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精選11篇)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是為了建立森林草原資源分區負責的網格化管護體系、整合組建統一的規范化生態護林員隊伍,充分發揮生態護林員對森林草原資源的源頭管理作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精選11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護林員隊伍建設,保護森林資源,鞏固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北京市實施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辦法》、《北京市山區生態林管護職責和標準(試行)》、《北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林管護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鎮政府成立領導小組,負責本轄區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林業站負責生態林管護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生態林管護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2.熱心林業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3.管護人員應具備一定的文化程度,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野外工作環境,具備一定的管護生態林技能和勞動能力,男性年齡在20周歲至60周歲,女性年齡在20周歲至55周歲。具有工作必須的移動通訊工具手機。
4.不是現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林管護員。
第六條、生態林管護員的主要職責
1.護林員上崗著裝整齊,必須佩帶袖標,攜帶二號滅火工具,按時做好巡山預警工作。
2.對負責管護區域內的山林,月巡護時間25天以上,并建立管護登記簿,記錄每天管護情況,定期向村委會匯報情況。
3.巡山護林與守護。及時勸阻和制止野外用火、毀林開墾、亂砍濫伐、偷砍盜伐、亂占林地、毀林采石砂、土、亂捕濫獵野生動物、挖掘天然林樹根和林下野生藥材等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并及時向區、鎮林業主管部門報告。
4.做好森林防火宣傳與病蟲害防治工作,及時向林業站報告森林火災及森林病蟲害的發生發展情況,并積極組織撲救與防治。
5.護林員要服從調度,聽從安排。配合林業站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病蟲害的測報,防治工作,開展植樹造林、撫育,建設護林設施等工作。
6.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管護好轄區內的護林標牌、界樁及其他封山育林設施。
第七條、生態林管護員的考核管理
1.生態林管護員工作,實行考核制,每月按管護責任人實際出勤天數,確定補償金額。
2.嚴格執行“四落實”,即人員、地塊、責任、報酬要一一對應,責任區要明確。
3.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生的火情、火警、森林火災野外用火、林木病蟲災害、毀滅林木和在野外放牧等,要對管護責任人進行扣除補償金的處理。對在一年內發現有兩次違反規定的管護員,取消其管護員資格和扣除當月補償金
4.在防火期內,經區防火部門和鎮林業站檢查時,發現護林員一次不在崗扣50元,兩次不在崗扣100元,連續兩次不在崗解聘。
5.重要地段發生一起火情、火警,并不在現場的扣100元,及時到現場撲救的酌情處理。
6.加強對散養羊群的監管工作,管護員要積極配合林業站做好宣傳、巡視工作,阻止散養羊群毀林案件的發生,在管護責任區內發現牛、羊進山的,一經發現要嚴厲查處。凡發現生態林管護人員或直系親屬放牧的,取消該管護員資格。
第八條、護林員不服從管理或管護不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扣除全年管護費并解除聘用合同,情節嚴重的,將追究有關責任。
1.未經履行護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損失嚴重的。
2.經查實監守自盜的。
3.發生森林火災、嚴重森林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不報的。
4.發生其它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制止不力,損失嚴重的'。
第九條、完善村級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制度。
1.村委會根據市、區相關文件要求,按照村民自治的方式,完善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管理辦法,包括人員選擇、上崗、請假、處罰、獎勵、人員調換和輪崗等內容。并報鎮林業站備案,作為監督檢查管護員上崗履職的主要依據。
2.村里要選派專人負責管理,結合本村的管理辦法,對生態林管護員進行年度考核。村委會每年組織考核評比,報鎮政府批準,選出優秀管護人員,并給予適當獎勵。
3.對于扣發的補償金,可以用于表彰獎勵管護工作突出的管護員或者用于和生態林管護相關的工作。
第十條、實行生態林管護員全員投保制度。凡選用的生態林管護員都要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并作為上崗的必要條件。要求以村為單位集中投保。
第十一條、建立鎮村級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把生態林管護員管理工作納入鎮政府統一的年終考核內容,建立嚴格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護效果好,成績突出的村管理人員,經年終考核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二條、根據《關于完善本市山區生態林補償機制的通知》(京綠造發[20xx]14號)文件要求,生態林管護補償標準每三年上調10,20xx年7月1日開始,山區生態林管護員補償標準,由原來的平均每月484元提高到532元。
第十三條、補償金的發放。以村為單位,按季度發放補償金。每個村的補償金數額由該村的生態林面積和管護員人數來確定。
1.區財政局于每年年初將補償金下撥至鎮財政所。
2.每年的7月上旬,村委會都要根據輪崗后實際管護員人數,制定本村《生態林補償金分配方案》,經兩委班子和村民代表討論通過后,報鎮政府批準,報區主管部門備案。
3.村委會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本村的《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報鎮林業站。
4.鎮主管部門對村級《生態林管護員考勤及資金發放表》審核后,向鎮黨委、政府提出資金發放申請。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2
為加強對護林員的管理,切實調動護林人員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好護林員職能作用,更好的保護森林資源,鞏固造林綠化成果,改善生態環境,根據《森林法》及《山東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縣生態防護林員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策壸o林,進行森林防盜,防病蟲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災,毀林案件及林木病蟲害時要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二)封山育林,護林員必須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護范圍內沿林區邊緣壘砌護林墻或設置明顯的護林標志及防火標語;
。ㄈ┡浜狭謽I部門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及檢測;
。ㄋ模┯袡嘁螽數赜嘘P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五)定期向林木所有者、鄉鎮政府、林業站匯報護林工作情況;
(六)積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
。ㄆ撸⿲κ枇值,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進行補植。
二、護林員管理辦法。
。ㄒ唬┳o林員所看管的林區內,造成林木破壞、毀壞、被盜的,由護林員賠償林木所有者2倍的損失,抓獲作案人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ǘ┳o林員看管的林片內,擅自改變生態防護林地用途,每開墾林地一平方米,扣管護費10元;在林地內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樹樁(小盆景),護林員要及時制止,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ㄈ┳o林員發現火情、蟲情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管護費200元,對燒荒、燒地堰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扣除全年管護費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ㄋ模┳o林員看管林片內有牛、羊等進山者,每次每頭(只)扣護林員管理費20元;
。ㄎ澹┰诹謪^內非法收購木材的,護林員應及時制止,并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既不制止又不匯報者,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100元;
