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車輛管理辦法
車輛管理辦法1
一、安全責任制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儲運部經理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車輛安全工作,是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車輛安全責任制。
4、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5、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安全操作規程
1、嚴格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及工作規范,嚴肅安全操作規程,落實各項安全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安全活動和安全知識學習,提高全員安全意識。
2、對道路運輸駕駛人員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載超限、不超速行車、不強行超車、不開帶病車、不開情緒車、不開急躁車、不開冒險車、不酒后開車”。保證精力充沛,謹慎駕駛,嚴格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和交通運輸法規。
3、做好危險路段記錄并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特別是山區道路行車安全,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4、不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貨物,應當按規定查驗有關手續,符合要求的方可承運。
5、保持車輛良好技術狀況,不擅自改裝營運車輛。
6、做到反三違:不違反勞動紀律,不違章指揮,不違反操作規程。
7、發生事故時,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報警、搶救傷員和貨物財產,協助事故調查。
8、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
94、不違章作業,駕駛人員連續駕駛時間不超過小時。
三、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生產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
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四、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制度
為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監督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發生,須做到:
1、對交通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整改事項,按時逐項予以整改、落實。
2、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立即通知整改,并立即抓好落實,及時消除。
3、駕駛員要定期做健康體檢及心理的職業適應性檢查。
4、每趟次出車前,要對車輛的安全性能進行全方位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排除,不消除隱患不得出車。
5、裝載貨物時,須檢查超載及危險品等情況,確認無誤后方可出車。
6、要不定時檢查駕駛員及車輛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
7、車輛經檢測、二級維護,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出車。
8、定期對車輛和辦公場所的消防器材、電路、車輛機件等進行自查自糾。
9、對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責任者給予從嚴追究。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檔案,吸取經驗教訓,舉一反三,組織研究和探
討新技術應用。
五、交通事故應急預案
為把交通事故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須做到:
1122(1 19(、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立即進行自救,并報警。電話:交警)、消120(防)、急救),應簡明講清事故地點、傷亡、損失等情況,以及事故對周圍環境2、當事人應立即切斷車輛電源開關,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線,應果斷處置,不要驚慌出錯,避免造成更大的災害。
3、對傷者的外傷應立即進行包扎止血處理,發生骨折者應就地取材進行骨折定位,120并移至安全地帶,對死亡人員也應移至安全地帶妥善安置。積極協助救護人員救死扶傷,避免事故擴大化,把傷害減至最低程度。
4、保護好自身的安全,積極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門進行救護并做好各項善后工作。
536、發生一次死亡人以上的運輸事故,應在小時內報告當地交通主管部門。
六、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
1、做好應急運輸保障工作,在發生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時,要服從縣級以上人XXX民或者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
2、報告: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發生,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逐級向交通主管XXX部門報告(在異地遇有自然災害、突發性事件的應同時向當地人民和交通主管部門報告)。
35、車輛:投入應急運輸車輛使用年限不超過年,并經檢測合格的在用車;車輛50023運行單程在公里以上必須配備名駕駛員,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小時。
42050、人員:參運人員年齡在至歲之間,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且技術過硬、作風正派、身體健康。
5、接受應急運輸任務后,運輸車輛、人員必須整合待命,在規定時間內到達指定地點集合,且必須由道路運輸經營者親自帶隊。
6、執行應急運輸任務時,運輸車輛及參運駕駛人員要遵守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服從交通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指揮,遇事主動請示、匯報,協調解決好各項工作事務。
7、完成應急運輸任務后,必須向各有關部門匯報任務完成情況,及時做好車輛維護、保修,總結經驗,提高應急應變能力和處置能力。
8、根據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的需要,做好相關應急物資的儲備,完成交通主管部門交給的其他運輸任務。
車輛管理辦法2
一、目的
為了有效的防范危險源控制工作,對存在的危險因素進行建檔、管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有效的防范各類交通事故的發生,保證車輛安全正常運營,結合公司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二、范圍
適用于經營年限小于等于1年的運營車輛。
三、內容
1、車管股及時收集臨近下線車輛資料,建立健全臺賬,檔案。
2、各安全專管員對自己分包車輛中臨近下線車輛,要及時檢查駕駛員資質年檢、檢測、審驗、教育培訓等情況以及車輛技術狀況,對達不到公司要求的人員、車輛要強制停運整改,整改合格方可運營。
3、針對臨近下線車輛,稽查隊隱患排查時要做到不留死角,對車輛的`技術狀況、燈光、轉向系統、輪胎、剎車、離合等以及車內的安全設備(安全錘、滅火器、三角木、防滑鏈、沙袋、鐵锨)要徹底檢查,并做好排查記錄,及時排除各類安全隱患,你能立即排除隱患的,停止運營,上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制定隱患治理方案直至排除。
4、安技股要做好臨近下線車輛駕駛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針對臨近下線車輛會出現的問題,搜集、整理資料,嚴格按照每人每月培訓不低于1次,每次培訓不少于2學時,確保培訓效果。
5、GPS監控室要加大對臨近下線車輛的監控排查,及時發現問題要及時糾正,對自私外出包車、串線運營、超速等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當事人并作出書面檢討。
6、二維股要切實加強對臨近下線車輛的二級維護作業工作,及時通知手續到期的車輛辦理車輛二級維護。對車輛情況不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輛,要進行徹底維修,維修合格后方可辦理二級維護手續。
7、公司每月對臨近下線車輛進行一次安全隱患大排查,對發現問題的車輛、人員立即停運并下發整改通知書,整改合格后方可營運。
四、要求
各股室、各安全專管員要切實負起責任,嚴格按照本辦法對臨近下線車輛進行日常管理,把安全隱患在萌芽狀體消除,確保公司安全、有序、平穩的發展。
乾縣交通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車輛管理辦法3
(20xx年1月28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 根據20xx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xx年2月14日《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運輸車輛安裝、使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下簡稱衛星定位裝置)以及相關安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運輸車輛,包括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半掛牽引車以及重型載貨汽車(總質量為12噸及以上的普通貨運車輛)。
第四條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企業監控、政府監管、聯網聯控的原則。
第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章 系統建設
第六條 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GB/T 35658);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數據交換》(JT/T 809)。
第七條 在道路運輸車輛上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以下標準要求:
(一)《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 794);
(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終端通信協議及數據格式》(JT/T 808);
(三)《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7258);
(四)《汽車行駛記錄儀》(GB/T 19056)。
第八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者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標準建設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以下統稱監控平臺),對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新建或者變更監控平臺,在投入使用前應當向原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 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應當向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服務格式條款、服務承諾;
