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高清无码专区,无人区码一码二码w358cc,99在线精品国自产拍不卡,亚洲国产欧美在线成人APP,男人天堂a在线,亚洲熟妇色,伊人毛片,国产精品亚洲mnbav网站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2025-12-08 16:21:01 小英 管理辦法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通用15篇)

  管理辦法是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用于約束市場行為、規范特殊活動及公共服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和法律效力,以下分享農貿市場管理辦法,歡迎借鑒!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通用15篇)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規范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干經營者入場,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場所。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橫琴新區管委會、各經濟功能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制定促進農貿市場發展的措施,鼓勵、引導農貿市場逐步實現規范化和標準化,完善農貿市場功能,提高農貿市場整體服務水平。

  第五條各區人民政府按屬地原則,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進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的行業管理,制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建設基本標準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工作,開展對農貿市場的年度考核,并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主體的登記、交易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農業、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價格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依法對本轄區內的農貿市場開展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確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七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實施。

  第八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劃給予復建或者就近重建。

  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開辦和經營

  第十一條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境外投資者,均可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進行農貿市場攤位、店鋪的招商招租和開業。

  第十二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相應的場地、設施。

  (二)必要的交通、衛生、環境保護等條件。

  (三)入場交易的商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實行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分離制度。

  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商事登記或簽訂委托合同后三十日內到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農貿市場配套設施建設、維護經營秩序、保障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和建筑物安全的管理責任。

  第十六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按照公益的原則,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規定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費和各種形式的攤派。

  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配備的服務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上崗。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眼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公布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名稱、管理人員分工、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公示經營者證照情況、違法違章記錄、農貿市場食品準入管理制度、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等與交易有關的事項。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在農貿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消費者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對市場攤位設置和入場經營商品進行劃行歸市,并在符合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安排經營場地。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劃出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百分之五的專用區域,用于農民出售自產的農副產品;政府投資建設和改造的農貿市場農民自產自銷區域不少于農貿市場營業面積的百分之十。

  有活禽入場經營的農貿市場應當按規定設立相對獨立鮮活家禽經營區域,并建立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制度,配備相應設施設備;未實行集中屠宰地區的農貿市場,還應當修建專門的活禽屠宰室,實行封閉式屠宰加工。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和完善農副產品和食品入場和溯源制度,履行農副產品和食品的安全責任,發現問題時應當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協助查明產品來源和產地。

  第二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與入場經營者簽訂書面合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除外),就場地安排、“門前三包”、收費標準、場內秩序、經營規范、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消防衛生等方面作出約定。

  (二)對入場經營的農副產品進行查驗,發現入場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查處。

  (三)查驗入場經營者營業執照、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四)指導、督促入場經營者建立并執行商品進貨查驗、索證索票、購銷臺帳、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五)設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等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并督促入場經營者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符合要求的計量器具和檢測器具。

  (六)配合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七)執行相關服務行業配套設施要求。

  (八)遵守農貿市場年度考核和農貿市場統計制度。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實行入場經營者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根據經營面積配備足量的專業保潔人員,并配備專職環境衛生監督員。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巡查管理制度,組織督促做好各責任包干區內的衛生保潔工作,做到攤位(店面)清潔衛生,經營工具擺放整齊,無亂掛亂吊、無亂堆亂放、無積水外溢、無散落垃圾、無攤(店)外經營。

  第二十四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管理公司應當明確入場經營者的安全管理責任,定期檢查其經營環境和條件,發現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為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違法行為提供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及時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禁止擅自擴大經營場地范圍,禁止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和終止農貿市場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禁止隨意擺攤設點。

  第二十七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對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違法設立收費項目。需要調整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應與入場經營者進行協商,提前三十日告知,并在協議中約定。

  農貿市場開辦者向入場經營者收取場地、設施租金或者其他服務性費用的,不得超過價格管理部門規定的指導標準。

  第三章入場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入場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提出開業、變更、停業、歇業申請。

  (二)對核準的農貿市場名稱享有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約定的使用權。

  (三)根據核準的經營方式依法自主經營。

  (四)拒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之外的收費和各種形式攤派。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入場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入場經營者應當與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簽訂入場經營書面合同,遵守農貿市場公約和經營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地明顯處懸掛營業執照,實行經營許可證制度的,還應同時懸掛相應的許可證,不得在農貿市場統一劃定的經營場地之外擺攤設點。

  第三十二條入場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經營范圍或者經營方式。

  第三十三條入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商品進貨查驗制度、進銷臺帳制度,索取商品質量合格證明;購進并銷售持許可證件生產商品的,應當向供貨方索取查驗有效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明文件。農民在農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除外。

  第三十四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經營的商品實行明碼標價。

  入場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更換、退貨、補足數量等正當要求,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者拒絕。

  第三十五條入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農貿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一)入場經營者初次與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當查驗其主體資格合法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

  入場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索取食品質量合格證明:畜禽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類的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肉類的.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等應當有相應的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產品的合法證明文件。

  (二)應當從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購進肉類及其制品,并在攤檔明顯位置懸掛、張貼肉品的檢疫檢驗合格證明。

  畜禽及肉品經營者應當每日對經營場所實施清潔消毒,并在農貿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鮮活家禽經營者營業時應當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銷售和屠宰應當分別由專人負責。

  (三)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應當具備防塵、防蠅、防鼠設施和冷藏、消毒器具;熟食檔應當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應當分開存放,從業人員應當持有健康合格證明。

  第三十六條入場經營者禁止銷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證明、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二)應當檢疫、檢驗而未經檢疫、檢驗或者檢疫、檢驗不合格的農副產品和依法應當標識而未標識的農副產品。