。┰诹謪^內進行捕獵,逮鳥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發現后,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ㄆ撸┳o林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抽查時不在崗位者每次扣管護費30元。
。ò耍┳o林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護林員原身份不變,對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對護林員進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約定免去護林員資格。
三、護林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免去護林員資格
。ㄒ唬┯羞`法犯罪行為的;
。ǘ┪茨苈男凶o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的;
。ㄈ┙洸閷崒俦O守自盜的;
。ㄋ模┥眢w條件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在外經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五)發生火災、嚴重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事實不報的。
護林員的`免除,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關系,免去護林員資格。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護林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半年匯總一次,報縣林業局備案。由縣林業局、財政局按照檢查的情況,待年底驗收合格后發放管護費。
五、實行護林員保證金制度,根據平森防指[20xx]18號文精神,對登記在冊的護林員根據所管護林片大小每人交納1000—2000元不等的保證金,在年度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退還保證金,并全額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發生火災的除沒收保證金外扣發一定比例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對管護工作突出的護林員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3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我縣生態公益林的管護,規范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根據《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縣轄區內國家重點生態公益林、省級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管理考核,適用于本規定。
第三條護林員主要從事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主要負責護林員隊伍的組織管理、培訓與考核,并具體指導護林業務工作。
第四條權屬為國有林場的護林員既可在本單位職工中產生,也可向社會公開選聘;權屬為集體、個人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應在生態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選聘。
第五條護林員聘用條件:男性,年齡20歲以上55歲以下,小學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思想品質好,作風正派;熱愛林業、熟悉林業管護等相關知識;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責任心強。
第六條依據生態公益林面積大小和管護難易程度,選聘護林員。
第七條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選聘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具體組織實施。選聘工作原則上
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選聘產生的護林員經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審核同意后,報縣林業局備案。護林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林業局雙重管理。
第八條權屬為集體、個人的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由各鄉(鎮)人民政府與其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權屬為國有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由國有單位與其簽訂《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生態公益林管護合同》要明確管護山場、面積、職責和報酬,并打印一式四份,權屬為集體、個人的,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村民委員會、護林員本人各執一份;權屬為國有的,縣林業局、林業工作站、國有單位、護林員本人各執一份。
第九條護林員職責
。ㄒ唬﹨f助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向群眾廣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政策,提高群眾護林防火、防病蟲害、防盜及保護生態公益林的意識。
。ǘ⿲茏o的生態公益林進行每日巡查,在巡查時應佩戴護林員標志,攜帶必備工具,做好巡山記錄,并及時報告巡查情況。
(三)督查并制止野外違章用火,一旦發生森林火情,及時報告并組織撲救。
(四)預防、發現和阻止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生態公益林行為的發生。
。ㄎ澹┌l現病蟲害及可疑病死、枯死林木現象,做好登記并及時報告。
(六)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報告生態公益林的管護等情況,協助做好有關森林火災的處理和毀林案件的查處。
(七)因生病、出差等特殊情況,暫時不能履行護林職責時,必須提前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審核后,報縣林業局批準。
。ò耍┳龊霉茏o合同規定的其他林業工作。
第十條護林員考核
護林員在聘用期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應根據護林員工作業績,按照百分制計分法對聘護林員進行考核。
。ㄒ唬┳龊蒙址阑稹⒁吧鷦又参锉Wo等林業法律、法規及各項林業政策的宣傳工作,計5分。宣傳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臺帳記錄完整、清楚,記載內容真實可靠,計10分。記錄不完整、內容不實的,酌情扣分。
(三)全年出勤率100%計30分。每查到未出勤或出勤后未佩帶袖標的,一次扣5分。
。ㄋ模﹪栏褚巴庥没鸸芾恚熑螀^內全年無火警(災),計30分。發生一次火警,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發生一次火災,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20分;發生重(特)
大火災的.扣30分。責任區外起火,殃及責任區的火災扣分按責任區內的標準減半扣分。
。ㄎ澹┴熑螀^內全年無亂砍濫伐、亂采濫挖、亂捕濫獵、毀林開墾等破壞生態公益林行為的,計10分。責任區內有上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
。┴熑螀^內全年無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的,計10分;責任區內有非法征占用林地事件發生,能及時報告并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5分;不及時報告或不配合林業主管部門破案的,扣10分。
。ㄆ撸﹨f助做好森林病蟲害監測和防治工作,及時報告責任區內森林病蟲害的發生和危害情況,計5分。對隱瞞不報或不配合森防部門工作的,扣5分。
第十一條護林員報酬
。ㄒ唬┼l(鎮)人民政府、林業工作站、國有林權單位負責對護林員進行考核,并按下列標準確定其全年工資額:
1.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上的,發放全年工資額。
2.得分在86—90分的扣發全年10%工資額。
3.得分在81—85分的扣發全年20%工資額。
4.得分在76—80分的扣發全年30%工資額。
5.得分在71—75分的扣發全年40%工資額。
6.得分在61—70分的扣發全年50%工資額。
7.得分在60分(含)以下為不稱職,扣發全年工資。
。ǘ└鬣l(鎮)林業工作站在縣財政為每位護林員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護林員護林工資支出賬戶。根據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林業工作站考核的結果,并經縣林業局公益林管理辦公室審核后,護林員工資由縣財政于次年的1月份統一發放給護林員個人。
第十二條護林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縣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表揚和獎勵:
。ㄒ唬┠7堵男小豆茏o合同》,管護森林資源取得顯著成績。
。ǘ┲浦蛊茐纳仲Y源行為,使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
。ㄈ﹪栏駡绦猩址阑鸱ㄒ,預防和撲救措施得力,在森林防火責任區保持無森林火災5年以上的。
。ㄋ模┱群捅Wo國家、省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有功的。
。ㄎ澹┮婪ㄖ浦够蛘邫z舉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壞林地、亂占濫用林地直接責任人有功的。