(三)履行服務能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旅游客車、包車客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在出廠前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車輛制造企業為道路運輸車輛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后,應當隨車附帶相關安裝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選購安裝符合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的車輛,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監控平臺。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在監控平臺中完整、準確地錄入所屬道路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員的基礎資料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監控平臺應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以下簡稱聯網聯控系統),并按照要求將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和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逐級上傳至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交換平臺。
道路貨運企業監控平臺應當與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對接,按照要求將企業、駕駛人員、車輛的相關信息上傳至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并接收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轉發的貨運車輛行駛的動態信息。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辦理營運手續時,應當對道路運輸車輛安裝衛星定位裝置及接入系統平臺的情況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對新出廠車輛已安裝的衛星定位裝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拆卸。除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接入聯網聯控系統監控平臺時按照有關標準要求進行相應設置以外,不得改變貨運車輛車載終端監控中心的域名設置。
第十七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和維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落實維護經費,向地方人民政府爭取納入年度預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逐級考核和通報制度,保證聯網聯控系統長期穩定運行。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根據需要可以通過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隨時或者定期調取系統中的全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數據。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泄露、刪除、篡改衛星定位系統平臺的歷史和實時動態數據。
第三章 車輛監控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是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責任主體。
第二十一條 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和擁有50輛及以上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監控人員。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臺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于2人。
監控人員應當掌握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經運輸企業培訓、考試合格后上崗。
第二十二條 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對個體貨運車輛和小型道路貨物運輸企業(擁有50輛以下重型載貨汽車或牽引車)的貨運車輛進行動態監控。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自動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落實動態監控管理相關制度,規范動態監控工作:
(一)系統平臺的建設、維護及管理制度;
(二)車載終端安裝、使用及維護制度;
(三)監控人員崗位職責及管理制度;
(四)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和統計分析制度;
(五)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第二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以及車輛行駛道路的實際情況,按照規定設置監控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以及核定運營線路、區域及夜間行駛時間等,在所屬車輛運行期間對車輛和駕駛員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
設置超速行駛和疲勞駕駛的限值,應當符合客運駕駛員24小時累計駕駛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日間連續駕駛不超過4小時,夜間連續駕駛不超過2小時,每次停車休息時間不少于20分鐘,客運車輛夜間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日間限速80%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監控人員應當實時分析、處理車輛行駛動態信息,及時提醒駕駛員糾正超速行駛、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并記錄存檔至動態監控臺賬;對經提醒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駕駛員,應當及時向企業安全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管理機構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對拒不執行制止措施仍然繼續違法駕駛的,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并在事后解聘駕駛員。
動態監控數據應當至少保存6個月,違法駕駛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3年。對存在交通違法信息的駕駛員,道路運輸企業在事后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確保衛星定位裝置正常使用,保持車輛運行實時在線。
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道路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安排其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不得篡改衛星定位裝置數據。
第二十八條 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應當提供持續、可靠的技術服務,保證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真實、準確,確保提供監控服務的系統平臺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充分發揮監控平臺的作用,定期對道路運輸企業動態監控工作的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并將其納入企業質量信譽考核的內容,作為運輸企業班線招標和年度審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將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系統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作為執法依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認真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嚴肅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責任單位和人員。
第三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監督檢查人員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材料。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道路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企業或者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負責單位應當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封存車輛動態監控數據,配合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肇事車輛動態監控數據;肇事車輛安裝車載視頻裝置的,還應當提供視頻資料。
第三十三條 鼓勵各地利用衛星定位裝置,對營運駕駛員安全行駛里程進行統計分析,開展安全行車駕駛員競賽活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未按照要求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或者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但未能在聯網聯控系統(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未能在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正常顯示的車輛,不予發放或者審驗《道路運輸證》。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
(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
(三)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或者監控人員未有效履行監控職責的。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其進行教育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發生同類違反規定情形的,處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企業或者提供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社會化服務的單位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具有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執行本辦法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進入運輸市場的重型載貨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應當于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裝、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并接入道路貨運車輛公共平臺。
農村客運車輛動態監督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車輛管理辦法4
為了確保學校師生進出校門和在校內的人身安全,維護校園正常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車輛進出校門時一,車速不得超過公里。
2、上學、放學進出校門期間,教師車輛必須給學生讓道。教師車輛進入校園后,必須按規定車位停放。不得亂停亂放。校車停放在學校行政辦公樓前。傳達室西停車場不再安排停車,備上級領導來時停車用。教師的轎車停放在學校大門北、中學樓北停車AB場和小學學生廁所以南地帶。教師其他車輛停放在小學樓樓和樓北幕墻下坡道上。
3、車輛到位后要鎖好車,注意防盜。但必須關閉防盜音響和防盜燈。
4、校內嚴禁鳴笛。
5、要自覺維護好自己的`車輛,做到不漏油、排氣流暢,不亂扔廢物,自覺講好衛生。
6、以上條款,教師必須嚴格遵守,違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任制扣分。
看過學校車輛出入管理制度范本的人還會看:
1 .學校車輛出入管理制度
2 .3學校車輛管理規定范文篇
3 .3學校停車管理規定范文篇
4 .學生出入校管理制度
125 .公司車輛出入管理規章制度
正對各國駐華大使館和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使用的外交車輛統一換發新版號牌。
配合。他們表示,將繼續尊重中方法律法規,積極配合中方實施《辦法》,嚴格管理本館外交車輛。
車輛管理辦法5
尊敬的香檳城業主:
你們好!