  (三)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產品,有毒、有害、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食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銷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條入場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未檢定或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二)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副產品。

  (三)商住混合或者人與畜禽混合居住、搭建住人夾層或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四)強買強賣,騙買騙賣,欺行霸市。

  (五)壟斷貨源,哄抬價格或者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規劃不明確但具有農貿市場用途的市場,經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為農貿市場的,納入農貿市場管理。

  通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權簽訂的產權轉讓合同已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原有用途;已改變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依照本辦法查處。

  第三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在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可由政府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由符合條件的中標者投資建設或實行配建制。

  配建制具體實施辦法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組織制定。

  第四十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的,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和相關建設規范要求。

  本辦法實施前已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給予扶持。

  第四十一條新建、改建和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并與主體項目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禁止分割轉讓。擅自將農貿市場改變用途或分割轉讓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三條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中止或終止經營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六十日內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無法確定的,農貿市場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臨時管理,直至重新確定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為止,由此產生的管理費用由農貿市場開辦者承擔。

  第四十四條農貿市場合并、遷移、分立、撤銷、關閉或者變更重要事項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通知入場經營者,沒有約定的,應當在六十日前通知入場經營者,同時向社會公告,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或者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牽頭組織對農貿市場進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應當將考核結果通報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年度考核結果開展相應執法監管活動。

  農貿市場連續兩年考核不達標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將該農貿市場列為掛牌督辦單位,并向社會進行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商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四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商事登記,向符合條件的經營者核發營業執照,對其經營范圍和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第四十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副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等。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查驗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行定期清潔消毒。

  第四十九條海洋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水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水產品的藥物殘留進行檢測。

  第五十條公安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

  第五十一條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消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照國家消防技術規范進行審核、驗收和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依法對未辦理消防行政許可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二條規劃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發展和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依法對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而擅自開業的農貿市場進行查處。

  第五十三條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范圍外的亂擺賣、亂張貼、非機動車輛停放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消費環節的食品衛生進行監督管理,依照相關食品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規范進行審查和驗收,依法查處食品衛生違法行為。

  第五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第五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第五十七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五十八條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布相關監督管理和抽查檢驗結果,并根據各自職責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落實本辦法的各項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取得商事登記而擅自經營農貿市場的,或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商事登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六十條違反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一條第二、六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三、四項規定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違反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知道或應當知道入場經營者無照經營行為和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而為其提供場所或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六十三條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百元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第二十七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未按規定通知入場經營者或向社會公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農貿市場內一個季度連續三次發現經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產品的,視其情節輕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開辦者和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工商、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價格、稅務、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公司,是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

  第七十條本辦法自2013年2月24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城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集貿市場(以下簡稱市場)是指本市城鄉各類綜合性的農副產品批發、零售市場。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市場經營活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市場經營的監督管理機關。

  公安、稅務、物價、標準計量、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市場經營實施管理。

  第二章 市場經營者和經營范圍

  第五條 凡有經營能力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必須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不得無證無照經營。

  第六條 經營者要求進入市場設固定攤位進行交易的,應按有關規定持營業執照、攤位使用協議等證照,向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取得攤位證。

  鼓勵農民在市場內銷售自產自銷的農副產品。

  第七條 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禁止在場外交易。

  經營者需要在核定的經營場所以外,臨時設點擺攤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臨時經營證明。在批準的地點和期限內經營。

  舉辦臨時性交易活動的,需要占用道路的,應征得公安、市政公用等有關部門同意,并報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符合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第九條 經營范圍必須符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商品、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淘汰商品以及過期失效的商品;

  (二)麻的醉藥品、毒性藥品、偽劣藥品、化學農藥、精神的藥品、放射性物品和國家命令禁止上市的中藥材;

  (三)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片、照片和錄音(像)帶;

  (四)迷信印刷品和迷信焚化品;

  (五)青蛙、蛤香螺、河豚魚、毛蚶;

  (六)未經檢疫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豬、牛、羊等肉類;

  (七)有毒、有害、污穢不潔、腐爛變質食品及有病或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及其制品;

  (八)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禁止上市的其他商品。

  第三章 交易行為

  第十條 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標準計量、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第十一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

  (二)使用不符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四)看相、測字、算命以及非法賣藝活動;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將出售的商品故意用水、雜物、藥物等注入、浸泡出售的商品或用厚袋、濕袋、粗繩包裝(扎),并不得在出售商品時有其他摻雜使假行為。

  第十三條 市場商品的價格和服務收費由交易雙方議定,隨行就市。

  執行限價、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過最高限價。

  經營者有固定地點和攤位的,應明碼標價。

  執行限價、差率管理的商品,不能超過最高限價。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市場內設立舉報箱、意見箱、公平秤及其他必要的檢驗器具,認真受理群眾投訴,保護合法經營,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條 有關行政執法管理人員在市場進行檢查時,應按規定佩帶管理標志、出示檢查證件,依法進行監督管理;對未按規定進行檢查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人員查處市場違法違章經營案件時,可依法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經營憑證,檢查經營的商品,必要時可暫扣經營者的有關財物。

  第十七條 除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明確規定或依法定程序設立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場內以任何名目向經營者收取費用。

  凡在市場內亂收費、亂攤派的,經營者有權拒付。

  第五章 罰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六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經營的商品,可并處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責令糾正,可并處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必要時可暫扣經營的商品;情節嚴重的,并處3日以上10日以下的停業整頓,直至收繳攤位證,吊銷營業執照。對無證無照經營的,可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視情節輕重給予沒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經營的貨款、商品,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沒收經營的商品,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日以下停業整頓,直至收繳攤位證,吊銷營業執照,涉及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法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第一、三、五項規定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收繳攤位證,吊銷營業執照;

