況等進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 部門原則上應于相關經濟責任人離任、離職前進行審計。

  (六)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并向董事會報告審計調查結果。包括。

  1 管理審計:對被審單位管理活動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

  2 效益審計:在財務收支審計基礎上,對其經濟活動效益性、合理性進行審計。

  3 審計調查:對公司普遍存在的問題進行專題調查。

  4 職工保險福利收繳支付審計。

  5 針對公司內部信息系統的相關審計。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審計。

  第十五條 內部審計方式。

  (一)報送審計:被審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應在指定時間將審計部要求的有關材料報送審計部接受審計檢查。

  (二)就地審計:審計人員到被審計單位處進行審計,被審計單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五章 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和職權。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對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審計,并對其有效性、合理性、經濟性進行評價。

  (二)對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相關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防錯糾弊,為公司優化管理提供意見。

  (三)對公司項目的立項、概預算、決算、開工、竣工審計。

  (四)對重要經營崗位的責任、離任審計,包括接受董事會的委托對高級管理人員審計。

  (五)合同審計

  (六)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審計!

  (七)對公司重要資產的安全性、效益性審計。

  (八)聯營、合營、子公司和項目投入資金、財產使用及效果審計;

  (九)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和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分支機構和有關部門的審計;

  (十)接受董事會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十一) 向董事會報送審計工作計劃、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

  (十二) 監督審計工作中發現的違規行為整改情況。

  (十三) 當遇重大、復雜審計項目任各時,有權要求有關人員與審計人員共同組成專項審計,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批準可聘請或借助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專題審計或專案審計。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主要有以下職權!

  (一)有權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二)有權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三)有權參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

  (四)有權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的調查、評估、論證、決策、審查、監督,并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五)有權要求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六)有權審查財務、會計及經濟活動的資料、文件和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及相關電子數據,現場勘查實物。

  (七)就審計事項中的有關問題,依照法律、規章向有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八)有權對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議!

  (九)有權對經濟活動中正在進行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向董事會報告予以制止。

  (十)有權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人員,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十一) 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有關財務會計及相關經濟活動的資料或者資產,報經董事會批準,予以暫時封存。

  (十二) 對阻撓破壞審計工作及拒絕提供資料的,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建議,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十三) 經董事會批準,披露、公示有關審計報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四) 有權參與制定、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十五) 有權參與公司對相關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專業人員的選聘工作;

  (十六)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對象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子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六章 內部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審計計劃:內審部門應根據公司年度計劃和公司發展需要,按照董事會的要求,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編制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報董事會批準。

  第二十條 審計立項:內審部門應根據批準后的審計計劃,確定審計事項及其大致時間安排,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組建審計工作組:按照審計方案,內審部門抽調人員組成審計工作組,其成員不得少于兩人,擬定工作程序并進行詳細分工,進行審前準備。

  第二十二條 根據審計事項確定被審計對象并編制審計具體方案,同時送達審計通知書至被審計單位,說明審計內容、種類、方式、時間等審計事宜。特殊事項審計經董事會授權后可實施突擊審計,而不需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三條 實施審計:審計人員可采取審查憑證、賬表、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收取審計證據等措施實施審計。內部審計部應制定規范、適用的審計底稿和報告格式及編制要求。

  第二十四條 審計證據應當經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確認。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有異議的,工作組應當核實,必要時重新取證。被審計對象或者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工作組應當注明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五條 審計工作組應匯總審計證據形成內部審計底稿并擬訂內審報告,經審計部負責人審核后形成正式內部審計報告,由董事會審批。審批后的內審報告按公司相關規定送交被審計單位。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對象應當及時執行審計決定,落實審計報告有關意見和建議,并由內審部門進行監督,整改情況由內審部門審查后報董事會。

  第二十七條 如被審計對象對審計證據、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有異議,應在三日內向董事會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超過三日提出復審申請或者申訴的,不予受理。

  復審或者申訴期間,不停止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八條 內審部門在必要時可以開展后續審計,重點檢查被審計單位曾出現過的問題,并將審計結果報董事會。

  第七章 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嚴格遵守國家內部審計法規、內部審計準則及公司內部審計的規定,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內部審計職業榮譽的活動。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和正直、勤勉。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保持頭腦清醒,保持廉潔;不得濫用職權,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接受被審計對象的請客、送禮。

  第三十二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正確應用職業謹慎,并合理使用職業判斷。

  第三十三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誠實地為公司服務,不做任何違反誠信和有損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三十四條 內部審計人員必須遵守公司保密規定,在履行職責時,要按規定使用所獲得的資料;不得泄露公司商業機密。

  第三十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客觀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項;不得隱瞞事實真相。

  第三十六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保持和不斷提高專業勝任能力,不斷地接受后續教育;若有不能勝任的審計任務,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

  第三十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較強的人際關系溝通能力,妥善處理好公司內外相關單位和人士的關系。

  第八章 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 內審部門應建立、健全審計檔案管理制度,并完善審計操作規范、審計底稿規范、審計流程規范和審計報告方式及后續整改監督記錄。

  第三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四十條 審計檔案管理范圍。

  (一)審計通知書和審計計劃、方案。

  (二)審計報告及其附件。

  (三)審計記錄、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

  (四)反映被審單位和個人業務活動的書面文件。

  (五)董事會對審計事項或審計報告的指示、批復和意見!

  (六)審計處理決定以及執行情況報告。

  (七)申訴、申請復審報告。

  (八)復審和后續審計的資料。

  (九)其他應保存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 審計檔案管理按照國家審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參照公司檔案管理辦法、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保密制度等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四十二條 對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包括控股子公司)和個人,內審部門向董事會提出建議,由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三條 對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計對象,根據情節輕重由內審部門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公司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拖延提供賬簿、會計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干擾、抗拒審計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五)打擊、報復、誹謗、陷害審計工作人員或者有關舉報人的。

  第四十四條 審計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公司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同時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隱瞞查出的問題或者提供虛假審計報告的;

  (四)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解釋、修訂。

  第四十七條 本制度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

  內部審計管理細則。

  通過將內部審計工作流程標準化,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保障財務管理、生產經營、日常管理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促進蘭衛及其下屬分公司、子公司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與合資公司。

  1、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內審部規章制度》。

  3、 《上海蘭衛醫學檢驗所股份有限公司內審部工作手冊》。

  四、 權限指引。

  LW-RL-NS-R1:企業未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審計計劃未經過適當授權審批,可能導致企業風險控制與內部監督職責無法通過內部審計手段貫徹落實。

  LW-RL- NS -R2:審計項目方案未經充分論證與審核,審計計劃內容不全面,未覆蓋重點領域,可能導致存在重大問題的領域未安排審計任務。

  LW-RL-NS-R3:內部審計結果匯報程序不規范,可能導致董事會或經理層獲取到的審計結果失真,影響對公司情況的掌握和判斷。

  LW-RL-NS-R4: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及時、整改不當,影響六、 工作程序。