香檳城業主車輛刷卡迚入方式已經歷時五年多了,隨著時代的變遷和科技的發展,越來越感覺操作和使用跟不上時代的要求了。為更好的服務于廣大業主,經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總公司批準,決定采用新型藍牙感應迚入模式迚出車輛。20xx年11月1日正式啟動。在此,感謝香檳城業主委員會和徐州潤敏置業有限公司在此項目改造中給予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同時感謝南京九竹科技有限公司的全力配合。新型的藍牙感應系統的有點:
1、一車一卡,一迚一出的終端模式,保障小區車輛數量不會有誤。
2、車輛管理更科學合理,人機對話,誤差率和防盜效果必將更科學。
3、免去開窗刷卡的繁瑣過程,給廣大司機的操作更方便。
4、感應距離進,不停車直接迚入的無障礙感覺,給您節約時間和停車起步的油耗。
各位尊敬的車主需要準備的材料:
1、房產證或土地證
2、車輛行駛證及駕駛證
3、原先刷卡使用的IC卡
4、地下車位的車主還需要準備好您的《車位購買協議》或車位付款收據。
您準備好以上材料后,到物業客服中心迚行IC卡更換藍牙卡,物業管理公司有專門的人員給您指導安裝,當然這一切都是免費的哦。
此次更換IC卡的重要意義:
1、隨著科技的迚步,我們香檳城小區的`部分系統也基本處于更換階段,車輛智能系統的更換就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2、香檳城的車位資源緊張,下一步物資局搬遷,小區門外停車位必將更為緊張,為了防止外來車輛占用我們小區的資源,必須采取實名制迚入,而藍牙終端系統的一迚一出模式可以真正實現一車一卡,絕無浪費。
車輛管理辦法6
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我國日前出臺了新的《外交車輛管理辦法》,首次提出對在華外交車輛實行總量控制,同時將對在華的外交車輛進行更嚴格的管理,加大對外交車輛交通違規行為的懲罰力度。
外交部發言人耿爽在本周舉行的外交部例行記者會上介紹,隨著中國對外交往不1斷擴大,各國駐華外交機構規模和外交車輛數量大幅增加。今年月,外交部會同公安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頒布實施了《外交車輛管理辦法》,主要就是為了進一步規范對外交車輛的管理。
耿爽介紹,《外交車輛管理辦法》中首次提出中方將對外交車輛實行總量控制、逐100輛審批的管理原則,規定實施外交車輛準駕制、強制外交車輛購買保額不低于萬元人民幣的商業第二者責任保險等具體管理措施,同時明確了外交部及其他主管部門對外交車輛在購置、使用、處理各環節的管理職責和手段,要求依法、嚴格、規范查處外交車輛交通違法行為。中方還根據《辦法》
2 .因公外出,途中車輛發現故障需臨時維修,須請示隨車領導同意后,方可就地維修。駕駛員需持舊部件及有效票據進行費用核銷。凡未按要求、私自維修的.,費用自行承擔。
五、油料管理
1 .實行“統一管理、定點加油、分車核算、定時公布”制度,駕駛員持油卡加油。
辦公室直管車輛油卡充值由財務人員購買,主卡由辦公室管理。
2 .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外出途中購買油料須經隨車領導簽字,辦公室審核后方可辦理報銷。
3 .駕駛員應建立行車記錄,如實記錄行車日期、時間、去處、事由、乘車人、里程、加油等情況,作為審核差旅費和有關費用報銷的依據。
六、獎懲辦法
(一)對模范執行本制度,工作成績顯著的駕駛員給予獎勵。
50設立車輛安全獎。對安全行車無事故者,按每月元標準給予獎勵,年終對照本規定由總經理和財務部進行綜合評比確認后,實施獎勵。
(二)對違反紀律及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理。
1 .凡發生行車事故者,駕駛員需寫出書面檢查,扣發駕駛員當月獎金。事故情節嚴重者,給予通報批評、調離崗位直至待開除公司。
2 .擅自出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3 .駕駛員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發生事故,由該車駕駛員承擔一切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4 20.工作時間外,車輛未按指定地點停放,發現一次,扣發崗位補貼元;造成損壞,損失費用全部由駕駛員承擔,并追究責任人相關責任。
5 .未帶齊相關證件、違反交通法規,受到交警部門處罰,費用由責任人自理。丟失車輛證件、牌照及駕駛證的,駕駛員承擔全部證、照補辦費用。
6 .酒后駕車發生事故,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并給予開除處理。
7 .駕駛員私自將油料外流,一經發現,賠償三倍油料價值款,給予開除處理,并在公司通報批評。
8 .駕駛員無故不出車的,由此產生的交通費用由駕駛員全額負擔。
七、附則
1 .辦公室對本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7
為加強省院車輛的管理工作,確保安全運行,更好的保障全院工作用車,制定本《辦法》。
檢務保障處負責統一管理全院車輛,車輛使用部門對本部門使用車輛負責管理。
部門負責人是部門車輛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本部門工作人員中指定責任心強、駕駛技術好的人員管理車輛和兼職駕駛人員,各處室兼職駕駛員駕駛本院車輛必須在車輛科登記備案。
駕駛人員應愛惜車輛,經常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清潔,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車輛狀況良好。
駕駛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警燈警報器使用辦法》、高檢院《嚴禁檢察人員違規使用機動車輛的四項規定》、《禁酒令》及《xx省交通安全條例》之規定,克服特權思想,確保行車安全,非緊急公務不得使用警報裝置。
省院機關各部門的`車輛配備,由檢務保障處、用車部門提出意見,檢察長研究決定。
部門配置車輛數量從嚴控制,專職委員和副廳級檢察員兩人配備一輛工作用車。
檢務保障處負責對全院車輛的運行情況和安全情況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有安全隱患的車輛及時處理,負責對專、兼職駕駛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定期培訓。
省院車輛運行、維修、保險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年度包干,依照《xx省人民檢察院機關處室經費定額包干管理辦法》執行。
省院機動車輛實行派車單制度。市內、機場用車由各部門自行解決。交通相對便利的地區,原則上由部門安排乘坐火車等交通工具。確因工作需要長途派車時,由用車部門填寫派車單,經分管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簽字,檢務保障處安排。本部門車輛離開蘭州市區必須經分管院領導同意,并由五年以上駕齡的駕駛人員駕駛。
會議、接待工作需派車時,由牽頭部門或負責接待的部門填寫派車單,經分管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簽字,檢務保障處派車。
檢務保障處為機關各部門派用車輛,實行內部收費制度,車輛使用后由用車人在派車單上簽字認可,統一結算。赴外地出差,產生的燃油費、路橋費、以及駕駛人員的食宿費、補助等費用,由用車部門承擔。
省院機關車輛在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應統一停放在機關停車場指定車位,如有特殊情況用車或在外停放時,部門車輛應由部門負責人在派車單上簽字,并經分管院領導同意;車輛科所屬車輛須經檢務保障處負責人簽字同意,將派車單交門衛后,方可出車。
檢務保障處將定期、不定期對車庫停放車輛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車輛在全院通報批評。并在省院績效考評中對部門予以減分。
嚴禁公車私用,嚴禁將單位車輛停放在餐飲、洗浴、歌舞廳等娛樂場所,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將本單位、部門車輛交外單位、外部門人員駕駛,嚴禁與公務無關人員乘坐本單位車輛。
省院車輛(特殊情況除外)安裝的GPS定位系統,駕駛人員應確保儀器設備及附件正常運行和安全,嚴禁私自拆裝和改動,車輛科將定期對非工作時間和節假日車輛外出情況進行公布。
修理、維護省院機關車輛,應到檢務保障處指定的具有國家二級以上維修、維護資質的汽車修理廠進行。
檢務保障處建立“車輛技術安全鑒定小組”,對車輛維修審核把關。省院車輛發生故障,須“車輛技術安全鑒定小組”鑒定并填寫維修單后方可維修。修理完后由駕駛人員在結算單上簽字認可。
違反交通法規被處罰的車輛,由駕駛人員承擔。
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員應當及時報警、通知保險公司并報告車輛科,車輛科科長或安全技術員應當及時到現場處理事故。
對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多次違章、多次出現責任事故的駕駛人員,禁止其駕駛本院車輛。
省院機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現其它財產損失,保險公司賠付后仍不足以彌補損失,屬于駕駛人員違章違規造成的,由駕駛人員個人承擔。
車輛管理辦法8
