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收養子女(棄嬰)落戶審批
項目名稱: 收養子女(棄嬰)落戶審批
項目類型: 承諾件
申報條件: 1、父母一方登記有三亞市常住戶口; 2、符合《收養法》收養的子女或形成事實收養的子女,
三亞收養子女(棄嬰)落戶審批
。 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的,應隨養母落戶。申報材料: 《新生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收養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證》或《收養公證書》。在1992年4月1日前形成收養關系的,應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收養當事人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事實上的收養關系,因故難以辦理收養公證的,經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包括旁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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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收養子女(棄嬰)落戶審批》(http://www.gz-dh.cn)。辦理期限: 10
工作流程:受理(經派出所戶籍內勤民警核對的申請材料和派出所領導、民警簽署審核意見的《新生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市公安局治安支隊人口管理大隊簽署審核意見→市公安局簽署審批意見 *辦理時限不包括派出所調查審核辦理時限
審批(服務)依據: 1、公安部《關于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 2、民政部《關于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 3、公安部關于印發《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工作規范》的通知(公通字〔199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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