  1、 年度審計計劃的制定與審批。

  每年初,內審總監擬定年度審計計劃,經審計委員會審核后,報董事會審批。LW-RL-NS-R1-C1。

  2、 審計項目的實施。

  (1) 審計項目的立項。

  內審部審計項目負責人根據年度審計計劃中項目安排進行項目立項,并根據審計目標、范圍和時間等因素組建審計項目小組。審計項目經內審總監審批后正式立項執行。LW-RL- NS -R2-C1。

  (2) 審計方案的擬定。

  審計項目小組根據立項中的審計目標和范圍對被審計方進行審前調查,并根據調查結果形成審計方案,審計項目負責人編制《實施計劃表》,經內審部總監審批后實施。LW-RL- NS -R2-C2。

  (3) 審計實施。

  審計項目負責人向被審計方分管領導OA系統中發送《內審通知表》,告知審計項目目標、范圍、時間、資料清單等內容。

  審計項目小組入場后,與被審計方分管領導和對接人安排召開審計進場會議告知審計目標、范圍和時間,并在會議后編制《會議簽到表》記錄會議內容,由參會人簽字后交項目小組存檔。

  項目小組根據《實施計劃表》實施現場審計工作并填寫審計底稿,審計底稿經項目負責人復核后,交內審總監審核,項目負責人根據審計底稿內容編制《內審問題確認表(初稿)》。

  審計項目小組離場前,與被審計方分管領導和相關責任人員召開離場審計會議,溝通確認《內審問題確認表(初稿)》內容和審計結論,并在會議后編制《會議簽到表》記錄會議內容,由參會人簽字后交項目小組存檔。

  (4) 審計報告的匯報!

  項目負責人離場后根據《內審問題確認表(初稿)》和離場審計會議溝通內容在OA系統中填寫《內審問題確認表》,填寫內容主要包括:審計發現主要問題、問題描述,審計部門等。填寫完成后發送至內審總監和被審計方分管領導及相關責任人員確認。如涉及重大風險事項,報送至公司部門總監、總經理項目組根據最終審計結果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報內審總監審批。涉及重大問題的,上報被審計單位負責人、總經理以及審計委員會。LW-RL-NS-R3-C1

  (5) 后續審計。

  被審計方根據內審問題提出整改方案與項目小組溝通確認后,由項目小組負責人OA系統中編制《內審整改措施跟進表》,填寫完成后發送至相關責任人及其上級領導。LW-RL-NS-R4-C1!

  被審計方相關責任人于整改完成后回復《內審整改措施跟進表》,填寫內容主要包括:整改措施、計劃完成時間、實施人、見證材料(附件)、實際完成日期等。填寫完成后發送至審計項目負責人進行驗證并提出整改結論。LW-RL-NS-R4-C2?。

  (6) 審計項目檔案管理。

  審計過程中的各項文件由項目組負責人負責匯編存檔,并每年向總裁辦檔案崗進行移交。雙方在《檔案移交清單》簽字,《移交清單》由內審與品管部存檔。

  3、 年度審計工作總結!

  內審總監每年末完成年度審計工作總結,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七、 流程圖。

  八、 附件 (未完)。

內部審計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相關資產,監督企業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司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促使各職能部門和各分公司加強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紀和公司內部有關規章制度,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第二章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董事會下設審計委員會,由董事會領導,是公司內部審計最高管理機構,負責批準審計制度的相關實施細則、認可審計報告,管理和監督公司審計部的內部審計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五條公司設立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的管理下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匯報工作。

  第六條審計部要配備與工作相適應的審計人員,審計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技能。

  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內部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加強職業道德修養,自覺接受紀律約束,努力提高審計水平,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對其所出據的審計結論負責。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除依照規定審核各部門所送審的憑證賬冊外,還應根據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現場進行實地稽察。每年的審計次數及審計時間由審計委員會確定。

  第三章審計對象和審計范圍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和各分公司以及相關的經濟責任人均為被審對象。被審對象應按審計工作要求,提供憑證、賬簿、報表及有關資料或復印件,并如實介紹相關情況。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的審計范圍為:

  (一)財務收支審計、

  1.對公司的月、季、年度會計報告中有關財務收支狀況的真實性、正確性、合規性、合法性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資產管理情況,核查固定資產、流動資產收支的合理性及資金占用額的真實性。

  3.審計公司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稅金、利潤計算是否正確以及應繳利稅和解繳情況。

  4.審查公司公開披露的經濟業務,會計資料和財務指標是否真實相符。

  (二)投資及籌資審計

  1.對公司的基本建設投資、重大的設備更新等項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資進行審計監督。

  2.審查公司長期、短期的對外投資以及并購等項目的合理性、投資效果和資金來源的可行性,有無違反公司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

  (三)內部控制審計,即依照法律、法規和科學管理的原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業務、計劃、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查,確保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設計和嚴格執行。

  1.審查會計機構設置和會計人員的任職資格,職責分工是否符合會計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要求。

  2.對各部門的成本費用核算和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關聯協議及各項經濟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3.審計股東權益及股利分配,核實公司的凈資產,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項公積金的增、減變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事項。

  4.審計有關經濟事項的審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進行經濟效益審計,審查分析各種資金的占用和周轉情況以及各種經費的使用效益。

  (五)開展各種專項審計

  1.對公司各部門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包括審計各下屬單位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承包財務指標的完成情況及年度獎懲的兌現,審計公司各級領導離任前的`未了經濟責任。

  2.對嚴重侵占公司財產,嚴重浪費及其他違反國家和公司經濟制度規定的行為,進行專項審計。

  3.接受上級審計機構交辦的審計任務,配合國家審計機關對本公司進行的審計監督工作。

  (六)完成其他內部審計任務。

  第四章工作權限

  第十三條在審計范圍內,審計部的工作權限是: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審單位按時如實提供財務計劃、預算、決算、憑證、賬簿、會計報表等審計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審核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及相關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查財務會計軟件。

  (三)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有關會議。

  (四)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進行延伸審計或審計調查,并索取資料,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要積極配合,不得設置障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嚴重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并向審計委員會匯報。

  (六)根據審計所發現的問題,向公司相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七)對阻撓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審計資料的行為,有權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并提出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建議。

  (八)在管理權限范圍內,通報批評違紀的典型事例和發生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對成績突出、貢獻較大的有權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審計部根據公司對內部審計工作的要求,結合本部門的任務和具體情況,編制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二)實施審計前,審計部應根據立項依據,確定審計目標與任務,組織審計人員學習,熟悉審計內容,審查重點和要求,研究確定審計方法,制定實施方案;并收集被審單位資料,了解被審單位生產經營狀況,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向被審單位發送審計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主要寫明被審單位名稱、審計時間、項目、內容、工作要點和要求以及審計人員組成。

