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物品丟失的賠償標準
近日,一男子冒充業主取快遞,直到自己良心發現主動投案自首,都沒被人發現。從這件案例中,如果要賠償,誰負責?快遞物品丟失的賠償標準是什么樣的呢?我們來普及一下法律小知識吧。

案例
2015年2月,我市某表帶廠通過甲快遞公司向外地一公司郵寄一包表帶,該包表帶價值人民幣4000元,運費58元。郵寄的表帶在運送過程中丟失了,外地公司一直收不到表帶廠郵寄的表帶。表帶廠就丟失的表帶要求甲快遞公司賠償其丟失的表帶人民幣4000元。而甲快遞公司不同意表帶廠的賠償方案,只同意按照運單上載明的賠償標準,以運費的3倍即人民幣174元賠償表帶廠。那么,快遞公司應該按照表帶價值人民幣4000元進行賠償,還是按照表帶運費的3倍人民幣174元進行賠償呢?
賠償問題解答
在賠償問題上,快遞公司主張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關于郵政普遍業務最高“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的規定進行賠償。而事實上,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上述快遞業務不屬于郵政普遍業務,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四十七條關于郵政普遍業務賠償限額的規定,損失賠償應當適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的有關規定。
快遞的物品丟失,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貨運合同中約定了只能按照運費3倍的方式進行賠償,沒有其他賠償方式的選擇余地,這對于托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會打擊托運人選擇采用快遞方式的積極性,也放縱了快遞公司的違約行為,從而導致其管理不力,這對于整個快遞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也是極其不利的。允許快遞托運人有選擇的余地,同意快遞托運人對價值較高的物品進行保價賠償,這樣可以比較公平地處理此類糾紛,平衡快遞托運人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利益。
在實踐中,快遞公司通常參考郵政普遍業務賠償限額的規定的做法,通過在運單上印制保價條款,對于沒有保價的物品最高不超過運費的3倍進行賠償。而運輸合同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限制承運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價條款能否適用法院須進行審查。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
在上述例子中,如果快遞公司對其保價條款沒有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快遞公司就應當按照表帶廠丟失的表帶的實際價值人民幣4000元賠償給表帶廠。如果快遞公司已對其保價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的義務,快遞公司只需按照運費的3倍即人民幣174元賠償給表帶廠。
在處理快遞業務方面,快遞公司可以通過什么方法方式證明自己已經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呢?
快遞公司可在運單上對保價條款以醒目字體標注,并就該條款向表帶廠的托運表帶的業務人員作出提示、說明,由表帶廠的業務員在保價條款提示處簽字確認,用于證明快遞公司已盡提示、說明義務,此時,保價條款應予適用。快遞公司按照該約定僅在運費的3倍范圍內賠償托運人損失。
當快遞公司已就保價條款盡到了提示、說明的義務時,快遞托運人在托運價值較大的物品時,應當權衡是否對托運物進行保價,不可抱著僥幸心理,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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