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退員工風險防范1
案例:

某公司因需要上馬一個新項目,決定從社會上招收一批工作人員,從事公司新項目的開發工作。周先生經過層層面試,最終被公司聘用。經雙方協商,公司與周先生等人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然而,合同履行后不到2個月,公司因經營戰略調整,決定撤銷該新項目,包括周先生在內的許多人員都被列入了裁員范圍。當身為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的劉先生將這一決定通知周先生時,周先生卻要求單位補償2個月的工資,理由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日通知,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此外,公司在試用期沒有理由辭退他,屬于違法解除,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對這一“無理要求”,劉先生當場予以拒絕,并說:“試用期雙方關系不確定,雙方可以隨便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周先生在辦理完離職手續后不到兩周就將公司告到了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支持了周先生的請求。
[試用期辭退員工風險防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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