  (三)特殊情況下,經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部可以進行不事先通知的審計。

  (四)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聽取被審單位領導介紹情況,要查閱、索取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各種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表,查閱現金、實物和有關文件資料,在執行審計任務時,審計人員必須詳細進行審計記錄,收集原始證據,建立完整、規范的審計工作底稿。

  (五)審計部執行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時,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召集審計人員會議討論制訂審計工作方案,明確項目分工,審計范圍和重點,應查對象,文件資料以及工作方法、步驟和時間,根據工作需

  要可以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落實,使核查的問題和錯弊有廣泛的群眾基礎,必要時,可實行追蹤審查,直到查明真實情況,索取證明材料為止。核實結果要有被調查人簽章。

  (六)對審計中所需借用的賬冊、憑證、報表資料,應列出清單,出示借條,并專人負責保管。

  (七)審計過程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審計部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并出具鑒定結論。

  (八)主審人員協調審計工作并綜合審計人員的意見,將查證和取得的資料以及審計記錄,工作底稿進行整理匯總。按問題性質分類、歸納、撰寫審計報告(草稿),審計報告(草稿)由參加審計人員討論修改后,出具審計報告,報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后分送總經理、財務總監和被審單位。

  被審單位對審計報告的內容有異議的,可向審計委員會提出申訴,審計委員會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并予以答復。在沒有作出新的審計決定前,審計報告中有關處理意見仍然有效。

  (九)對主要項目應進行后續審計,檢查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十)審計結束后,應歸還借用的各項資料,取回借條。

  第十五條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部對辦理的審計事項應及時整理審計資料,建立審計業務檔案,按照國家對檔案管理的規定立卷、歸檔,妥善保管,非經審計委員會批準,不得自行銷毀。

  第十六條獎懲

  (一)審計人員工作成績顯著,對維護財經法紀和公司合法權益做了貢獻者,公司應根據公司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表彰和獎勵。

  (二)審計人員違反工作守則,致使國家和公司蒙受損失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適當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于打擊、報復審計人員依法行使審計監督權的單位或個人,公司應視情節嚴重情況給予行政經濟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有關部門處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董事會制定,修改、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內部審計制度10

  為了規范學校財務內審工作,加強學校財務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定,維護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依據上級相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制度。

  一、學校成立內部審計工作小組,負責學校內部審計工作。

  二、學校每學期對相關部門進行內部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校長室。

  三、審計原則:

  依據國家方針政策、會計法規和學校有關規章制度,對本校會計部門經辦的經濟活動進行校內審計。

  四、審計范圍:

  學校財務運行情況、食堂財務運行情況、工會經費使用情況及基建等項目經費的使用情況。

  五、審計內容與方法:

  1、檢查學校既定的方針、政策、計劃、規章制度是否認真執行,尤其是否按經費預算進行合理支出,強化學校財務計劃管理。

  2、查明學校財產(含各種設備)的核算范圍是否健全、完善,查點實物,是否帳實相符,賬賬相符。

  3、檢查學校是否有違反政策、法規和財經紀律及鋪張浪費與不正之風的行為。

  4、重點審計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原始憑證的`審批和報銷手續是否真實、準確、合法;學校使用的內部管理數據是否真實、可靠。

  六、審計要求:

  1、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2、掌握政策、實事求是。

  3、審計結束,出具審計報告,如實向校長室匯報。

內部審計制度11

  1 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的重要性

  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是綜合性、的全面性的,作用范圍比較廣,不是企業各部門審計工作的單純相加,而且在整體的高度上來把握全局的審計情況,有利于推動企業的科學進步,防止企業內部危機的出現。通過系統的掌握企業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明確具有創新性的審計觀念,保障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原創性等方法,推動企業內部審計工作的進行,進一步證明內部審計的實踐意義。

  2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存在的問題

  2.1 內部審計范圍狹窄形式單一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受外部環境和自身發展的程度制約,多數企業內部審計內容仍然側重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并且多數以事后審計為主。對企業進行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還不夠深入,更缺乏對企業風險管理方面的審計。而且內部審計形式比較單一,一般是事后的監督檢查,事中的監督調控比較薄弱,不重視事前的預防和預警。

  2.2 內部審計機構缺乏獨立性

  就當下的發展形勢而言,大部分公司的內部審計并不是獨立存在的,一般會附屬于另一個部門,由公司的會計完成相關工作,很少有一些公司的審計部門是建立在審計委員會之下的。這種情況就會造成審計結果的客觀性降低,審計結果不科學,因為附屬于其他部門的審計機構通常會受到各種方面的影響,從而失去其原先的作用力。

  2.3 內部審計的審計方法落后

  我國很多企業的內部審計還處于制度基礎審計階段,毫無風險意識,這根本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對審計的要求。當前國際上審計方法已逐步轉變,以量化的風險水平為重點,在確定風險水平的基礎上,決定實質性測試的程度和范圍,最顯著特點是把審計力量用在高風險領域,力求提高審計效率。

  2.4 內部審計人員素質不高,技術手段落后

  目前我國的審計人員并沒有掌握比較系統的知識,真正意義上同時具有會計、審計等專業素養的員工較少,缺乏現代內部審計工作所要求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自我評估、信息技術、管理溝通等所具有的勝任能力。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手段不高,靠一只筆、一個計算器和幾張紙進行工作,很少使用高效率的現代電子計算機開展工作。

  3 我國企業集團內部審計發展對策

  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的審計結構,這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這是一個長遠的發展方向,需要在具體操作中不斷試用和完善。

  3.1 企業內部審計目標的擴大

  明確公司的未來發展方向,將審計工作的重點轉移到提高經濟效益上來,轉變內部審計的職能,由單一性走向多元化,傳統意義上的審計工作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發展要求。內部審計的主要目標是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加經濟效益。所以,審計的重點落在了內控制度和收益方面,這樣就能客觀準確的概括企業當下的運轉情況,從而制定出具有針對性的策略,怎樣進一步保證生產、經營等過程的質量,是審計機構需要考慮的問題。所以,審計工作要具有系統性,從各個時間點來把握審計工作的進行。

  3.2 推動內部審計職業化

  第一,重新確立審計機構在公司中所處的地位。要想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效用,就必須要設計相應的內部審計機構,并且這一機構要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和嚴肅性,不與其他的責任部門相交叉,對審計委員會負責。選拔專業的審計人才,負責審計工作,保證其工作的嚴肅性,不與其他工作相混合,從而保證審計者不直接承擔經營管理責任。在員工地方上,要盡量提高審計者的員工地位,因為地位越高的員工,他的威信度越高。針對審計者的選取方面,還要考慮到該審計者的重點工作內容,防止出現多種工作內容并存的狀況,要保持其工作內容的獨立性,這樣才能夠保證審計者的工作質量。

  第二,要重新規劃內部企業的各個部門,主要責任人應該將內部審計作為一項非常重要的的任務來處理,從而確保內部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嚴肅性。內部審計部門審計結果的質量與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嚴肅性等有著十分緊密的聯系。嚴肅性體現在審計機構附屬于比較權威的部門,獨立性體現為工作內容的利益相關的獨立性。但是,實際工作中很難兩者同時兼顧。

