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喪假的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規定》,國有企業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企業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給予職工1—3天的喪假。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如果職工死亡的直系親屬在外地,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企業應該根據路程遠近,另外給予職工路程假。職工在休喪假和路程假期間,企業均應當照常發放職工的工資。職工在途中的車船費等,由職工本人自理。

目前國家還沒有對非國有企業職工婚假作出具體規定。但是有的地方性法規有明確的規定。
如《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了“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準,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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