  (二)違反第二項規定的,沒收不符合規定的計量器具,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受到消費者短尺少秤投訴三次以上、經查證屬實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30日以下的停業整頓;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六項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糾正,并處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損壞市場設施的,照價賠償,故意破壞市場設施的,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日以下的停業整頓,直至收繳攤位證,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可并處30日以下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收繳攤位證、吊銷營業執照并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一)沖擊市場管理辦公室,圍攻、毆打市場管理人員;

  (二)干擾市場管理、擾亂市場秩序;

  (三)冒充市場管理人員,勒索、詐騙群眾財物;

  (四)偷搶他人財物。

  其他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的,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市場交易違法、違章行為進行查處時,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違法、違章行為作出暫扣財物、沒收財物和罰款處罰時,必須開具統一印制的《暫扣收據》、《罰沒收據》。

  罰沒收入按規定上繳財政。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的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市場交易管理中,行使職權時非法侵犯經營者人身權、財產權的,應依法賠償,并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市城鄉各類專業性、綜合性的日用工業品及其他民用物品的批發、零售市場交易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農貿市場規范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責任、規范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北京市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文明創建、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核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為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關于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并組織落實。

  第二章 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注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后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建立健全市場食品準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核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況;

  應當設置規范的市場食品準入檔案柜,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并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內容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況、市場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況、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毀,做退市處理。

  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積極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范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系,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責任,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

  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為;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筑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筑安全隱患;

  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 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況、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并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可以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提供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筑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責任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接受培訓和考核,并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劃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志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并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保持市場通道暢通,無占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責任區內的“門前三包”責任;

  保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并保持整潔明亮;

  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責任。

  第三章 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 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準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

  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提供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應提供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系電話等;

  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制品須從政府批準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保鮮劑、反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制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 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市場經營者 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

  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

  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偽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偽劣商品;

  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采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注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 農業部門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 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筑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責任,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為的職責。

  第二十條 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為,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為,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閉、拆除和取締。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4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維護集貿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國集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計量行為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集貿市場(以下簡稱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集市主辦者)主辦,由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向集市主辦者承租場地進行農副產品、日用消費品等現貨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場所。

  第三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集市計量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集市的計量活動應當遵循公正、公開、公平、誠信的原則,保證計量器具和商品量的準確,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五條集市主辦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集市計量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核驗、更新、公示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供消費者查詢。

  (二)積極宣傳計量法律、法規和規章,提高經營者的計量法律意識和誠信經營意識。

  (三)在與經營者簽訂的入場經營協議中,明確雙方有關計量活動的權利義務,要求經營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等,并約定相應的違約責任。

  (四)根據集市經營情況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負責集市內的計量管理工作,集市的計量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計量業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集市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相關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計量器具出現新增、減少、更換、維修等情況應當及時更新登記信息。

  (六)合理設置用于公平復核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計量器具,擺放在顯著、便捷位置,并予以標識;對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負責保管、維護和監督檢查,保證量值準確。

  (七)發現經營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計量器具等計量違法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縱容。

  (八)建立健全誠信計量管理體系,組織經營者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

  (九)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集市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消費者和經營者因商品量計量結果產生糾紛的,集市主辦者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計量調解和違法行為查處。

  第六條集市主辦者應當要求經營者配備和使用符合國家規定、與其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計量器具,并督促檢查。鼓勵有條件的集市主辦者免費為經營者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

  第七條鼓勵集市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將經營者計量違法行為在集市中予以公示;對計量失準拒不整改或者計量失準仍強買強賣的經營者,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管理制度的規定追究違約責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第八條鼓勵集市主辦者對集市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推廣使用通過智能網聯功能實現防作弊效果的計量器具。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集市主辦者關于計量活動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正確、規范使用計量器具和法定計量單位,對配置和使用的計量器具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計量器具量值準確。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的,應當定期送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計量器具出現新增、減少、更換、維修等情況,應當及時向集市主辦者報備。

  (三)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使用國家限制使用的計量器具,應當遵守有關規定。

  (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不得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偽造數據,不得破壞計量器具的鉛(簽)封,不得使用鉛(簽)封已損壞的計量器具。

  (五)以商品量的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但經交易雙方當事人同意的除外。計量偏差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結算值與實際值相符。

  (六)現場交易時,應當明示計量單位、計量過程和計量器具顯示的量值。消費者有異議的,應當重新操作計量過程和顯示量值。

  (七)銷售定量包裝商品應當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八)開展誠信計量自我承諾,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計量檢定機構實施強制檢定,應當執行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定,確保量值傳遞準確。

  第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對集市主辦者、計量管理人員進行計量方面的培訓。

  (二)督促集市主辦者按照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做好集市的計量管理工作。

  (三)對集市的計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計量管理和計量行為,進行計量監督和執法檢查。

  (四)積極受理計量糾紛,負責計量調解和仲裁檢定。

  (五)強化信用監管,建立集市誠信計量管理制度和評價標準,定期公開評價結果,對集市計量工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第十二條消費者所購商品,在保持原狀的情況下,經復核發現短秤缺量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經營者租賃期滿的,也可以向集市主辦者要求賠償,集市主辦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經營者利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構成欺詐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集市主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對屬于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應當使用計量器具進行測量而未使用計量器具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銷售商品的結算值與實際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處罰。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集市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黨員、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具有作弊功能的計量器具,是指可以通過偽造、變造、篡改計量數據或者改造計量器具導致顯示數值與實際量值不一致的計量器具。

  本辦法所稱用于公平復核的計量器具,是指對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因商品量測量結果發生的糾紛具有裁決作用的計量器具。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4月19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7號公布的《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5

