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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二章講義

時間:2023-04-29 01:52:48 會計職稱

經濟法第二章講義

第二章 企業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3年的考試中,本章的平均分值為9分,2004年的分值為10分。題型主要為客觀題,但2000年、2002年的簡答題出自本章。

最近3年題型題量分析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單項選擇題

3題3分

3題3分

3題3分

多項選擇題

2題4分

3題6分

判斷題

1題1分

1題1分

1題1分

簡答題

1題5分

合計

5題9分

6題8分

7題10分

最近3年客觀題的主要考點包括:(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2)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出質;(3)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4)合伙人的債務清償;(5)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項。

2005年輔導教材的主要變化

2005年輔導教材對本章內容進行了重大調整,主要體現在:(1)刪掉了原第四節“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律制度”的全部內容,這一變化值得考生特別關注;(2)刪掉了“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3)刪掉了“違反合伙企業法的法律責任”;(4)新增了“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教材P48-49)。

針對2005年的考試,考生應首先注意《合伙企業法》的簡答題,同時注意以下客觀題的考點:(1)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2)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清算;(4)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出質;(5)合伙企業哪些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6)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7)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8)合伙人的債務清償;(9)入伙和退伙;(10)合伙企業的解散、清算。

本章基本結構框架

設立條件(出資方式)

1、個人獨資企業 事務管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 解散和清算(財產的清償順序)

章 財產的轉讓、出質

主 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項

要 2、合伙企業 合伙損益分配原則

內 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

容 合伙人的債務清償

入伙和退伙

本章重點與難點分析

一、個人獨資企業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性質

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解釋】投資人甲于2002年1月1日投資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2002年4月1日A企業與B銀行簽訂10萬元的借款合同。在簽訂借款合同時,應當以A企業的名義,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銀行貸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業的全部財產仍不能償還時,則投資人甲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個人獨資企業的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

【答案】√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1、對投資人的限制

(1)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臺同胞(港、澳、臺同胞設立的企業為外資企業)。

2、對企業名稱的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的名稱中不能出現“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3、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重點)

(1)投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但不能以“勞務”出資。

【相關鏈接】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出資方式基本相同,但只有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

(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解釋】哪些財產屬于個人財產,哪些屬于家庭共有財產一般不需要考生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試題已經明確指出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出資,則應當依法以其“個人財產”(而不能用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予以清償。( )

【答案】×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只有在申請企業設立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例題2】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設立條件的表述中,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是( )。(2002年)

A、投資人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

B、投資人只能以個人財產出資

C、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D、企業可以不設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答案】C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例題3】下列關于個人獨資企業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B、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C、個人獨資企業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

D、個人獨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答案】B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可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因此,選項CD是錯誤的。(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只能是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

【例題4】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出資的有( )。(2003年)

A.投資人的知識產權

B.投資人的勞務

C.投資人的土地使用權

D.投資人家庭共有的房屋

【答案】ACD

【解析】(1)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出資;(2)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

(三)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重點)

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1、投資人的內部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任意限制)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制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案例】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甲聘用乙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為了控制經營風險,甲規定乙在簽訂合同時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如果乙未經甲的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一份標的為20萬元的買賣合同,由于丙為善意第三人,該買賣合同有效。投資人甲不得以乙超越其內部限制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例題1】甲投資設立乙個人獨資企業,委托丙管理企業事務,授權丙可以決定10萬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業的名義向丁購買15萬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對丙的授權限制,依約供貨。乙企業未按期付款,由此發生爭議。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

A、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有效,應履行付款義務

B、丙僅對10萬元以下的交易有決定權,乙企業向丁購買商品的行為無效

C、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可不履行付款義務

D、甲向丁出示給丙的授權委托書后,付款10萬元,其余款項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答案】A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例題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甲聘用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對乙的職權予以限制,凡是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的合同,必須經甲同意。某日,乙未經甲同意與善意第三人丙簽訂了一份標的額為2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該合同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該合同為有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B、該合同為無效合同,但如果給甲造成損害,由乙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C、該合同為可撤銷合同,甲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D、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甲追認后有效

