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制定本規則,
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
。第二條 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的審理、審查,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案件的審理是指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案件調查終結后,以案件調查報告為基礎,對案件進行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的過程。
第四條 案件的審查是指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在案件審理后,對案件調查報告、案件審理情況、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或者聽證情況等進行復核并作出決定的過程。
第五條 參加案件審理、審查的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章 案件審理
第六條 案件的審理采取以下方式:
(一)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召集會議進行審理;
(二)情節簡單、事實清楚的案件,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法制或者案審的處(科、室)進行審核,并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進行審理;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條 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會議成員包括:
(一)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全部負責人;
(二)承辦案件的處(科、室)負責人;
(三)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負責人。
經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同意的其他工作人員可以列席會議。
第八條 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審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調查報告上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提請召開會議審理;
(二)會議前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證據及說明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分送各參會人員;
(三)會議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主持;
(四)案件承辦人員陳述辦案過程、案件事實、定性依據、處理依據和建議以及當事人的意見,并出示相關證據;
(五)會議成員詢問案件有關問題;
(六)會議成員發表意見;
(七)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歸納并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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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行政處罰案件審理審查規則》(http://www.gz-dh.cn)。會議應當制作《案件討論記錄》,交由會議成員簽名。
第九條 采用本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方式審理的,審理程序如下:
(一)案件調查終結后,由承辦處(科、室)將案件調查報告,連同證據及說明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移送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
(二)法制或者案審處(科、室)對案件進行審核后,向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提交審核報告;
(三)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根據審核報告進行審理,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 案件審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責令退還及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 案件審理的處理意見包括: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提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并提請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價格監督檢查機構負責人簽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二)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或者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提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
(五)不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管轄的,提出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意見;
(六)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意見;
(七)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要求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
(八)適用依據錯誤、定性不準確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予以改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九)程序違法的,要求案件承辦機構予以改正;無法改正的,要求依法定程序重新進行調查。
屬于前款第(七)、(九)項情形的,補充調查或者重新調查后,應當再次進行案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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