  為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勝浦農貿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資料包括:經營管理標準,商品質量管理標準,市場衛生管理標準,市場車輛管理標準,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第一局部:市場衛生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持續所經營的店面、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店面、攤位及其附近務必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二、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三、經營戶所經營的商品應當擺放整齊,不得超過陳列臺面,不得店外設攤,攤外設攤。

  四、經營戶應當對門前實行三包,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五、經營戶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人員的衛生檢查,并服從管理。

  第二局部:商品質量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貼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平安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務必理解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四、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務必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第三局部: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標準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效勞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前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效勞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務必佩戴經營效勞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禮貌、老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四局部:市場車輛管理標準

  一、經營戶及消費者應當服從市場管理人員管理,根據市場管理人員的安排,在規定的場所有序停放車輛。

  二、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狀況需事先征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并聽從指揮。

  三、經營戶每一天用于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透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第五局部:監督考核管理標準

  一、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根據考核標準對經營戶從證照、商品質量、衛生狀況、老實守信等方面進行考核,并如實記錄。建立經營戶信用檔案。

  二、市場管理部門應當聘請義務監督員對經營戶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三、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公示考核結果和處分的經營戶。

  四、市場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日常經營考核標準,根據考核結果對經營戶予以獎勵、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淘汰。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6

  發布內容: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 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 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責任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責任制;

  第四條 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 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保持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達到100%;

  第六條 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 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 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保持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 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 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 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符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7

  一、按市場規模配備衛生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佩戴統一標志,文明管理,開展經常性衛生檢查評比活動。

  二、市場劃行歸市,合理布局,亮證(牌)經營,明碼標價,分類設攤。無攤外攤、場外攤,確保文明經營,秩序良好。

  三、有完善的上、下水設施。水產區、牲畜區、熟食區有自來水龍頭,有洗槽和下水道,地面平整,全面硬化。經銷活禽的有固定的金屬籠架和水沖式設施。活殺家禽的`有封閉式爐子、瓷磚式水池、密閉式垃圾桶等衛生設施。每批宰殺結束后,必須沖洗場地一次,保持衛生整潔。農貿市場的冷藏設備符合衛生要求。

  四、市場內經銷食品、副食品、熟食的經營者必須有衛生許可證、健康證和營業執照。餐具有消毒保潔設施。直接入口食品有防蠅、防塵櫥(罩)和專用柜臺,生、熟分開,貨、款分開。從業人員工作衣帽齊全潔凈,個人衛生良好,食品衛生知識熟悉。市場上不得銷售假冒偽劣、過期、霉爛變質食品。未經檢疫的肉類不得上市銷售。

  五、市場應配備果殼箱、垃圾桶等衛生設施。市場經營性垃圾全部實行袋裝化、桶裝化,垃圾袋裝率達100%,并做到日產日清。

  六、實行全日制保潔制度。地面、攤位整潔,無亂扔雜物、垃圾。下水道暢通,定時沖洗。排水溝內清潔,無積存淤泥、污物。

  七、市場有公共廁所。清掃保潔消殺制度落實,蹲坑、便池內無積糞、無尿垢。廁所內無蛛網、無蠅蛆,基本無臭味。糞池密閉有蓋,不漫溢,四周硬化。糞便及時清運。

  八、除“四害”工作落實。有制度,有專人負責,措施落實,定期開展室內外環境消殺。場內外無鼠及鼠洞、鼠糞、鼠咬痕等鼠跡,無蟑螂、卵莢及蟑跡。一個視野內可見蒼蠅不得超過2只。無蠅蛆、孑孓孳生。

  九、認真執行門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實管理責任和管理人員。市場內不得停放車輛,場外車輛停放實行定點、定線,專人管理,分類停放。

  十、開展健康知識宣傳教育,有宣傳陣地,定期組織管理和從業人員學習、培訓。食品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和健康知識普及率達100%,考試及格率達100%,健康行為形成率達80%以上。

  十一、場內其他經營攤點,符合衛生標準要求。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8

  1、為維護金雞鄉集貿市場的經營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金雞鄉的實際情景,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是指位于金雞鄉美麗安置點建設的農貿市場;本制度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農民等;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并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依法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3、凡有經營本事的單位和個人,在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申請辦理進場交易登記手續,并取得攤位證后,均可依法在市場內從事經營活動。經營者應按照經營協議的約定,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4、經營者應在核定的攤位或指定的場地內經營,不得在市場內隨意設攤或流動經營,嚴禁阻塞交通,不準亂架遮陽傘和亂搭棚架,要堅持市場整潔美觀。

  5、任何人不準私下出租、轉借和賣買攤位。轉讓、搭拼攤位應事前向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提出報告,經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批準,方準經營。農貿市場經營戶在合同期內終止經營,應提前一個月提出報告,經市場同意,交清各項費用,辦好設施歸還手續,手續齊全后方能終止合同。

  6、經營者需按時繳納水電費,逾期不繳納者將進行停水停電處理。任何人嚴禁在市場內私拉亂接電線和水管,一經發現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若因私拉亂接電線引發事故,由肇事者全權承擔。

  7、經營者在市場交易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商業道德,服從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和公安、稅務、物價、衛生等部門的管理。

  8、從事食品經營,必須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和健康合格證,并貼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市場內經營的攤位,必須貼合有關部門的衛生標準,檢查出不貼合標準的限期整改,經整改不貼合要求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權終止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9、經營范圍必須貼合國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禁止經營下列商品:

  (一)假冒偽劣或者過期失效、腐爛變質的產品;(二)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野生動植物及其制成品;(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產品和水產品;(四)有毒農藥殘留超標的蔬菜和水果;(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證明的`產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10、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壟斷貨源、欺行霸市、強賣強買、騙賣騙買、抬級抬價;(二)使用不貼合規定的計量器具或短尺少秤;