【答案】A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員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時違反雙方訂立的合同,給投資人造成損害的,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對受托人的職權限制(法定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

(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例題1】某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聘用甲管理企業事務,在個人獨資企業經營中,甲有權決定將該企業的商標有償轉讓給他人使用。( )(2003年)

【答案】×

【解析】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人員,“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四)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注意多選題)

(1)投資人決定解散;

(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

(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解釋】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因此當投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資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個人獨資企業才應當解散。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在下列情形中,個人獨資企業應當解散的有( )。

A、投資人決定解散

B、個人獨資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C、投資人死亡無繼承人

D、投資人被依法宣告死亡繼承人放棄繼承

【答案】ABCD

【解析】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因此當投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只有投資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個人獨資企業才應當解散。

2、清算人

投資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3、債權申報期限

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4、財產的清償順序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

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5、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

【相關鏈接】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債務人的清償責任歸于消滅。

【例題1】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一定期限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該期限是( )。(2004年)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答案】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2)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清償請求的,該債務人的清償責任歸于消滅。

【例題2】以個人財產出資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所負債務,對尚未清償的債務,下列處理方式中,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的有( )。

A、不再清償

B、以投資人家庭共有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C、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2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D、以投資人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仍不足清償的,如果債權人在5年內未提出償債請求的,則不再清償

【答案】ABC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該責任消滅。因此,選項AC不符合法律規定。(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因此,選項B不符合法律規定。

【例題3】張先生在談論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時講到以下內容,其中正確的有( )。

A、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作為個人出資

B、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C、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可由投資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

D、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清償債務時,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應作為第一順序清償

【答案】BCD

【解析】(1)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個人財產出資,也可以“家庭共有財產”出資,但不能以家庭其他成員的個人財產出資。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2)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可設立分支機構。

二、合伙企業法(重點)

合伙企業的三個特征:(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注意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2)合伙企業是“人和性質”的企業(注意合伙企業的財產轉讓);(3)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注意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原則)。

(一)《合伙企業法》的適用范圍

1、《合伙企業法》適用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合伙企業;采用合伙制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生診所,由于歸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管理,不適用于《合伙企業法》。

2、《合伙企業法》規定的合伙企業,僅限于以自然人為合伙人的企業,不包括企業法人之間的合伙型聯營。

3、《合伙企業法》也不適用于不具備企業形態的契約型合伙。

【例題1】下列事項中,適用《合伙企業法》的是( )。

A.王某與李某合伙設立律師事務所

B.郭某與胡某合伙設立酒吧

C.陳某與張某合伙設立會計師事務所

D.高某與楊某合伙設立牙科診所

【答案】B

【例題2】下列各項中,適用我國《合伙企業法》的是( )。

A、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

B、合伙制律師事務所

C、合伙制醫生診所

D、由3個自然人共同投資設立的合伙制水果經銷站

【答案】D

(二)合伙企業財產的轉讓

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A、B、C、D于2003年4月1日設立合伙企業甲,其中合伙人A以專利權折合10萬元出資。如果A自己向銀行貸款,以該專利權進行質押時,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為合伙人的出資屬于合伙企業的財產。

【例題1】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3年)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按退伙處理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出質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重大事項(重點)

1、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2、其他事項

(1)合伙人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

(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4)合伙人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或者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事項中,不必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是( )。(2002年)

A.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答案】C

【解析】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合伙企業事務中,必須經合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執行的有( )(2004年)

A、處分合伙企業不動產

B、改變合伙企業名稱

C、處分合伙企業知識產權

D、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擔保

【答案】ABCD

【解析】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下列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1)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2)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3)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4)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例題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下列行為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 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題4】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下列行為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答案】BCD

【解析】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必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例題5】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以勞務作為出資