。楸Wo國家和集體森林資源與犯罪分子英勇搏斗的。第十三條護林員在聘用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罰或解聘:
(一)因玩忽職守,不履行管理職責,造成本責任區森林資源損失的。
。ǘ⿲ΡI伐和濫伐森林行為不制止、不報告,致使森林資源遭受損失的。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家林業局《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加強森林資源管,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結合我站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選拔護林員的條件
1、具有很強的生態保護意識,愿意為保護區努力工作;
2、敢于與各種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3、在當地群眾中具有一定的威望,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初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專業學校畢業者優先;
4、年齡原則在45周歲以下,特別優秀者除外;
5、身體健康,勤勞樸實,責任心強,能履行相應的工作職責。
二、護林員的選用
護林員全為季節性護林員,其選用程序是:先自愿報名,本人申請,經本站考核符合條件后即簽訂承包合同,并發給護林員上崗證。護林員持證上崗。護林員實行一年一聘,合同一式三份,護林員、保護站、管理局各一份。
三、護林員主要職責和義務
1、認真宣傳、貫徹國家及省等相關部門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規及相關政策。
2、按自身管轄范圍及時巡山護林,舉報并制止破壞森林資源的各種行為,并做好巡山記錄。
3、協助鄉鎮政府、林業部門做好森林防火宣傳,并主動維護好各種宣傳、保護等基礎設施,做好預防火工作。要努力做到“見煙就查,見火就罰”,一旦發生森林火情,應及時報告護林站、當地鄉鎮政府,并積極組織和參與撲救。
4、協助配合林業部門、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案件、野生動植物等各種調查。
5、對進入核心區的人員要進行詢問、檢查。
6、模范帶頭遵守保護區的各項管理規定,逐步引導當地群眾迅速增強保護意識。
四、護林員的管理
1、護林員在日常巡山護林工作中,應佩帶好上崗證和必要工具,上崗證嚴禁轉借他人使用。
2、護林員實行跟蹤管理。管理站將不定期對護林員的巡山護林工作進行隨機抽查和督導檢查。
3、護林員的工資,每月按時審核發放。
五、護林人員的獎懲
1、每月考核結果在90分以上的,全額撥付;在80-89分的撥付80%;在71-79分的撥付50%;70分以下的只撥付
50%,同時取消其護林員資格,如造成嚴重影響,出現重大林業案件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2、年終考核在90分以上的且在本鄉鎮內排名前三名的分別獎勵500元、400元、300元。
3、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不在崗,又未請假的,第1次,扣發當月工資的30%;第2次扣發50%,第3次,立即予以辭退,并扣發當月工資。
4、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已外出打工者,即辭退。 5凡督查時發現護林員管護區存在嚴重的盜伐濫伐林木、森林火災、亂占用林地、亂獵亂捕野生動植物等不法行為又未在第一時間內上報的扣發當月工資。
6、在森林防火期內,每天24小時必須保持通訊暢通,凡手機關閉、打通又不接的,經查無特殊原因的,按擅自離崗,扣發當月工資50%處理。
7、護林員沒有及時查處野外用火的,扣發當月工資的.50%,管護區每發生1起火警,扣發該片區護林員當月50%的工資,直至扣完為止。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護林員資格
(1)巡山記錄全年低于是150天的;
。2)發生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盜伐濫伐林木隱瞞不報的;
。3)發生森林火警、火災,不到現場撲救的;
。4)發生重大森林火災和出現大量盜伐濫伐林木的;
。5)與犯罪分子勾結破壞林業生產流通秩序的;
(6)不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等其他工作的。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5
第一條 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規范生態公益林護林員的行為,保障生態公益林安全,達到“山有人管、林有人護、火有人防、責有人擔”的目的。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和省財政廳、省林業廳《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的生態公益林護林員是指從事巡護森林、制止破壞森林資源行為的護林工作人員。
第三條 縣林業局負責本轄區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鄉鎮政府及林業站負責對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護林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思想覺悟高,為人正直,責任心強,遵紀守法,能秉公辦事,未受過刑事處罰;
。ǘ嵝牧謽I事業,群眾基礎好,有一定威信,長期在本地生產、生活;
。ㄈ┥眢w健康,年齡在25-55周歲的男性公民;
。ㄋ模┚哂谐踔幸陨衔幕潭,能處理一般文字材料;
。ㄎ澹┚哂泄ぷ鞅匦璧哪ν熊嚱煌üぞ;
。┚哂泄ぷ鞅匦璧囊苿邮謾C通訊工具;
。ㄆ撸┎皇乾F任村兩委成員。
第五條 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
第六條 護林員由村民委員會(或居委會)等林權單位,根據《福建省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進行推薦,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林業局審批后聘任;縣林業局根據管護合同的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工資。
第七條 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縣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第八條 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e極宣傳國家林業政策及法律法規,宣傳公益林管理規定、森林防火知識等。
。ǘ┭沧o責任區內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制止亂砍濫伐、毀壞林木(含苗木)、非法收購和無證運輸木材;制止在生態公益林區域內進行開
墾、采石、挖沙、取土、筑墳、挖根、挖筍、采脂、采集、放牧、打柴等損壞生態公益林的活動。
。ㄈ┲浦乖诹謪^違章用火行為,及時清除林火隱患,發現火情及時并協助當地政府撲滅森林火災,協助執法部門對火災案件進行查處,森林高火險期要在責任區進行全天候巡查。
(四)發現森林病蟲害應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搞好調查與防治工作。
。ㄎ澹┲浦箒y采亂挖亂捕亂獵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協助森林公安依法收繳采挖獵捕工具和野生動植物。
。┌础陡=ㄊ≈攸c生態公益林管護情況登記簿》的內容作好每天巡護記錄。一旦發現人為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應竭盡全力制止,并及時報告當地村委會、林業站和鄉(鎮)人民政府。
。ㄆ撸┲b整齊、佩帶標志、攜帶小喇叭等工具上山巡護,在森林防火期(每年9月至翌年4月)須帶水槍和鐵掃帚等撲火工具。
。ò耍┙邮芰謽I部門指導和管理,配合林業部門在管護區開展林業各項工作。
第九條 建立護林員培訓上崗制度。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培訓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護林員方可上崗。護林員履行職責時,應持證(書)上崗,并佩戴全縣統一標識。
第十條 公益林管護人員的配備要求。根據當地公益林分布特點,按照管護難易度,劃定護林責任區。原則上按照人均20xx-3000畝確定管護責任區,配護林員1名。
第十一條 林業站負責對護林員的出勤、管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縣林業局負責對護林員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護林員獎懲和聘任的依據。
第十二條 獎懲辦法
。ㄒ唬┳o林員在聘用期內,管護責任區無發生森林火災、盜砍濫伐、林地侵占、亂捕濫獵、森林病蟲害、非法采脂等現象,護林成績突出的,在年終考核時予以表彰和兌現效益工資。
(二)護林員在聘用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扣發工資、解聘等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扣發當月工資的50%:
(1) 無故不參加例會或培訓一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畝以下的,且沒有在當天上報的;
。3)高火險期間,發生違章野外用火,沒有制止或沒有在1個小時內上報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一次的;
。5)不做好工作日記的。
2、扣發當月工資:
。1)發生林業行政案件,沒有在當天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2)發生亂占用林地1-4.9畝,沒有在2天內上報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發生森林火災的;
。4)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達二次以上(含二次)的。