為加強分公司車輛管理,增強駕駛人員的服務意識,節約耗費,減少和避免交通安全事故,保證行車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一、分公司所有車輛由綜合部統一調度管理,用車部門需提前一天填報派車單(基站搶修優先),由經理審批同意后方可用車,無派車單駕駛員可不出車。如有特殊情況,經綜合部請示領導同意后可先行出車,并于次日上班時補齊手續。
二、駕駛員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不得無故遲到早退,有事必須向綜合部負責人請假,經同意后方可準假。平時要隨時做好出車準備,做到隨叫隨到。
三、駕駛員必須對自己所駕駛的車輛做到“三勤”,即勤檢查、勤保養、勤維修,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并保持車輛的清潔衛生,應隨時加注汽油、機油、水,經常檢查車輛易松動部件,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情況及時處理。
四、駕駛員在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及“交通管理條例”,不得違章駕駛,否則造成后果自負。
五、車輛必須定點入庫停放,不得擅自用車或違規用車,違者處100元/次罰款。若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一切經濟和刑事責任均由駕駛員自負。
六、駕駛員未經領導同意不得私自互相換車,更不允許將車交給其他人駕駛。一經發現,處100元/次罰款,情節嚴重者按市公司相關規定處理。
七、夜間、假日、周末原則上不安排出車,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請示經理同意、經綜合部核實后方可出車,并于上班時補齊出車手續。
八、車輛維修必須在公司規定維修點進行維修,不得私自聯系維修地點。維修前,必須先報經綜合部主管同意后方可維修,由綜合主管作好維修記錄,每月向經理匯報一次。任何部門或個人嚴禁借修車搞不正之風,一經舉報查實,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九、駕駛員必須服從綜合部的.安排與調度,派車后要立即出車,不得無故拒絕出車。無故不出車者按曠工處理,情節嚴重者按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十、《派車單》作為員工費用報銷的依據之一,由綜合部主管與員工報銷的費用對照審核后,財務方可報銷。
車輛管理辦法9
一、為了認真貫徹和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駕駛道路運輸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必須加強安全管理的工作。
二、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公司董事長為本公司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負全面組織領導,管理責任。
三、公司必須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由公司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為主要成員,負責執行公司的安全管理職能。
四、公司按“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安全責任。
五、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采取防消結合的方法,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把安全工作的重點放在以預防上來。
六、不斷加強制度建設,針對客觀不變的形勢和條件,及時研究,修定制度,使各項管理制度常處于完善,適應和較高水平。
七、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事故責任制,安全監督檢查制度等責任制,逐步形成制度體系。
八、經常性,多樣性,廣泛的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活動,靈活的宣傳安全知識,推廣先進管理經驗分析典型案例,通報違章事故,提高大家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九、建立安全工作例會與安全活動日制度,開會必須講安全,布置檢查工作有安全內容。
十、開展面對面的.宣傳教育,公司領導利用協助處理事故,了解車輛手續,業務人員利用車主,駕駛員來公司的機會,了解安全情況,宣傳安全生產的政策法規,引導他們學習報紙雜志,灌輸安全思想。
十一、加強對駕駛員隊伍的管理,建立一支技術精良,本領過硬,健全意識強,防范方法好,遵紀守規的駕駛隊伍。
十二、按照事故“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種類違章和事故,事故責任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未受安全教育不放過,沒有整改措施不放過。
十三、嚴格執行交通部<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辦法>對發生的重大,特大責任行車事故要在四小時上報。
十四、因工作不負責任,瀆職,或者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安全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的,必須負擔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車輛管理辦法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特種車輛運行管理,提高司機駕駛操作技能和車輛利用率,保證車輛安全運行,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特種車輛是煤礦輔助運輸的專用車輛,使用特種車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特種車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駕駛員一般規定
第三條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國家安全監察部門簽發的廠機司機特種操作證、公司安監局簽發的入井安全許可證,持證上崗。
第四條駕駛員必須熟悉所駕車輛的結構、性能,掌握其操作要領,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第五條駕駛員應愛護車輛設施,按規定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工具附件無損壞、丟失。
第六條駕駛員嚴禁酒后駕車,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無證人員駕駛。
第七條在井下作業時,駕駛員必須隨車攜帶便攜式瓦檢儀。
第三章運行管理
第八條行車前應按規定全面檢查車輛完好情況,確保安全運行。
第九條特種車輛井下行駛最高速度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直行巷道空載最高速度20km/h;重載最高速度15km/h;
2、巷道交叉口、轉彎處、下坡時、會車時、行車區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
3、進入作業區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5km/h。
4、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0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5km/h。
第十條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低于50米,相向行駛時應提前向對面車輛發出信號,其它車輛應主動讓道。
第十一條車輛作業區域嚴禁非作業人員進入。做到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
第十二條司機應熟悉巷道情況,車輛運行和作業時,嚴禁損壞井下管線、設備、設施。
第十三條根據搬運設備的情況選擇車型,車輛不得超載運行;增速必須先由低到高,不得高檔起步;減速必須先制動減速再減檔,不得直接減檔;下坡嚴禁空擋滑行。
第十四條牽引車輛時必須有三人同時進行,兩人操作,一人監護指揮。
第十五條車輛載運大型設備行走時,必須明確跟車人員的乘坐位置。
第十六條車輛在運輸設備時,必須按規定選擇合格捆綁用具,捆綁完成并確認無誤后方可運行。
第四章行車線路規定
第十七條車輛運行線路,巷道及硐室高度按照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通道支護礦務工程標準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車輛運行線路上的風門,必須設專人看管。
第十九條運行線路上方的管線及吊掛皮帶距底板凈高度不得低于3.2m,大采高路線不得低于3.6m;巷道懸掛電纜高度距底板不得低于1.8米;水管與電纜懸掛在巷道一側。
第二十條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運行線路巷道內水泵及其它礦用設施應設置在安全硐室或聯巷內,并有明顯的反光標志。