B、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部分財產份額

C、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合伙企業的執行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答案】ACD

【解析】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的部分財產份額,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

(四)合伙損益分配原則(重點)

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其損益分配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損益分配的“比例”

(1)合伙人的損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資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

(2)即使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資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2、損益分配的“時間”

合伙損益分配的時間比較靈活,既可以按年度進行分配,也可以在一定時期內進行分配。合伙損益分配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伙人共同決定。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其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原則是( )。(2003年)

A、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B、按各合伙人實際出資比例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C、按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貢獻大小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

D、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

【答案】A

【解析】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合伙人的損益分配并非按照投資比例,而是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即使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也不是按照投資比例,而是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合伙人之間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的原則是( )。(2004年)

A、按各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B、按各合伙人貢獻大小分配和分擔

C、在全體合伙人之間平均分配和分擔

D、合伙人臨時協商決定如何分配和分擔

【答案】C

【解析】合伙企業屬于契約式企業。合伙協議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利潤和分擔虧損,與出資比例無關。

【例題3】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合伙企業出現虧損時,須由合伙人分擔責任。下列有關虧損分擔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合伙協議有約定比例的,按約定比例分擔

B、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按出資比例分擔

C、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

D、合伙協議可以約定由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答案】AC

【解析】(1)合伙協議沒有約定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2)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例題4】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資比例分配和分擔。( )

【答案】×

【解析】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損益分配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擔。

【例題5】甲、乙訂立書面合伙協議約定:甲以10萬元出資,乙以勞務出資;乙執行合伙事務;合伙企業利潤由甲、乙平均分配,虧損由乙承擔。該合伙協議的約定符合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

【答案】×

【解析】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五)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1、合伙企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屬于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不是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資格,因此也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合伙企業對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職權的內部限制,(對外)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在合伙企業內部,被聘任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授權范圍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應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有( )。

A、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

B、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入伙的合伙人

C、合伙企業債務發生后辦理退伙的合伙人

D、合伙企業聘用的經營管理人員

【答案】ABC

【解析】(1)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2)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3)合伙企業聘任的(合伙人以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屬于“非合伙人”,因此,無須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六)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重點)

1、首先以“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只有當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企業分擔虧損的比例(合伙協議未約定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擔),用其在合伙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3、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解釋】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例題1】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

【答案】√

【解析】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合伙人分別追償。

【例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責任的方式是( )。

A、對內對外均承擔按份責任

B、對內對外均承擔連帶責任

C、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對內承擔按份責任

D、對內承擔連帶責任,對外承擔按份責任

【答案】C

【解析】(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即合伙企業的債權人可以要求某一個合伙人承擔全部的清償責任;(2)合伙人在企業內部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份額承擔責任,因此對外承擔連帶責任后,有權就超過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的合伙人進行追償。

(七)合伙人自己的債務清償

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1)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2)在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例題1】李平、李亮和李光為明星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李平欠張石人民幣20萬元,無力用個人財產清償。張石在不滿足于用李平從明星合伙企業分得的收益償還其債務的情況下,可以( )。

A、代位行使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D、直接變賣李平在明星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例題2】甲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乙為甲個人債務的債權人,當甲的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乙的債務時,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乙可以行使的權利是( )。(2003年)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B、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D、以對甲的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答案】B

【解析】(1)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2)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3)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①清償必須通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債權人不得自行接管債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②在強制執行債務人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時,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例題3】甲向乙借款4萬元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伙設立了一家食品廠。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償還借款,甲個人財產不足以清償。下列有關償還借款的方式中,正確的有( )。

A、甲用從食品廠分取的收益償還借款

B、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乙,以抵償借款

C、甲自行將自己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出質取得貸款,用于償還借款

D、乙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食品廠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借款

【答案】AD

【解析】(1)合伙人個人財產不足清償其個人所負債務的,該合伙人只能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因此選項AD是正確的。(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選項B是錯誤的。(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選項C是錯誤的。

