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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用品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8 08:18:58 好文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現如今,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保用品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

  (一)勞保用品的發放規定:

  發放勞動保護用品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預防性輔助措施,應嚴格按照《立恒鋼鐵責任有限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辦法》執行。

  各級領導必須督促、強調員工按規定領用勞動保護用品,各級工會、安全管理部門和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監督檢查。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是根據不同的勞動條件,針對易受危害部位而確定,必須堅持“該發的一定要發,不該發的堅決不發'的原則。

  供應部門供應的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經勞動保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合格;生產單位應持有”檢驗中心“發給的《勞動保護用品生產許可證》,勞動保護用品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范圍:

  從事有燒、灼傷害、高溫輻射或低溫作業的工種。

  從事接觸散發毒性、腐蝕性刺激性物質作業的.工種。

  從事特別骯臟的大量粉塵環境中作業的工種。

  從事露天、潮濕、嚴重磨損衣褲、機械外傷或物體刺割、擊傷環境下作業的工種。

  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

  從事可能電擊傷等危險的電氣作業人員。

  與生產經營過程相關的人員。

  生產技術與裝備部隊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發放進行跟蹤檢查。收集職工意見,并向營銷供應公司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營銷供應公司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組織、驗收,如有質量問題,應實行“層層包換、包退”的辦法。認真執行發放登記卡制度,按標準憑卡核對發放。并做好匯總工作。

  對于勞保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種,應當發給相同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果工種相同二勞保條件不同,應當發給不同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延長或縮短。凡從事多工種混合作業的職工,應按照主要作業工種的勞動條件發給防護用品。新工種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經由安全處核準。

  凡外單位來廠人員(包括培訓、生產、技改、檢修、試驗、勞務等)其勞動保護用品必須按我廠規定穿戴,由他們自備。

  職工應病、傷、產、事假和學習離開崗位3個月以上,應相應延長其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餓使用期限;長期離職,應停發勞動保護用品,待重新上崗時再按規定標準發放。

  職工更換工種,應按新工種標準折算發放期限。

  新進廠職工上崗前可一次性領用一套工作服和工作鞋,提前發放部分按發放標準定期限順延。

  集體領用安全帶、絕緣鞋、防毒面具等重要防護用品,須有專人負責管理檢查,如發現損壞失效,應及時修理更換,以保證這些用品安全有效。

  營銷供應公司對部分勞動保護用品如口罩與防塵口罩、肥皂與洗衣粉按等價原則供職工選擇發放。

  禁止轉賣勞動保護用品。

  (二)勞動用品的使用規定:

  公司全體員工上班變按規定要求著裝。

  員工上崗必須按崗位要求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員工上班禁止敞懷、挽袖子、挽褲子。

  員工上班禁止穿高跟鞋、喇叭褲。

  5.機加工業禁止戴手套。

  6.工作服應該保持整潔、完好、三緊(領口、袖口、下擺)。

  7.如有遺失和被竊等情況,一律按價結合使用期限折算賠償。計算辦法:使用期未滿二分之一的賠100%;滿二分之一的雨衣、雨鞋賠70%,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賠50%。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著有利于員工身體健康,有利于公司的生產安全,有利于勞保品的規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辦公室制定,最終解釋權歸總經理辦公室。

  第二章實施細則。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配發標準內,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員工,均享受公司發放的勞保用品。

  第二條發放與登記。勞保用品由公司根據各部門員工所從事的工種需求,統一配發。每月10—15日為勞保品發放日。領用時,各部門員工需持由公司統一發放的勞保手冊,到庫房登記領取。并由保管員計入勞保卡和臺帳。領料單有部門主管簽字。

  第三條監督與管理。庫房勞保用品管理員,接受主管部門領導的監督,不得發放人情勞保。

  第三章發放標準。

  一、工作服。

  1、每年公司免費向員工發放工作服1套;護壩工、水泵工、鉗工、焊工、碎礦工以及野外作業的.一線員工公司免費發放棉工服1套或棉大衣1件。

  2、工作不足一年,自行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公司有關規章制度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被辭退的員工,工作服款從工資扣除。

  二、工作鞋。

  1、每年公司免費向員工發放工作鞋1雙。護壩工、水泵工、鉗工、焊工、電工、碎礦工以及野外作業的一線員工可申領公司免費發放棉或皮工作鞋一雙。

  2、工作不足一年,自行提出辭職或因違反公司制度、國家法律法規被辭退的員工,工作服款從工資中扣除。

  三、工礦靴。

  1、公司每年根據不同工種需求,向員工免費發放工礦靴。電工用絕緣短靴每一年半1雙,浮選工、脫水工每兩年1雙長筒工礦靴。

  2、工作不滿一年自行離職,或因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國家法律法規被辭退的員工,工礦靴從工資中扣除。

  四、安全帽。

  1、公司根據不同部門的需求每年向員工發放安全帽,其顏色為:管理人員紅色,一線生產員工為橙或黃色。

  2、安全帽因管理不善,到庫領取,款項由保管員報財務,從工資中扣除。不能繼續使用的,實行以舊換新制。

  3、自行辭職的人員須將安全帽退回庫房,不退的由保管員報財務從工資中扣除。

  五、線手套。

  公司管理人員,庫工,每人每兩個月1付;化驗室、實驗室、車輛駕駛員,每人每月1付。

  六、乳膠手套。

  化驗室、實驗室、公司食堂每人每月1付。

  七、線膠手套。

  浮選工、碎礦工、過濾工每人每月1付。

  八、帆布手套或半皮手套。

  鉗工,球磨工每人每月1付。

  九、絕緣手套。

  電工每年每人1付。

  十、電焊手套。

  焊工每人每三個月1付。

  十一、防塵口罩。

  碎礦工、球磨工每人每月1個。

  十二、紗口罩。

  公司機關、庫工每人每兩個月1個;其他除碎礦、藥劑、球磨以外的全體員工,每人每月1個。

  十三、防護鏡。

  焊工每半年1付墨鏡;藥劑工每人每半年1付防護鏡。十四、洗衣粉。

  全體員工每人每月一袋。

  十五、若因工作特殊需要,經部門主管申領總經理簽字,方可到庫房簽字領取。

  第四章監督執行。

  第一條本制度下發到各相關部門,望認真貫策執行。

  第二條本制度從發放之日起生效,若有變更臨時通知。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3

  一、原則

  1、按節約有效的原則發放。

  2、不同勞動條件下配發的勞保用品和更換周期不同。

  3、對使用過程中出現破損、嚴重污染無法繼續使用時,經審批可以“以舊換新”。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在崗員工。