3、扣發當月工資,并予解除辭退:
(1) 發生林業刑事案件,沒有在查案前上報的;
。2)發生森林火災未在1個小時內上報且沒有在現場參與撲救的;
(3)一個月內連續發生2起森林火災的;
(4)森林火災過火面積150畝以上的;
(5)未經請假擅自離開崗位外出打工的;
(6)考核不合格,不能勝任管護工作的。
4、以權謀私、監守自盜和弄虛作假等觸犯法律的,應予解聘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管護工資的計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1、護林員管護工資按管護面積和縣林業局核定的標準計算年工資總額;月工資等于年工資總額除以12個月,當月發放80%,20%作為年終效益工資,效益工資不搞平均分配,按考核結果予獎勵。
2、每月的月底由林業站組織人員對護林員的管護情況進行評比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月工資的主要依據。護林員的工資表由各林業站負責人簽字蓋章,每季度報送縣林業局審核作為匯款憑證,縣林業局按規定將護林員工資匯至其工資賬戶。
3、年終效益工資由林業局組織人員對護林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發放護林員年終效益工資的主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管理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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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生態公益林護林員隊伍建設,規范護林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細則。
一、護林員是指從事生態公益林資源保護的專職人員,護林員應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熱愛林業事業,責任心強,身體健康,能適應公益林區野外工作環境。
二、公益林林權屬國家所有的,管護責任單位為所在國有林場,其管護人員原則上不外聘,在林場職工中按照競爭、擇優的原則進行錄用,確定后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三、公益林林權屬集體和個人所有的,招聘生態公益林護林員人選由村民委員會討論,按照“公開、公正、公平、擇優”的原則進行。所選護林員一是要熟悉管護責任區的村情、山情、民情;二是在當地說話比較有影響力;三是要有高度的工作責任心、事業心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四是要有健康的身體;五是了解林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國家政策;六是能夠服從組織領導。護林員原則上一年一聘,簽訂管護合同,登記造冊,統一管理。管護人員確定后統一登記造冊,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簽章后將花名冊報送縣林業局備案?h 林業局按照管護責任合同,會同當地政府每年對護林員實績進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續聘,不合格者解聘。
四、縣林業局和鄉鎮林業站負責組織指導護林人員的選聘工作,并對受聘護林人員進行政策法規、林木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關生態公益林管護知識的崗位培訓。鄉村管護責任單位負責對護林員進行日常管理,定期組織召開例會,并搞好考勤及巡山日志的檢查工作。
五、鄉村管護責任單位應合理劃分管護區域。國有林場原則上按每6000—8000畝配備1名專職護林員。集體和個人所有的生態公益林的護林員數量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合理配備。
六、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林業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森林資源和相關保護標志、設施的保護工作;
(二)定期巡護責任林區,對盜伐濫伐、亂捕濫獵、亂采濫挖、亂占濫用林地、違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單位和個人,護林員應當制止并報請當地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護林員每月巡護時間應不少于22天(防火期內應堅持每天巡護),并據實記錄巡山日志,記載林業生產、管護等方面的`情況;
(三)協助鄉村管護責任單位開展森林防火宣傳、火災調查、林木病蟲害測報與防治;及時火警和病蟲疫情;
。ㄋ模﹨f助有關單位開展責任區內生態公益林的營造、撫育、封育和監測工作。
七、管護合同執行一年期滿,管護責任單位應將護林員花名冊、管護面積及范圍、應兌現的護林員工資以及管護任務完成情況等在相應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短于1周),由生態公益林所在地群眾評議和監督,并由縣林業局進行年度績效考核,對考核合格的應優先續簽下一年度管護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終止其護林員資格。
八、管護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向護林員發放報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其報酬從國家和省級生態公益林補償基金中列支。
九、護林員在聘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揚或獎勵:
。ㄒ唬┴熑螀^內無森林火災、盜砍濫伐、亂捕濫獵、侵占林地等案(事)件發生,生態公益林資源管護成績顯著;
。ǘ┯掠谥浦蛊茐纳仲Y源行為,使生態公益林資源免遭重大損失者;
。ㄈ┰谏鷳B公益林營造、撫育、監測等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四)拯救、保護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有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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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管理,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參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0號)及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重點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等工作的專項資金,主要包括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ㄒ唬┥址阑鹉芰ㄔO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加強市(州)、縣(市、區)、省直屬單位森林防火基礎設施設備建設的專項補助經費。
(二)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是指安排用于省、市(州)、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購置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專項經費。
。ㄈ┥趾娇障里w行配套費,是指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森林防火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07]70號)規定,由省級財政按比例承擔的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經費。
第三條省財政廳每年根據全省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和省級財力狀況,統籌安排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
第四條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本著“預防為主,積極消防”的方針和屬地與事權劃分的原則安排使用:
。ㄒ唬┓旨壺撠煛I址阑饘m椯Y金以市(州)、縣(市、區)投入為主,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二)突出重點。對高火險區、火災多發區的市(州)、縣(市、區)給予重點安排。
第二章資金分配與撥付
第五條省財政廳根據年度預算安排的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規模,按照因素分配、規劃(計劃)分配、據實據效分配等績效分配方式,會同省林業廳提出資金分配方案按程序報批后,下達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預算。
第六條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由省林業廳根據各地森林火險等級、森林資源面積,基礎設施現狀、保障措施等因素綜合評定后確定補助額度,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預算級次下達資金。
第七條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由省林業廳根據全省森林防火形勢和各級森林防撲火物資儲備庫存情況,編制年度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分配計劃,報省財政廳審核后,按照預算級次下達并撥付資金。