  3.3 增強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企業集團通過一系列的委托―代理關系聯系起來,股東作為委托人將財產交由董事會代理,董事會將擁有的法人財產權委托經理層進行經營管理,在此基礎上建立了比較系統的縱向管理的多等級公司結構。采用多等級人員共同監管的模式,資源控制權與使用權相互獨立,假如需要有利用兩種權力的情況下,同一等級的管理者不能實現這一要求,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會阻礙工作的下一步進行,而且企業自身的監督體系需要加以完善,否則將會導致其作用力降低。在股東會、董事會之下還需要成立監事會、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機構,保持這三者之間的等級聯系,從而構建一套完整的體系。

  3.4 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

  要豐富內部審計成員的專業素養,積極選拔具有經濟學和管理學知識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有內部控制人員、風險監測人員、公司治理人員和信息技術人員等,從而確保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并且實現各專業間的平衡。除此之外,內部審計人員還應該掌握好相關的業務知識,除了必須掌握的財務和審計等內容,還要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管理、金融、統計、計算機等方面的資料,這些在平時的工作中都會很頻繁的應用,只有了解了這些知識才能適應新形勢下的發展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還要定期參加員工培訓,提升自己的專業水平;除了要掌握以上的各種知識,審計人員還應該處理好同其他工作人員的關系,保持

  機構內部的和諧,從而保證審計機構的良好運轉。

  3.5 完善企業集團內部審計制度

  建立集團內部審計部門。將管轄范圍內的審計部門從原單位中分離出來,交由審計中心監管,各級審計機構的管理人員由總部統一規定,這種模式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審計部門采用任務與規劃相一致的原則,并且定期進行業績核查,建立系統的審計工作層級負責體系,保證審計部門同董事會以及監事會等管理部門的關系,從而確保各部門之間的信息交流,推動總體審計機構的發展。

內部審計制度1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制度,規范學校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學校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對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進行獨立監督、評價的行為。

  第三條 學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審計工作匯報,及時審批審計工作年度計劃、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執行。

  第四條 學校內部審計業務及審計委托事項歸口審計處統一管理。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五條 學校按照職責分明、科學管理和審計獨立性的原則設置審計處,實施內部審計工作。審計處在校長的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對校長負責并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檢查。

  第六條 學校保障內部審計工作所必需的專職人員編制,配備具有經濟、管理、法律、工程、計算機等專業背景和專業資格的審計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特約審計人員和兼職審計人員,面向社會招錄審計專業技術人員。

  第七條 審計機構變動及主要負責人變更,應當事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意見。

  第八條 審計處應建立健全學校內部審計工作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審計工作在學校發展中的監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準則和職業道德規范,做到依法審計,忠于職守,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不得兼任或從事可能影響其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經營管理或財務工作。

  第十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如遇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處負責人決定;審計處負責人的回避,由校長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經費保證和必要的工作條件。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崗位資格培訓和后續教育。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障礙和打擊報復。

  第三章 職責和權限

  第十三條 審計處對下列事項進行審計和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一)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情況;

  (二)財務預算編制、執行和決算情況;

  (三)各類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專項資金的籌措、撥付、管理和使用情況;

  (五)物資、服務的采購,固定資產的管理、使用、處置及其效益性情況;

  (六)基本建設、修繕工程項目;

  (七)對外投資項目及合作項目情況;

  (八)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風險管理情況;

  (九)干部管理權限內的相關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履職情況;

  (十)經濟合同(協議)的簽訂及其執行情況;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和校長交辦的其他審計事項。

  以上審計事項,必要時可以進行延伸審計。

  第十四條 審計處應根據審計情況,對一些共性、傾向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提出加強內部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在職責范圍內為學校所屬單位和部門提供審計咨詢服務。

  第十五條 審計處根據工作需要,經校長批準,可以委托社會機構對有關事項進行審計,或者與社會審計機構合作實施有關審計事項,并負責對委托審計事項進行質量控制和業務考評。

  第十六條 審計處在履行職責時,具有下列主要權限:

  (一)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要求有關單位、部門按時報送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二)要求被審計單位、部門或者被審計對象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

  (三)參加學校有關會議、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參加或者列席學校及所屬單位和部門的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與決算、財經工作及其他重大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四)參與研究制定有關的規章制度,起草學校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五)對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獲取有關文件、資料等證明材料;

  (六)審查會計憑證、賬簿等財務和會計資料,檢查資金和財產及相關經濟活動資料,檢查有關計算機系統及其電子數據和資料,勘察現場,核實實物;

  (七)對工程項目進行預算、結算、竣工決算審計,檢查合同、招投標資料以及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對象提供的其它審計資料,并要求配合進行現場勘查、測量等;

  (八)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并報告學校主要負責人;

  (九)對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以及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或資產,報經校長批準,有權采取暫時封存的措施;

  (十)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提出處理的建議;對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除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書外,還應出具審計移送處理建議書,依法向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部門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十一)對模范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單位、部門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的建議;

  (十二)對審計報告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辦或后續審計;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限。

  第十七條 審計處可以利用國家審計機關、上級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學校內部審計結果經校長批準同意后,可提供給有關部門。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 審計處根據學校工作部署和上級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意見,制定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報校長批準后組織實施;校領導交辦的臨時審計任務,由校長簽發審計指令后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審計處實施審計前應組成審計組,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編制審計方案,并在實施審計前3日向被審計對象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需進行必要的調查,取得有關證明材料,做好審計工作記錄,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人員實施審計調查時應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編制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對象意見。被審計對象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則視為無異議。審計組應當核實、研究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必要時修改審計報告。

  第二十二條 審計處負責人對審計報告進行審核后,報校長審批。經校長批準的審計文件,由審計處及時送達被審計對象,同時抄送有關單位或部門。

  第二十三條 審計文件送達被審計單位后,被審計對象要切實做好審計整改工作。被審計單位、部門或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為審計整改第一責任人,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應負責組織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內整改落實,并在審計規定的時限內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處。

  第二十四條 審計處對重要審計事項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對象執行審計文件的情況,以及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采取的糾正措施及其效果。審計處將后續審計的情況以書面報告的形式提交學校。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結果要按照有利于問題整改、規范管理、促進發展的原則,經校長批準后,可在校內進行通報或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審計結果及其整改情況將作為對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考核、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審計事項結束后,審計處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審計檔案。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部門或個人,審計處可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警告、通報批評、經濟處理或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等建議,報學校主要負責人處理:

  (一)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二)轉移、隱匿、篡改、銷毀有關文件和會計資料的;

  (三)轉移、隱匿違法所得的財產的;

  (四)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五)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六)拒不執行審計意見和建議的;