  三、職責權限

  1、安環科負責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和職工崗位制訂、審核發放標準和范圍,監督勞保用品的使用和到期更換情況,建立員工勞保用品使用臺帳。負責對新員工及崗位變更人員、因破損需提前更換勞保用品申請的審批,并做好審批記錄。

  2、生產生產技術科和安環科負責勞保用品的采購。

  3、物管中心負責勞保用品的保管,按生產技術科審核的領料單發放,并做好發放記錄。

  4、各部門負責按期更換勞保用品,負責提出新員工、崗位變更人員及未到期損壞更換的領用申請和初審。

  四、勞保用品的配備和發放

  1、勞保用品按崗位配備不同的勞保用品,見附表《勞動保護用品配發標準》。

  2、發放辦法

  (1)新員工入職安排工作崗位后,由部門按照該崗位的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填寫領料單,由生產技術科審核后,本人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名后的領料單交倉庫保管員,辦理勞保用品的領用手續,勞動用品自安環科審核領用后計算使用期限。

  (2)因提前更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領用標準外勞保用品的,由部門負責書面提出申請,說明用途,經綜合部審核批準后,可以發放。

  (3)換發領用勞保用品,須繳舊換新。使用期滿后,能用的繼續使用,不能用的,憑部門負責人核準簽名的領料單及舊的勞保用品一起交倉庫管理員辦理領用手續。

  (4)材料式樣的選擇。勞保用品的選購必須到指定的勞保用品商店購買,要求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以保證安全可靠。

  (5)工作服需按現有色系(灰白)、材質和樣式配備(夏裝輕薄透氣,秋裝厚暖),并繡制企業標志,由總務部按批量比質比價采購。

  (6)安全帽采購要達到安全帽國家要求技術標準,選擇小沿邊安全帽,重量最好不超過400G;強度:經高溫、低溫、淋水處理后沖擊力≤4900N;耐溫性能:在—50攝氏度到100攝氏度情況下不變形;材質要求為ABS高強度工程塑料制成的。硬度高、強度塑料含量高、硬而不脆。具有良好的.抗沖擊、阻燃性能;襯里應透氣排汗,保證頭部氣流暢通。顏色為紅色。

  (7)其他勞保用品由生產部按不同崗位通用配備技術標準要求,在保證安全使用的條件下,比質比價,統一采購。

  五、使用管理規定

  1、員工必須愛護使用勞保用品,勞保用品的使用應工作范圍、時間內,不得作其他用途。

  2、不同區域生產、工作人員需按規定穿戴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工作服及相應的防護用品。

  3、員工在大型衡器事業部生產現場應穿戴的工作服裝(包括安全帽)。

  4、個人勞保用品由員工自得妥善保管、勞保用品在使用期內如有遺失,由個人按未到期時間折價后予以賠償后更換。

  5、試用期內員工離職,不滿7個工作日需上交歸還全部勞保用品(不包括日消耗勞保用品),且工作服,勞保鞋清洗干凈;超過7個工作日,工作服、勞保鞋按舊服收回,公司按其原價在工資中扣除。

  6、員工在工作現場,必須按規定穿戴符合安全標準的勞保用品,違者予以扣發獎金50~100元。

  7、人員勞保用品由所在部門負責申請,實習結束后應清洗干凈全部上繳,如丟失或損壞按原值折價賠償。

  8、違反勞保用品使用規定造成工傷安全事故的,扣發所在部門安全獎。

  9、庫管理員對回收的舊勞保用品,能繼續使用的,應妥善保管好,發放使用;不能繼續使用的,如勞保鞋應定期進行銷毀處理,工作服可剪成條狀擦試設備。

  10、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應定期按照安全規定檢查員工的勞保用品穿戴是否符合規定,嚴格督促公司員工嚴格執行勞保用品穿戴規定,對不符合穿戴的員工進行扣罰,每季度末形成員工勞保用品使用情況形成報告,交安環科。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4

  1、目的

  為了進一步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管理,有效發揮其勞動防護作用,保障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臺州海螺水泥有限公司范圍內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職責

  3.1、供應處負責制訂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辦法、發放標準,負責勞動保護用品的入庫、發放、建立臺帳等。

  3.2、供應處負責勞動用品的采購、保管、發放與回收、臺帳建立等,同時對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負責。

  3.3、報集團供應部或區域批準自行采購大勞動保護用品,供應處在詢價時要求供貨單位提供樣品,會同財務處、總經辦、生技處比質、比價,共同選擇供貨廠商。并獲取和保存生產廠家提供產品“三證”(生產許可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合格證)。

  3.4、各處室負責本處室勞動保護用品的計劃申報,公司安全分管領導和公司安全員負責建立勞動保護用品配備標準和臨時需要勞動保護用品的審批,負責勞保用品的發放審核和臺帳建立。按照合同約定負責勞動保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對不具備使用條件的,有權拒絕收貨,并要求退換;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對違規行為查處,及時反饋勞動保護用品質量情況。

  3.5供應處負責根據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制定勞保用品臨時采購發放標準,并負責落實。

  4、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4.1、新進人員根據崗位工作需要,需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后,上崗前配發勞動保護用品,首次發放春秋工作服各兩套。

  4.2、勞保用品到貨后,供應處及時通知各二級單位領用。

  4.3、各二級單位按申報計劃由計劃申報員開具領料單,由各處室領導、安全員、供應處審核登記后,到供應處領用。

  4.4、供應處對領料單開出的勞保用品數量、品種等進行核實,按要求發放,并做好廢舊勞保用品的回收工作,同時建立相應的發放臺帳和回收臺帳。

  4.5、轉崗崗位職員因新工種需要而在原崗位未配發的保護用品,經生技處、安全員核實后予以補發。

  4.6、職員從事多工種作業的,應按其危害保護進行發放,不得重復發放。

  4.7、因生產、檢修等作業中涉及特殊保護需要的由使用部門申請,公司安全員確認,公司領導批準后發放特種保護用品,使用后專人保管以供備用。

  4.8、小勞保實行計劃管理,由各單位計劃報公司安全員審核后,由供應采購并按計劃發放。生技處根據生產情況,可適當增報計劃用于備庫。

  4.9、調職員工勞保的發放要按照新崗位的發放標準,勞保卡隨崗位轉移。新崗位發放標準實施后,原崗位勞保發放時間有延續性,原崗位未配齊的勞動保護用品予以補發。

  4.10、各工種職員不管什么原因脫離生產崗位,一個月以上者,停發當月有關勞保用品,半年以上者,停發工作服、防護鞋,回崗位后原發勞動保護用品順延使用期限。

  4.11、治安(巡邏)崗人員的制服,由總經辦提交專項申請,供應處審核,公司領導批準后發放。

  5、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

  5.1、公司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換裝時間和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各級管理部門和員工均有權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穿戴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或舉報,凡違反勞動保護用品管理規定的,一經查實,予以嚴肅處理。