  (三)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行為;

  (四)以虛假廣告等欺詐方式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五)污辱、謾罵消費者,吵鬧、起哄擾亂市場交易秩序;

  (六)賭博、斗毆及損壞市場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11、經營者有愛護市場公共設施和維護市場秩序的義務。對損壞市場公共設施,撓亂市場管理秩序和有不衛生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經批評教育還不改正的,金雞鄉綜合執法中心有終止其合同和取消其在本市場擺賣的權利。

  12、市場內攤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經營者要堅持職責區域內整潔衛生。

  13、平時要搞好市場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不亂丟果皮紙屑等垃圾,不得淤塞溝渠,要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和環境衛生。每日市場結束后,各經營者必須打掃好商鋪及攤位職責區衛生后才可離開。

  14、市場內嚴禁吵鬧、打架、偷竊、盜搶、欺騙群眾等行為,如有發生,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制止,情節嚴重的送執法機關處理。

  15、違反本制度規定及非法侵占、破壞農貿市場場地、設施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責令改正,賠償損失。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16、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金雞鄉人民政府,本制度自2019年7月25日起施行。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市場開辦者、管理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成立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監督管理進行組織領導、綜合協調。

  各地、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組織等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農貿市場發展基金,促進農貿市場的規范管理和健康發展。

  第四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不得實施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農貿市場經營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農貿市場管理者)和農貿市場入場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行業組織應當建立行業自律和協調機制,促進行業誠信經營。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農貿市場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對農貿市場及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和監督管理,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參與論證、編制農貿市場網點建設專項規劃(以下簡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及相關項目的驗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依據農貿市場的規模和管理現狀等實際情況,在有固定設施的農貿市場設置專門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負責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及項目驗收;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第八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畜禽屠宰、農貿市場內畜禽交易等與動物防疫有關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林業、水產等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法負責農貿市場內與陸生、水生野生動植物有關的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食品、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公安機關負責農貿市場內的治安管理,并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可根據需要在大、中型農貿市場設置民警室。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農貿市場內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

  農貿市場應建立由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和場內經營者組成的治安保衛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做好農貿市場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十二條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權,配合商務行政管理部門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三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外的亂搭建、亂擺賣、亂張貼等行為以及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督促、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開展健康教育宣傳、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對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內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和計量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價格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場內經營者銷售產品明碼標價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與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督促、協調或實施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督促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各項責任,推進市場文明建設,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第三章規劃建設

  第十八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組織編制本轄區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專項規劃須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等應當根據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組織實施。

  制定農貿市場規劃建設實施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標準;

  (二)農貿市場的選址和規模應當與服務區域居住人口、服務半徑相適應;

  (三)農貿市場配置應當方便群眾生活,滿足群眾需求;

  (四)農貿市場布局應當與其他社區商業服務設施相協調,與經濟社會發展程度相適應。

  第二十條農貿市場建設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批農貿市場(含基建工程項目配套建設的農貿市場)總平面圖時,應當明確農貿市場建筑規模、建筑位置及相關配套設施;屬于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配套建設農貿市場的,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或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農貿市場建設要求納入房產開發項目或舊城改造項目規劃設計條件。

  規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應當征求工商、商務、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使用政府資金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貿市場開辦者簽訂資金使用協議,并在協議中明確農貿市場的建設標準、使用期限、管理責任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新建、改(擴)建完成后,市場開辦者應當依法申請項目竣工驗收,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在對農貿市場進行規劃條件核實時,應當會同工商、商務、城市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共同核查農貿市場是否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農貿市場未按照規劃條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或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進行建設的,規劃、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權,分別依法責令農貿市場開辦者立即整改。農貿市場整改完畢,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條農貿市場用地、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拆零轉讓,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但不符合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的,應當進行重建、改(擴)建。

  重建或改(擴)建的農貿市場,其經營生鮮農產品的面積不得小于重建、改(擴)建前的面積。

  第二十五條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要求的農貿市場不得擅自拆除或改變用途。

  第二十六條原則上不得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確需設置臨時農貿市場的,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工商、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門論證通過后,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設置。

  臨時農貿市場設置期限不得超過兩年,設置期滿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市場開辦

  第二十七條鼓勵自然人、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境外投資者投資新建、改(擴)建農貿市場。

  第二十八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農貿市場建設技術規范及國家有關建筑技術規范;

  (二)具備與農貿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的原則,根據農貿市場布局設計圖設立檔鋪,對場內商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科學合理地劃行歸市。

  以零售為主的農貿市場,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農副產品自產自銷區。

  第三十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農貿市場設施設備維護,每年從攤位租賃服務費收入中提取一定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用于市場內攤檔、道路、通風采光、消防、安保、給排水、用電、衛生、停車等設施設備的維護更新。

  第三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應當提前三個月向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市商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該書面報告后的10個工作日內會同工商、規劃、國土、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論證。

  經論證該區域確需設立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可以采取協議收購、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將該農貿市場交由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街道辦事處確定的農貿市場管理者經營管理;屬地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與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無法達成農貿市場收購、產權置換或租賃協議的,按照程序終止該農貿市場經營或予以關閉。

  第五章市場管理和經營

  第三十二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管理和提供有關服務。

  農貿市場開辦者與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對農貿市場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進行約定。