  (七)報復陷害審計人員和檢舉人的。

  以上行為構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學校應根據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職守,給國家和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學校審計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業科技大學審計工作規定》(〔20xx〕97號)同時廢止。

內部審計制度13

  第1章總則

  第1條為了加強集團公司建設項目、改造、維修等工程的管理,規范內部審計的內容、程序與方法,根據《集團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及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2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是指:集團各單位(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及所屬全資、控股和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新建、改擴建、技術改造等建設項目。

  第3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的內容包括對建設項目的投資立項、工程管理、工程造價、竣工驗收等審計。改造、維修及零星工程審計以開展工程造價審計為主。

  第4條建設項目內部審計在工作中應遵循以下原則及方法:

  1、技術經濟審查、項目過程管理審查與財務審計相結合;

  2、事前審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相結合;

  3、注意與項目各專業管理部門密切協調、合作參與。

  第2章建設項目開工審計

  第5條建設項目開工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等開工前的準備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6條建設項目開工前審計的依據:審計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前審計暫行辦法》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

  第7條審計內容:

  1、審查項目投資程序執行情況

  (1)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項目調查報告是否經過充分論證;

  (2)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有關文件的編制、審批是否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是否符合集團公司關于建設項目的有關規定。

  (3)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是否真實、完整、科學。

  (4)項目法人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內控制度等是否建立健全。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5)設計、監理、施工、物資(含設備)供應等承建單位的資質等級、資信能力、技術服務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的要求,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6)土建項目的征地拆遷、施工現場“四通一平”等前期準備工作是否已準備就緒。

  2、審查建設資金的籌措與保障情況

  (1)資金籌措方式是否科學,資金來源是否安全,資金成本是否經濟,前期資金是否到位。

  (2)建設資金來源為自籌的部分,審查建設單位的財務報表和建設期間的財務預算,根據經營和積累情況,測算建設期間可能籌集到的建設資金是否可以滿足投資需要。

  (3)建設資金來源為貸款的部分,審查是否簽訂了貸款意向或協議書。

  (4)建設資金來源為合資經營項目的部分,審查合資企業合同中資金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時間。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

  3、審查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內容是否齊全,編制依據是否適用,費用計算是否合規、準確。

  4、嚴格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規范招投標行為。

  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招標,招標方式、程序和評標辦法是否符合集團有關招投標管理辦法。

  第3章建設工程管理審計

  第8條工程管理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工作進度、施工質量、工程監理和投資控制所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管理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審查和評價建設項目工程管理環節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程管理資料依據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建設項目工程進度、質量和投資控制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等。

  第9條工程管理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施工圖紙;

  2、與工程相關的專項合同;

  3、網絡圖;

  4、建設單位指令;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5、設計變更通知單;

  6、相關會議紀要等。

  第10條工程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工程進度控制的審計

  (1)檢查現場的原建筑物拆除、場地平整、相鄰建筑物保護、降水措施及道路疏通是否影響工程的正常開工;

  (2)檢查是否有對設計變更、材料和設備等因素影響施工進度采取控制措施;

  (3)檢查進度計劃(網絡計劃)的制定、批準和執行情況,網絡動態管理的批準是否及時、適當,網絡計劃是否能保證工程總進度;

  (4)檢查是否建立了進度拖延的原因分析和處理程序,對進度拖延的責任劃分是否明確、合理(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處理措施是否適當;

  (5)檢查有無管理不當造成的返工、窩工情況;

  2、工程質量控制的審計

  (1)檢查有無工程質量保證體系;

  (2)檢查是否組織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工作,對會審所提出的問題是否嚴格進行落實;

  (3)檢查是否按規范組織了隱蔽工程的驗收,對不合格項的處理是否適當;

  (4)檢查是否對進入現場的成品、半成品進行驗收,對不合格品的控制是否有效,對不合格工程和工程質量事故的原因是否進行分析,其責任劃分是否明確、適當,是否進行返工或加固修補。

  (5)檢查工程資料是否與工程同步,資料的管理是否規范;

  (6)檢查評定的優良品、合格品是否符合施工驗收規范,有無不實情況;

  (7)檢查中標人的往來賬目或通過核實現場施工人員的身份,分析、判斷中標人是否存在轉包、分包及再分包的行為;

  (8)檢查工程監理執行情況是否受項目法人委托對施工承包合同的'執行、工程質量、進度費用等方面進行監督與管理,是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工程監理。

  3、工程投資控制的審計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1)檢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2)檢查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金額是否準確,手續否齊全;

  (3)檢查設計變更對投資的影響;

  (4)檢查是否建立現場簽證和隱蔽工程管理制度,看其執行是否有效。

  第4章建設工程造價審計

  第11條工程造價審計是指對建設項目全部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

  工程造價審計的目標主要包括:檢查工程價格結算與實際完成的投資額的真實性、合法性;檢查是否存在虛列工程、套取資金、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的行為等。

  第12條工程造價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或咨詢部門)審核過的概算(含修正概算)和預算;

  2、有關設計圖紙和設備清單;

  3、工程招投標文件;

  4、合同文本;

  5、工程價款支付文件;

  6、工作變更文件;

  7、工程索賠文件等。

  第13條工程造價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施工圖預算的審計

  施工圖預算審計主要檢查施工圖預算的量、價、費計算是否正確,計算依據是否合理。施工圖預算審計包括直接費用審計、間接費用審計、計劃利潤和稅金審計等內容。

  2、合同價的審計。即檢查合同價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包括固定總價合同的審計、可調合同價的審計、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審計。檢查合同價的開口范圍是否合適,若實際發生開口部分,應檢查其真實性和計取的正確性。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3、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審計

  (1)檢查實行清單計價工程的合理性;

  (2)檢查招標過程中,對招標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編制的工程實體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完整性;

  (3)檢查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要求的“四統一”,即統一項目編碼、統一項目名稱、統一計量單位和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

  (4)檢查由投標人編制的工程量清單報價目文件是否響應招標文件;

  (5)檢查標底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清單計價規范。

  4、工程結算的審計

  (1)檢查與合同價不同的部分,其工程量、單價、取費標準是否與現場、施工圖和合同相符;

  (2)檢查工程量清單項目中的清單費用與清單外費用是否合理;

  (3)檢查前期、中期、后期結算的方式是否能合理地控制工程造價。

  第5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審計

  第14條竣工驗收審計是指對已完工建設項目的驗收情況、試運行情況及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的檢查和評價活動。

  竣工驗收審計應依據以下主要資料:

  1、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2、竣工圖;

  3、施工圖設計及變更洽談記錄;

  4、國家頒發的各種標準和現行的施工驗收規范;

  5、有關管理部門審批、修改、調整的文件;

  6、施工合同;

  7、技術資料和技術設備說明書;

  8、竣工決算財務資料;

  9、現場簽證;

  10、隱蔽工程記錄;

  11、設計變更通知單;