  5.2、印有企業標志的職員勞動保護用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轉讓他人,否則,因此造成企業形象損害或涉及非法事件的,由當事人個人承擔一切后果。

  5.3、職員的耐用勞保用品和特種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期滿后,由公司安全員進行鑒定,對確已失去勞動防護作用的,由公司安全員統計數量上報換領計劃,制作報廢清單交供應處倉庫回收。

  5.4、供應處會同生技處定期對交舊勞保用品報公司領導審批,進行集中銷毀或調劑生產一線處回收利用。

  5.5、外單位來公司支援生產的崗位人員,由公司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辦理有關手續,由公司分管領導批準,按同工種臨時配發必要的勞保用品。

  5.6、外來公司參觀人員的安全帽等勞保用品,由總經辦統一領用并保管,非集團內的外來培訓人員安全帽等勞保用品需交納一定數量的'押金后,由總經辦統一辦理借用手續。

  5.7、各種原因造成安全帽非正常損壞,且未到發放期限需領用的,每頂20元,由其本人到財務處交費,憑財務收據辦理補領手續。

  5.8、勞保鞋、工作服使用未到周期,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已失去防護作用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會同供應處進行鑒定后給予重新發放,供應處同時向供應商索賠。

  5.9、勞保鞋、工作服使用未到周期,但因工作環境導致已失去防護作用的(如污染、腐蝕,燙損等),經公司安全員、生技處、供應處鑒定后,報公司領導審核后交舊換新。

  5.10、為保護職員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職員在生產崗位操作時,必須按要求穿著勞動保護用品。工作服著裝要求:每年五月一日起穿著統一發放的夏季工作服,十月一日起穿著統一發放的春秋季工作服(具體以臺州氣候為準)。

  5.11、倉庫保管人員應妥善保管好勞保用品,防止發霉、變質;并按規定統計庫存情況,對缺供或大量積壓情況應隨時反映。為確保人身安全,對庫存過期的勞保用品一律不準發放,由供應處統計,經生技處審核后,供應處報公司領導審批,再進行實物處理,同時供應處與財務處一起進行賬面核減。

  5.12、員工退休、辭職、調離或因其它原因離開公司的,工作服、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如數回收,勞動保護用品管理部門要嚴格發放、回收手續,防止在過程中流失;因失職導致新、舊勞保用品流失的,予以嚴肅處理。

  6、附則

  6.1《職員崗位勞保用品發放及工種明細表》

  6.2《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6.3本辦法由供應處歸檔管理并享有解釋權。

  6.4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5

  為加強對勞保用品的規范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西裝、短袖衫和夾克衫等)、雨鞋、絕緣鞋等。

  二、員工在上班時間內必須統一穿工作服,佩戴工號牌。

  三、工作服要保持干凈整潔,工號牌不得涂改。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1年),工號牌損壞或丟失,須到辦公室交費補辦。

  四、發放勞保用品時,由員工本人簽字領取;員工離職時,所有勞保用品須洗凈退還中心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五、工作服為中心財產,員工應妥善保管。在使用期限內(以下次更換時間為準)非正常損壞,由使用人賠償;使用期滿后由中心收回。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6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勞動防護用品研制、生產、經營、發放、使用和檢驗單位必須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

  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負責申報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進口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檢驗。

  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日常質量監督檢驗,對尚未具備檢驗條件的勞動防護用品,可委托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

  各級檢驗機構對自己的檢驗結果負責。

  第五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防護用品實施綜合管理,并行使監督檢查職責。

  研制和生產

  第六條勞動防護用品的研制應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研制的產品須經勞動部或國家技術監督局認可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能投放市場。

  第七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具有必備的生產條件和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手段,并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進行生產。

  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申辦相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許可證的立項、申報、取證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辦理。

  第八條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對產品質量負責,按照產品所依據的標準對產品進行自檢,并出具產品合格證。

  生產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應接受勞動行政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檢驗機構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

  第九條種勞動防護用品在出廠前應按批量接受省級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或國家勞動防護用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抽檢。檢驗合格的,檢驗機構按批量配給安全鑒定證。

  經營

  第十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定點經營,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企業可以直接銷售本企業產品。銷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

  第十一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審查合格的發給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

  定點經營的申報和審批辦法由省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勞動部備案。

  第十二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具有與經銷產品相適應的經營場地、資金和貯存條件;

  (三)經營管理人員熟悉國家勞動防護用品有關標準以及各項規定;

  (四)經銷人員熟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商品知識,能為用戶正確介紹勞動防護用品的性能、特點和使用常識;(五)具備切實可行的商品驗收、保管、定期檢查和失效報廢制度,并能為用戶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務。

  第十三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可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經營一般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不得經營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勞動防護用品經營單位不得銷售偽劣或不合格產品。

  第十四條進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實行安全許可證制度。安全許可證由全國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頒發。

  進口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我國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標準。尚沒有國家標準的產品可按我國認可的標準進行檢驗。

  發放和使用

  第十五條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單位(以下簡稱使用單位)應為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

  使用單位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使用單位應教育本單位勞動者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七條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十八條使用單位應到定點經營單位或生產企業購買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的勞動防護用品須經本單位的安全技術部門驗收。

  罰則

  第十九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其不合格產品,并予以銷毀。

  第二十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生產企業未辦理生產許可證,擅自生產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提請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生產,并可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經營單位銷售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鑒定證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沒收其產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證書;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用單位沒有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按勞動部《違反行政處罰辦法》(勞部發[1994]532號)有關條款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各級檢驗機構檢驗的結果與事實不符,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或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更正;給受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檢驗機構應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取消該檢驗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6日勞動人事部頒發的《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勞人護[1987]3號)同時廢止。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7

  勞保用品是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輔助措施。為加強公司勞保用品的管理,使其更規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1.本規定適用于勞保用品采購、領用與發放管理。

  二、管理職責

  1.生產部負責加工廠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倉儲管理。

  2.綜合部負責其他部門勞保用品的采購、發放。

  3.綜合部負責各部門勞保用品的價格審核。

  三、勞保用品范疇

  1.根據公司生產性質和工作環境,員工勞保用品分為普發系列和專用系列。

  2.普發系列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棉衣、棉褲、棉鞋、棉手套等。

  3.專用系列勞保用品包括:絕緣鞋、防護眼鏡、耐酸堿手套、皮手套等。

  四、勞保用品配置使用年限

  1.勞保用品配置使用年限表附后。

  2.新設崗位(工種)勞保用品發放標準由該部門提出意見報公司審批。

  五、勞保用品采購程序

  1.按月進行采購。

  2.生產部要對加工車間所需勞保用品進行市場詢價,然后編制采購計劃單報總經理審批,批準后方可采購。

  3.其他部門所需勞保用品由綜合部統一采購。

  4.因安排專項或臨時工作需要領用勞保用品的,由項目責任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綜合部安排采購。

