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實習合同的疑問
今年7月我們一群剛畢業的大學生被招到深圳關外的一企業 ,當時在學校的的就業協議上,他們簽字蓋章答應實習期三個月,實習期滿簽定勞動合同,并解決社會保險。但是到了第四個月底我們要辭職時候他才肯給我們加工資,我們就繼續做到現在。但是現在我們要走了,他就說按規矩來,一個月后才可以走人。我沒沒有承諾給他干多長時間,協議上也沒寫。現在我們要求走人他不放我們走, 我們也沒有要他賠償。請問我們立即走不合法嗎??????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幫幫我們,現在我們都快買不到回家的火車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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