【例題4】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002年)

【答案】×

【解析】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例題5】甲向乙借款5萬元作為出資與其他2人共同設立了一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經營期間,乙欠合伙企業貨款5萬元,乙可以將其對甲的債權抵銷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

【答案】×

【解析】合伙企業中某一合伙人的債權人,不得以該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八)入伙人、退伙人的法律責任(重點)

1、入伙人的法律責任

(1)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責任,因此新入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還要承擔按份責任。

2、退伙人的法律責任

(1)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連帶責任。因此,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2)由于退伙人已經辦理了退伙結算,因此退伙人對外承擔了連帶責任后,在合伙企業內部不再承擔按份責任。

【解釋】注意2005年新增的“合伙人退伙后的相關事務處理”(教材P48-49)。

【例題1】合伙企業新入伙的合伙人只對其入伙后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例題2】合伙企業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不承擔責任,這種做法符合我國《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

【答案】×

【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退伙的分類

【例題1】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答案】√

【解析】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3個條件:(1)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2)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3)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題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情形中,合伙人屬于當然退伙的是( )。

A、個人喪失清償能力

B、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C、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D、未履行出資義務

【答案】AC

【解析】選項BD屬于除名的情形。

(九)解散清算

1、合伙企業解散的法定事由(注意多選題)

【例題1】根據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情形有( )。(2004年)

A、2/3合伙人決定解散

B、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C、合伙企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D、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無法實現

【答案】BCD

【解析】應當由“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因此選項A是錯誤的。

2、清算時財產的清償順序(注意簡答題)

(1)合伙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2)合伙企業所欠稅款;

(3)合伙企業的債務;

(4)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綜合題演練

一、簡答題

【案例1】

甲、乙、丙、丁擬設立一合伙企業,其書面合伙協議中有以下內容:(1)甲以勞務出資;乙、丙以現金出資;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2)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也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

要求:簡述上述合伙協議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

(2000年)

【案例1答案】

(1)合伙協議中合伙人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對于自己用于繳納出資的財產或者財產權,應當擁有合法的處分權,合伙人不得將自己無權處分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用于繳納出資。此外,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合伙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本題中,丁以房產使用權出資,其房產產權不屬于合伙企業,不符合出資條件。

(2)合伙協議中關于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的規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① 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伙人,檢查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情況;② 有權查閱合伙企業的賬簿和其他有關文件;③ 有提出異議權和撤銷委托執行事務權。本題中,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企業的事務由甲全權負責,乙、丙、丁不得過問企業事務違反了《合伙企業法》的規定。

(3)合伙協議中乙、丙、丁不承擔企業虧損的民事責任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各合伙人均應依法承擔無限責任,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2】

公民甲投資設立了個人獨資企業,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甲可以采取哪些方式進行企業的事務管理?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如果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清償順序是什么?(2002年)

【案例2答案】

(1)甲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2)如果甲擅自出租營業執照,承擔的法律責任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解釋】2005年教材刪掉了“違反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法律責任”。

(3)如該企業被依法解散,其財產的清償順序為:(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二、綜合題

【案例1】

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伙企業。合伙協議約定:甲以現金人民幣5萬元出資,乙以房屋作價人民幣8萬元出資,丙以勞務作價人民幣4萬元出資;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伙企業成立后,為擴大經營,于1998年6月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期限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鑒于當時合伙企業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辦理了退伙結算手續。1998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經營環境變化,企業嚴重虧損。1999年5月,乙、丙、丁決定解散合伙企業,并將合伙企業現有財產價值人民幣3萬元予以分配,但對未到期的銀行貸款未予清償。1999年6月,銀行貸款到期后,銀行找合伙企業清償債務,發現該企業已經解散,遂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貨款,甲稱自己早已退伙,不負責清償債務。銀行向丁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丁稱該筆貸款是在自己入伙前發生的,不負責清償。銀行向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銀行向丙要求償還全部貸款,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不承擔償還貸款義務。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張能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2)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應如何清償?