  六、勞保用品的領用與發放規定

  1.車間勞保用品領用與發放程序:車間經辦人按照在崗人數和標準編制勞保用品發放明細表——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經辦人開具領料單——倉庫管理員按規定發放——部門、車間發放至員工(需簽字)。

  2.其他部門勞保用品每月由綜合部一次性發放到各部門,各部門需建立建全本部門、車間勞保用品領用與發放臺賬,并設專人管理。

  3.對非人為因素造成個人勞保用品未到使用期限即無法使用的,員工個人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部門負責人簽字后,報公司領導批準后可提前領取使用。

  4.由人為因素造成個人勞保用品無法使用的.,經批準后可提前領取使用,費用個人承擔。

  5.因工作需要,本規定以外的勞保用品另行申請。

  6.合同制員工試用期內領用的勞保用品收押金,試用期后返還押金,員工離職時所領用過的勞保用品按其使用期限折價扣款,折價一律按新品價除規定使用期乘未用期。以月為單位計算使用超過十天的計使用一個月,不滿十天的計使用半個月。(使用年限表附后)。

  七、勞保用品使用須知

  1.勞保用品是用于保護員工在生產、工作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的,非福利性用品。因此嚴禁員工變賣勞保用品,也不準將其贈予公司以外的任何人。

  八、著裝規定

  1.公司行政管理人員工作時間一律著工作服,進入車間和生產現場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2.車間員工工作時間一律按本崗位規定穿戴齊全勞保用品。

  3.員工要愛惜勞保用品,經常清洗,保持其干凈整潔。勞保用品上的公司標識不得人為損壞;不準穿著有污漬、破損、紐扣不全的工作服離開公司。

  九、管理責任與考核規定

  1.由于把關不嚴,造成劣質勞保用品入庫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經濟和行政處罰。

  2.部門負責人違反本規定亂批領料單的,按較重違章處罰。

  3.各部門、車間勞保用品臺賬不全、混亂的,未按規定發放員工勞保用品的,處罰直接責任人200元,部門車間負責人連帶處罰100元;臺賬造假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4.員工擅自變賣個人勞保用品或將其贈予公司以外的人,處罰200元/次。

  5.未按著裝規定著裝的,處罰50元/次。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8

  為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同時為了加強公司勞保用品的管理,規范勞動保護用品的收發工作,節約勞保用品費用,結合我項目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一、勞保用品的種類:

  1、公用勞保用品:按照項目配發的勞保用品,不具體到個人,如各個項目配備的生活辦公設施(辦公室、會議室、宿舍)、安全帽等類型。

  2、個人勞保用品:按照崗位和個人配發的勞保用品,具體到個人,如工作服、絕緣鞋、被褥、洗涮用品等類型。

  3、易損性勞保用品:物品數量不隨著使用的次數而減少,但質量隨著使用次數而逐步降低,如手套、口罩等類型。

  4、回用勞保用品:特指回收并經重新清洗后不影響勞保防護特性的個人勞保用品,如回用工作服服、回用安全帽等類型。

  二、勞保用品配發標準

  1、管理公司員工根據需要配備春秋季、夏季、冬季工作服,床上用品。冬季施工的可配備軍大衣,軍靴等取暖裝備。特殊情況的可定制制服。

  2、各個項目配備必要的辦公設施、生活設施。如:辦公桌椅、檔案柜、電腦桌、會議桌椅、床、廚房用具,電視機、洗衣機、冬季取暖夏季制冷設施、清潔用具、夜間工作設施,必要的交通工具,安全帽,手套等。

  三、勞保用品的發放

  1、各項目需指定責任人對發放給員工的勞保用品建立臺賬,方便管理和監督。

  2、倉管員每次發放完勞保用品后,必須做好發放臺帳,以備核查;

  3、勞保用品的發放對象為公司全體職工;

  四、勞保用品使用管理

  1、各項目需指定責任人對發放給員工的勞保用品建立臺賬,方便管理和監督;

  2、各項目需對員工進行培訓,要求員工工作中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以及日常勞保用品的保養;

  3、各項目可針對項目特點自行制定勞保用品使用的細化管理;

  4、各項目應每月核對員工勞保用品的實際領用數量,與配發標準之間有差異必須分析原因。

  五、回用勞保用品的管理

  1、回用勞保用品的范圍:辦公桌椅、檔案柜、電腦桌、會議桌椅、床、廚房用具,電視機、洗衣機、冬季取暖夏季制冷設施、夜間工作設施,必要的.交通工具,安全帽、工作服,床上用品等。

  2、回用勞保用品的標準:

  a)辦公設施、生活設施、交通工具:項目完工后不論新舊全套交回

  b)工作服,床上用品:7成新以上、清潔消毒干凈、無異味、無破損、無頑固污漬;

  c)安全帽:,保質期內,7成新以上、清潔干凈、配件齊全、無破損;

  d)膠手套:成雙配對、無破損、無頑固污漬。

  3、員工離職時必須將清洗消毒干凈的工作服、床上用品、安全帽、防護眼鏡交回倉庫,倉管員根據回用勞保用品的標準回收勞保用品,不符合標準的不回收,并在員工離職證明注明回收勞保用品的型號和數量,并做好回用勞保用品臺帳;

  六、勞保用品的賠償辦法

  凡是職工將勞保用品無故損壞或丟失,按成本價統一在公司有償購買;

  七、其他說明

  1、本項目管理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公司有關規定,自覺維護好勞動保護用品;

  2、以上規定根據實際情況需要更改的將另行通知;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9

  公司參考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公司現行標準特制定如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與管理標準。

  一、 目的

  為了加強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員工的安全與健康,參照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管理標準。

  二、配發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渤海起重機器股分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的種類、發放標準、發放辦法等。

  本制度適用于渤海起重機器股分有限公司勞保用品的管理。

  三、 職責

  1、 公司行政管理中心負責制定公司統一的勞保用品管理制度,并負責公司總部勞保用品發放管理。

  2、物資供應部門負責勞保用品的計劃、按質量標準進行采購。確實保障勞保用品的進庫驗收、保管、發放及對供應商的管理。

  四、概念

  1、 一線職工:包括電焊工、車工、裝配工、裝卸工、力工、拋丸工、木工、噴漆工、下料工、鍛工、天車工、電工、機修工、廚師、餐廳服務員、司機、三包人員、保管員、清潔員、園藝工、司爐工、浴管工、保安等生產人員及后勤人員。