第八條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由省林業廳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財政廳提出下一年度全省航空護林飛機租用計劃及飛行費地方配套預算建議數,并與有關單位簽訂租機協議,確定租用飛機的機型、架數、計劃小時、進出場日期和地點等。森林航空消防任務結束后,有關單位要根據實際飛行情況,按照租機協議與各供機單位及時清算飛行經費,提供詳細的飛行費結算清單報省林業廳,經省林業廳審核匯總后向省財政廳提出支付飛行配套經費的'申請,經省財政廳審核后,下達飛行配套經費預算并撥付資金。
第九條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資金使用管理
第十條森林防火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林區的了望臺哨、森林消防水池、固定宣傳碑修建及防火通道、隔離帶建設、重點火險市(州)、縣(市)的專業、半專業撲火隊裝備,應急處置保障設備裝備,重點林區無線電通訊系統、林火遠程圖像監控系統建設,新型滅火器材研制和推廣以及其他與森林防火相關的支出。
第十一條森林防火物資儲備資金主要用于各級森林防火部門購置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相關支出。
第十二條森林航空消防飛行配套費主要用于支付應由地方按比例承擔的租用飛機進行護林防火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
第十三條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不得用于發放工資、獎金、津貼、福利,不得用于單位的日常公用經費支出,購置公務用車、修建辦公用房、職工住房等樓堂館所、償還債務以及與森林防火工作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各市(州)和省直屬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省級財政森林防火設施設備建設專項補助資金使用情況總結上報省林業廳和省財政廳。
第十五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管理,做好入庫前驗收、入庫后維護、出庫時調試等工作。森林防火儲備物資的調撥使用要建立相應的臺帳制度,調入、調出要及時核對,按程序辦理入出庫審批手續,并按年度進行實物盤點,保證森林防火儲備物資帳物相符。
第十六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省級財政森林防火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滯留、挪用、套取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嚴肅處理,并取消項目所在市(州)、縣(市、區)下年度專項資金申報資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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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以下統稱為補償基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央財政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辦法》(財農[20xx]381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持續深化林改建設海西現代林業的意見》(閩委[20xx]44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生態公益林管護機制改革的意見》(閩政文[20xx]359號)、《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的通知》(閩政文[20xx]417號)等規定,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指各級政府依法設立用于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的資金。中央財政補償基金、省級財政補償基金和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重要組成部分,重點用于省級以上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各市、縣(區)政府應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受益者合理承擔的原則,相應建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點公益林是指經省林業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林業局、財政部聯合印發的《國家級公益林區劃界定辦法》(林策[20xx]214號)和《福建省公益林區劃界定實施細則》認定的、生態區位極為重要或生態狀況極其脆弱的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林地。
第四條省級公益林和國家級公益林實行相同的補償標準。
省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含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下同)為每年每畝12元。
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準為每年每畝12元。其中:中央財政每年每畝補助10元和省級財政每年每畝補助2元。
第五條中央財政、省級財政、省政府實施的江河下游地區對上游地區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支出分為兩部分,其中:11.75元用于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的補償性支出(包含每畝0.3元用于重點公益林所有者森林綜合保險保費支出,0.25元用于公共管護支出。
(一)補償性支出使用范圍包括:重點公益林所有者的補償費、直接管護費、村級組織監管費。對重點公益林無林地的補償性支出應全部用于造林、撫育支出。根據重點公益林不同權屬,補償性支出執行以下標準:
1.國有單位管理的重點公益林
、派綑唷⒘謾嗤瑢儆趪械,補償性支出全部用于國有單位重點公益林的管護支出;
(2)山權屬村集體、林權屬國有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于3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山權所有者,作為林地所有者的補償費,其余不高于70%用于國有單位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支出;
(3)山權、林權都屬于村集體的,國有單位應將不低于70%的補償性支出支付給山權、林權所有者,作為林地林木所有者的補償費,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國有單位的重點公益林管護支出。
村集體取得的林地、林木補償費,要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
2.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
根據創新重點公益林管護機制“落實主體、維護權益、強化保護、科學利用”的總體要求,將重點公益林管護的責任與補償收益權有機結合起來,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基本要求,建立主體落實、監管到位、補償合理的責權利相統一的補償機制。補償性支出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可分為所有者補償費、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
所有者補償費是指對納入重點公益林范圍內的林權所有者的補償。所有者補償費占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一般不低于65%,具體比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并按照責任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由全體村民共享。
村集體組織監管費是指撥給村集體,用于從事重點公益林管護宣傳、防火、防盜、防病蟲害、監管護林員、管護質量檢查及造林補植撫育等支出,該項費用占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15%。
直接管護費是指用于直接從事重點公益林管護工作的護林員(管護主體)工資。該項費用占全部補償性支出比例—般不高于20%,具體標準應視當地公益林管護難易程度和農民平均收入情況而定,并在當年《重點公益林管護合同》中給予明確。
村集體重點公益林面積較小(500畝以下)、重點公益林分布情況復雜或管護難度較大的,所有者補償費、村集體組織監管費和直接管護費之間的具體比例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定。
3.個人所有的公益林
林權屬于個人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全部支付給個人,由個人承擔森林防火、林業病蟲害防治、補植、撫育和護林等責任。經林權所有者同意,由村委會聘請護林員統一管護的,應將不低于65%的補償性支出用于林權所有者補償費,護林員直接管護費不高于20%,村級集體組織監管費不高于15%。
(二)公共管護支出用于省級以上重點公益林監測、管護情況檢查驗收、森林火災預防、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治與監測等開支,由省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統籌安排。
第六條設區市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和省林業廳直屬有關單位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聯合向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報送中央和省級公益林資金申請報告(包括補償性支出計劃和公共管護支出計劃)、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重點公益林管護情況和補償基金使用檢查報告)以及上年度批準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林地情況。
