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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審計意見

時間:2026-01-16 14:11:02 好文

離任審計意見

離任審計意見1

  為適應高校改革發展需要,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監督,應該對學校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高校近年來由于招生規模迅速擴大,資金運行量劇增,經濟風險也日益增大,特別是高校后勤社會化,使高校國有資產向國有企業化轉型。高校干部涉及經濟和經濟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對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監督變得非常必要。經濟往來給高校管理者明確了經濟責任,因而對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就成為一種重要的審計類型。

  筆者現就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問題提出以下觀點。

  一、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

  高校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對誰進行審計,這是最基本的問題。不是每個與經濟有關系的干部離任都要進行審計。“離任”就一般情況來講,有三種類型:一是準備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擔任領導職務;二是自然年齡到期;三是要調離現任的工作崗位。三類審計不論屬哪一類,都涉及兩個問題:一是在現任位置離任;二是有經濟責任。有一定的責任,就賦予了相應的權力。有經濟權力就有經濟責任。對每個部門行政正職來講,不論那些業務,他們都有最后決策權,因此是審計對象之一;對每個部門行政副職來講,都有權力,但不一定都有經濟決策權,只有有經濟決策權的副職,才可能有經濟責任,才屬審計對象之一;對一些經濟部門,如財務、產業、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負責人,都有經濟責任,都是審計對象之一。概括起來講,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是每個部門行政正職、有經濟決策權的行政副職、平常業務以經濟往來為主的部門行政領導。

  二、高校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程序

  對內部審計而言,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程序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的`前半部分、審計終結階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較大的是形成審計報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還是先提交本單位主管領導。審計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其書面意見交審計組或審計機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單位根據離任審計過程中發生的具體情況,制定為先報主管領導,再交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人。按這樣的程序執行,可能有利于單位行政領導,但給審計帶來了較大風險。至于審計過程,特別是經濟業務往來較多的現代審計,不可能把每個事項都準確審計到。審計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說明被審計部門就不存在一點問題。被審計部門也應該逐步認識到,審計報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見稿”,只是審計組對所能審計范圍內的結果性報告。也可能有這樣的情況:被審計部門存在的有些問題在本次審計中沒有被發現,也可能在審計“初稿”中提出的問題因被審計者提供的資料不全,經征求意見后,確認為合理的,可不在報告中反映。對前一種結果,被審計者不能因此對委托審計的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橫加指責。對后一種結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審計者意見,就給審計帶來了潛在的風險,這種風險最終將可能給單位行政領導帶來法律責任。審計過程本身就存在風險,風險是不可能避免,但為了減少風險,內部審計在提交審計報告“初稿”前,應按審計法對國家審計機關審計程序的要求,先征求

  被審計部門意見,再提交給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

  三、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范圍

  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是否需要審計意見和建議,這是實際審計中較難處理的問題。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不同于一般財務收支審計報告。離任審計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審計,審計部門只對干部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客觀、公正的審查,出具結果性審計報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門或單位主管領導要求審計部門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部門行政領導的評價,不是審計部門的職權范圍,審計部門也不好作出評價性結論。所以,筆者認為行政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報告一般不提出具體審計意見和建議。對于單位內部企業化管理部門負責人進行離任審計,即使要評價其在經濟管理中的業績,也應當采用審查法,將審計結果與主管部門的標準和要求相比、與其在任期間經濟目標相比、與同行業公認的原則相比。通過相比較,評價其在任期間資產保值增值情況、任期目標完成程度、在同行業所處位置,最終達到審計報告能給委托部門和單位主管領導提供聘用被審計者一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依據性報告。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對內部審計部門來講,遇到的實際問題還可能很多,單位主管領導對內部審計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內部審計要擺好自己的位置,減少審計風險,樹立審計獨立監督、客觀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具體操作

  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如何客觀、準確、具體地對領導干部任期內經濟事項進行評價,一直是困擾審計人員的關鍵問題,特別是在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有效以及內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評價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的評價體系,沒有量化界定,審計人員難以操作。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

  (一)上級審計機關應加緊制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具體量化的評價指標體系,便于審計人員實際操作,以利提高審計質量

  (二)審計人員在審計時要掌握好以下七個原則

離任審計意見2

  離任審計風險寓于審計的整個過程中,審計準備、實施、終結三個階段都存在風險點,現細分析如下:

  (一)在審計準備階段,通過三個途徑對風險加以防范。

  一是評價被審計對象的風險的總體水平。由項目牽頭人收集離任領導的基本情況,并在此基礎上,結合專業判斷,對離任領導所在單位的內、外環境的風險作一個初步評價。此時,還需加強與被審計單位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初定重要性問題水平,使之既能夠在會計報表重要水平的約束下,又能滿足派出單位領導層對有關問題更深一步了解的需要。二是評價審計人員的勝任能力。從審計人員是否有從事該項審計的技術水平,在從事審計過程中能否能保持形式及實質上的獨立,時間和手段能否滿足審計項目的要求三個方面評價勝任能力,保證參審人員能夠運用一定的檢查程序來控制風險。三是初步確定總體審計策略。在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離任領導的管理能力后,通過一定的審計分析在控制風險前提下,以最低的審計成本來完成審計任務而采取的措施,減少檢查中由于準備不充分而引起的審計效率不高的問題發生。

  (二)在實施階段,合理化解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

  一是對固有風險的評估,主要是通過會計報表、賬簿、憑證的審核,對其公允性,從存在或發生、完整性、權利和責任、估價或分攤、表達與披露等五方面發表意見,雖然它受被審計單位所處特定經濟、金融、管理環境,歷任領導的管理措施延續等多種因素影響,但仍然應從專業判斷角度加以穩健確定。二是以業務的發生評估控制風險,首先確定某種業務的發生可能存在的潛在錯弊,并確認哪些控制措施可以防止或者發現這些錯弊,然后通過調查內部控制結構,并進行控制測試,獲取控制措施是否適當被設計和有效執行的證據。只有這樣,一方面有利于調查和評價的操作;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審計人員發現內部控制中的不足之處,以建議被審計單位予以完善,并實現業務發生的控制風險與會計報表項目控制風險相互驗證。三是在實施具體的審計目標時隨之而來的是檢查風險,需使用一定的分散風險的方法。根據各項認定的檢查風險,就可以確定各個具體審計目標的檢查風險,當一項認定只有一個具體審計目標,則該認定的檢查風險也就是該具體審計目標的檢查風險;如果一項認定有幾個具體審計目標,則每個具體審計目標都具有和其所屬認定相同的檢查風險。

  (三)在終結階段,嚴密工作程序減少風險機率。

  概而言之就是分為四個層次,一是審計內容再界定,通過對或有事項、期后事項、重要性問題的進一步的詢問、查找、比較、匯總,決定其適當的披露方式;二是審計過程再復制,通過不同責任人對工作底稿復核,確保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風險,并在審計工作即將結束之際,以審計準則為標準,對整個審計工作一檢討,看是否符合審計準則的要求;三是審計意見再確認,將提出審計意見的初步建議,并與被審計單位進行溝通,并由項目負責人對審計意見的初步建議進行審核,可為審計意見的正確性提供合理的保證。四是要求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向審計人員提供的各種重要口頭聲明作書面陳述,一方面有利于明確被審計單位的責任;另一方面則在發生行政復議時,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

  二、離任審計風險的控制

  離任審計是建立在單位活動審計的`基礎上,一方面審計結果失真,對離任人的評價不實、不準,將會給派出單位選拔、任用干部造成很大危害。另一方面離任人大都控制一定權力,有存在著,違紀違規或嚴重經濟犯罪的可能性,審計質量要求較高,因此離任審計風險除了在實施審計程序過程中進行控制外,還應從宏觀、微觀兩個角度進行控制,來降低離任審計風險。

  (一)離任審計風險的宏觀控制

  1.開展離任審計工作首先要緊緊依靠黨委領導。

  離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情況復雜,黨委的重視是開展好這項工作的基本保證。黨委應切實加強對離任審計工作的領導,把離任審計納入干部任用的必備程序,使離任審計報告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黨委還應對離任審計機構的設置、人員配備及經費保障等予以大力支持,為離任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2.要注重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

  建立離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明確各相關部門在離任審計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并不斷總結經驗,不斷加強協調與配合機制。

  3.要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離任審計操作規程》是實施離任審計的直接規章制度,但還不夠完善,還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一些工作規范如:離任審計指南、雙向承諾制、責任追究制等工作規范,不斷完善離任審計法規制度,使離任審計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二)離任審計風險的微觀控制

  1.劃清前任領導與本任領導的責任。

  由于單位的管理是連續的,前任領導遺留下來的問題,可能對本任領導產生較大影響,致使其任期目標難以實現或受到一定程度的阻礙。因此在分析評價離任人的任期成績時,要具體分析這種影響,劃清前任與本任領導的責任。

  2.劃清離任人員與其他負責人的責任。

  單位的管理的重要方面往往是由集體決策的,如果某項決策失誤,而決策時離任人曾表示反對意見,這種損失的責任就不能由離任人來負擔,而主要應由其他表示同意的領導成員負擔。又如在財務決策方面,如果財務負責人未請求報告離任人員,或采用先斬后奏辦法致使費用突破指標的情況發生,這種責任也不能歸咎于離任人員。