  第三十三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建立并執行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查驗并留存食用農產品產地證明或購貨憑證、合格證明文件,對無法提供相關文件的食用農產品,須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入場銷售;配備快速檢測設備,每天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及時公布快檢結果;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其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其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二)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防疫職責。查驗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未隨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的不得進入市場;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職責。設置公示欄,公布服務項目、攤位租賃服務費收費標準、市場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規應當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環境衛生職責。保持市場內通道暢通,制止場內出店(攤)占道經營行為;制止隨意擺攤設點。根據市場垃圾量設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場環境衛生整潔和容貌美觀,確保無亂擺賣、亂刻畫、亂張貼、亂懸掛、亂搭建行為;認真履行門前四包職責;市場公廁安排專人管理并保持設施整潔、完好。

  (五)計量監督職責。配備專(兼)職計量管理人員,對經常使用的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造冊,并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配合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指定的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做好強制檢定工作;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符合要求的復檢計量器具;設立投訴受理點,公布投訴電話,接受消費者投訴并進行調解,配合消費者協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消費爭議進行調查處理。

  (六)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職責。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開展病媒生物滅殺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場內病媒生物密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七)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法律、法規、規章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擾亂農貿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八)配合有關管理部門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場內經營者應當承擔的食品安全、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責任。

  第三十五條農貿市場管理者除向場內經營者收取市場攤位租賃服務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代收水電費、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的,應當嚴格按照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費標準。

  第三十六條場內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需要辦理衛生等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辦理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并按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在指定區域亮證亮照經營。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除外。

  場內經營者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營業執照或或其他行政許可證件,不得擅自更改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

  第三十七條場內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管理制度;

  (二)經營活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信的原則,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對銷售的農副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串通操縱農副產品價格;

  (四)遵守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

  (五)不得銷售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產品);不得進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費者要求其提供購物憑證的,應當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場內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根據其經營品種及規模,依法配備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保持經營場所整潔衛生;應當依法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銷售畜禽產品的,應當提供檢疫證明;銷售豬肉產品的,除提供檢疫證明外,還應提供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農貿市場建設管理協調機構負責對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納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農貿市場管理者應當依據其與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簽訂的協議進行管理,直至協議解除。農貿市場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務管理職責的,農貿市場開辦者可以依據協議對其進行處理。

  第四十一條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管理者、場內經營者的違法及受表彰信息錄入市場主體或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在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建成的農貿市場,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對場內商品劃行歸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擅自終止農貿市場經營或關閉農貿市場的,由商務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開辦者未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對農貿市場進行服務管理的,或者已設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農貿市場管理者但未簽訂協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按規定抽查場內食用農產品質量或未及時公布快檢結果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制止場內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兩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職責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農貿市場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責任,病媒生物密度超過國家標準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場內經營者從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因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農貿市場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給場內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場內經營者可依法要求該農貿市場開辦者或農貿市場管理者給予賠償。

  第五十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其他有關部門行使,事業組織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接受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托具體實施。

  第五十一條侮辱、阻撓或毆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二條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農貿市場,指由開辦者提供固定場地、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零售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交易場所。

  農貿市場開辦者,指依法從事農貿市場投資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者,指農貿市場開辦者依法設立或委托,行使農貿市場經營服務管理職權,承擔相應責任義務,依法登記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0

  為了進一步加大友助農貿市場管理力度,切實解決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臟亂差問題,提高場鎮內集貿市場環境衛生質量,落實長效化管理機制,保障環境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市場管理規范,商品劃行歸市,攤位擺放整齊,無超范圍占道(地)經營現象。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良好;

  第二條:市場應做到凈菜進市,蔬菜進筐,垃圾進袋,攤位(點)周邊衛生承包;

  第三條:市場內商鋪嚴格落實“門前三包”職責制,攤位(點)實行環境衛生區域職責制;

  第四條:攤位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潔工具;攤位(點)設置規范、物品擺放整齊,周邊無垃圾、雜物和污跡,垃圾隨產隨清。

  第五條:垃圾收集容器要加蓋并持續完好、清潔,垃圾袋裝化率到達100%;

  第六條:有足夠數量的`專職保潔人員,服裝統一、有明顯標志;

  第七條:配備足夠數量的果皮箱,垃圾無外溢、外觀整潔;

  第八條:市場撤市后,清掃、清運及時,做到垃圾日產日清;垃圾車轉運持續清潔、密閉,使用滯留消殺藥物滅蠅;

  第九條:地面全日保潔,攤前、攤底、攤后垃圾隨掃隨清,1000㎡≤8片果皮、10片紙屑、10個煙蒂、10處痰跡、1.5㎡污水,市場內不得有暴露的亂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

  第十條:市場內排水口無污水(積冰);

  第十一條:市場內環衛設施齊全,給、排水設施完善,公廁、垃圾站建設貼合衛生要求,公共廁所做到專人管理,水沖式、無臭味、無尿堿。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1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建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況,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天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2

  為進一步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積極構建整潔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提升管理水平,現就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作目標

  以改善城市環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為目標,進一步完善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場主辦者、經營者的經營、管理行為,強化市場主辦者責任,建立健全農貿市場長效管理機制,提高農貿市場管理工作水平,促進我市農貿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管理原則

  (一)堅持統籌規劃原則。農貿市場是城鎮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為民的原則,允許各類經濟組織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

  (二)堅持屬地管理原則。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市場所在鎮政府負責市場的綜合管理。市政府成立由市工商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各鎮相應成立鎮農貿市場管理辦公室,督促、檢查、配合市場開辦者做好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并積極配合負有農貿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三)堅持分工負責原則。市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做好農貿市場的行政監督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的長效管理要引入社會力量參與,發揮行業自律、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三、明確開辦者責任,落實長效管理措施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從事市場投資、物業管理、場地和設施出租等經營管理活動的各類經濟組織或個人。

  (二)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到市工商局依法注冊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三)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或委托專業市場服務管理企業對市場進行服務管理。