第七條補償基金年度預算確定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根據各設區市重點公益林面積和平均標準,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下達。
第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應對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撥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資金由縣級財政部門或林業主管部門采取報賬等方式撥付,補償性支出具體分配方案需在所在的村進行公示,確保補償基金及時足額撥付,專款專用。
第九條各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以及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鄉(鎮)、村集體等管護責任單位應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對各級補償基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并相應設立“國家級公益林補償基金”和“省級公益林補償基金”明細會計科目,及時準確反映補償基金的收、支、結余情況,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林業主管部門應與承擔管護任務的國有林業單位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書,鄉鎮人民政府應與村集體簽訂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書。國有林業單位應與護林員、集體應與個人簽訂管護合同。
村集體護林員應由村委會統一組織招聘,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并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后錄用,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等單位自行擇優確定護林員,自然保護區優先選聘當地村民為護林員。
第十一條國有林業單位、集體和個人都應按照合同規定履行管護義務、承擔管護責任,根據管護合同履行情況領取補償基金。
(—)村集體所有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支付給村集體和護林員。補償性支出中的所有者補償費和直接管護費,有條件的地方應通過銀行折卡將所有者補償費和直接管護費直接發放到個人手中,確保兌現。在支付補償性支出時,需提供按照《村民組織法》程序經村民代表通過的“補償性支出使用方案”和當期的補償性支出公示情況。經縣級林業和財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支付。
(二)國有單位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撥付給國有單位。國有單位應及時將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村集體應按照法定程序支付給村民。直接管護費由國有林業單位根據護林員管護效果按月支付。
(三)個人經營管理的重點公益林,補償性支出直接支付給個人或委托村集體。
第十二條管護執行滿—年時,國有林業單位、村集體或鄉(鎮)林業工作站要對管護情況進行考核,對符合管護責任書要求、完成管護任務的人員,兌現直接管護費,并繼續履行合同;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未按照管護責任書規定履行管護義務的,不予支付其直接管護費并終止合同,所扣的資金用于重點生態公益林的管護先進單位(村)或個人的獎勵。
第十三條村集體應將補償費、直接管護費和村集體組織監管費的分配情況和管護落實情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縣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設立投訴電話,受理群眾投訴。
第十四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分別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撥付、使用和管理檔案;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等必須建立補償基金認領簽收制度,并將認領簽收情況造冊登記、錄入檔案。
第十五條省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根據各設區市上報的征占用重點公益林情況,調減相應設區市的補償基金。國家林業局和省林業廳對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情況適時抽查。
第十六條市、縣林業主管部門應按照《福建省公益林管理辦法》、本辦法和國家、省重點公益林管護核查辦法規定,對重點公益林管護制度和補償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與落實情況,上年度重點公益林管護、森林資源消長、亂砍濫伐、森林火災、森林病蟲害發生與控制和重點公益林征占用林地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在各縣(市、區)核查的基礎上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處理、處罰和處分。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相關違法違規情況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凡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省級財政和林業主管部門不予安排有關設區市當年的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公共管護支出。
(一)違反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償基金使用和重點公益林管護有關規定,問題嚴重的;
1.補償基金不能及時足額兌觀的。
2.擠占、滯留中央和省級補償基金,違反專款專用規定的。
3.違反重點公益林管理規定或因管護不善,造成重點公益林破壞及生態功能持續下降的;未按規定建立重點公益林管護責任區,監管不力、建設效果不明顯、達不到階段性建設成效的。
(二)上報征占用重點公益林等資源變化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未按規定期限上報資金申請、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報告,或報送的資金申請、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檢查報告內容不符合規定的;
(四)經財政部或省財政廳認定需調減資金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各設區市財政局、林業局,省國有林場管理局和武夷山國家自然保護區管理局應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并抄報省財政廳和省林業廳備案。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20xx年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補償基金仍按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林業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財農[20xx]119號)執行,屆時,閩財農[20xx]119號文件自動終止。
森林生態效益價值補償的意義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指中央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是對重點公益林管護者發生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支出給予一定補助的專項資金。
基金的補償范圍為國家林業局公布的重點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嚴重地區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叢地。20xx年中央政府將先期拿出20億元人民幣,對全國4億畝的重點公益林進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
長期以來,人們對森林價值的認識較為片面。大多認為只有采伐木材和生產林產品,森林才有價值。沒有認識到森林其他方面的價值。“即便認識到了森林系統的生態價值,也因無法測量而得不到社會認可。這使得全社會無償使用森林生態服務成為理所當然。森林所有者和經營者無法得到應有的回報!
盡管有關專家表示森林生態服務功能的評估涉及學科面廣,問題復雜,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評估方法也將不斷改進,但這一評估結果還是讓人們對森林生態系統的功能、效益不敢小覷。而通過相關研究,使我國森林系統生態價值變得“可測度、可描述、可計量”,進而使社會認可,不僅會對國家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還會促進相應政策和制度體系的形成。
以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為例。近年,當整個社會在“發展”與“保護”之間“左奔右突”尋不到平衡點、生態問題日漸嚴峻時,建立健全此機制的呼聲不斷。但無論江河流域還是森林草原,生態效益補償機制的建立,都離不開對其生態效益和生態服務價值的認識和評估。
專家指出,本次評估,初步揭示了森林生態效益的價值量,將深化人們對森林多功能、多效益全方位的認識!安粌H可促進全社會對森林生態效益有償使用觀念的形成,也將促進森林生態效益市場交易等相應政策和制度體系的形成!