  12、會議紀要;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13、工程檔案結算資料清單等。

  第15條竣工驗收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驗收審計

  (1)檢查竣工驗收小組的人員組成、專業結構和分工;

  (2)檢查建設項目驗收過程是否符合現行規范,包括環境驗收規范、防火驗收規范等;

  (3)對于委托工程監理的建設項目,應檢查監理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理的有關資料;

  (4)檢查施工單位是否按照規定提供齊全有效的施工技術資料;

  (5)檢查對隱蔽工程和特殊環節的驗收是否按規定作了嚴格的檢驗;

  (6)檢查建設項目驗收的手續和資料是否齊全有效;

  (7)檢查保修費用是否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和控制;

  (8)檢查驗收過程有無弄虛作假行為。

  2、試運行情況的審計

  (1)檢查建設項目完工后所進行的試運行情況,對運行中暴露出的問題是否采取了補救措施;

  (2)檢查試生產產品收入是否沖減了建設成本。

  3、合同履行結果的審計。即檢查建設單位、承包商因對方未履行合同條款或建設期間發生意外而產生的索賠與反索賠問題,核查其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串通作弊現象,賠償的法律依據是否充分。

  第6章審計程序

  第16條建設工程開工設計、管理審計、竣工驗收審計程序。

  1、法審部根據工程建設的具體情況,編制工程審計計劃,報經集團領導批準后,由法審部組織實施。

  2、審計部門在接到審計任務后,組成審計組進行審計。由審計組負責人編制審計方案。審計組應對被審計單位發出審計通知書,并附上所需資料清單。

  3、審計組進駐后被審計單位應當及時、全面、如實地向審計組提供與審計相關的資料。

  建設工程內部審計管理辦法

  4、審計結束后,審計組應向法審部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將審計報告報送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5、出具審計報告。

  第17條建設工程造價審計程序:由施工單位編報結算表送建設單位初審,初審后的結算表送集團有關部門審核,法審部有權對任何工程結算進行審計,通過審計后出具工程結算審計決定,作為撥付工程結算款的依據,未經審計,財務部門不得結算付款。

  第18條由集團控股或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工程審計,由集團公司出具審計委托書后,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審計。

  第7章審計工作結果

  第19條審計組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20條工程價款結算按審計決定進行調整。

  第21條因貪污受賄、收取回扣、倒買倒賣或因工作失誤造成工程建設重大損失浪費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領導人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22條工程建設單位應根據審計工作中反映出的有關管理問題,及時加強整改工作,堵塞管理漏洞,審計將對企業有關整改工作做好后續跟蹤審計。

  第8章附則

  第23條本辦法集團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24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部審計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促進公司規范運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風險,增強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內部審計基本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內部審計,是公司從內部進行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通過審查和評價公司在治理結構、經營活動、管理活動、財務收支及內部控制等方面的適當性、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規避經營風險,提升公司管理。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XXX有限公司及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第四條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獨立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客觀公正原則、廉潔奉公原則、保守秘密原則。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第五條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和監督管理需要,公司設立審計部,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獨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審計部負責人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部負責全公司范圍內的內部審計工作,業務上接受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對董事會負責。

  第六條審計部應根據經營業務的規模,配備與其承擔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審計人員。

  第七條審計部對審計業務實行項目制管理,按審計項目組成審計小組,小組成員可以由兼職人員組成,審計小組按照審計程序實施審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八條審計部可根據公司審計工作的需要,聘請公司以外的專業審計機構或2邀請公司職能部門專業人員參與審計項目工作,保證各項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九條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備較高的審計、會計業務水平和必要的經營管理、計算機和法律等相關專業知識。

  (二)依法開展審計工作,堅持原則、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公司秘密。

  (三)熟悉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和內部控制環境,熟練使用審計技術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通過后續教育保持和提高審計專業的勝任能力。

  第十條內部審計人員應接受各類崗位技能的專業培訓,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崗位輪換。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受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保護,依法依規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干涉,不得事后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指導下,編制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及參股公司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財務預算、經營合同、管理制度和效益分析等。

  (三)對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及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專項審計。

  (四)根據公司規定,對公司控股及參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進行任中或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五)對公司及控股和參股公司重大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專項審計。

  (六)對重大投資項目的投資立項、設計管理、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施工報建、設計變更管理、竣工驗收和結算審核等工作實施審計監督。

  (七)對供應商選擇、合同管理和結算審核工作等實施審計監督。

  (八)對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變化引起的合并、兼并、分立和公司資產的拍3賣、抵押、轉移、停業、破產等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九)按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層要求進行舞弊調查或對其他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十)根據公司董事會或管理層的要求進行其他專項審計工作。

  (十一)協助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進行各項審計監督和評價工作。

  (十二)督促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及參股公司對內、外部審計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審計部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向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總結和次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于:

  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管理等。

  第十五條根據審計工作的需要,經公司高管同意,有權抽調公司內部職能部門或控股公司人員協助審計部完成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十六條審計部應積極與外部審計機構溝通,協調配合其對公司及控股和參股公司進行各項審計監督工作。

  第十七條內部審計機構的主要權限:

  (一)參加生產、經營、財務和經濟管理等相關會議,參與研究和修訂有關規章制度。

  (二)有權對公司的經濟合同、投資決策、產業結構調整、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等重要經濟決策發表審計意見和建議。

  (三)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調閱或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或提供經營管理計劃、財務預算、各類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審查有關的報表、憑證、賬簿、預算、決算、合同、協議,現場勘查實物,直接進入財務信息系統和經營管理相關系統等,查閱有關數據和資料等;

  (四)對內部審計涉及的有關事項,有權向有關部門和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材料;

  (五)有權要求被審單位和部門的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并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六)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為,報經公司主管高管同意,有權做出臨時制止的決定;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資料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經高管授權可暫時封存。

  (七)被審單位或部門拖延、推諉、阻撓、刁難內部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報經公司主管高管批準,可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并提出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意見和建議。

  (八)審計報告下發后,內部審計機構有權要求被審單位或部門提交審計意見和建議的整改報告,有權對整改報告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發現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受損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公司總經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監事會反映。

  第四章內部審計工作的程序

  第十八條內部審計的準備階段

  1、確定審計計劃根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的審計目標,結合公司工作重點,擬訂年度審計計劃,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2、成立審計小組根據審計計劃,由審計部負責人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指定組長和主審人員,按組長負責制形式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必要時,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制訂審計方案,并提出外聘或邀請公司職能部門專業人員參與審計項目的意見,報審計部負責人及公司高管同意后組織實施。

  3、確定審計方式審計方式可以根據被審對象的情況,由審計組組長確定采取就地審計、送達審計、委托審計或聯合審計的方式。

  4、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審計部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在實施審計前,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單位;要求被審單位給予配合和協助,提供相關的數據資料和信息系統的接口及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九條審計的實施階段審計小組依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方案,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實施具體的審計事項。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的過程中,應將收集到的審計證據材料記入審計工作記錄,寫出具有審計發現問題和整改意見及建議內容的審計工作底稿。審計終結時,由審計組組長負責向被審單位或部門提交審計證據材料或審計工作底稿,由被審單位或部門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審計的報告階段