  (四)農貿市場開辦者是市場內環境、信用、食品安全等各類日常事務的'管理單位,對市場內物業、衛生、治安、消防、商品質量、經營秩序、消費者投訴等事務負日常管理責任,是市場管理的第一責任人。

  (五)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1.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備管理人員,做好市場的日常管理工作。

  2.負責市場內消防、安全、給排水、環境衛生、計量、用電、停車場、公廁等設施的設置、維護和更新,并保證相關設施處于完好狀態,提供良好的市場交易環境。

  3.審查經營者資格,與經營者簽訂入場合同或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照合同對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實施管理。

  4.負責市場經營戶辦理相關證照手續,做到場內經營戶證照齊全,亮照經營,加強對場內經營戶的相關管理工作。

  5.負責并落實市場內交易商品劃行歸市,擺放整齊、方便交易。

  6.負責場內及市場周邊的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秩序工作,落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7.制止場內經營者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及其他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的行為。

  8.協助配合有關行政部門做好相關行政管理工作。

  9.定期對經營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在經營戶中開展文明經商、守法經營等創建活動。

  10.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六)農貿市場遷移、轉讓、轉租或關閉時,市場開辦者應提前告知經營者,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七)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設置消費者投訴站和公秤處,公布投訴電話,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

  (八)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規定在市場內配備與市場規模相適應的檢測設施和設備,配置專(兼)職檢測人員,加強對場內食品和農副產品的檢查、檢驗、檢測,確保上市商品質量安全。

  (九)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督促場內經營者建立進貨查驗、索證索票等制度。

  (十)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先行賠償制度,設立先行賠償基金。對場內經營者銷售假冒偽劣、以次充好商品等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開辦者應當向消費者先行賠償。

  (十一)農貿市場開辦者應當積極參與星級文明誠信市場評比、平安市場創建等活動,積極推行市場標準化建設并組織開展市場內經營戶實行信用分類管理等活動,提高市場的規范化、標準化和信用分類管理水平。

  四、明確經營者責任,規范經營行為

  (一)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中從事商品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二)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營業執照。

  (三)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對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承擔直接責任。

  (四)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經營者必須持有營業執照,按照核定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經營者銷售國家實行專賣、專營和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應當持有相關許可證,做到亮照(證)經營。

  2.經營者應當與市場開辦者簽訂相應的合同,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以及糾紛解決方式。

  3.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管理制度,維護市場設施和公共秩序,按照指定的場地經營,服從管理,并積極參加有關部門和市場開辦者依法組織的法律法規和業務學習。

  4.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等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五、健全管理機構,明確部門職責

  (一)建立長效管理機構。成立由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城管局、工商局、農林局、公安局、質監局、衛生局等部門組成的市農貿市場長效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領導、協調、指導和督促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人員從上述各單位抽調,辦公室設在市工商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處理長效管理的日常事務,制定和調整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組織開展對各市場長效管理工作進行考核評比。

  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考核實行保證金制度、通報制度、獎懲制度和評優評先制度。農貿市場長效管理辦公室辦公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二)明確部門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宣傳報導,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曝光。會同相關部門負責文明市場創建的評定工作。

  2.市工商局負責對農貿市場長效管理的組織協調。負責農貿市場的開業核準,對上市商品和商品交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消費投(申)訴,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3.市城管局負責對農貿市場周邊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4.市農林局負責對農貿市場上市農產品的安全檢測,查處嚴禁上市的野生動物。

  5.市發改委負責新建農貿市場的審批并監督檢查各類經營主體執行物價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6.市公安局消防大隊負責監督檢查農貿市場的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7.市質監局負責農貿市場內的計量和標準管理。

  8.市衛生局負責對照餐飲行業的衛生設施和環境衛生的標準和要求,對農貿市場內的餐飲行業發放餐飲許可證。配合農貿市場開辦者對餐飲行業進行衛生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以及對市場內從業人員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實施監督管理,并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和相關部門要把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作為提升城市形象,維護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任務擺上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長效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要定期召開會議,及時協調解決長效管理中遇到的問題。

  (二)嚴格履行職責。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農貿市場長效管理工作。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3

  第一部分 經營戶及從業人員管理規范

  一、需入市交易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后方可入市經營。

  二、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需憑本人有效的健康證到市場管理部門領取經營服務證。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內必須佩戴經營服務證,以便于消費者的監督。

  三、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營業期間應當著裝整齊、舉止端正、用語文明、誠實經營。

  四、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如有變化,應當到市場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領取上崗證后,方可入場營業。未經登記的從業人員及閑雜人員不得私自進入營業區域。

  五、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農貿市場規定的作息時間。本農貿市場的作息時間根據季節隨時變動。

  六、進入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的從業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在店、攤位內亂拉電線,不得使用煤氣及其他非經營性電器設備。

  第二部分 商品質量管理規范

  一、經營戶應當確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計量、價格、環保、衛生、安全等方面的規定和要求。

  二、進入市場銷售的商品應當具有廠名、廠址、合格證等標識以及有關質量標準的證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食品類商品標注生產日期,有效期和保質期。

  三、經營戶應當嚴格執行入市商品的`進貨索證索票和查驗制度,以確保進貨渠道明確,商品質量合格。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經營戶必須接受市場管理部門對其商品進行的抽檢檢測,經檢測為不合格的商品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管理部門進行妥善處置。

  五、經營戶應當經常對自身商品質量進行檢查,對變質、損壞商品應立即撤柜、撤攤,并做好商品退市的臺帳記錄。

  六、經營戶應當嚴格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經營,不得超范圍經營,不得在店外、攤外經營。

  七、經營戶必須保證計量設備完好、準確,應定期對計量器具進行檢查,嚴禁短斤缺兩。

  八、經營戶對經營的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不得高于市場管理部門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導價。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4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農貿市場管理,進一步提高城市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全區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帶給固定場所、設施,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的市場。