應對氣候變化這個全球大背景,也使相關研究更具緊迫性。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林科院資源信息研究所研究員唐守正表示,關于碳的收支和它對氣候變化的影響,是目前國際上的一個研究熱點。我們國家要在這里有發言權,必須有自己權威的數字!斑@是我國參與國際碳循環和國際氣候變化研究的一個具體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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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家級森林公園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風景資源,發展森林生態旅游,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依照《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撤銷、合并、改變經營范圍或者變更隸屬關系審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國家林業局主管全國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森林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配備管理和技術人員,負責森林風景資源的保護和利用。
第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主體功能是保護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普及生態文化知識、開展森林生態旅游。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遵循“嚴格保護、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利用、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是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從事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
第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應當自批準設立之日起18個月內,編制完成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國家級森林公園合并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12個月內修改完成總體規劃。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規劃期一般為。
第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突出森林風景資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內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護森林風景資源、生物多樣性和現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傳播生態文化知識,增強公眾生態文明道德意識;
(三)便于森林生態旅游活動的組織與開展,以及公眾對自然與環境的充分體驗;
。ㄋ模┮宰匀痪坝^為主,嚴格控制人造景點的設置;
(五)嚴格控制滑雪場、索道等對景觀和環境有較大影響的項目建設。
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還應當包括森林生態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專項規劃。
第九條已建國家級森林公園的范圍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重合或者交叉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與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總體規劃相互協調;對重合或者交叉區域,應當按照自然保護區有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十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標準和規程編制。
編制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報送審核(批)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時應當對征求意見及其采納情況進行說明。
第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批準。
經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5年內不得修改;因國家或者省級重點工程建設需要修改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同意。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設立后、總體規劃批準前,不得在森林公園內新建永久性建筑、構筑物等人工設施。
第十二條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總體規劃的要求,其選址、規模、風格和色彩等應當與周邊景觀與環境相協調,相應的廢水、廢物處理和防火設施應當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
國家級森林公園內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總體規劃要求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逐步進行改造、拆除或者遷出。
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進行建設活動的,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景觀和環境;施工結束后,應當及時整理場地,美化綠化環境。
第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依法編制并組織實施森林經營方案,加強森林公園內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或者開展森林生態旅游的需要,可以對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
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建設項目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但是因保護森林及其他風景資源、建設森林防火設施和林業生態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除外。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林地的,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森林景觀、生態以及旅游活動的影響,并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建設項目可能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的,應當在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行政許可后,依法辦理林地占用、征收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因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的實施,給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的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內的森林風景資源和生物多樣性進行調查,建立保護管理檔案,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重要森林風景資源的監測,必要時,可以劃定重點保護區域。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嚴格保護森林公園內的天然林、珍貴樹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風景林木,保持當地森林景觀優勢特征,提高森林風景資源的游覽、觀賞和科普價值。
第十八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ㄒ唬┥米圆烧、采挖花草、樹木、藥材等植物;
。ǘ┓欠ǐC捕、殺害野生動物;
。ㄈ┛虅潯⑽蹞p樹木、巖石和文物古跡及葬墳;
。ㄋ模⿹p毀或者擅自移動園內設施;
。ㄎ澹┪唇浱幚碇苯优欧派钗鬯统瑯藴实膹U水、廢氣,亂倒垃圾、廢渣、廢物及其他污染物;
。┰诜侵付ǖ奈鼰焻^吸煙和在非指定區域野外用火、焚燒香蠟紙燭、燃放煙花爆竹;
。ㄆ撸┥米詳[攤設點、兜售物品;
。ò耍┥米試、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標示牌、宣傳單等形式將森林風景資源保護的注意事項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的,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承辦單位的活動計劃對森林公園景觀與生態的影響進行評估,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承辦單位按照備案的活動計劃開展影視拍攝或者大型文藝演出等活動;對所搭建的臨時設施,承辦單位應當在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二十條經有關部門批準,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出售門票和收取相關費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風景資源的培育、保護及森林公園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減免門票或者設立免費開放日等方式,為老年人、兒童、學生、現役軍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游覽提供便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由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負責;需要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合資、合作等方式聯合進行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單位和個人參與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經營,應當符合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并服從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
國家級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的,應當依法向國家林業局申請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對森林公園的范圍進行公示和標界立樁。
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使用中國國家森林公園專用標志。未經國家林業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森林公園的名稱和專用標志。
第二十三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解說系統,開辟展示場所,對古樹名木和主要景觀景物設置解說牌示,提供宣傳品和解說服務,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向公眾介紹自然科普知識和社會歷史文化知識。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在危險地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不得對公眾開放。