  2、 政技管人員:包括各部門辦公室從事管理、技術等工作的員工。

  五、 勞保用品的類別

  包括衛生健康用品(洗衣粉、其他在職一線需要棉服的職工兩年發1套冬裝、1套夏裝,新進一線職工第一次發1套夏裝。香皂、毛巾)、工作服裝(冬季工裝、夏季工裝)、勞動保護用品(手套、絕緣鞋、防砸鞋、工作服、護目鏡、防毒面具、電焊面具、安全帽、安全帶、雨衣、雨靴、水裙、口罩、防輻射服)等。

  六、 發放標準

  1、 衛生健康用品

  1) 一線職工每人每兩個月發放一袋洗衣粉(500Kg0),每二個月發放1條毛巾。

  2) 管理技術人員每人每季度發放1條毛巾。每季度發放一袋洗衣粉(500kg)

  3) 各部門辦公室每季度發放每人一塊肥皂。

  4) 職工食堂、浴池根據清潔需要由各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增發洗衣粉肥皂等標準,每輛辦公用車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一瓶洗潔精做洗刷車輛用。

  2、 工作服裝

  1) 工作服裝包括冬季工裝、夏季工裝。冬季工裝每年

  3月份、11月份集中發放,夏裝每年5月份發放。夏季工裝每年一套,其他在職一線需要棉服的職工兩年發1套冬裝。

  2) 保安發放保安服裝,每年1套冬裝、1套夏裝;廚師、餐廳服務員發放廚師或服務員工作服、水裙、膠鞋等,標準由公司另行制定;

  3) 在職管理技術人員每兩年發放1套冬裝;新入職管理技術人員第一次發放1套冬裝,1套夏裝。

  3、 防護用品

  1) 手套

  a)一線職工冬春季節(每年1、2、3、11、12月份,下同)每人每月發放2雙線手套。

  b)電焊工的電焊手套按生產工具類發放。

  c)三包服務人員、電工每年元月份發放1雙絕緣手套。

  d)化驗員每半年發放1雙防水手套(1、7月份發放)。

  e)力工冬春季節每月2雙帆布手套。

  f)司爐工全年每月發放2雙線手套,

  d)特殊情況下,公司將根據消耗材料的.數量與工程量提高發放數量。

  2) 絕緣鞋和防砸鞋

  電焊工、裝卸工、機加工每年四月份發放1次防砸鞋,電工、三包人員、噴漆工、熱處理工每年發放2雙絕緣鞋(1、7月份發放)。

  3) 護目鏡

  a)車工、鉗工發放護目鏡,按工具類發放。(特殊情況下以舊架換新鏡)。

  b)電焊工發放焊接護目鏡,按工具類發放。

  4) 防毒面具、電焊面具

  a)噴漆工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防毒面具一次。

  b)電焊工發放電焊面具,按工具類發放。

  5) 安全帶、雨衣

  電工、三包人員每人配備安全帶、雨衣;設備部門和客戶服務部門各配備安全帶、雨衣一套;保衛部配備雨天巡邏用的雨衣、雨靴,正常使用期為1年。

  6) 防輻射服

  探傷人員配備防輻射服,由主管部門領取,1次1套,正常使用期為3至5年,由使用人員借用,到達正常使用期由部門主管提出報廢申請,報上級主管領導批準。

  7) 口罩

  司爐工、拋丸工每人每月1個防塵口罩。

  8) 安全帽

  在生產現場工作的電焊工、裝配工等需佩戴安全帽的一線員工每年發放一次安全帽,因工作需要經常下現場的管理、技術崗位人員每兩年發一次安全帽,需戴安全帽的崗位新進員工必須領取安全帽。行政管理部門應準備適量安全帽備用,其他部門無安全帽人員及外來人員需進入生產現場時可以借用。

  七、 發放管理辦法:

  1、 工作服裝由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發放時間提前2-3個月申報、物資供應部門購買,保證按時發放。新員工在冬裝、夏裝規定發放時間前后1個月內進廠的,可提前發放或補發;超過1個月的按半價領取,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2、 發放工裝1個月內離職的扣服裝款全價,1個月以上3個月內離職的員工按75%標準扣服裝款,3個月以上6個月內離職的員工扣服裝款半價。工作裝、絕緣鞋等屬于長期勞保用品,一線職工進廠先交納押金,工作滿一個月后押金退還。

  3、 因勞動條件改善,不再需要發放勞保用品的工種,由行政管理部門結合主管部門意見后,經公司經總經理批準、公司經主管副總裁批準后,不再發放。

  4、 因職業病、事假、外出學習、臨時改工種等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的應停發或延長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時間。

  5、 行管部門督促檢查保管員,使其必須按規定發放以上用品,嚴禁濫發、少發和停發。在規定的領用期限內由部門、車間或班組負責人簽字、部門蓋章后統一領取,領取日期為每月的1-5日,遇節假日可以順延。

  6、 按工具類發放的勞保用品計入工具費用,按公司具體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0

  1.目的

  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3.責任者

  安全部、采購部、各使用人員

  4.程序

  4.1公司倉儲科按規定外根據員工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部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對員工的傷害。

  4.2倉儲科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

  4.3使用范圍包括所有部門。

  4.3.1護目鏡的使用規定:

  4.3.1.1投料崗位、離心崗位、回收崗位在操作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1.2包裝崗位控制秤量的員工必須佩帶護目鏡;

  4.3.1.3備料、裝卸工在分裝各種液體原料和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1.4成品庫在成品轉桶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1.5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1.6研發中心、質檢員工在接觸各種液體原料、中間體、成品及實驗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4.3.2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4.3.2.1所有投料崗位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4.3.2.2原料庫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4.3.2.3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4.3.2.4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等工作時接觸強腐蝕性或有毒物料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4.3.3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4.3.3.1生產車間投料、離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4.3.3.2原料倉員工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搬動一般原料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4.3.3.3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裝卸一般原料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4.3.3.4中央研究所、質檢部實驗、測試過程中,若所處環境中含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4.3.3.5烘房人員在操作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4.3.4工作服、防護圍裙、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4.3.4.1所有生產第一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

  4.3.4.2原料倉庫、裝卸班、備料組及車間部分崗位員工下雨露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

  4.3.4.3生產車間、原料倉庫在接觸有毒高腐蝕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4.3.4.4生產車間在研磨、包裝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圍裙工作;

  4.3.4.5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圍裙工作;

  4.3.4.6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接觸有毒原料時須穿防護服工作。

  4.3.5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4.3.5.1原料倉庫、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物料時必須穿水鞋工作;

  4.3.5.2所有一線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公司規定的'工作鞋;