  3.正確處理管理成績與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影響。

  單位管理成績是同內部努力、員工素質分不開的,另一方面也受當地大環境影響。如當地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偏高,經營虧損,金融風險較大,應該說是多種因素作用結果,央行監管只是因素之一,因此在評價履行監管職責時很難做到客觀公正。又如:任期內由于管理費用偏緊,造成單位硬件設施跟不上,也不能直接歸咎于離任人。所以在評價離任人成績時要具體分析成績的因果關系,做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4.離任審計期間的界定問題。

  與一般的審計不一樣,離任審計往往是跨越幾個會計年度的,而且起始日期還往往不是整齊的月初或月末,這樣便常常沒有對應的會計報表可供參照。于是,實務中一般以最為接近的會計報表結算日期作為離任審計期間的起止日期,而在此離任審計期間內則視為一個大的會計年度,然后運用職業判斷對于一些重要項目及變化異常項目分別按年度進行詳審。

  5.特別關注關聯方交易及非貨幣易。

  在離任審計中需要著重予以關注的是被離任審計單位與其關聯方的交易以及在離任審計期間發生的非貨幣易。在涉及這些方面的業務中一定要認真審查,是否存在以非正常價格轉讓造成資產流失的現象;有無隱匿收入、費用,自設小金庫,資金體外循環的現象等等。這就要求在離任審計開始之處向被離任審計單位所取其關于關聯方的申明書,并在抽查大額資金往來的業務中高度注意那些發生頻繁的往來單位,對其應收應付款項一定要進行詳細的盤查,明確其往來款項是否真實發生及其性質。

  6.正確評價合理與合法的關系。

  實際工作中往往遇到合理與合法的矛盾問題。有些開支可能是合理的,但可能不符合現行法規和財務制度。反之,有些開支是合法的,但可能不合理。對這類問題應做出客觀的評價,只要是符合管理效益提高的大原則,并且這種開支又節約了本單位的其他資金,那就應該給予肯定。

  7.銳意改革與決策失誤的關系。

離任審計意見3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是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一種審計制度。它是對領導干部所負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一種客觀公正的審計鑒證,是審計結果的人格化。

  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一種形式,是指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等離任情況時,對其任期內經濟責任進行的審計。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開展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意義

  1、加強對基層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嚴格管理干部,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通過實行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機制,有利于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為進一步客觀、公正評價和使用干部提供了重要的依據,符合官員選拔和任免制度,同時也拓寬了干部監督、考核的渠道。

  2、有利于調動領導干部的積極性。將“科學決策、民主管理、依法理財、規范從政、勤政廉政”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范疇,把履行職責與工作績效作為評價領導的重點,從而調動領導干部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促進領導干部科學決策、依法行政,提高管理經濟與社會事務的能力。

  3、規范內部管理,促進廉政建設。開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落腳點是查明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有利于規范干部遵紀守法,從機制和源頭上防范和治理腐敗行為,對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4、客觀公正地鑒定前后任的責任。離任審計立足于領導干部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使“家底”有據可查。同時,劃清了前后任的責任,有利于工作的交接,保持工作的持續、協調、健康發展。

  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方式

  京珠管理處實行一級核算、二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下屬30余個基層單位均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公用經費支出財務核算實行報賬制度,日常會計核算通過“小蜜蜂”財務軟件進行,每月底定期到管理處報銷所發生的費用。京珠管理處結合行業和本單位實際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以下審計內容:

  1、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情況。主要審查是否有重大違紀違規問題,對每項支出是否嚴格把關,對于大型支出,是否堅持所務會班子成員集體研究決定,沒有獨職獨權之行。

  2、上級部門下達的主要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審計時,主要審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與上級簽定目標責任書的完成情況,單位財務預算有無超支,單位后勤財務資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是符合要求。

  3、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維修改造、綠化維護等專項資金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按規定使用。

  4、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況。固定資產是交通行政事業單位的“家底”,發揮效益的基礎。審計時,主要審查固定資產賬實相符情況,使用、維護、調撥、處置報廢等方面的管理是否按規范程序操作。

  5、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重點審查基層單位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財務預算、費用審批是否嚴格按內控規定執行,有無違規操作的現象。

  6、領導干部在任期間廉潔自律情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是對領導干部的基本要求。推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主要是審查領導干部任期內有無、貪污等腐敗行為,從源頭上防范和治理。

  三、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原則

  1、獨立性原則。要求離任審計人員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應具備獨立性原則,與被審查單位或個人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在執行審計時,不受個人或外界因素的約束、影響和干擾,保持客觀無私的精神和態度。

  2、客觀、公正原則。審計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通過審計調查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用掌握的事實和數據說話,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