第二十一條在運行線路上,每隔3000m至少設置一處加水點。
第二十二條在為礦井生產服務時,運行線路底板淤泥積水深度不得超過200mm。
第二十三條在冬季綜采設備安裝回撤期間,礦井應在地面或井下提供足夠的`車輛存放點,保證車輛的冬季安全運行。
第二十四條在綜采工作面安裝回撤期間,在運行線路上不得進行其它作業。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五條車輛運行出現下列情況,根據情節給予責任人100~500元處罰。
(1)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確投入運行的;
(2)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的;
(3)車輛運行中違章操作,撞壞設備、電纜、水管、風門等其它設施的。
第二十六條特種車輛運行時只能乘坐跟車人員1人,否則罰駕駛員200元,罰違乘人員每人200元。
第二十七條跟車人員沒有履行職責,未按規定位置乘坐,罰跟車人員200元,罰駕駛員200元;跟車人員在車輛上睡覺按“三違”處理。
第二十八條駕駛員沒有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根據情節罰100~200元。
第二十九對強行攔擋、爬乘車人員按“三違”處理。
第三十條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造成車輛損壞,罰款500-1000。
第三十一條對于行車巷道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在驗收中提出問題逾期不整改的,根據情節罰責任單位1000~10000元。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神東煤炭集團所屬各單位。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車輛管理辦法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州郵政機動車輛的管理,確保生產安全,提高車輛的運行效益,降低車輛運行成本及運行風險,根據我州生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分別從車輛的管理機構,日常使用管理,安全生產,維護維修,更換更新,交通規費繳納辦理,車輛保險投保等幾個重點方面進行規范和要求。
第二章車輛的管理機構
第三條
全州車輛管理機構為州局綜合辦公室和州局運維部。州局綜合辦公室主要負責行政用車的指揮調度;運維部負責貫徹落實省局車輛管理要求及相應管理資料的上報,負責制定全州車輛管理辦法并落實管理措施,負責郵運車輛的生產調度,負責養路費、過路費、營運費等交通規費及保險費的統一辦理,負責車輛大修申請、報廢、更新等的審核及辦理。
第四條
各用車單位為本單位車輛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本單位車輛的安全使用管理,基本保養維護,負責辦理常規檢測檢修,協助運維部辦理各種交通規費,負責車輛的報修報損,負責車輛維修的最后落實辦理,負責報送相關基礎管理資料。各用車單位要指定一人為本單位的車輛管理員,負責以上事項的辦理和落實。
第三章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條
日常管理采用誰使用、誰管理、誰維護的原則,全州現有郵政機動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日常安全運行管理、維護保養、檢測檢修等由車輛使用單位負責落實。
第六條
各單位應“定車定人定責任”,即一輛車固定一個相對穩定的駕駛員,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報修、送修及完成規定的生產任務,若因日常維護保養不力、報修、送修不及時或不按規定駕駛導致損失或產生事故,則由駕駛員負責。
第七條
駕駛人員在出車前必須對車輛進行常規安全檢查,查看車身是否正常,車架大梁、懸掛鋼板、傳動軸、輪轂鋼圈等是否存在變形、裂紋、螺絲松動等情況,檢查轉向系統、制動系統、變速系統等是否正常,發動機運轉、各指示警示燈工作是否正常,檢查制動液、潤滑液、冷卻液是否充足,若有異常情況,則必須立即進行診斷維修,待故障排除后方可出車。出車、維修、加油等事項必須及時如實逐日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每車一表,表格形式見附件一。各單位車輛管理人員在月末對“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進行匯總統計,同時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并于次月3日前報至運維部,表格形式見附件二。
第八條嚴禁私拉亂跑,拉運違規禁運物品,嚴禁酒后駕車,嚴禁駕駛員將自己駕駛車輛交由其他人員駕駛。
第九條
各單位所屬郵政機動車輛只能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并按時歸班回局存放,長途運輸車輛按固定線路運行,其他車輛只能在本縣市行政區域內運行,嚴禁私拉亂跑、挪作他用或跨區域行駛,生產需要跨區域行駛時,必須報經運維部備案后方可運行。
第四章交通規費辦理及保險投保辦理
第十條養路費及客貨運附加費由運維部統一向州養征處集中辦理,辦理時間為每年12月份辦理繳納下一年度費用。
第十一條
長途運輸車輛過路費由州局統一集中向州路政支隊申請包繳,運維部具體辦理,辦理時間為12月份申請辦理次年1——6月份的包繳并領取發放通行證,6月份申請辦理本年度7——12月份的包繳并領取發放通行證,同時回收回交上次核發通行證。申請過路費包繳的車輛為承擔長途跨縣跨州郵件運輸、速遞物流運輸的貨運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保險由運維部統一集中辦理。根據省局統一要求及省局與云南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的合同協議,全省郵政企業機動車輛集中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投保,享受費率優惠。我州郵政企業機動車輛由運維部集中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潞西分公司投保,保險投保險種全州統一,具體見附件三(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運維部每月初統計本月車輛保險到期數量,交保險公司計算費用,打印保單,制作保險卡,然后到財務室領取支票到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用,簽收保費發票、保單、保險卡,最后將保險卡發放至各車輛,保單由運維部統一保管。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要求需要增減險種和投保額度的,則在本年度保險到期前一個月內向運維部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章車輛維護修理
第十三條
修理費在1500元以內的車輛常規保養及一般檢修,車輛管理員報單位領導同意,經州局財務同意后方可安排修理。但用車單位車輛管理員和主管領導需對修理結果負責,修理費在各局各單位成本中支列。
第十四條
修理費用在1500元以上的,用車單位必須填寫《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運維部收到后初步審核,報州局同意,備案后方可送修,車輛使用單位主管領導和車輛管理人員對修理過程進行監督,并對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省局下達的大修計劃由運維部根據車輛運行情況統一安排,并報經州局主管領導同意后,送州局財務室備案,各用車單位負責送修并對修理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車輛修理完成后,用車單位車輛管理員要及時將修理費發票及修理廠修理明細清單復印一份報送給運維部備案,發票及修理明細
清單要有經辦人、修理廠家和單位領導的簽章。
第十七條
車輛出現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損失時,現場責任人要主動采取相應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并在第一時間通知運維部、公安交警部門、保險公司,積極協助相關部門處理事故。
第六章車輛的報廢更新
第十八條車輛的報廢、更新和新增由州局統一向省局進行申請,各用車單位提出申請和協助辦理相應手續。
第七章車輛基礎資料填報
第十九條
全州所有車輛基礎資料的報送,采用電子化的方式進行申報。《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和《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等基礎表格和身份,已經全部在XX郵政網站上“XX州郵政局車輛管理在線欄目”中設定,各局各單位和部門只需要按照網站上的操作要求進行操作,即可。
第二十條各局各單位填報資料時,可在各局各單位的寬帶使用機器上操作,也可自行在能夠上網的地方進行查閱和填報相關車輛資料。