  4.3.6氧氣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4.3.6.1使用方法:將氧氣呼吸器的懸掛佩戴皮帶從左臂及頭部穿過,皮帶落于右肩上,然后打開氧氣瓶壓力所指示的壓力值,就知道氧氣瓶內的氧含量(如:1升的氧氣瓶壓力為10mpa,大約可供使用人員在毒區工作呼吸1小時),按一下手動補給器,使氣囊內原積存的氣排出,將面罩戴好后,進行幾次深呼吸,以觀察判斷供氧呼吸系統是否良好,確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進入有毒區域內工作。

  4.3.6.2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中,氧氣呼吸器防止與其它物件撞擊,嚴禁沾染油類物質,嚴禁接觸火源。嚴禁在毒區使用中摘下面罩與他人談話,若有事應以信號或手勢聯系。使用中應時刻注意氧氣瓶內的壓力下降情況,當壓力降到3mpa時,應立即退出毒區,予以更換。

  4.3.7長管式面具的使用規定

  4.3.7.1使用方法:長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將有毒區以外的空氣通過軟管進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氣種類濃度的限制,是進入有毒設備檢修。進塔入罐作業,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紋接頭與面罩相連,另一端與大氣相連。

  4.3.7.2使用注意事項:使用時應注意將進氣口端放置于有毒區域外的上風向,無積水和不易引起塵埃飛揚的地方。使用時應注意防止管道絞結,踩壓,以免形成管道閉塞。使用時必須有監護人。使用中若發現有毒氣味時,則應立即停止作業,退出現場。

  4.3.8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規定

  4.3.8.1使用方法:過濾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學作用,將被有毒物質污染的空氣,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質后,供以足夠的清潔空氣給人呼吸,使從事毒區工作人員不受毒氣侵入。

  4.3.8.2使用注意事項:必須按濾毒罐的防毒范圍,專防專用。使用時只適用于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不大于2%,氧氣濃度不低于18%的場所中使用。使用時應作氣密性檢查,凡藥罐有孔洞,藥劑有松動現象應停止使用。過濾式防護面具不適用于容器內使用。防止藥罐受潮,或與水接觸,防止失效。防氨面具當吸氣有氨味時,應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現場;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時,應特別留心,因一氧化碳是無色無味的氣體,不被呼吸所感覺,若稍微感覺不舒服時,應立即退出現場。

  4.3.9特殊工種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4.3.10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4.3.11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安全部統一安排防護用品。

  4.3.12個人防護用品將根據損壞程度或失效情況進行更換:員工首先需填寫勞保用品領用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同意后,倉儲科根據品種發放。

  4.3.13車間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的管理規定

  4.3.13.1車間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個人防護用品。

  4.3.13.2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處理事故不準動用。

  4.3.13.3防護專柜存放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

  4.3.13.4使用后應放回原處(氧氣呼吸器使用后,應通知車間以便安技部門及時充氧)。

  4.3.13.5交接班的班長或崗位人員要仔細檢查和認真交接防護用品。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1

  第一章:目的

  第一條:為確保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公司依法為員工提供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合理配置個人防護用品,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原則和管理要求。

  第二章范圍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職能部門和員工。

  第三章總則

  第四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是為了保護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心健康,更好地完成各項工作任務。要嚴格標準,合理配置,嚴格節約,加強管理。

  第五條:作業中穿戴和使用的所有保護人體的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工作服、防砸鞋、安全帶、防護面罩、過濾面罩、防護眼鏡、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墊、耳塞、,其他如洗衣粉、肥皂等均屬于勞動保護用品,以上器具必須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

  第六條: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種專用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七條:使用者每次使用前應檢查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防護性能。發現不具備規定的安全和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第八條: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輻射、電磁輻射等職業危害,或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處墜落、刺傷、酸堿燒傷等危害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管理,確保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第九條:生產設備損壞或故障可能導致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要的防毒防護用品,供現場員工應急使用。

  第十條: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對象為在本公司工作的全體員工。分配標準取決于不同類型的工作和任務。詳見附表。

  第四章: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是生產過程中對員工安全健康的防護用品。根據不同崗位的工作條件和性質,按照不同崗位的分配標準,公司所有員工上崗前必須配備各種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二條:人力資源部辦理新員工入職手續時,憑三級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和入職證書為員工辦理領取工作服手續,其他勞動保護用品由用人部門按照《勞動保護發放保證書》領取發放。

  第十三條:生產部新員工應配備本崗位所需的基本勞動防護用品(如防砸鞋、手套、防護眼鏡、安全帽等)。

  第十四條:非生產性員工需要經常到生產現場的,應配備防砸鞋和安全帽。

  第十五條:綜合管理部負責制定公司各崗位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行政辦公室負責制定重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年限12個月以上)的采購計劃,保管、發放其他未成年人勞動保護用品。各部門倉庫發布采購計劃,儲運采購部負責按計劃采購,紀檢、安全管理部負責監督檢查實施情況。

  第五章:勞動保護用品分類

  第十六條:防護服或工作服:夏秋工作服、棉背心。

  第十七條:防護鞋:絕緣防砸鞋、耐油防砸鞋、普通防砸鞋、絕緣膠鞋、絕緣雨鞋、雨鞋、黑皮大腳趾鞋。

  第十八條:防護手套:乳膠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絕緣手套、電焊手套、長膠帶手套。

  第十九條:防護頭盔:安全帽、夏秋安全帽、風帽。

  第二十條:其他防護用品:防塵口罩、一次性口罩、防毒面具、焊接護目鏡、平鏡片、洗衣粉、毛巾和肥皂。

  第六章:勞動防護用品成本計劃

  第二十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總成本預算:根據公司預算管理辦法,各獨立核算單位根據員工勞動防護用品到期情況,結合下一年度的總體安排,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的成本預算,報公司總經理批準。

  第二十二條:嚴格控制公司年度預算總成本。當年初制定的`總成本不足時,需求部門應及時向公司申請報告,并說明成本不足的原因,經公司總經理批準后實施。

  第七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第二十三條: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向國家、省、市勞動部門批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生產企業和經營者采購。采購時,應當查驗指定企業的生產許可證和勞動防護用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下簡稱“兩證”)。

  第二十四條: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由需求部門提出,經公司批準,采購部門征求部門意見后選購。

  第二十五條:加強采購價格的審計管理。公司財務部、審計監督部人員參與采購全過程的財務監督、管理和審計。

  第八章: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和發放

  第二十六條:勞動防護用品采購后驗收。大批量抽樣驗收,抽樣檢驗率不低于10%。不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發放給員工。檢查涉及安全衛生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兩證”,無“兩證”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