  1、審計意見的征詢

  根據審計實施的結果,審計組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報審計部部長審核修改和補充后,由主審人員負責向被審單位或部門就審計報告的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等方面征詢意見。

  2、審計報告的審定

  根據被審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經審計小組和審計部部長研究確認后,由主審人員負責完成審計報告的修改,由被審單位或部門的負責人在審計報告上簽字確認后,報審計部負責人審定并送公司董事長審批。必要時抄送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

  3、審計報告的送達

  審計報告經審定后送達被審單位或部門,同時抄送公司有關部門,并報上級主管部門。被審計單位或部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部有權對被審單位或部門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被審單位或部門若對審計報告有異議,可在收到報告十日內向審計部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但在相關負責人未做出新的決定之前,原審計報告的整改意見和建議仍然有效。

  4、審計檔案的管理

  審計小組應在審計報告送達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對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審計證據材料和審計報告等文件資料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移交至審計部檔案室保管,電子審計文檔移交至審計部檔案管理員保存。內部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記錄和審計證據材料等的保存期限為10年,內部審計報告的保存期限原則為10年,由審計部負責人確定為特殊的審計報告6應永久保存。

  5、后續審計

  對公司存在重大影響的審計項目可以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單位或部門對審計報告中的整改意見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獎懲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及時發現重大風險隱患,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以及提出的審計意見和建議被采納后,企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有效規避了風險損失,即為公司的利益做出重大貢獻的審計人員,由審計部向公司提出給予相關審計人員表彰和獎勵;對積極配合內部審計工作,模范遵守公司規章制度、依法依規經營管理企業并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或個人,審計部可向公司提出給予相關部門或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泄露企業秘密等,一經查實應根據企業員工的管理規定,由審計部向公司提出給予相關責任人紀律處分或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對干擾阻撓內部審計工作的單位和個人,由審計部根據情節輕重,直接向公司提出對相關責任人給予紀律處分或提請相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執行。本制度與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

內部審計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內部審計監督,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實行內部審計經常化、制度化,發揮內部審計工作,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公司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根據《公司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由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制度和公司內部管理規定的規范性,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總公司、分公司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審計室機構設置和人員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的常設機構為審計室,負責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接受審計委員會、董事會的監督和指導,屬于董事會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不受其他部門或個人的干涉,對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五條審計室必須有專職負責人,應配備專職審計人員不低于三人,審計室主任一名,其中至少有一名成員為會計專業人員。審計室主任由董事會任免。

  第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內部審計工作需要,從公司其他部門臨時抽調人員組成審計組,各部門應積極配合。

  第七條審計人員應具有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審計、會計、經濟管理等相關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八條審計人員根據公司制度規定,依法履行職責,任何被審計的部門(個人)應及時向審計人員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設置障礙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內部審計基本原則

  第九條獨立性原則:審計室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于其他部門的領導之下或者與其他部門合署辦公。

  第十條回避性原則:審計人員與審計對象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事先申明不得參與該項內部審計工作,應當回避。

  第十一條職業道德原則:審計人員應當遵循職業道德規范,并以應有的職業謹慎態度執行審計業務。

  第十二條保密性原則:審計人員應當保守在執行業務中知道的商業秘密,在內部審計工作中取得的資料不得用于與審計無關的目的。

  第十三條實事求是原則:審計室及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時應當要支持客觀公正、忠于職守、廉潔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

  第十四條廉潔性原則:審計人員不得參與被審計單位的任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在審計過程中,必須遵守有關廉潔的紀律規定。

  第四章審計室的工作范圍和審計時限

  第十五條審計室可在公司下列范圍內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1、公司總部各職能部門;

  2、公司下屬各分公司以及其它所屬機構;

  3、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條審計室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定期、不定期、全面或局部審計。

  第十七條當發生重大投資項目、簽署重大經濟合同或重大經濟問題時,經公司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討論決定,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十八條當發生管理人員離任、調任及需要專項審計時,審計室可隨時審計。

  第五章審計室的目的和職責要求

  第十九條內部審計的目的:通過內部審計,評價內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達到查錯防弊,改進管理,提高經濟效益,規范公司運作行為的目的。

  第二十條公司審計室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制定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制度,編制公司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2、財務審計:對各項資產審計、投資效益審計、財務收支相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等進行審計;對公司財務計劃、財務預決算執行情況、財務管理內控制度執行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發生重大財務異常情況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對公司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3、內部審計:對各項資金、物資、采購、設點消費、公司內部車貸政策、經濟管理環節中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執行情況,對車貸流程管理控制系統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進行審計監督。督促建立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公司經營管理的改善和加強,保障公司持續、健康、快速發展。

  4、合同審計:對大宗物品采購合同、擔保合同、借款合同、工程招標合同、產品合同、對外投資、重要的經濟合同等實行備案制,并不定期檢查,對存在問題和違規違章情況進行內部審計監督。

  5、固定資產審計:對公司內部機構、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固定資產以及投資項目進審計監督。

  6、離任審計:對公司高管人員、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分公司負責人離任和調離,負責對其任職期間履行職責情況,經濟活動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7、責任審計:對公司各部門負有經濟責任的管理人員進行責任審計,促進加強經營管理,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8、基建審計:對公司及所屬分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術改造、大宗修理、裝修等以及立項概(預)算、決算和竣工交付使用進行審計監督;

  9、經濟效益審計:對擔保、投資、借款及收益分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公司及所屬單位的經營績效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與評價。

  10、專項審計:對與公司經濟活動有關的特定事項,向公司有關單位、部門或個人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11、協助公司其他部門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為。

  12、執行公司董事會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公司應當保證內部審計機構所必需的審計工作經費,并列入公司年度財務預算。

  第六章審計室的職權

  第二十二條有權召開審計事項有關會議,參加公司有關經營和財務管理決策會議,參與協助公司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修改公司有關規章制度并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根據內部審計工作的需要,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按時報送計劃、預算、報表和有關文件資料等。

  第二十四條有權查閱審核會計報表、賬簿、憑證、資金、各銀行賬戶、財務會計軟件、會議記錄、有關文件及其現場勘察實物資產財產等相關資料。

  第二十五條有權對有關部門、分公司及控股公司對購買各類物資價格審議。

  第二十六條有權對審計中的有關事項向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調查,并索取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有權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的行為,做出制止決定,并及時向執行董事報告,對已經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影響的行為,有權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對可能被轉移、隱匿、篡改、毀棄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執行董事批準,有權予以暫時封存有關資料。

  第二十九條經董事會、執行董事會核準,出具審計意見書,有權向被審計單位(個人)提出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議,檢查被審計單位(個人)采納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