第二十一條運維部負責“XX州郵政局車輛管理在線欄目”所有技術支持。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XX州郵政局運行維護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一、《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行車記錄及油料登記表》
二、《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使用情況統計月報表》
三、《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投保險種明細表》
四、《XX州郵政局機動車輛報修、派修單》
車輛管理辦法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以人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進一步規范公司車輛管理,使車輛管理達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范化,保證公司車輛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交通安全法》和華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華能平涼發電有限責任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中機動車輛包括汽車、摩托車、電瓶車等車輛。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條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對全公司車輛負全面管理責任。必須強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職責,落實車輛安全管理責任制,每季度召開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例會,總結交通安全管理情況,提出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制定防范措施,明確下一階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第五條全公司車輛必須由車隊集中管理、統一調配,車輛出行必須執行派車單制和出車審批制,嚴禁私自出車。
第六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不具備資質者嚴禁駕駛。
第七條所有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每周一必須按時參加車隊組織的周一班組安全活動。并要通過形式多樣的安全學習、教育和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加強對駕駛人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強其安全法制意識和技能水平。同時,建立駕駛員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完善安全教育臺帳和記錄。
第八條嚴格執行上崗制和準駕證制度,嚴禁有病、疲勞、酒后駕車、無證駕駛和超速、超載、搶道駕駛及將車輛交其他人員駕駛等不安全行為。行車中要做到禮讓三先,寧停三分、不搶一秒不開情緒車、英雄車、賭氣車。
第九條針對季節特點和特殊性氣象條件,如大風、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實可行的行車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預案。預案制定要有針對性、操作性、正確性和實效性。要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并定期、有針對性地進行演練。
第十條長途和特殊情況下出車必須對路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做好危險點分析,做好安全行車措施和應急準備。
第十一條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嚴格執行車輛“三檢制”,加強機動車輛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機動車輛內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第十二條外聘駕駛人員要以簽訂外包項目的方式與有資質的法人單位簽訂合同,不允許簽訂勞務合同,更要嚴禁與個人簽訂用工合同。對其駕駛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資質不全者,嚴禁使用。同時切實規范對外聘駕駛員的監督和管理,進一步加強監管,要確保其與正式職工一樣參加安全活動和享受勞保待遇,切實做到與正式職工同樣管理、同樣要求、同樣對待。
第十三條必須為駕駛員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須做到齊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監督其正確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條乘車人實行最高職務負責制,同車人當中,職務最高者對車輛行駛負有安全監督責任,乘車人不得違章指揮,不得做影響駕駛的事情,同時在途中不得勸駕駛員喝酒,如遇駕駛員渴酒,應當立即勸阻,勸阻無效時,乘車人可拒絕乘車,并向單位報告,否則,要承擔一定責任。
第三章廠內及生產車輛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廠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5KM,禁止在廠區內搶道、超車,貨車嚴禁人貨混載。機動車輛嚴禁進入廠房內行駛。
第十六條廠區道路應設交通指示標志,危險地區應設“危險”、“禁止通行”等警告標志,夜間應設紅燈示警。場地狹小,運輸繁忙的地點應設臨時交通指揮。
第十七條運油、酸堿車輛進入廠區后必須由燃運部和運行部派專人跟蹤管理,保證司乘人員遵章守紀、保證其遵守廠內交通規則,確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條燃管部、燃運部、華茂公司加強溝通與協調,共同做好運煤車輛的接卸工作。進入廠區后必須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并按規定路線行駛。司機不得在廠區內隨意走動,不得抽煙、不得參與卸煤工作。
第十九條運渣、運灰車輛要經過廠區、國道和灰場道路,沿途情況復雜,交叉路口多,道路情況也不盡如人意,所以要特別強化運渣、運灰車輛管理,運渣、運灰車輛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和廠內行車規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駛時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要特別謹慎、小心,在廠內行駛時要嚴禁超速行駛。必須確保灰場道路安全暢通。
第二十條起重車輛、電瓶車等特種車輛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人員專門管理、使用、維護、保養,如要更換人員必須由相關領導進行審批后,由具備資質人員接手。
第二十一條華茂公司車輛也要實行準駕證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統一調配。加強對運灰車輛和人員管理,灰庫要完善安全帶懸掛設施、安全警示牌等相關的安全設施,并由專人負責監管,嚴格執行操作卡,確保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條保衛部門要對入廠車輛嚴格監控,外來車輛盡量不要進入廠區,如必須進入廠區的也要督促其嚴格遵守廠內交通規則。對外包單位車輛要實行準駕證制度,由車隊對其駕駛人員進行審核后,核發準駕證,嚴格納入公司車輛管理范疇。
第四章上下班通勤車輛管理
第二十三條職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須乘坐公司通勤車輛,嚴禁乘坐其他車輛(包括出租車、私家車等)。
第二十四條職工乘坐通勤車輛必須遵守乘車管理規定,嚴禁夾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上車;嚴禁在車內吸煙、吃零食、追逐、打鬧;嚴禁攜帶寵物上車。
第二十五條職工在乘坐通勤車輛中,嚴禁出現干擾司機工作的行為,如與司機聊天、爭執、吵架等。
第二十六條車輛啟動后乘車人員嚴禁在車內任意走動、嚴禁將頭手伸入車窗外,嚴禁向車窗外拋擲雜物。
第二十七條嚴禁非本廠工作人員隨意乘坐通勤車輛,如有外來工作人員必須乘坐時,須事先向車隊相關管理人員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條通勤車輛應嚴格按公司規定的'發車時間發車,未經行政部同意不得隨意調整班次和發車時間。
第二十九條要重點加強對上下班車輛尤其夜間通勤車輛的安全管理和行駛中監護、了望,確保行車安全。
第三十條福利區門衛應加強外來車輛的監管,尤其在上下班車輛進入廠區和福利區過程中,加強監護,嚴禁外來車輛阻礙通勤車輛,保證通勤車輛安全。
第五章福利區機動車輛管理
第三十一條福利區內車輛必須限速行駛,時速不得超過10KM,機動車輛嚴禁在福利區內超載、超高、超寬行駛及搶道、超車。
第三十二條福利區必須完善各種交通指示和警告標志。