  第三條:全區農貿市場管理堅持“屬地管理”原則,以街道為負責單位,區工商局負總責,區城管辦負責監督考評,農貿市場管理者為第一職責人。

  第四條:規范農貿市場經營交易秩序。

  (一)市場內實行劃行歸市。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雜、水產、家禽、腌鹵等類別分區設立標志牌,進行分類管理。

  (二)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三)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占道,禁止跨門擺貨經營。

  (四)市場內通道和門外周邊10米內不得擺攤設點,嚴禁“暴市”。

  (五)市場內除農民直銷區外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為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六)市場設置公平秤,為消費者服務并理解消費者監督

  第五條:加強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

  (一)進入市場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經營者應貼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衛生部《集貿市場食品衛生管理規范》的規定。

  (二)應根據市場規模配備2名以上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加強食品衛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巡查。

  (三)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做到“三證”齊全,確保先體檢、后上崗,先培訓、后從業。市場主辦者應建立食品經營者健康檔案。

  (四)場內飲食行業應做到容器清潔,食品新鮮,防蠅、防塵設施齊備,生熟食分開,實行工具售貨。

  (五)經營人員在操作直接入口的食品時務必穿戴潔凈工作服、戴口罩和手套,使用夾錢工具,對一切經營食品的工具、容器在使用前嚴格進行清洗消毒。

  (六)場內飲食店鋪、經營腌鹵制品等熟食的固定攤點(店鋪)均應配置冷藏設備。

  (七)銷售鮮肉、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經營攤點(店鋪)應修建上下水設施,并做到隨時清掃,無積水污垢。

  第六條:加強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

  (一)市場應建立一支相對穩定的保潔隊伍,承擔并做好場內經常性保潔工作。保潔人員應做到“交易不散,保潔不斷”,對場內產生的垃圾“隨臟隨掃,日產日清”。

  (二)市場內實行垃圾袋裝化,按規定配備相應數量的垃圾箱、果屑箱,放置有序,清潔無損,有專人負責管理。(三)場內經營者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由保潔人員定時清理。

  (四)根據市場規模大小配備相應的專(兼)職消殺人員,負責場內除害消殺工作。做到日有小規模消殺,每周不少于2次集中消殺,確保市場滅蠅、滅蚊、滅鼠、滅蟑螂到達國家規定標準。

  (五)市場內店鋪前后、攤位前后嚴格落實門前衛生“三包”職責制,確保不出現衛生死角。

  (六)市場內點殺家禽應貼合“前店賣,后店殺,店內不見屎、毛、血”的標準,剮剖水產品應貼合廢棄物袋裝化要求,地面不見雜物,防止血污外溢。并做到關門收攤前徹底打掃清潔衛生。

  第七條:加強農貿市場安全管理

  (一)市場內各種安全制度健全落實,人員、職責、崗位職責明確。

  (二)實行巡場值班,維護市場的正常經營秩序,及時處置突發事件,防止事態擴大。并實行值班記錄。

  (三)市場內應持續消防器材和設施處于正常狀態,任何人不得擠占場內消防通道。

  (四)場內不得留宿生火,禁止亂拉亂接電線。

  (五)市場內基礎設施持續良好狀態,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拆解、增添場內建筑設施。

  (六)市場治安工作落實,治安秩序良好。場內物防、技防措施落實,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立即報告。

  (七)市場主辦者經營戶簽訂安全職責書,明確安全職責。

  第八條:加強農貿市場設施管理

  (一)場內持續設施配套齊備、功能完善。

  (二)場內貨架、池臺統一;標牌吊掛、雨蓬設置、“三防”設施等整潔有序。

  (三)場內禁止亂搭亂建、亂牽亂掛。

  (四)場內無坑洼積水,持續道路平整,上下水暢通。

  (五)市場應設置停車場并有指示牌。車輛停放整齊、進出有序。

  (六)市場應設置公共廁所并有指示牌,由專人進行管理。

  (七)市場應設置科普宣傳欄,對公眾開展衛生、消防、科技等科普宣傳,并定期更換資料。

  (八)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利用市場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第九條:加強農貿市場監督管理

  商務、農業、林業、城管、工商行政管理、質監、衛生、動物檢疫、公安、規劃、國土、稅務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共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制定和實施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范,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違法行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建立長效保潔措施。

  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餐飲消費環節的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施計量監督管理,查處計量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依法推進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組織對市場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反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行為。

  林業部門依法對市場野生動植物的經營進行監管,查處違法經營行為。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畜禽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市場的治安管理,落實安全保衛措施,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等各種擾亂市場治安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法律職責

  (一)市場開辦者、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二)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三)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來源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區政府授權區工商局負責解釋。

  請鄉領導參閱上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主要是市場內劃行歸市的要求(詳見第四條第(一項,)結合漁溪農貿市場的具體狀況,合理布局,同時要重點處理好市場內清潔衛生保潔,(詳見第六條:),以及進出車輛的管理。按照我局領導的要求,請你鄉依照本管理辦法先草擬一個漁溪農貿市場的規劃,管理方案,我局協助,共同商定。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 15

  為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建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狀況,為廣大人民群眾帶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占,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鹵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群眾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群眾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占行為。

  8、群眾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占流動行為,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板,務必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并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板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務必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己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務必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為,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空上午12時下午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范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農貿市場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優秀】農貿市場管理辦法02-07

[熱]農貿市場管理辦法04-07

農貿市場09-24

農貿市場方案09-25

農貿市場作文09-10

農貿市場方案09-30

農貿市場_作文07-18

農貿市場 -作文10-22

農貿市場改造方案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