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調整工傷保險費計取規定
近日從省住建廳獲悉,為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總工會《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實施意見》(吉人社聯字[2015]23號)精神,就工程結算工傷保險費計取的有關規定調整如下:
執行《吉林省建設工程費用定額》(JLJD-FY-2014)的工程,結算時工傷保險費按定額人工費的0.08%計取。
執行《吉林省園林及仿古建筑工程計價定額》(JLJD-YL-2014)的工程,結算時工傷保險費按定額人工費的0.08%計取。
執行《吉林省房屋修繕及抗震加固工程計價定額》(JLJD-XS-2010)的工程,結算時工傷保險費按定額人工費的0.1%計取。
執行《吉林省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價定額》(JLJD-GD-2011)的工程,結算時工傷保險費按定額人工費的0.1%計取。
本文件僅適用于按吉人社聯字[2015]23號文件規定,由建設單位直接繳納工傷保險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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