  第三十條在公司董事會授權范圍內,對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理和處罰。

  第三十一條其他必要的權力。

  第七章內部審計日常工作程序

  第三十二條審計室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公司內部管理需要以及董事會的部署,以業務環節為基礎有效開展內部審計工作,并報審計委員會,經董事會審核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根據公司年度審計工作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并根據公司各階段工作重點,組織安排審計工作,根據實際工作量確定審計人員,每次審計至少要2人以上實施。

  第三十四條確定審計項目:審計室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工作計劃或董事會決定,結合具體情況,確定審計項目,并指定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審計計劃,經審計室主任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五條審計項目計劃主要內容以下:

  1、被審計單位名稱;

  2、審計范圍、內容、目標;

  3、項目審計時間安排;

  4、其他事項。

  第三十六條下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室應當在實施審計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個人)下達審計通知書。對于需要突擊執行審計的特殊業務,審計通知書可在實施審計時送達。

  第三十七條《審計通知書》主要內容以下:

  1、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

  2、對被審計部門接受審計,配合工作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您被審計準備:被審計單位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當做好接受審計的各項準備,并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三十九條審計實施:在審計過程,審計工作人員根據審計工作具體要求,取得有效證明材料,認真編寫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條提出審計報告:審計組在審計結束后,應進行綜合分析,及時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審計終結后,審計報告的編寫以審計證據為依據,做到客觀、公正,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報送審計委員會。

  第四十一條做出審計決定:對審計事項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在審計終結后15日將書面審計報告草稿發送給被審計單位(個人),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接到審計報告草稿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審計組,被審計單位(個人)在期限內沒提出書面意見,視同為對審計報告無異議。若須處理的審計工作,須報經董事會批準,經批準后,被審計對象必須執行。

  第四十二條審計室提出審計報告后,經審計委員會復核,由審計室在公司董事會規定授權的職權范圍內按以下規定辦理:

  1、被審計部門、個人沒有或有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行為的,出具審計意見書。

  2、對被審計部門、個人違反國家、公司財務收支規定的行為,在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處理和處罰的審計決定以公司名義發文,審計委員會召集人簽發,并附審計報告。

  第四十三條《審計處理決定書》主要內容:

  1、審計內容、范圍、方式和時間;

  2、審計報告認定的被審計者違規違紀的行為事實;

  3、對違規違紀行為的定性,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4、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

  5、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四十四條審計的復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和結論如有異議,應在7天內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審計委員會在接到復審申請后3天內作出復審決定,并指定復審小組的人員構成。復審小組應在15天內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如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報告。復審期間原審計結論和決定照常執行。特殊情況,經執行董事審批,可以暫停執行。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和決定為終審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第四十五條公司審計委員會批準審計報告后,審計室負責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審計室應在每個審計項目結束后,建立內部審計檔案,對工作中形成的審計檔案定期或長期保管,在每年度結束后6個月內送交公司檔案室歸檔。

  第四十七條審計室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執行董事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八條根據工作需要進行有關重大事項的后續審計,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的采納情況和對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八章審計證據及審計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第五十條審計證據是審計部門收集的用以證明審計事項真相并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材料,主要包括:

  1、審計人員取得的以書面形式存在并證明審計事項的書面證據。包括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各種原始憑證、會計記錄(記賬憑證、會計賬簿和各種明細表)、各種會議記錄和文件;各種合同、通知書、報告書及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2、通過實際觀察和清點,取得為確定與審計事項相關的事實是否確實存在的取證簽證單;

  3、就審計事項向有關人員進行口頭調查所形成的審計調查記錄;

  4、其他證據。

  第五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

  第五十二條審計工作底稿應當記載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證明材料名稱、來源和時間等。主要內容包括:

  1、被審計者名稱;

  2、審計項目名稱;

  3、實施審計的時間;

  4、審計過程記錄;

  5、編制者姓名及編制日期;

  6、復核者姓名及復核日期;

  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其中,審計過程記錄的內容包括:

  ⑴實施審計具體程序的記錄及資料;

  ⑵審計測試評價記錄;

  ⑶審計方式及其調整變更情況記錄;

  ⑷審計人員的.判斷、評價、處理意見和建議;

  ⑸審計組討論記錄和審計復核記錄;

  ⑹審計組核實與采納被審計者對審計報告反饋意見的情況說明;

  ⑺其他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記錄和證明資料;

  ⑻審計工作底稿附件包括:與被審計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與被審計者審計事項有關的法律文件、合同、協議、會議記錄、往來函件、公證、鑒定等資料等原件、復印件或摘錄件;其他有關的審計資料。

  第九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五十三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規定,應將記錄和反映內部審計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記錄資料及審計通知書、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處理決定歸入審計檔案。

  第五十四條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定期歸檔責任制。審計項目類文件和內部審計制度、管理類文件不能混合立卷。審計案卷內每份或每組文件之間的排列順序規則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復在前,請示在后;批示在前,報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匯總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五十五條各種審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為:審計工作底稿保管期限為5年,季度財務審計報告保管期限為5年,其他審計工作報告保管期限為10年。

  第五十六條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應在本年度立卷存檔,跨年度的審計項目,在審計終結的年度立卷存檔,審計檔案的移交時間不得遲于審計項目結束后的次年6月底。立卷存檔時應標明保存期限。

  第五十七條審計檔案的借閱:一般應限定在公司審計部門內部。凡需將審計檔案借出審計部門或要求出具審計結論證明的,應由審計室主任批準。

  第五十八條審計檔案的銷毀:審計檔案必須經董事會同意、執行董事簽字后方可進行。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1、填寫《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并列明細清單,上報審計委員會,按審批手續辦理完畢實行;

  2、現場銷毀人員至少二人以上,其中必須有一名審計室內部人員,并在《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上簽字;

  3、審計檔案銷毀要做好保留備查并編號。

  第五十九條《審計檔案銷毀審請表》內容如下:

  1、審計檔案銷毀部門名稱、時間、審請人;

  2、檔案銷毀內容、保管期限、附件;

  3、檔案銷毀原因;

  4、審計部門負責人簽字;

  5、審計委員會意見簽署、董事會意見簽署、執行董事簽字;

  6、現場銷毀人員簽字,并簽署銷毀時間和保留備查編號。

  第六十條審計檔案除公司審計室工作需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強制查閱需要之外,對非相關人員實行嚴格的保密制度。

  第十章獎懲

  第六十一條對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有突出貢獻的內部審計人員和對揭發檢舉違反法律法規的有功人員,應給予表揚或獎勵。審計室提出獎勵建議,經執行董事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二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部門、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由審計室提出給予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的建議,報公司有關部門按規定處罰:

  1、拒絕向內部審計人員提供有關文件、賬簿、報表、憑證、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內部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書和審計處理決定的;

  5、打擊報復內部審計工作人員及揭發檢舉人員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內部審計工作人員,經董事長批準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1、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職守,泄露公司機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給公司或被審計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工作規則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觸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執行,并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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