  3、謹慎性原則。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評價要保持謹慎的態度。對審計未涉及、證據不充分、依據不明確、責任不清楚的事項不予評價。對應評價的事項,還要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領導的陳述和申辯,針對有異議的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以確保審計報告的準確性。

  四、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遵循的程序

  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在處黨委的領導下,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部門等相關人員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自實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制度以來,離任審計工作覆蓋面達100%,做到了凡離任必審計。審計小組根據以下程序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實施審計工作:

  1、下發離任審計

  通知。對于需要進行離任審計的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由財務部門提出離任審計工作任務,報處黨委批準后實施,并正式下發離任審計通知。

  2、制定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小組根據確定的工作任務,制定具體的審計方案和審計項目計劃。

  3、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前1—2個工作日,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本人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審計的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配合檢查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小組成員名單;審計紀律要求等。

  4、實施現場審計。審計時,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基層單位應當向審計小組及時提供與上級部門簽訂的目標責任書、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資產清單、工作總結、重要經濟合同、內部控制制度及個人任職期間的述職報告等有關資料。審計小組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核實實物資產,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等方式進行實地審計。

  5、出具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審計小組實施審計后,應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和本人提出客觀公正的評價意見,指出存在的問題。并將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向被審計基層單位和領導干部征求意見,被審計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在指定日期內反饋書面意見,否則視同對審計報告書無異議。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所闡明的事實或措辭有異議的,應做出具體、詳細的說明。審計小組對有效期內反映的有異議事項,應進一步核實、研究,若有必要應當修改審計報告。

  6、做出審計結論。審計小組將審計報告連同對審計報告的書面反饋意見,一并提交本單位黨委領導審定,審定后對被審計基層單位下達審計報告。

  7、落實審計整改。被審計基層單位收到審計報告后,必須切實執行審計意見,認真整改,并在規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小組報告整改情況。

  五、當前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1、審計組織協調不到位。京珠管理處因為沒有設置專門的審計機構,而是成立由財務部門、人事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紀檢_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小組,但是各部門都有各自的工作安排,在實施審計時,人員抽調難度大,審計力量難協調,有時只好由財務部門唱“獨角戲”,其他部門的職責未切實履行。

  2、離任審計程序待規范。領導干部調動是個較敏感的問題,從基層單位離任審計實踐情況看,多數時候未堅持“先審后離”而是執行“先離后審”程序,使離任審計工作成例行公事,流于形式。

  3、離任審計質量難保證。一方面由于審計人員均屬內審人員非審計專業人員,業務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質量;另一方面由于基層單位領導干部的任期一般較長,需審計的范圍較廣,審計時間緊任務重,審計力量又不足,導致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另外,實際執行審計時,主要以財務會計移交資料為審點,導致內控制度是否有效防止舞弊等一些深層次的問題難以查實。

  4、離任審計評價難規范。雖然單位結合有關規定及實際情況制定了《京珠管理處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暫行辦法》,明確了審計的程序、內容等,但實際工作中有關審計標準、審計評價、審計建議的執行等缺乏具體的指導。評價標準不能完全符合審計實踐需要,存在一定的差異。如基層單位領導干部應承擔的直接責任與主管責任,主觀責任與客觀責任等界限較難劃分,不好準確進行評價,特別是一些量化指標方面缺乏一個較為系統準確的評價標準,在審計評價過程中,審計人員難以規范操作。

  5、審計結果利用率不高。基層單位領導干部審計中發現和反映的一些違紀違規問題由于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關責任人沒有得到及時的查處,沒有與領導干部的升遷、獎懲緊密相聯系,“審歸審,提歸提,審計提升兩張皮”,影響了審計結果的運用,審計監督的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審計影響力受到了削弱。

  六、加強和改進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對策思考

  1、建立組織協調工作機制,形成審計合力。離任審計小組應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并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困難、發現的問題,共同做好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

  2、堅持“先離后審”原則,規范審計程序。處理好“先離后審”與“先審后離”的關系是做好離任審計工作必須注意的一個問題。基層單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應堅持任前審計、先審后離、一審計二離任三使用的基本原則,也是領導干部考核及任用工作的一個重要程序。

  3、狠抓基礎,切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一方面,要加強審計隊伍建設,加大對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審計知識的培訓力度,使審計人員既具備過硬的工作作風又能成為業務能手,為開展審計活動儲備人力資源。另一方面,要把握審計重點,必要時把離任審計工作與日常審計活動結合起來,做到資源共享,提高審計效果與效率。另外,要認真總結離任審計工作經驗,積極探索審計方法,規范程序,強化監督,使離任審計工作逐步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切實離任審計工作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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