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報關員考試輔導:出口監管倉庫的監管和報關要點
出口監管倉庫的監管和報關要點1.出口監管倉庫必須專庫專用,不得轉租、轉借給他人經營,不得下設分庫。

2.出口監管倉庫經營企業應當如實填寫有關單證、倉庫帳冊,真實記錄并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情況,編制倉庫月度進、出、轉、存情況表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定期報送主管海關。
3.出口監管倉庫所存貨物的儲存期限為6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不得超過6個月。
4.出口監管倉庫貨物所存貨物,是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5.貨物在倉庫儲存期間發生損毀或者滅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保稅倉庫應當依法向海關繳納損毀、滅失貨物的稅款,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6.經主管海關同意,可以在出口監管倉庫內進行品質檢驗、分級分類、分揀分裝、印刷運輸標志、改換包裝等流通性增值服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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