第三十三條福利區內車輛應按指定地點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亂停。
第三十四條進入福利區后車輛不得隨意鳴號。
第三十五條福利區內為職工生活場所,進入福利區車輛應切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嚴格遵守福利區行車規則,尤其在職工上下班高峰期應特別注意。
第三十六條隴東明珠賓館門衛應對進入福利區外來車輛嚴格監控和審查,原則不允許進入。如必須進入時,也應詳細告知福利區行車規定。如發現外來車輛違反相關規定,立即予以請出,并對本廠責任人進行處罰。
第六章私家車輛管理
第三十七條私家機動車輛(汽車、摩托車)嚴禁進入廠區行駛。
第三十八條私家車輛嚴禁阻礙和妨礙公司車輛正常行駛。尤其嚴禁與通勤車輛爭道,嚴禁搶占通勤車輛車位。
第三十九條職工在駕駛私家車外出時,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關的規章制度,對因違法、違規、違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視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予以處罰。
第七章即時匯報和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發生交通事故后必須在一小時內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及安全監察室報告,報告要做到及時、準確、完整,嚴禁拖延、瞞報、謊報,嚴禁委過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條發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時應及時啟動事故預案。當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必須積極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力爭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條對事故責任人必須在交通管理部門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內做出公司處理決定。
第四十三條事故處理必須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尤其應吸取教訓,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堅決杜絕事故重復發生。
第八章檢查與考核
第四十四條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視情節輕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條對于造成相應后果者,根據《交通安全法》、《華能集團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安全生產獎懲辦法》、《機動車輛管理暫行辦法》處罰外,根據本辦法加倍處罰。
第四十六條對拖延、隱瞞、謊報事故者,根據《安全生產獎懲辦法》相關條款處罰。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雖未提及,但仍屬違反交通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行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根據本辦法相關條款比照處罰。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負責檢查落實,并納入月度經濟責任制進行考核。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和安全監察室負責。
第五十條本辦法于20xx年11月02日發布實施。
車輛管理辦法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合理、規范分公司公務車輛管理,結合太原分公司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分公司后勤科負責所有公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務車輛的調配、維保、加油、年檢、保險、考核和交通安全以及駕駛員培訓、教育工作。
第三條后勤科指定專人對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實行單車建檔考核管理。
第二章車輛使用
第四條 分公司公務車輛用于保障正常生產經營,車輛調度應遵循“先急后緩,先生產后行政”的使用原則,按照同一方向集中派遣,盡量壓縮車輛使用頻率,降低車輛費用。
第五條 公務車輛使用實行派車制,后勤科負責車輛統一調配工作,用車人需填寫《公務用車派車單》(附件1), 經批準后方可用車;如遇安全搶險、應急救援等特殊情況,可不填寫派車單緊急出車,但要在用車完成后補填派車單并說明任務情況。出車前,駕駛員要認真、如實填寫《公務出車登記表》(附件2),領取鑰匙出車。出車任務結束,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確認車況正常后,完善《公務出車登記表》(注明返回時間),并交回車鑰匙。
第六條 逢雙休日、法定節假日,分公司須安排值班車輛以應對突發事件。法定節假日期間,除值班車輛外其他公務車輛一律封存并在固定地點(分公司基地院內或集團公司停車場)停放。
第三章維修及保養
第七條分公司所有公務車輛均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車輛需要維修及保養時,駕駛員應事先填寫《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附件3),經審批同意后,到指定維修點進行車輛維修保養。
第八條車輛維修、保養應嚴格按照批準后的《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中所列內容進行維修保養。維修完畢,經相關車管人員會同本車駕駛員共同驗收合格后,方可結算費用。
第九條 車輛常規保養時段及項目按車輛說明書所列指標進行控制。
第四章燃油管理
第十條 分公司巡檢所用車輛辦理中石化加油卡實行一車一卡刷卡加油,其余公務用車實行憑票定點加油(遇執行特殊或緊急出車任務不能開加油票時,可使用現金加油,用車結束后,駕駛員憑票報銷并補齊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加油卡和加油票由后勤科專人辦理,駕駛員加油后及時將加油數量、時間報車管員每月進行統計核算,作為燃油結算依據。
第十二條 公務車輛單車油耗根據車輛配置參數并參照集團公司有關標準核定,后勤科每月核算一次,作為油耗考核依據。
第十三條 單車油耗超標10%以下,駕駛員應說明超標原因;超標在10%--20%之間,對駕駛員給予批評教育且不得參與年度評優;超標在20%以上,不得從事駕駛工作。
第五章檢驗和保險
第十四條車輛檢驗由各車駕駛員辦理相關手續,憑票報銷。
第十五條車輛保險依照集團公司規定險種按年度繳納。
第六章費用與結算
第十六條 車輛維修費由后勤科每月核算,根據費用情況擇時與修理廠結算,結算發票須附經批準后的《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發票與《申請單》所列維修項目一致。未經批準擅自修理所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十七條 車輛燃油費由后勤科根據核算后的費用每季度向加油站充值一次。現金加油的憑票報銷。
第十八條 車輛停車費、過路費等其他費用根據派車正常行駛路線據實報銷。
第十九條 后勤科指定專人負責公務用車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單車檔案和運行費用統計臺帳,車輛臺帳應包括當月行駛里程、燃油費及油耗標準、修理費、過路費、停車費等內容。
第七章車輛安全
第二十條車管人員、駕駛員要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市一系列安全管理法規、制度。積極參加集團公司交安委組織的'安全學習和培訓。后勤科每月召集駕駛員召開交通安全例會,通報當月交通安全工作,學習交通法規等安全知識,每年12月2日為“全國交通安全日”,按照年度主題開展警示教育,分析交通安全形勢。
第二十一條 不準公車私用;不準將車輛借予外人;不準搭乘非公務人員;不準超員、超速、超載;不準疲勞駕車;不準違章派車。
第二十二條 駕駛員應做到所駕車輛車況良好、車容整潔,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三條因公務出車發生事故,屬于交警認定為駕駛員責任的,分別給予駕駛員以下處理:
(一)發生輕微事故的,寫出情況說明及檢查、并批評教育且不得參與年度評優。
(二)發生一般交通事故的,必須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績效。
(三)發生人員傷亡重大事故,按集團公司規定及國家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規用車發生事故,相關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交通違章及罰款,均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附件
1、公務用車派車單