(3)在銀行貸款清償后,甲、乙、丙、丁內部之間應如何分擔清償責任?

【案例1答案】

(1)① 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故甲對其退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② 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故乙提出應按合伙協議約定比例清償債務的主張不能成立,其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③ 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的丙,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也應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④ 丁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丁對其入伙前發生的銀行貸款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2)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所欠銀行貸款首先應用合伙企業的全部財產清償,合伙企業財產不足清償時,由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丙、丁在合伙企業解散時,未清償債務便分配財產,是違法無效的,應全部退還已分得的財產;退還的財產應首先用于清償銀行貸款,不足清償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3)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在其內部是依合伙協議約定承擔按份責任的。據此,甲因已辦理退伙結算手續,結清了對合伙企業的財產債務關系,故不再承擔內部清償份額;如在銀行的要求下承擔了對外部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則可向乙、丙、丁追償。乙、丙、丁應按合伙協議的約定分擔清償責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實際支付的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就其超過的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額支付應承擔份額的合伙人追償。

【案例2】

2000年1月15日,甲出資5萬元設立A個人獨資企業(本題下稱“A企業”)。甲聘請乙管理企業事務,同時規定,凡乙對外簽訂標的額超過1萬元以上的合同,須經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經甲同意,以A企業名義向善意第三人丙購入價值2萬元的貨物。2000年7月4日,A企業虧損,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債務,甲決定解散該企業,并請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為清算人對A企業進行清算。經查,A企業和甲的資產及債權債務情況如下:(1)A企業欠繳稅款2000元,欠乙工資5000元,欠社會保險費用5000元,欠丁10萬元;(2)A企業的銀行存款 1萬元,實物折價8萬元;(3)甲在B合伙企業出資6萬元,占50%的出資額,B合伙企業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潤;(4)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2萬元。要求: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2)試述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

(3)如何滿足丁的債權請求?

【案例2答案】

(1)乙于2月10日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萬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首先,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萬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后,剩余78000元用于清償所欠丁的債務;其次,A企業所剩余財產全部用于清償后,仍欠丁22000元,可用甲個人財產清償;第三,在用甲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或可用甲從B合伙企業分取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甲在B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如有不足部分,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財產2萬元清償)。

【案例3】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一合伙企業,并簽訂了書面合伙協議。合伙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伙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協議中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伙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伙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于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并以合伙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伙人獲知后,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伙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后,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伙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給合伙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撤資退伙。于是,合伙企業又接納戊新入伙,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伙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伙企業的現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只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只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伙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伙為由,拒絕對其入伙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A則表示自己只是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要求:

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是否合法?并說明理由。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是否有效?并說明理由。

(3)甲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4)丙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5)丁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哪些當事人追償?追償的數額是多少?

(6)戊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7)經營管理人員A拒絕承擔連帶責任的主張是否成立?并說明理由。

(8)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后,合伙企業決定對乙進行除名,合伙企業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并說明理由。

(9)合伙人丁的退伙屬于何種情況?其退伙應符合哪些條件?

【案例3答案】

(1)甲聘任A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及為B公司提供擔保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委托一名或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所簽的代銷合同有效。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題中,盡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業的內部限制,但C公司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業名義與C公司簽訂的代銷合同有效。

(3)甲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索。

(4)丙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應當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合伙企業不允許有承擔有限責任的合伙人。因此,以勞務出資成為合伙人的丙,應承擔合伙人的法律責任。

(5)丁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丁向C公司償還了24萬元的債務,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進行追償,追償的數額為24萬元。

【解析】退伙人丁(對外)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在合伙企業(內部)對合伙企業債務不承擔清償責任。

(6)戊的主張不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A的主張成立。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A不屬于合伙人,因此無需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8)合伙企業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的,屬于當然退伙,當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9)合伙人丁屬于通知退伙。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人通知退伙應滿足以下條件:①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會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③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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