  第二十七條:定期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嚴格執行發放時間標準,并做好領用記錄和臺賬。使用壽命超過12個月的勞動防護用品,由收款人填寫《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卡》并簽字。

  第二十八條收貨部門和個人應按照規定或擬定的質量標準進行收貨驗收。不符合質量要求或無“兩證”的,拒不接收,并及時向監督部門和紀檢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和員工收到的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如發現質量問題,可及時退換。

  第三十條勞動保護用品是生產過程中保障職工安全健康的輔助措施。它們不能取代機械設備的安全保護和粉塵、有毒有害物質的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發放的勞動保護用品不是福利,而是根據不同工種、不同工作條件、安全生產需要和標準發放的。未列入或超標的工種,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確定,報公司批準。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2

  為規范公司勞動保護用品管理,保證各崗位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與健康,樹立公司良好的對外形象,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費,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一、勞保用品范圍:

  員工勞動保護用品是指根據工作需要為員工配置的工作制服、領帶、襯衣、棉衣、工作服、靴鞋、雨具、手套、安全帽等工作需要的各類物品。(詳見《勞保用品發放表》)

  二、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本辦法的要求,制定購置勞保用品計劃,由行政部負責采購、制作等工作。

  三、特殊工裝或計劃外勞保用品須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經理會批準后,方可制作、采購。

  四、所屬公司勞保用品管理辦法自行擬定,經公司經理會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勞保用品的`保管、發放工作。

  六、集體或公用的勞保用品,各部門應指定專人保管。

  七、新員工入職培訓后,由人力資源部根據相應崗位,填寫《勞保用品申(換)領單》;員工憑單領取。

  八、勞保用品中的服裝須本人親自領取,確認尺寸型號及件數。領取后,不得以尺寸不合或件數不符要求換領或補發。

  九、員工在領取勞保用品后,承擔保管責任;在使用時應精心愛護與保養,如使用過程中有遺失、損壞,使用人或責任人須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解釋并參照《勞動用品發放表》,按使用年限折舊賠償。

  十、員工調離本公司時,如勞保用品在使用年限內,由人力資源部根據使用年限進行折舊。(詳見附表)

  十一員工在公司內部調動崗位時,須依人事變動通知單填寫《勞保用品申(換)領單》,交還新崗位不需要的勞保用品、補領所需勞保用品。

  十二人力資源部負責回收交還的勞保用品。員工在繳回工裝時,必須清洗整潔,否則收取清洗費。

  十三員工工裝的穿著及儀容儀表要求按照公司《員工手冊》有關規定執行。

  十四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自討論通過之日起執行。

  附:勞保用品發放表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3

  1.目的: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使用規定。

  2.適用范圍: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采購部、各使用人員

  4.程序

  1)公司倉儲科按規定外根據員工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品。安全部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因素對員工的傷害。

  2)倉儲科根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

  3)使用范圍包括所有部門。

  護目鏡的使用規定:

  投料崗位、離心崗位、回收崗位在操作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包裝崗位控制秤量的員工必須佩帶護目鏡;

  備料、裝卸工在分裝各種液體原料和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成品庫在成品轉桶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研發中心、質檢員工在接觸各種液體原料、中間體、成品及實驗時必須佩帶護目鏡;

  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所有投料崗位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原料庫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等工作時接觸強腐蝕性或有毒物料過程中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生產車間投料、離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原料倉員工在溶劑轉桶或灌桶,搬動有毒原料,秤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搬動一般原料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裝卸組、備料組在裝卸、搬運有毒原料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在裝卸一般原料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中央研究所、質檢部實驗、測試過程中,若所處環境中含有毒有害氣體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烘房人員在操作時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工作服、防護圍裙、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第一線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

  原料倉庫、裝卸班、備料組及車間部分崗位員工下雨露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

  生產車間、原料倉庫在接觸有毒高腐蝕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生產車間在研磨、包裝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防護圍裙工作;

  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有腐蝕性原料或成品時必須穿圍裙工作;

  研發中心、質檢部在實驗、檢測接觸有毒原料時須穿防護服工作。

  工作鞋的使用規定

  原料倉庫、備料組、裝卸組在接觸有毒物料時必須穿水鞋工作;

  所有一線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公司規定的工作鞋;

  氧氣呼吸器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將氧氣呼吸器的懸掛佩戴皮帶從左臂及頭部穿過,皮帶落于右肩上,然后打開氧氣瓶壓力所指示的壓力值,就知道氧氣瓶內的氧含量(如:1升的氧氣瓶壓力為10mpa,大約可供使用人員在毒區工作呼吸1小時),按一下手動補給器,使氣囊內原積存的氣排出,將面罩戴好后,進行幾次深呼吸,以觀察判斷供氧呼吸系統是否良好,確定各部件正常后,方可進入有毒區域內工作。

  使用注意事項:使用中,氧氣呼吸器防止與其它物件撞擊,嚴禁沾染油類物質,嚴禁接觸火源。嚴禁在毒區使用中摘下面罩與他人談話,若有事應以信號或手勢聯系。使用中應時刻注意氧氣瓶內的'壓力下降情況,當壓力降到3mpa時,應立即退出毒區,予以更換。

  長管式面具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長管防毒面具是利用物理方法,將有毒區以外的空氣通過軟管進入,供佩戴者呼吸,它不受毒氣種類濃度的限制,是進入有毒設備檢修。進塔入罐作業,防止中毒的良好器材,管的一端用螺紋接頭與面罩相連,另一端與大氣相連。

  使用注意事項:使用時應注意將進氣口端放置于有毒區域外的上風向,無積水和不易引起塵埃飛揚的地方。使用時應注意防止管道絞結,踩壓,以免形成管道閉塞。使用時必須有監護人。使用中若發現有毒氣味時,則應立即停止作業,退出現場。

  過濾式防毒面具的使用規定

  使用方法:過濾式防毒面具是利用化學作用,將被有毒物質污染的空氣,予以消除其中的有毒物質后,供以足夠的清潔空氣給人呼吸,使從事毒區工作人員不受毒氣侵入。

  使用注意事項:必須按濾毒罐的防毒范圍,專防專用。使用時只適用于空氣中有毒氣體濃度不大于2%,氧氣濃度不低于18%的場所中使用。使用時應作氣密性檢查,凡藥罐有孔洞,藥劑有松動現象應停止使用。過濾式防護面具不適用于容器內使用。防止藥罐受潮,或與水接觸,防止失效。防氨面具當吸氣有氨味時,應停止工作,立即退出現場;使用防一氧化碳面具時,應特別留心,因一氧化碳是無色無味的氣體,不被呼吸所感覺,若稍微感覺不舒服時,應立即退出現場。