國家鼓勵國家級森林公園采取購買責任保險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應對能力。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容量組織安排旅游活動,不得超過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進入國家級森林公園的交通工具,應當按照規定路線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國家鼓勵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使用低碳、節能、環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實防火責任制,加強防火宣傳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災撲救隊伍,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與設備。
第二十七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森林公園內及周邊的居民發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無污染的種植、養殖和林副產品加工業,鼓勵其從事與森林公園相關的資源管護和旅游接待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報送制度,按照要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送森林風景資源保護、利用等方面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國家級森林公園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其他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檢查。國家級森林公園經營管理機構應當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條在國家級森林公園內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處分:
。ㄒ唬┪窗凑找幎ň幹瓶傮w規劃、擅自變更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活動的;
(二)未按照規定從事森林公園建設和經營的;
。ㄈ┙ㄔO項目對森林公園景觀和生態造成較大影響或者導致森林風景資源質量明顯降低,未事先取得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或者改變經營范圍的許可的;
。ㄋ模﹪壹壣止珗@建設和經營管理的主體發生變動,未依法辦理國家級森林公園被許可人變更手續的。
第三十二條國家級森林公園未按照規定編制總體規劃或者未按照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經責令整改仍達不到要求并導致國家級森林公園主體功能無法發揮的,國家林業局可以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國家級森林公園的森林風景資源質量下降,經中國森林風景資源評價委員會專家評審,達不到國家級森林公園風景資源質量等級標準的,國家林業局應當將國家級森林公園撤銷。
被撤銷的國家級森林公園,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設立國家級森林公園。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國家級森林公園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0
。ㄒ唬┙M織領導
鄉成立森林防火領導小組,成員由鄉政府、武裝部、團委、派出所、林業站及各村委單位負責人組成。在森林火險期間,實行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各村也要成立相應的護林防火領導小組,每天有一名領導值班。其職責有:堅守崗位、安排值班;判斷火情、上傳下達;調配“三力”(人力、財力、物力),全權指揮。
一旦發現火警,村值班領導要在1小時內組織撲火隊趕到火場指揮撲救,鄉值班領導要在1小時內組織撲火隊趕到火場并指揮撲救。
。ǘ⿹渚葏^域:
森林火災處理本著分級處理的原則,按照行政區域管轄,由所在村具體負責,在村與村的結合部,相鄰兩村都要組織力量撲救。其它各村在接到火警報告后,要根據鄉指揮部要求組織力量撲救。
。ㄈ┗馂膱蟾妫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警,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向鄉人民政府報告。鄉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半小時內要向縣森林防火指揮部報告。
(四)撲火力量:
各村要成立撲火隊伍,并進行演練、培訓,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鄉政府的應急撲火隊伍應發揮中堅力量。發現火警、火災時,各村的'撲火隊伍都應整裝集合,統一服從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對現場撲火人員要進行編組,確定組長,服從指揮調動。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老弱、孕婦和兒童參加。
鄉森林應急撲火隊伍分組:第一組組長,組員;
第二組組長,組員
鄉村干部以包村為單位,配合兩個應急小組,干部配合編入第一組;干部配合編入第二組。
(五)通訊聯系:
實行有線和無線通訊相結合。重點解決好火場與鄉之間的聯絡。鄉政府、村委會要指定專人守護電話或電臺,連續值班,掌握火情變化情況,每半小時逐級上報。
鄉郵電所要把森林火災火情傳遞列入搶險救災范籌服務,保證火情電話暢通。
。┸囕v調配:
鄉、村要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撲救人員及時趕赴火場撲火。
(七)火情監控:
火災未徹底撲滅之前,撲火人員不準撤離火場,明火撲滅后,必須留足力量徹底消滅暗火,嚴防復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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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的村委會對撲火所需要的儀器,醫療等物質要做好供應工作,保證應急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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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查處:火場治安管理和案件的查處,一律由林業公安負責,根據案情,依法處理。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公安人員要立即趕赴現場調查取證,盡快破案、查處。構成刑事案件的,要做到快捕快判,達到教育群眾的目的。
2、技術鑒定:火場林木損失鑒定由林業局派技術人員或委托當地林業站技術人員進行鑒定。要在火災發生后三天內向縣森防辦呈報有關材料;火場跨鄉界限的由縣森防辦牽頭,組織有關林業站技術人員共同負責鑒定。
3、面積統計:火燒山場起火點明確的,過火面積按起火點所在鄉、村統計,起火地點不明確的,按過火面積所居行政轄區分別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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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災后報告:森林火災發生后三天內所在鄉政府應向縣森防指揮部提報書面報告,說明起火原因,組織撲救情況,檢查防患弱點,表揚先進典型和提出整改措施。
。、善后處理:對傷亡事故的善后處理,由當地鄉政府、林業局、民政局等有關部門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置決定。
。场浠鸾涃M:由所在單位支付,非國家職工參加撲火期間的誤工補貼和生活補助費,以及撲火期間消耗的其它費用,由火災肇事單位或肇事個人支付;火因不明的,由火場所轄單位支付;火災肇事單位,肇事個人確實無力支付的部分,由當地人民政府支付。
。础⒘帜咎幚恚夯馃疚唇浖夹g鑒定不得采伐;未燒死的林木不得采伐。當地鄉、村要派員看守山場,防止群眾進山亂砍柴。火燒木采伐需由林權單位提出申請,經程序報林業局審批后方可進行。
生態防護林護林員管理辦法 11
一、護林員的主要職責。
。ㄒ唬┭策壸o林,進行森林防盜,防病蟲及防火工作,遇有森林火災,毀林案件及林木病蟲害時要及時報告林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及林木所有者;
。ǘ┓馍接,護林員必須常年吃住在山上,要在自己管護范圍內沿林區邊緣壘砌護林墻或設置明顯的護林標志及防火標語;
。ㄈ┡浜狭謽I部門進行森林資源調查及檢測;
(四)有權要求當地有關部門對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協助林業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
。ㄎ澹┒ㄆ谙蛄帜舅姓摺⑧l鎮政府、林業站匯報護林工作情況;
。┓e極宣傳林業法律法規及林業政策;
。ㄆ撸⿲κ枇值,未成林造林地及林中空地進行補植。
二、護林員管理辦法。
。ㄒ唬┳o林員所看管的林區內,造成林木破壞、毀壞、被盜的,由護林員賠償林木所有者2倍的損失,抓獲作案人的,由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處理;
。ǘ┳o林員看管的林片內,擅自改變生態防護林地用途,每開墾林地一平方米,扣管護費10元;在林地內挖沙、采石、取土、割草、挖樹樁(小盆景),護林員要及時制止,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ㄈ┳o林員發現火情、蟲情不及時匯報的,每次扣管護費200元,對燒荒、燒地堰造成重大損失的,除扣除全年管護費外,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ㄋ模┳o林員看管林片內有牛、羊等進山者,每次每頭(只)扣護林員管理費20元;
(五)在林區內非法收購木材的`,護林員應及時制止,并向林業主管部門匯報,既不制止又不匯報者,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100元;
。┰诹謪^內進行捕獵,逮鳥等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護林員發現后,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林業主管部門,否則,每發現一起,扣護林員管護費50元。
。ㄆ撸┳o林員無故不參加學習、培訓、會議等相關活動,或抽查時不在崗位者每次扣管護費30元。
(八)護林員實行聘用制,聘用期為一年,護林員原身份不變,對護林員實行動態管理,由縣林業局、鄉鎮林業站對護林員進行不定期考核,合格的繼續使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約定免去護林員資格。
三、護林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免去護林員資格
。ㄒ唬┯羞`法犯罪行為的;
。ǘ┪茨苈男凶o林員職責,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壞的;
。ㄈ┙洸閷崒俦O守自盜的;
。ㄋ模┥眢w條件不能適應護林工作或長期在外經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護林員職責的;
。ㄎ澹┌l生火災、嚴重病蟲害、林木盜伐或濫伐等情況,故意隱瞞事實不報的。
護林員的免除,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合同約定,依法解除合同關系,免去護林員資格。
四、林業主管部門對護林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半年匯總一次,報縣林業局備案。由縣林業局、財政局按照檢查的情況,待年底驗收合格后發放管護費。
五、實行護林員保證金制度,根據平森防指[20xx]18號文精神,對登記在冊的護林員根據所管護林片大小每人交納1000—2000元不等的保證金,在年度防火期內未發生森林火災的,退還保證金,并全額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金;發生火災的除沒收保證金外扣發一定比例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對管護工作突出的護林員要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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