2、公務出車登記表
3、公務車維修(保養)申請單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20日起實施,原車管制度廢止。
車輛管理辦法14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車輛購置稅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車輛購置稅的征稅、免稅、減稅范圍按照車輛購置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 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第四條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
第五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第六條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發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第七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納稅人身份證明;
(二)車輛價格證明;
(三)車輛合格證明;
(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八條 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和《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以下簡稱完稅證明)正本原件;
(二)未發生二手車交易行為的,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完稅證明正本原件及有效證明資料。
第九條 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第十條 價外費用是指銷售方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存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銷售方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第十一條 最低計稅價格是指國家稅務總局依據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定計稅價格,征收稅款,核發完稅證明。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車輛的征管資料及電子信息按規定保存。
第十五條 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第十六條 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以下簡稱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七條 車輛退回生產企業或者經銷商的,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自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按已繳納稅款每滿1年扣減10%計算退稅額;未滿1年的,按已繳納稅款全額退稅。
其他退稅情形,納稅人申請退稅時,主管稅務機關依據有關規定計算退稅額。
第十八條 納稅人在辦理車輛購置稅免(減)稅手續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和《車輛購置稅免(減)稅申報表》(以下簡稱免稅申報表),除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一)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分別提供機構證明和外交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提供訂貨計劃的證明;
(三)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提供車輛內、外觀彩色5寸照片;
(四)其他車輛,提供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 車輛購置稅條例第九條“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是指列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以下簡稱免稅圖冊)的車輛。
第二十條 納稅人在辦理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申報時,主管稅務機關應當依據免稅圖冊對車輛固定裝置進行核實無誤后,辦理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 需要列入免稅圖冊的車輛,機動車生產企業或者納稅人按照規定填寫《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信息表》(以下簡稱車輛信息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車輛有關資料及信息,國家稅務總局定期審核下發免稅圖冊。
車輛購置稅免稅圖冊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完稅證明管理,不得交由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核發。主管稅務機關在稅款足額入庫后發放完稅證明。
完稅證明不得轉借、涂改、買賣或者偽造。
第二十三條 完稅證明分正本和副本,按車核發,每車一證。正本由車主保管,副本用于辦理車輛登記注冊。
稅務機關積極推行與車輛登記管理部門共享車輛購置稅完稅情況電子信息。
第二十四條 購買二手車時,購買者應當向原車主索要完稅證明。
第二十五條 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以下簡稱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第二十六條 完稅證明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一致時,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辦理完稅證明的更正。
第二十七條 完稅證明的樣式、規格、編號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并印制。
第二十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稅源管理。發現納稅人不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納稅申報表、補辦表、退稅申請表、免稅申報表、車輛信息表的樣式、規格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規定,另行下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自行印制使用,納稅人也可在主管稅務機關網站自行下載填寫使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實施。《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7號)同時廢止。
車輛管理辦法15
為切實加強小區物業管理,維護業主生活秩序,確保小區各種車輛進出停放有序和安全,特制定本辦法:
一、車輛特指業主自行購置的機動車和業主帶回的需要臨時停放小區的機動車輛。
二、凡屬小區業主需要長期和臨時停放的各種車輛,小區物業管理人員均應積極協調,盡量給予安排,最大限度為業主提供方便。
三、業主要充分理解小區條件受限的客觀實際,支持配合小區車輛的進出管理工作。
四、進入小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均應按規定的行駛路線限速行駛,不得逆行,不得擠占人行道、綠地,不得在小區內按喇叭等,影響住戶休息;不得在停車場和小區范圍內洗車、修車及清掃車上的雜物,人為制造垃圾影響環境。
五、停放車輛,要注意行人,小孩玩耍的意外,保持車輛前后左右的距離以防撞碰;自覺整齊停放并確保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過。
六、為加強小區公共道路的管理和維護,小區內停放車輛需繳納車輛占道費,業主可辦理包月卡,繳納車輛占道費80元/月/車,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2元/小時/車。臨時停車按車輛進入小區時間開始計費,一小時之內免費停放,超出一小時,按照2元/小時/車收費,最高不超過10元/車/天。
七、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車輛秩序維護員負責維護小區車輛停放秩序,所收費用為車輛占道費,物業公司不承擔保管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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