  特殊工種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

  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急救用品。

  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安全部統一安排防護用品。

  個人防護用品將根據損壞程度或失效情況進行更換:員工首先需填寫勞保用品領用單,由部門負責人簽名同意后,倉儲科根據品種發放。

  車間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的管理規定

  車間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或其它個人防護用品。

  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處理事故不準動用。

  防護專柜存放的個人防護用品應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

  使用后應放回原處(氧氣呼吸器使用后,應通知車間以便安技部門及時充氧)。

  交接班的班長或崗位人員要仔細檢查和認真交接防護用品。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4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中鐵六安〔20xx〕90號)和《中鐵六局集團公司低值易耗品及辦公用品管理辦法》(中鐵六辦〔20xx〕18號)文件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為避免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保護企業職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用人單位應配備的必需防護裝備。勞動防護用品管理是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勞動防護用品分為特種防護用品和一般防護用品。低值易耗品是指使用年限較短,或價值較低(單價在20xx元以內)、容易損壞、達不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各種用具物品。

  第三條、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和管理,必須認真執行國家關于“統一標準、統一計劃、統一采購、統一發放”的規定。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保證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勞動防護用品經費,不得以任何理由不發、停發、少發和延期發給職工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勞動防護用品也不是福利待遇,不得隨意擴大發放范圍、提高標準,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條、發放標準

  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要嚴格執行《中鐵六局集團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辦法》(中鐵六安〔20xx〕90號)規定,職工由于工作需要從事多種作業時,按高工種標準發給勞動防護用品。標準中未列入的工種、新派生的工種由安質部比照相鄰工種標準制訂發放標準。

  第六條、相關部門職責

  1、項目物資部是勞動防護用品和低值易耗品的采購發放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從公司物資部門采購、發放、統計。

  2、項目安質部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提報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計劃,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條、勞保用品的采購管理

  項目部物資部負責勞務用品的采購管理,嚴格按照公司規定從指定供應商處采購。經公司相關部門同意授權采購的,必須在簽署銷售準入證的單位內貨比三家,詢質比價,選擇有資質、符合國家及企業產品標準的生產廠家進行采購。授權采購的特種防護用品必須保證質量合格,符合國家及企業安全質量標準。授權采購的勞保用品實行會簽制度,由物資部門簽訂采購合同,經項目部相關部門和項目領導會簽評審后實施。

  第八條、勞保用品的驗收管理

  安質部要與物資部共同負責勞保用品的驗收,做好驗收記錄。項目物資管理小組和架子隊隊長、材料員負責在使用過程中對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如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絕緣用品、防毒用具等應按規定時間定期檢驗、鑒定,及時更換、報廢。項目安質部、物資部和架子隊安全員、材料員負責對班組自帶的勞保用品進行驗收和檢驗,對于使用不合格勞保用品的班組提出書面整改通知,要求其立即停用和整改,并報項目部經理。第九條、勞保用品的發放管理

  項目部采取全員定期、按期發放職工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即全員統一規定時間發放,到周期后再進行下一次的發放。以公司安監部下發的發放計劃時間為準。對于特種勞保用品的發放由物資部門按標準進行發放,出現報廢時由安質部提出需用計劃,使用人憑需用計劃表到物資部門領取。物資部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和職工個人使用卡片,員工在調動時,該卡片應隨即調轉新單位。各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臺帳,以電子版報公司物資部備案。第十條、勞保用品的結算管理

  勞保用品采用“一次攤銷法”,即物資部門憑公司內部的發(領)料單或發票點收后經項目經理簽字后到財務部門報銷。項目部本部人員的費用列入項目部安全生產費,架子隊人員的費用列入架子隊安全生產費,納入架子隊費用考核范疇。項目部擅自采購的防護用品和未經安質部簽認的,財務不得報銷。

  第十一條、特種勞保用品的報廢管理

  項目物資管理小組和架子隊隊長、材料員負責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鑒定、報廢管理,物資部門負責收回和報廢處理。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計劃

  低值易耗品實行購買前申請制度。項目部各部門和架子隊在使用前提出需用計劃(包括品名、規格型號、數量、預計單價、金額等)經項目經理批準后,報辦公室實施采購。

  第十三條、低值易耗品采購

  低值易耗品實行無庫存管理,由辦公室依據批準的需用計劃負責實施采購。低值易耗品采購要到正規商家、廠家或批發市場,貨比三家力求質優價廉,嚴禁采購不符合使用標準的偽劣產品。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結算

  低值易耗品采購必須開具正式發票并辦理實物驗收后,由經辦人持發票及細目單報項目經理審批后到財務部報銷。

  第十五條、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攤銷法”,項目部本部部門的費用列入項目

  部科目,架子隊的費用列入架子隊費,納入架子隊費用考核范疇。第十六條、辦公室是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部門,使用部門是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部門。辦公室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收發、保管臺賬及卡片,各使用部門要建立保管卡片并進行實物管理。

  第十七條、保管人員因崗位變動或調離項目部、退養、退休時,應將其所保管的低值易耗品交回,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八條、保管人應自覺愛護所保管使用的低值易耗品,不得隨意損壞或丟失。非本人原因造成損壞的,報辦公室確認,經主管領導審批后,予以維修;因本人使用不當、管理不善造成損壞、丟失的,由當事人按照核定的價格負責賠償。

  第十九條、低值易耗品使用年限屆滿或因損壞無法正常使用的,由使用管理人員填制“低值易耗品注銷(賠償)單”并說明原因,經辦公室組織物資管理小組確認,報項目經理審批后,予以注銷。

勞保用品管理制度15

  為規范集團各單位勞保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一、勞保用品是用來保障員工在本崗位工作過程中的健康、安全或保持工作現場清潔的用品。

  二、各單位應根據員工所在崗位的工作性質發放勞保用品。

  三、對于同類崗位工作的在編員工與非在編員工,各單位應發放、使用同一范圍及類別的勞保用品。

  四、各單位必須在集團所批準的勞保用品預算額度內合理安排、發放各類勞保用品。

  五、各單位發放各類勞保用品時,必須發放實物,禁止發放現金或代幣券等。

  六、一般情況下,工作服使用年限為2年;管理人員的工作服(如西服)使用年限為3年或以上。

  七、對于離崗的員工,各單位必須在該員工完成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退還手續后,方可為其結算工資、辦理相應離崗手續。

  八、集團各級員工必須愛護勞保用品及工作服,節約使用,妥善保管。由于保管不當造成遺失或人為損壞的,由員工本人承擔責任。

  九、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勞保用品管理細則。明確本單位各級崗位的勞保用品種類和發放范圍,明確本單位勞保用品發放、領用與管理等各項具體辦法,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十、本規定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十一、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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